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13.020
CCS C 51 DB50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50/T 471—2024
代替 DB50/T 471-2012
温泉场所卫生规范
2024 - 12 - 23 发布
2025 - 03 - 23 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0/T 471—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50/T 471—2012《重庆市温泉场所卫生规范》。与DB50/T 471—2012相比,除结构调
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增加了8项指标,包括水质卫生指标中的温度(见表1);室内空气及物理因素卫生指标中的苯、
甲苯、二甲苯、臭氧、总挥发性有机物、水平面照度、噪声(见表2)。
b) 修改了8项指标,包括水质卫生指标中的游离性余氯、大肠菌群(见表1);室内空气及物理因素
卫生指标中的新风量、相对湿度、二氧化碳、菌落总数、可吸入颗粒物、甲醛(见表2)。
c)删除了5项指标,为原标准中水质卫生指标的二氧化氯(原标准表1)及温泉场所用品用具卫生指
标(原标准表3)。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提出。
本文件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重庆市九龙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温泉旅游行
业协会、亚太(重庆)温泉与气候养生旅游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荣刚、夏雄伟、项云成、吴丽娟、罗荣露、马周俊、刘旭、肖恺、李晋、张
享凤、王捷、方官品。
DB50/T 471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2年首次发布为DB50/T 471—2012。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
DB50/T 471—2024
温泉场所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温泉场所的术语和定义,并规定了卫生指标要求、总体布局与功能区设置、卫生管理、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
本文件适用于以温泉为载体,提供沐浴、泡汤等服务的经营性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4部分: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T 5750.11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11部分:消毒剂指标
GB/T 5750.12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12部分:微生物指标
GB/T 11742 居住区大气中硫化氢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18204.1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1部分:物理因素
GB/T 18204.2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
GB/T 18204.3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3部分:空气微生物
GB 3748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GB 37489.4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4部分:沐浴场所
LB/T 081 温泉旅游水质卫生要求及管理规范
WS 10113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温泉 hot spring
从地下自然涌出或人工采集取得且水温≥25℃并含有对人体健康有益的矿物质及微量元素的矿水。
[来源:LB/T 016-2017,3.3]
温泉水质卫生 hot spring water sanitary quality
对温泉水的物理、化学、生物等指标限值要求。
[来源:LB/T 081-2020,3.4]
公共用品用具 public articles
提供给顾客重复使用的床单、枕套、毛巾、浴巾、浴衣、杯具、洁具、拖鞋以及其他重复使用且与
皮肤、黏膜等接触的物品。
[来源:GB 37487-2019,3.1,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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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卫生指标要求
水质
温泉水质卫生指标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温泉水质卫生指标要求
项目 标准值 检验方法
温度,℃ 沐浴池≤43.0 手/足浴池≤45.0 GB/T 18204.1
pH 6.5-8.5 GB/T 5750.4
尿素,mg/L ≤3.5 GB/T 18204.2
游离性余氯 a,mg/L <1.0 GB/T 5750.11
菌落总数,CFU/mL <1000 GB/T 5750.12
总大肠菌群,CUF/100 mL或MPN/100 mL <10 GB/T 5750.12
嗜肺军团菌 不得检出 GB/T 18204.3
a 使用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消毒时要求。
室内空气及物理因素
室内空气及物理因素卫生指标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室内空气及物理因素卫生指标要求
项目 标准值 检验方法
新风量,m 3/(h·人) ≥30 GB/T 18204.1
相对湿度,% 不宜大于80 GB/T 18204.1
风速,m/s ≤0.5 GB/T 18204.1
二氧化碳,% ≤0.10 GB/T 18204.2
一氧化碳,mg/m 3 ≤10 GB/T 18204.2
可吸入颗粒物,mg/m 3 ≤0.15 GB/T 18204.2
细菌总数 撞击法,CFU/m 3 ≤1500 GB/T 18204.3
沉降法,CFU/皿 ≤20 GB/T 18204.3
甲醛 a,mg/m 3 ≤0.10 GB/T 18204.2
苯 a,mg/m 3 ≤0.11 GB/T 18204.2
甲苯 a,mg/m 3 ≤0.20 GB/T 18204.2
二甲苯 a,mg/m 3 ≤0.20 GB/T 18204.2
臭氧,mg/m 3 ≤0.16 GB/T 18204.2
总挥发性有机物,mg/m 3 ≤0.60 GB/T 18204.2
硫化氢 b,mg/m 3 ≤10 GB/T 11742
水面水平照度,lx ≥200 GB/T 18204.1
噪声,dB ≤55 GB/T 18204.1
a 近6个月内进行过室内大面积装修时要求。 b 使用硫磺泉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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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用品用具
公共用品用具卫生指标要求应符合GB 37488—2019的要求。
5 总体布局与功能区设置
