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97.220
CCS Y 55 44
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44/T 2599—2024
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技术规范
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mass sports events
2024 - 12 - 23 发布
2025 - 03 - 23 实施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T 2599—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赛事筹备 ........................................................................... 1
5 安全保障 ........................................................................... 6
6 应急处置 ........................................................................... 9
7 总结与持续改进 .................................................................... 13
附录 A(资料性) 赛事活动竞赛规程文件示例 ............................................ 15
附录 B(资料性) 赛事活动组织方案文件示例 ............................................ 16
附录 C(资料性) 赛事活动安保工作方案文件示例 ........................................ 18
附录 D(资料性) 赛事活动应急处置预案文件示例 ........................................ 20
附录 E(资料性) 赛事活动应急演练方案文件示例 ........................................ 22
附录 F(资料性) 医疗保障及救护方案文件示例 .......................................... 24
附录 G(资料性) 赛事活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安全隐患清单 ................................ 25
附录 H(资料性) 赛事活动总结文件示例 ................................................ 26
参考文献 ............................................................................. 27
I
DB44/T 2599—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东省体育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体育局、广东省社会体育和训练竞赛中心、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
限公司、广东省体育科学研究所、广州体育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东瑾、张壮文、彭育红、王长远、赵英魁、刘海鹏、李雅楠、于惊鸿、刘苏、
周卫海、王钊。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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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的赛事筹备、安全保障、应急处置、总结与持续改进的相关安全要
求。
本文件适用于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的开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3170.3 大型活动安全要求 第3部分:场地布局和安全导向标识
GB/T 33170.4 大型活动安全要求 第4部分:临建设施指南
GB/T 44694—2024 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评估工作指南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TY/T 1103 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办赛指南 编制内容与评估指引
TY/T 1105 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评估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体育赛事活动 sports events
以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以开展竞技能力较量或丰富体育文化生活为目的,依法组织和举办的群众
竞技比赛或运动健身活动。
[来源:TY/T 1103—2023, 3.1]
主办方 host
发起举办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承办方 organizer
具体负责筹备、实施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协办方 sponsor
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4 赛事筹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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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4.1.1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赛事活动组织者 3 年内未发生人员伤亡、食品安全等安全事故。
4.1.2 赛事活动组织者应遵守体育、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民政、网信办、交通运输、海事、
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对于各级各类赛事活动的管理规定。
4.1.3 从事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如为企业或社团,应具备完善的法人结构、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无不良信用记录。
赛事审批
4.2.1 举办下列类型的体育赛事活动应进行审批:
a) 国际性体育赛事活动;
b)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广东省内开展体育赛事活动;
