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100.99
CCS A 16 44
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44/T 2598—2024
省级体育社会团体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provincial sports social groups
2024 - 12 - 23 发布
2025 - 03 - 23 实施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T 2598—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党组织建设 ......................................................................... 1
5 法人治理 ........................................................................... 1
6 管理与服务 ......................................................................... 4
7 监督 ............................................................................... 6
8 评价 ............................................................................... 6
参考文献 .............................................................................. 7
I
DB44/T 2598—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东省体育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体育局、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广东省体育科学研究所、广州体育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东瑾、王莹、王梦、黄伟龙、赵英魁、刘海鹏、周旭娜、于惊鸿、刘苏、周
卫海、王钊。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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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体育社会团体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省级体育社会团体的党组织建设、法人治理、管理与服务、监督、评价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省级体育社会团体的建设、管理、监督与评价。其他体育社会团体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TY/T 1105 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评估技术导则
TY/T 1106 群众体育赛事活动运营服务规范
DB44/T 2599 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社会团体 social groups
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体育社会团体 sports social groups
从事各种体育运动、健身活动或相关内容的社会团体。
4 党组织建设
应将党建工作写进章程,并依法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正式党员不足 3 人的社会团体,应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
联合党支部。
应定期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党章党规党纪、形势政策、知识技能等培训,培训内容和形式包括但
不限于“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主题党日等。
应对开展的党组织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管理。
5 法人治理
章程
5.1.1 体育社会团体应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制定章程,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名称、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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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c) 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d) 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
e) 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f) 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g) 党建工作;
h)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i) 章程的修改程序;
j)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k)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5.1.2 体育社会团体章程可根据业务特点和发展需求,增加体育特色:
a) 通过开展体育活动或提供服务等方式,推动全省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b) 注重传承和弘扬体育文化及中华体育精神,培养成员的体育素养;
c) 关注运动能力与健康促进、体育交流与区域合作、志愿服务与社会责任等。
5.1.3 体育社会团体章程的制定或修改,应经过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
组织机构
5.2.1 权力机构
5.2.1.1 体育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应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5.2.1.2 应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5.2.1.3 应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形成会议记录和纪要。
5.2.1.4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决定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b)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c)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d) 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e) 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案;
f) 对社会团体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g)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h) 制定、修改章程;
i)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2.2 执行机构
5.2.2.1 理事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
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5.2.2.2 应建立健全理事会(委员会)工作制度。
5.2.2.3 应按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委员会)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和纪要。
5.2.2.4 理事会(委员会)的职权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b)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c)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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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拟定社会团体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e)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f)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g) 制订社会团体的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h) 决定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事项;
i)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5.2.3 监督机构
5.2.3.1 体育社会团体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应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5.2.3.2 应建立健全监事(会)工作制度。
5.2.3.3 应按章程规定召开监事会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和纪要。
5.2.3.4 监事会可行使下列职权:
a) 列席理事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b) 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
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c)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d) 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e) 向中央社会工作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
在的问题;
f)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5.2.4 分支(代表)机构
5.2.4.1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体育社会团体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体育社会
团体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5.2.4.2 分支(代表)机构应在体育社会团体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所在的体育社会团
体承担。
负责人
5.3.1 负责人应由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
5.3.2 会长、副会长、理事等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
a)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
信用良好;
b) 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c) 热爱社会团体工作,有奉献精神;
d)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e) 富有责任感,关注体育事业发展,推动体育文化的传播和交流。