总体布局
5.1.1 应设有淋浴区、更衣室、沐浴温泉区、休息室、公共卫生间、清洗消毒间、储藏间及其它辅助用
房, 合理布局,更衣室应与温泉区相通。
5.1.2 进行池水消毒的应设置池水处理机房、消毒剂专用库房,且不得与淋浴区、更衣室、休息室连通。
5.1.3 远离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源,距离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其他污染物排
放点不应小于500 m。
淋浴区
5.2.1 淋浴喷头间距不应小于0.9 m,宜设置淋浴隔断。
5.2.2 淋浴区应设置机械通风和除湿设施。
5.2.3 墙壁及天花板应使用耐腐、耐热、防潮、防水材料;天花板应有防止水蒸气结露的相应措施;地
面应防腐、防渗、防滑,便于清洁消毒,地面应有一定坡度且有排水系统。
5.2.4 淋浴区相邻区域应设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地坪应低于淋浴区。
5.2.5 给水排水应设毛发过滤装置。温泉池水处理设备不得与淋浴用水管道联通。
更衣室
5.3.1 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人数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备。更衣柜应按一客一用的标
准设置。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霉、防水材料。
5.3.2 更衣室应设供暖设施和通风设施。
5.3.3 休息室或兼做休息室的更衣室,走道宽度不小于1.5 m。
5.3.4 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地面应有一定坡度且有排水系统。墙壁及天花
板应使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
沐浴温泉区
5.4.1 沐浴温泉区应配备完善的给水、排水、溢水设施,应有保温和防渗漏处理(天然自涌泉除外)。
5.4.2 地板使用防滑材料,池边光滑、无棱角。应设置相应的台阶及扶手,便于宾客出入。
5.4.3 温泉池旁应标有温度、水深、沐浴适宜时间、主要禁忌等说明。特殊类型的温泉,如加料温泉池、
理疗池应标明成分;45 ℃以上高温泉及深水区应有特别提示。
清洗消毒间及储藏间(区)
5.5.1 提供毛巾、浴巾、浴衣裤、拖鞋、修脚工具等公共用品用具且自行清洗消毒的,应设置清洗消毒
间,消毒间内应有毛巾、浴巾、浴衣裤、拖鞋、修脚工具专用清洗消毒池。
5.5.2 提供杯具且自行清洗消毒的,应设置杯具专用的清洗消毒间。杯具采用物理消毒的,杯具专用消
毒间内应有清洗水池和消毒柜。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杯具专用消毒间内应设杯具专用的去污池、消毒
池、清洗池,消毒池的容量、深度应能满足浸泡消毒的需要。
5.5.3 毛巾、浴巾、浴衣裤等棉织品可外送清洗消毒。采用外送清洗消毒的,应设外送物品的暂存区,
暂存区不得设在清洁物品储藏间(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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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应根据需求分类设置储藏间(区),储藏间(区)应分设清洁物品、污染物品专间(区)。
消毒剂专用库房
5.6.1 温泉水质消毒剂专用库房应独立设置,并应靠近建筑物内的次要通道和水处理机房的加药间。
5.6.2 墙面、地面、门窗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5.6.3 应设给水和排水设施,并应设冲淋洗眼设施。
6 场所卫生管理
制度建设
6.1.1 温泉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掌握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并熟悉卫生
管理要求,对其经营场所的卫生管理全面负责。应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制定完善的部门和人
员岗位责任制度,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6.1.2 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建立健全卫
生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管理档案应符合GB 37487的要求。
6.1.3 应根据本单位经营特点制定相应的卫生操作规程,对环境清扫保洁、卫生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
理、物品的采购存储、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等内容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并严格执
行。
6.1.4 温泉场所应当制定温泉场所传染病、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检查温泉场所各项卫生制度、
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隐患。发生传染性疾病流行和危害健康事故时,经营者应当立
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按要求及时报告。
公示要求
6.2.1 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卫生检测结果应在温泉场所醒目处如实公示。
6.2.2 醒目位置应有明显“严禁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性病、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
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心脏病、精神病患者、酗酒者及其他不宜人群进入”的标志。
检测要求
6.3.1 每日开展场所环境卫生、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操作规范等自检并做好记录,每日开展温泉水温度、
pH、游离性余氯(使用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消毒时要求)项目自检并做好记录。
6.3.2 温泉场所对场所的室内空气质量、温泉水质、公共用品用具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进行卫生检测,
每年不少于一次,检测指标应符合本文件4.1~4.3的要求,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及时更新。
消毒管理
6.4.1 公共用品用具应选择合适的方法清洗消毒,清洗消毒过程规范,保证消毒效果,常见公共用品消
毒方法参照附录A执行。清洗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应采取保洁措施,防止二次污染。清洗消毒过程应
有记录,包括消毒时间、人员、方法和消毒物品的种类、数量等。
6.4.2 床单、垫巾等床上用品宜每日更换清洗消毒。提供顾客使用的毛巾、浴巾、浴衣等公共用品每客
用后应清洗消毒。温泉水的消毒方法及温泉池的清洗消毒方法应按照LB/T 081的规定执行。
6.4.3 场所不具备毛巾、浴巾等用品清洗消毒条件的,应选择为社会提供洗涤服务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配备专业洗涤烘干设备、洗涤操作规程符合卫生要求的单位进行清洗消毒,与洗涤服务单位签订洗涤合