c) 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d)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
e) 健身气功活动;
f) 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应进行审批的赛事活动。
4.2.2 国际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
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
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
b) 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由有
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向体
育总局备案。
4.2.3 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境内代表机构的,在省内开展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时,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
体育主管部门的同意;如开展临时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时,应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履行相关手续。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的,在省内开展临时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时,应
当依法报批备案。
4.2.4 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相关
手续。
4.2.5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报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
b) 举办跨县(县级市、区)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所在地级市体育行政部门许可,举办跨市
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省体育局许可。
4.2.6 健身气功活动审批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举办线上或线下健身气功比赛、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按照权限实行属地管
理;
b) 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
办的健身气功活动,应当经属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应当经
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4.2.7 举办国际性体育赛事应至少在赛前 60 日提交申请,其他体育赛事活动应至少在赛前 30 日提交
申请。
4.2.8 大型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应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提出安全许可申请,赛事活动
参赛人数在 1 000 人以上 5 000 人以下的,应向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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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赛人数在 5 000 人以上的,应向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申报和备案
4.3.1 赛事许可申请与备案
4.3.1.1 赛事活动组织者举办 4.2.1 中规定应进行审批的或其他需要备案的体育赛事活动时,应按照
《广东省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事项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办理,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或备案,提交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a) 申请书:宜包含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安全保障措
施、预算和经费来源等要素;
b)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赛事活动组织者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
c) 赛事竞赛规程:宜包含赛事介绍、赛事机构、时间、地点、竞赛组别和项目、运动员资格、参
加办法、竞赛办法、比赛器材、技术官员、经费等内容,文件示例参见附录 A;
d) 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宜包含赛事介绍、赛事机构、赛事概况、日程安排、组织委员会名单、组
织机构、工作要求、组委会联系方式等内容,文件示例参见附录 B;
e) 赛事活动安保工作方案:宜包含赛事介绍、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应急预案、“熔断”机制、
安全保障等内容,文件示例参见附录 C;
f) 赛事活动应急处置预案:宜包含赛事介绍、工作原则、组织指挥、职责与分工、应急响应、应
急处置等内容,文件示例参见附录 D;
g) 赛事活动应急演练方案:宜包含演练目的、演练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和分工、应急演练流程、
应急演练所需物资准备、演练注意事项等内容,文件示例参见附录 E;
h) 赛事活动风险评估报告:宜包含安全评估内容确定依据、安全评估范围和评估边界、安全评估
程序和使用的方法、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基本情况、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风险管理信息、风险
识别过程与结果、评估的结论和建议、后续风险解决及规避工作方案、应急预案、证明文件、
其他情况说明等内容,格式宜符合 GB/T 44694-2024 中附录 C 的要求;
i) 医疗保障及救护方案:宜包含目标、工作原则、组织架构、保障时间、保障地点、物资保障、
工作内容、应急处置机制、工作要求等内容,文件示例参见附录 F;
j)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4.3.1.2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除应提交 4.3.1.1 材料外,还应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材料:
