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65.020
CCS B 41 50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50/T 1667—2024
犬只收容救助场所防疫管理技术规范
2024 - 10 - 08 发布
2024 - 11 - 08 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0/T 1667—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武隆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黔
江区畜牧发展中心、忠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城口县农业综合检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曾政、张远亮、卜新宇、董春霞、唐颜林、贺青松、王萍、陈朝洪、蒲智敏、
冯刚、邓顺宣。
I
DB50/T 1667—2024
犬只收容救助场所防疫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的防疫管理技术条件、收容管理、日常管理、无害化处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的防疫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犬只收容救助场所 shelter and rescue facilities of dogs
用于流浪犬、没收犬和弃养犬的收容、救助并有专业人员管理的场所。
4 防疫管理技术条件
场址选择
4.1.1 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应与居民生活区、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4.1.2 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应与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
理场所及动物诊疗场所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场区布局
4.2.1 场所应设置生活办公区、观察认养区、饲养区、隔离区等,各功能区域相对独立。
4.2.2 场所周围应建有围墙等物理隔离设施。
4.2.3 场所出入口应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消毒池。
人员配备
4.3.1 场所应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防疫管理技术人员,并定期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4.3.2 防疫管理技术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设施设备
4.4.1 犬舍地面应坚硬且不渗漏。具有符合犬体型的圈舍或犬笼,相互之间应有物理隔断。具有满足
犬只自由使用的食槽和水槽。
4.4.2 场所应有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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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场所内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消毒设施设备。
4.4.4 场所内应有人员消毒、更衣设施及个人防护设备。
4.4.5 场所内应有防鼠、防蚊虫等设施或措施。
4.4.6 场所内应有单独的病死动物暂存设施设备。
5 收容管理
制度建设
场所应建立犬只接收、领养、隔离、巡查、诊疗、防疫、无害化处理、档案及人员岗位职责等管理
制度。
隔离观察
5.2.1 犬只抵达时,应建立犬只信息档案(参见附录 A),在隔离区隔离至少 14 天,经兽医健康检查
后转至饲养区,健康检查内容(参见附录 B)。
5.2.2 犬只转至饲养区时,应在犬舍内单只饲养,确须混养的,应按性别、品种、年龄、体型、体重
相同或相近的原则进行混养。
5.2.3 每日检查犬健康状况,对发病犬及时隔离和诊疗。发生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等传染病或其他新
发烈性传染病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5.2.4 犬只应定期接受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抽样监测。
安乐死
犬只达到附录C要求的可进行安乐死,并记录存档。
6 日常管理
饲养管理
6.1.1 应供应符合犬年龄阶段标准的食物,喂食时间应固定,犬粮种类不应频繁更换,确需更换,应
在旧犬粮中逐渐增加新犬粮的比例,不要过度喂食。
6.1.2 犬只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
6.1.3 每日健康巡查,清除排泄物、保持场所及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并记录。
6.1.4 从生活办公区进入其它区域需要更换专用工作服及鞋子,并对手部和鞋底消毒。
6.1.5 保持犬舍透气通风、温湿度适宜。
防疫管理
6.2.1 健康动物与患病动物的清洁用具要分开使用。
6.2.2 定期对犬舍(笼)、食槽、水槽及其它功能区进行消毒。空舍应彻底清洁和消毒后再使用。
6.2.3 及时清理蚊蝇幼虫孳生场所,夏季使用杀虫剂控制蚊蝇幼虫。
6.2.4 定期投放灭鼠剂,及时无害化处理发现的死鼠。
6.2.5 定期免疫(参见附录 D),根据情况实施驱虫。