同,建立外送管理台账,有交接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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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场所配置、使用的消毒产品、涉水产品、杀虫剂、灭鼠剂、洗发液、沐浴液和美容护肤类化妆品
等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保证产品质量,标签标识规范,不得配置、使用
过期产品、劣质产品。
病媒生物管理
6.5.1 应根据场所病媒生物特点采取相应防治措施,消除病媒生物滋生地,定期对场所内病媒生物防治
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6.5.2 与外界直接相通并可开启的门窗应设易于拆卸、清洗的防蝇门帘、纱窗或设空气风帘机。
6.5.3 机械通风装置的风口和下水道的出口、排气口应设防止鼠类进入的隔栅或网罩。
其他卫生要求
6.5.1 淋浴用水的原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淋浴水、浴池水等供应管道、设施设备等系统的运行应
避免产生死水区、滞水区,淋浴喷头、热水龙头等应保持清洁。
6.5.2 应每日开展卫生清扫,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卫生清扫应采取湿式清扫或其他合适的清扫方式,避
免扬尘。地面无积尘、积水、污物、天花板无蛛网、霉斑、脱落等情形,室内物品无积尘和不洁物。
7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
健康管理
7.1.1 温泉场所应当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能上岗。
7.1.2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
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7.1.3 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宜随身携带或在场所内集中保管,便于查对。
人员培训
7.2.1 温泉场所应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并有相应的培训、考核资料和记录。
7.2.2在岗从业人员每2年应复训一次。
行为规范
7.3 .1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勤换衣服、勤理发、勤洗
澡。
7.3.2宜备有2套以上工作服,穿着清洁工作服上岗,与温泉沐浴无关的个人用品不得带入沐浴区域,为
顾客提供接触性服务前后应洗手消毒。
8 通风系统卫生管理
空调设施
8.1.1 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无法满足需求的场所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8.1.2 使用集中空调的场所,卫生指标及卫生管理应符合WS 10113的要求。集中空调运行期间,新风系
统、排风系统或设施应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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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使用壁挂式、吸顶式、柜式、窗式等分散式空调设施的场所,宜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机械通
风系统或设施,营业期间正常使用。
8.1.4 分散式空调设施室内机组的滤网和散流罩应定期保洁,不得有积尘。
专业区域
8.2.1 卫生间的竖向排风道应具有防火、防倒灌、防串味以及均匀排气的功能。
8.2.2 消毒剂专用库房、水处理机房以及使用燃气设备的区域,应设置机械排风和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及
报警装置,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应低于12次/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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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A A A
录
(资料性)
常见公共用品消毒方法
A.1 纺织品
A.1.1 物理消毒方法。耐热耐湿的可用流通蒸汽100 ℃左右20 min~30 min,或煮沸消毒作用15 min~
30 min,或在阳光下暴晒4 h以上,或用75 ℃以上水温洗涤30 min以上。
A.1.2 化学消毒方法。作用浓度100 mg/L~250 mg/L含氯消毒剂或二氧化氯浸泡15 min~30 min,或作
用浓度800 mg/L~1 200 mg/L季铵盐浸泡10 min~30 min,或作用浓度100 mg/L~250 mg/L二溴海因浸
泡10 min~20 min,或作用浓度0.1%~0.2%过氧乙酸浸泡5 min~10 min等,或按照使用说明书使用清
洗消毒剂、含二氧化氯的消毒洗衣粉浸泡洗涤消毒。
A.2 拖鞋
A.2.1 物理消毒方法。重复使用的耐热拖鞋可用流通蒸汽100 ℃左右20 min~30 min,或煮沸消毒作用
15 min~30 min。
A.2.2 化学消毒方法。作用浓度250 mg/L~500 mg/L含氯消毒剂、含溴消毒剂或二氧化氯浸泡15 min~
30 min,或作用浓度400 mg/L~1200 mg/L季铵盐浸泡5 min~20 min,或作用浓度0.2%~0.3%过氧乙酸
浸泡15 min~30 min等,或按照使用说明书使用含二氧化氯的消毒洗衣粉浸泡洗涤消毒。
A.3 杯具
A.3.1 物理消毒方法。可用流通蒸汽100 ℃左右20 min~30 min,或煮沸消毒作用15 min~30 min,或
按照使用说明书使用远红外消毒柜、臭氧餐具消毒柜、紫外线-臭氧餐具消毒柜、紫外线消毒柜、自动
冲洗消毒洗碗机等方法消毒。
A.3.2 化学消毒方法。作用浓度150 mg/L~250 mg/L含氯消毒剂或二溴海因浸泡30 min,或作用浓度
100 mg/L~150 mg/L二氧化氯浸泡10 min~20 min,或作用浓度400 mg/L~1 000 mg/L季铵盐浸泡5 min~
10 min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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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 GB 37488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3] GB 37489.1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1部分:总则
[4] GB 37489.3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
[5] LB/T 046-2015 温泉旅游服务质量规范
[6] 《公共场所卫生消毒操作技术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组编;中国
质检出版社,2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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