a)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申请书:应包含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方、承办方、
协办方、参赛条件等要素;
b)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
c) 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性材料。
4.3.1.3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除应提交 4.3.1.1 材料外,还应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材料:
a) 健身气功活动申请书;
b) 活动方案,包括组织者的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和人数,资金使用方案,安
全应急预案,相关人员资质信息等要素;
c) 组织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d)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4.3.2 安全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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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1 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应向公安部门提出安全许可申请,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
a) 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b) 大型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 个或者 2 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体育赛事活
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c) 大型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d)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e) 其他相关资质、资格证明文件。
赛事活动命名
赛事活动命名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与举办地域和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
b) 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c) 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举办的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d) 不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e) 不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f) 不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g)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
属性的文字;
h) 按照省有关政策要求规范使用“粤港澳大湾区”“粤港澳湾区”“大湾区”等文字;
i) 省级机关及事业单位、省级体育协会举办的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使用“广东”“广东省”“全
省”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非全省及以上赛事活动不应使用与前述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职责分工
4.5.1 主办方
主办方应负责对赛事活动的全面组织,提出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发布赛事文件,向参赛各方告知“熔
断”机制启动条件、程序、处置措施、法律后果等内容;任命技术代表、纠纷解决委员会成员、仲裁委
员会、总裁判长及委派主要裁判,与承办方共同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对安全办赛承担管理责任,组
织检查现场安全条件。
4.5.2 承办方
4.5.2.1 主办方直接承担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应履行承办方对安全办赛的直接责任。
4.5.2.2 承办方应做好赛事活动保障工作,在赛前制定包括但不限于:
a) 赛事活动竞赛规程;
b) 赛事活动组织方案;
c) 赛事活动安保工作方案;
d) 赛事活动应急处置预案;
e) 赛事活动应急演练方案;
f) 赛事活动风险评估报告;
g) 医疗保障及救护方案。
4.5.2.3 承办方应对赛事活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照赛事活动安全隐患清单(参见附录 G),通过
自我评估或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评估方法应符合 TY/T 1105 的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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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协办方
4.5.3.1 应提供符合质量要求和安全要求的产品、设施等服务。
4.5.3.2 应根据赛事规模提供相应数量的志愿者,志愿者宜具有相应赛事活动的服务经验。
4.5.4 组织机构
4.5.4.1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建立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应根据赛事活动级别、规模,与赛事活动属地体
育、公安、消防、应急、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民政、网信办、通信管理、自然资源、文化旅游、市场
监管、气象、环境、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4.5.4.2 应根据赛事需要,设立相应职能部门:
a) 综合协调部门,工作内容宜包括但不限于:
1) 拟定组委会及各专项工作组的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赛事工作;
2) 汇总工作计划(方案),拟定组委会工作日程安排和检查;
3) 组织召开组委会会议及相关会务工作;
4) 志愿者的培训与管理。
b) 竞赛部门,工作内容宜包括但不限于:
1) 制定赛事活动组织方案、赛事竞赛规程等文件;