6.2.6 犬只发生传染病时,应隔离患病犬、对犬舍进行消毒、送医治疗、调查病因、并根据病种制定
实施综合防控措施。
6.2.7 领养犬只应按规定检疫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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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无害化处理
7.1.1 死亡犬只应遵循生物安全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7.1.2 无害化处理应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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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A A A
录
(资料性)
犬只信息登记
表A.1列出了犬只信息。
表A.1 犬只信息
抵达日期 年龄 性别 品种 来源地点 健康状况 免疫信息 领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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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B B B
录
(资料性)
犬只健康检查清单
表B.1列出了犬只健康检查清单。
表B.1 犬只健康检查清单
检查部位 临床状态 特征
眼 健康 干净、清晰、明亮,对视觉刺激反应灵敏。
疾病 水肿、红色、丝状、变色、干燥、发炎、肿胀、对光敏感度高; 瞳孔大小不等,瞳孔过度放大或过度收缩,眼睑有分泌物,发痒(揉眼睛),疼痛(眯 眼)。
耳 健康 外耳和耳道干净无异物,内耳呈粉红色、干净无异物,对噪音反应灵敏。
疾病 有分泌物、结痂、发红或发炎(肿胀)、耳朵周围毛发打结。
鼻 健康 干净无异物。
疾病 结痂、有分泌物(黏液、血液、脓液)、结痂、充血、堵塞。
嘴 健康 无异味、牙齿干净、牙龈呈粉红色、牙龈具有良好的毛细血管再充盈时间(用手按压 1-2 秒内恢复粉红色)、吞咽正常。
疾病 口腔黏膜发红或苍白、干燥、流涎。
皮肤/毛发 健康 皮肤干净、无油、无肿胀和病变,毛发光亮、有光泽、整齐。
疾病 皮肤干燥或起皮、出现肿胀或病变、结痂、发红、有跳蚤、蜱虫、虱子或其他寄生 虫。
腿/脚 健康 行走正常、脚垫干净光滑、指(趾)甲健康。
疾病 跛行、运动不协调、脚垫开裂或变硬、指(趾)甲过长。
肛门/生殖 器官/泌尿 系统 健康 干净、无分泌物、大便正常。
疾病 有分泌物、粪便呈水样或血样、便秘、肛门周围有肿胀、一个或两个睾丸没有下降 (不在阴囊内)、两个睾丸大小不一致或硬度不同、尿量少、尿液呈半透明状。
外观 健康 警觉、反应灵敏、皮肤有弹性,运动平衡协调、体温正常、有方向感。
疾病 瘦弱或肥胖、有伤口或脓肿、有脐疝、乳腺肿胀或渗出物、皮肤不回弹(脱水)、运动 不平衡、不协调、歪头、反复转圈、腹部膨胀、体温异常、昏睡、多动、无方向感。
呼吸 健康 呼吸规律、清晰。
疾病 呼吸不规则、快速、浅慢或费力、打喷嚏、咳嗽、喘息、肺部湿啰音、张口呼吸、轻 中度呼吸困难。
体温(直 肠) 38℃~39℃
心率(休 息状态) 大型犬(体重超过 22 公斤)50~100 次/分钟;中型犬(体重介于 16 至 22 公斤)80~120 次/分钟;小 型犬(体重小于 16 公斤)120~200 次/分钟
呼吸频率 (休息状 态) 10~30 次/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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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C C C
录
(资料性)
犬只安乐死参考范围
表C.1列出了犬只安乐死参考范围。
表C.1 犬只安乐死参考范围
类型 解释说明 安乐死原因
非传染性疾病 严重的跳蚤或螨虫感染、严重的运动功能障碍、严重的脓肿 或其他因病无法正常饮食生活的犬 健康状况差、无生存能力、无人认领
传染性疫病 感染有传染性呼吸道病及体癣等传染性皮肤病,或感染狂 犬病、布鲁氏菌病等人兽共患病的犬 防止传染病蔓延传播,对人和其他动物有 潜在危害
健康原因 衰老、瘦弱、需要特殊照顾的幼龄动物 健康状况差、无生存能力、无人认领
禁养的攻击性犬 《重庆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试行) 的通告》明确的 32 种禁养犬 对人或其他犬存在安全风险
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等要求 执行行政命令、法院判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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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D D D
录
(资料性)
犬只免疫程序
表D.1列出了犬只免疫程序。
表D.1 犬只免疫程序
类型 强制免疫疫苗 其他推荐免疫疫苗
自进入收容救助场所内之日起十五日内 健康犬 狂犬病疫苗 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接种
出生 3 个月后的健康犬 狂犬病疫苗 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接种
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 十日内的健康犬 狂犬病疫苗 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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