5.3.3 负责人应遵循以下准则:
a) 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b) 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c) 不从事损害本组织利益的活动;
d)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秘书长以下职务和名誉职务等),应按干部管理权
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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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管理与服务
管理制度
6.1.1 体育社会团体应建立系统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a)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b) 理事会(委员会)制度;
c) 监事会换届选举制度;
d) 信息披露制度;
e) 捐赠救助制度;
f) 服务承诺制度;
g) 财务管理制度;
h) 人事管理制度;
i) 文书档案制度;
j) 证书印章管理制度;
k) 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6.1.2 体育社会团体宜根据需求建立如下制度:
a) 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b) 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c) 团体标准管理制度;
d) 竞赛委员会管理制度;
e) 裁判员委员会管理制度;
f) 赛事活动管理制度;
g) 会员管理制度;
h) 培训管理制度;
i) 新闻发言人制度;
j) 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制度;
k) 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等。
会员管理与服务
6.2.1 应建立会员管理体系,包含会员入会退会、会员信息档案管理、会员联络、会员服务、会费收
取等内容。
6.2.2 应建设会员数据库,依据入会、退会和会费缴纳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进行会员动态管理。
6.2.3 体育社会团体应为会员提供服务,内容宜包括但不限于:
a) 定期开展行业调查工作,并定期发布相关信息;
b) 组织行业培训或继续教育;
c) 为运动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提供服务;
d) 提供行业相关咨询服务;
e) 搭建交流平台,提供信息交流、共享服务;
f) 进行品牌建设等。
人才管理与服务
6.3.1 体育社会团体的人才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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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管理类人才:社团负责人、行政管理人员等;
b) 教练类人才:专项运动教练、体适能教练等;
c) 技术类人才:技术官员、裁判员、运动康复师、体育信息技术人才等;
d) 科研类人才:体育理论研究人员、科学训练研究人员等。
6.3.2 宜明确各类人才职责与分工、设定工作目标、建立考核与激励机制、加强培训与监督。
6.3.3 宜加强对管理类人才权力的监督与制衡。
6.3.4 宜审核教练类人才的教练资质,评估教学能力。
6.3.5 宜注重技术类人才的资格认证与注册,并加强选派管理。
6.3.6 宜加强对科研类人才研究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6.3.7 体育社会团体宜为各类人才提供培训与学习的机会、交流与合作的平台、职业上升通道与发展
规划、适当必要的资源与信息支持,并建立绩效评估与反馈机制。
赛事活动管理与服务
6.4.1 体育社会团体宜从以下方面加强对行业赛事活动的管理:
a) 制定赛事标准与规范:制定并公开竞赛/活动规程/规则、办赛指南、参赛指引、赛事活动安全
等文件;
b) 按照 DB44/T 2599(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赛事活动,赛事活动审批要
求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c) 按照 TY/T 1106 的规定监督赛事活动组织与运行:从人员资质、场地设施、赛事活动流程等维
度,规定不同级别赛事活动对应的监督机制;
d) 按照 TY/T 1105 的规定,完善赛事活动安全风险识别与应急处置、熔断机制等保障措施;
e) 积极开展赛事活动效果评估,向社会公示赛事活动评估反馈结果;
f) 积极开展行业赛事活动咨询的宣讲培训。
6.4.2 体育社会团体宜为行业赛事活动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 赛事活动技术指导:提供赛事活动策划方面的专业建议,包括赛事活动的主题定位、赛程安排、
比赛项目设置等;提供专业的技术咨询服务,解答主办方在赛事活动筹备和举办过程中遇到的
技术难题;
b) 资源整合与协调:提供场地、媒体、体育展示、商业赞助等方面资源的整合与协调。
培训管理与服务
6.5.1 体育社会团体应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工作。
6.5.2 体育社会团体开展内部培训工作,应建立内部培训管理机制,宜包括:
a) 培训需求调研;
b) 培训计划制定;
c) 培训执行管理;
d) 培训效果反馈与改进;
e) 培训成果评价。
6.5.3 体育社会团体开展对外培训工作,应建立相应制度,宜包括:
a) 培训安全管理制度;
b) 教学管理制度;
c) 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
d) 学员管理制度;
e) 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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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
g) 档案管理制度;
h) 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i) 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6.5.4 体育社会团体开展体育项目培训服务宜具备完善的课程体系设计、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7 监督
政府监督
7.1.1 体育社会团体应依法接受行政执法检查、按时参加年度检查和提交年度报告。
7.1.2 应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综合监管。
自我监督
7.2.1 应按照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自我内部监督,落实监督机构权责。
7.2.2 自我监督内容宜包括但不限于治理结构、财务管理、活动组织、会员管理。
7.2.3 自我监督方式宜采取内部审计、会员监督等方式。
社会监督
应按照监管体系和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开监督联系方式,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8 评价
内部评价
8.1.1 应建立内部评价机制,依据本文件规定,定期对社会团体开展检查和评价,分析检查和评价结
果,提出和落实改进措施。
8.1.2 宜定期邀请会员、理事、工作人员等围绕党建引领、民主决策、规范管理、接受监督、作用发
挥、行业影响、负责人建设、职业发展等内容开展评价,了解内部各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外部评价
8.2.1 宜建立外部评价机制,定期收集整理本单位财务管理、信息公开、社会影响、规范化建设开展
的相关评价,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8.2.2 宜建立服务满意度调查、测评和投诉处理机制,对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收集和反馈,对投诉进
行处理,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质量,接受服务对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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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MZ/T 212—2024 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指南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3]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10号)
[4]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修改民政事业统计台账民间组织分类的通知》(民办函〔2007〕210号)
[5]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
号)
[6]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
[7]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的意见》(2016年8月21日新华社向社会发布)
[8]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
[9]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
[10]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
[11]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
[12] 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社会工作部 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的公告
(2024年第32号)
[13]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
[14] 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通知》(民办函
〔2018〕78号)
[15] 体育总局直属机关党委关于全面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通知(体机党字〔2020〕70
号)
[16]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号)
[17] 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4〕43
号)
[18]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办发〔2024〕11号)
[19]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20] 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21]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2号)
[22]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粤民发〔2015〕70号)
[23] 广东省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粤民发〔2015〕70号)
[24] 广东省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粤组通〔2018〕44号)
[25]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粤民规字〔2019〕3号)
[26]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体规〔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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