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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 3206-2024 企业投资项目工作规范 竣工联合验收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451.76 K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8-11 10: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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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14/T 3206-2024 企业投资项目工作规范 竣工联合验收 ICS 03.080.01 14
CCS A 12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4/T 3206—2024
企业投资项目工作规范 竣工联合验收
2024 - 12 - 31 发布
2025 - 03 - 31 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4/T 3206—2024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原则 ........................................................................... 2
5 工作内容 ........................................................................... 2
6 工作流程 ........................................................................... 2
7 工作要求 ........................................................................... 3
8 质量保证 ........................................................................... 4
9 持续改进 ........................................................................... 5
I
DB 14/T 3206—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提出,各主
管部门依各职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政务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12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
省自然资源厅。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昆、刘春卉、王满、刘辉、张曦、魏如清、张胜、邓琛巷。
II
DB 14/T 3206—2024
企业投资项目工作规范 竣工联合验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服务的工作规范,包括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工
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要求、质量保证和持续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级及各县市区实施“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改革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及其授
权的有关组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14/T 3021-2024“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DB14/T 3021-20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企业投资项目
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
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竣工联合验收
企业投资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牵头单位按照“一家牵头,一窗受理,并
行推进、限时办结,集中反馈”的方式,协调专项验收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消防、人防、雷电防护
装置、档案等进行竣工验收的行为。
主办部门
在企业投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过程中的主要办理行政部门或机构。
协办部门
在企业投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过程中为主办部门或机构提供协助的行政部门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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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14/T 3206—2024
4 基本原则
牵头负责原则
整合多个部门的验收工作为一次联合验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确定牵头负责单位,避免出现多头管
理、重复验收等问题,显著提高验收效率。
数据共享原则
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验收流程的在线跟踪和数据共享,提升验收工作的透明度。
统一标准原则
统一各部门的验收标准规范,确保竣工验收的标准化和公正性,为项目质量提供保障。
协调合作原则
各部门通过明确职责分工,减少部门间重复管理或职责划分不明确等问题,协调合作提升行政工作
效能。
5 工作内容
企业投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服务应按照“一家牵头、一窗受理、联合勘验、并行推进、限时办结”
完成。竣工联合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b) 建设用地复核;
c) 人防工程验收备案;
d) 特殊工程消防验收;
e) 其他工程消防备案;
f) 雷电防护验收;
g) 档案验收;
h)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6 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提出申请、形式审查、受理、联合验收、结果出具。流程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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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14/T 3206—2024
图1 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流程图
7 工作要求
提出申请
项目已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向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或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
务服务平台提交联合验收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表单并提交相关材料。
形式审查
主办部门负责对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形式审查。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要求同级协办部门参
与审查工作。形式审查合格后,应出具竣工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审查规定的,
应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统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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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14/T 3206—2024
竣工联合验收材料由主办部门在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或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
理项目单位申请后,主办部门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应转交协办部门,涉及纸质材料的,协办部门应在
转办当日及时领取。
联合验收
7.4.1 统一受理后,主办部门应会同各协办部门(机构)组织现场联合验收。竣工联合验收各参与部
门或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验收工作。
7.4.2 现场联合验收时,对于验收事项全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未能
在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各参与部门或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将书面验收意见反馈至综合窗
口。
结果出具
7.5.1 验收事项通过的项目,各办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未通过的项目,应由各
部门或机构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要求。
7.5.2 需整改项目,申请验收单位整改完成符合验收条件后,再次申请现场验收,由未通过事项的竣
工联合验收参与部门或机构组织验收,限时办结。
7.5.3 综合窗口汇总竣工联合验收各办理部门或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法律文书等,统一发放给项目
单位。
8 质量保证
时限要求
8.1.1 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受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验收。
8.1.2 竣工联合验收按照超时默许管理,各相关办理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现场联合验收,视为不
需要开展现场验收。
8.1.3 验收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验收意见。
质量要求
8.2.1 主办部门应将有关事项及时推送至各专项验收协办部门进行预审。
8.2.2 专项验收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指令起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资料审核意见,包括项目单位提出的不涉
及事项也应反馈意见。
8.2.3 主办部门汇总专项验收部门资料审核情况,自收到各专项验收部门预审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作
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8.2.4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主办部门应向其出具受理通知书。
8.2.5 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出具补正通知。补正材料经所涉及部门审核通过后,主办部门
出具受理通知。申请人逾期未补齐材料或材料审核仍不通过的,主办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8.2.6 主办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项目单位意见,确定现场统一验收时间,并通过山西省一体化
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审批系统”发出联合验收计划,专项验收部门通过“审批系统”回复参与联合验收
的意见。
8.2.7 确定联合验收计划时间后,主办部门提前通知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
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
8.2.8 主办部门按约定时间统一组织专项验收部门赴工程现场开展联合验收工作,专项验收部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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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14/T 3206—2024
人员按职责分工在现场开展相关专项检查验收工作。
8.2.9 对所有专项验收都通过的项目,主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办理结果通知书。
8.2.10 专项验收部门应对项目单位的验收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项目单位整改完成后需重新提出
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已合格的专项验收备案结果继续保留有效),相关
专项验收部门自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在“审批系统”登记验收意见。
8.2.11 复验仍有不合格的,由联合验收主办部门(工程验收备案办)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商定整改
方案。
监督考核
8.3.1 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
工作规范。
8.3.2 应公开竣工联合验收工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8.3.3 应制定考核评估办法,明确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制定考核评估工作流程。应实施考核评估,对
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估,根据考核结果对相关工作进行表彰或整改。
9 持续改进
应定期组织公众参与服务质量评估活动,通过收集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服务流程,
改进服务态度,确保服务工作的顺畅进行。
应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相关平台,逐步实现竣工联合
验收工作网络化和智能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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