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65.020.30
CCS B41 50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50/T 1669—2024
宠物活体固定交易场所防疫技术规范
2024 - 10 - 08 发布
2024 - 10 - 18 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0/T 1669—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綦江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西部
宠物生命科学研究院、重庆市黔江区畜牧发展中心、忠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白公街道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健、董春霞、陈忠琼、欧阳吴莉、孙燕、蒋佳利、张利、封林、郑婷婷、何
大勇、曾长军、卜新宇、杨素平。
I
DB50/T 1669—2024
宠物活体固定交易场所防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宠物活体固定交易场所防疫技术规范的防疫基本条件、疫病防控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宠物活体固定交易场所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43839 伴侣动物(宠物)用品安全技术要求
NY/T 116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宠物活体固定交易场所 the pet market
取得营业执照进行宠物活体交易的固定场所。
4 防疫基本条件
应设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配套的通风、排污、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设置宠物粪便等废弃物处理区
域。
宠物应分品种、分区域管理,不同种类宠物交易区域应当相对独立。
患病宠物应隔离。
笼具应能防止宠物破坏、逃出和防止头、爪等伸出伤人。
5 疫病防控
宠物
5.1.1 应确保进入场所的宠物健康,出示入场交易宠物的免疫证明和检疫证明,未达到免疫条件的幼
龄宠物不附免疫证明。
5.1.2 交易期内,强制免疫病种超过免疫证明所载有效期应重新接种并记录。
5.1.3 交易期内,未接种的幼龄宠物达到免疫条件应接种并记录。
5.1.4 应选择合适的驱虫药物对宠物进行驱虫,做好记录。
5.1.5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宠物相关动物疫病抽样监测工作。
5.1.6 每日观察宠物状况,如有异常应隔离饲养,并对笼具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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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宠物用品应符合 GB/T 43839 的要求。
5.1.8 发现宠物发病或死亡,疑似染疫,应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
构报告,停止营业,并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5.1.9 应详细记录已售出宠物的来源、检疫、购买人等基本信息。
人员
5.2.1 应制定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5.2.2 经营人员至少一年体检一次,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应从事易感动物的交易活动。
5.2.3 经营人员应穿戴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消毒。
5.2.4 经营人员应引导顾客对手部、鞋底消毒后进入。
5.2.5 经营人员应接受疫病防控、个人防护等方面的知识培训。
5.2.6 发生宠物咬伤或抓伤人等情况,应立即控制宠物,及时挤出受伤人员伤口处的血液,用肥皂水
清洗伤口,涂抹碘酒消毒后送医就诊。
环境
5.3.1 宠物喂养器具、卫生用具应每天清洁消毒,饲养宠物的笼具、场地每周消毒一次。宠物售出后,
立即对笼具进行清洗消毒。
5.3.2 消毒药应现配现用,消毒药的配制、使用应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消毒药种类应定期更换。
5.3.3 应采取防鸟、灭鼠、灭蚊蝇等措施。
5.3.4 对死亡宠物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5.3.5 产生的剩余宠物饲料等废弃物、粪尿等排泄物应按照 NY/T 1168 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5.3.6 污水、污物的排放应符合 GB 18596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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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农 业 农 村 部 . 病 死 及 病 害 动 物 无 害 化 处 理 技 术 规 范 : 农 医 发 [2017]25 号
[A/OL].http://www.moa.gov.cn/nybgb/2017/dqq/201801/t20180103_61339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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