2) 裁判员、运动员、技术官员的管理。
c) 场地保障部门,工作内容宜包括但不限于:
1) 规划场地选址、区域划分、会场布置及验收;
2) 负责配套相关附属设施配置、赛场卫生环境等工作;
3) 负责开闭幕式选址、颁奖工作。
d) 安全保卫部门,工作内容宜包括但不限于:
1) 制定赛事活动应急演练方案、赛事活动安保工作方案、赛事活动应急处置预案等文件;
2) 负责安保人员的管理;
3) 负责比赛期间主会场、赛区和驻地的安保工作;
4) 负责临建设施、消防设备、电源电路、消防通道的安全;
5) 负责安检工作、不稳定人员排查、秩序管控等安全保卫工作;
6) 负责与气象、地质部门的联系,做好恶劣天气的安全应对工作。
e) 后勤保障部门,工作内容宜包括但不限于:
1) 宜制定交通运输保障方案、餐饮、办公等保障方案;
2) 协助竞赛部门和场地保障部门做好赛场布置等后勤保障工作;
3) 负责比赛现场交通管制、赛事指定道路的交通疏导、停车指引等工作;
4) 确定停车场位置和数量,确保应急通道、救护车转送路线畅通;
5) 如需住宿,应在赛前确定需要提供住宿的人员、入住地点,并合理分配。
f) 宣传部门,工作内容宜包括但不限于:
1) 制定赛事宣传工作方案;
2) 负责新闻通稿的起草,协助做好媒体单位的接待工作;
3) 负责宣传资源协调;
4) 负责舆情的监督及应对工作。
g) 市场开发部门,工作内容宜包括但不限于:
1) 制定并实施市场开发方案;
2) 负责对接赞助商,确保广告设置方式、范围、内容符合相关要求。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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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医务与食品安全部门,工作内容宜包括但不限于:
1) 制定医疗保障及救护方案;
2) 负责比赛期间的医疗救护工作,配备相关要求药品及急救器材,如自动体外除颤器(AED)、
担架等;
3) 负责协调后勤及收治医院做好应对急危重伤病员的救治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准备工
作;
4) 负责对嘉宾、媒体、运动员、技术官员等下榻酒店食品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
i) 赛风赛纪及反兴奋剂部门,工作内容宜包括但不限于:
1) 监督指导赛事整体赛风赛纪及反兴奋剂工作;
2) 接收并处置赛区赛风赛纪及反兴奋剂相关投诉;
3) 对接赛风赛纪及反兴奋剂工作的检查人员;
4) 做好赛风赛纪及反兴奋剂工作总结。
5 安全保障
人员
5.1.1 根据赛事需要,应配备相应数量的竞赛管理人员、裁判员、仲裁员、医护人员、安保人员、志
愿者、场地管理维修人员等。
5.1.2 竞赛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赛事管理经验,熟悉赛事规程,具备统筹、协调能力。
5.1.3 裁判员应具有相应项目裁判等级。
5.1.4 仲裁员应熟悉项目规则,具备赛事裁判经验。
5.1.5 医护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
5.1.6 安保人员、志愿者、场地管理维修人员宜具有相关赛事活动服务经验和运动经历,并统一参与
赛事活动相关培训。
场地设施
5.2.1 赛场选址
5.2.1.1 应根据赛事活动规模和赛事活动需要,选择符合相关标准、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相关技术文件
要求以及安全要求的比赛场地、场所。
5.2.1.2 场地的选择应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场地所在区域天气条件的影响;
b) 场地与周边重大危险源、厂房、仓库、堆场、高压线缆、易坍塌物等建(构)筑物、设备设施
的距离应符合安全规定;
c) 场地与周边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居住区、大型公共建筑、制高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标志性
建筑等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安全规定;
d) 场地周边的道路级别数量、公共交通、日常和高峰车流量、停车场地、交通管制、步行条件等
交通情况应符合活动规模的要求。
5.2.2 场地区域设置
5.2.2.1 应根据场馆地形结构、周边环境和参赛规模,合理安排仪式区、比赛区、表演区、观众区、
媒体区、停车区等相关区域。
5.2.2.2 区域位置的设置宜考虑活动流程的顺畅和特定人群的安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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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3 区域大小的设置宜考虑本区域特定人群的规模和空间需求。
5.2.2.4 应根据活动需求在区域间设置区隔线(贴)、警戒带、礼宾线、硬质隔离、通道等隔离措施。
5.2.2.5 大型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视频应能清晰显示场馆周界及周边
情况,宜具有防止非法闯入报警功能,场地布局及安全标识应符合 GB/T 33170.3 的规定。
5.2.2.6 安检区宜根据客流量在安全检查区合理设置安检通道数量和防爆处置装置。
5.2.2.7 安检区宜设置电子显示屏,及时发布运营管理、安全提示等信息。
5.2.2.8 如需增加临时座位,座位数量及走道宽度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5.2.3 场地点位设置
5.2.3.1 应充分考虑体育项目的运动风险、参加人员的年龄和身体特点、活动人员和场地规模,室内
赛事活动需设置救护点、卫生间、消防设施等,其中:
a) 救护点数量、自动体外除颤器(AED)位置的设置应方便现场施救、易于撤离就医;
b) 卫生间应设置明显指示标志,确保及时开放、清理;
c) 应根据赛事活动需求和公安部门的要求设置消防车;
d) 宜根据赛事活动需求设置补给点,安排相应志愿者引导参赛人员有序补充水分和能量。
5.2.3.2 户外赛事除满足 5.2.3.1 的相关要求外,还应设置通讯设备、收容车等。
5.2.4 场地流线设置
5.2.4.1 赛事活动人员流线宜考虑运动员、裁判员、技术官员、贵宾、赞助商、媒体人员、观众、安
保人员、引导员、志愿者、应急救援人员、医务人员等不同人群。
5.2.4.2 赛事活动车辆流线应考虑嘉宾车辆、器材运输车辆、电视转播车辆、消防救援车辆、医疗救
护车辆、后勤保障车辆等工作车辆。
5.2.4.3 赛事流线应清晰便捷、指向明确、可达性强,互不干扰,充分考虑安全因素,预留安全通道,
设置硬质隔离、指示标识等安全设施,应避免人车流线交叉造成安全隐患。
5.2.4.4 安全疏散路线应便捷、通畅,疏散通道不能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障碍物,同时安全疏散的
宽度、距离以及台阶的设计应适当考虑到少年儿童、老人等的特点,在疏散时提高行走的安全性,防止
踩踏发生。
5.2.4.5 不设固定座位的体育赛事活动,当设置围栏等防止人员随意进出的措施时,应合理设置安全
出口和疏散通道。
5.2.5 设施与器材
5.2.5.1 根据赛事活动,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器材和设施,宜包括但不限于:
a) 通讯系统及警报系统;
b) 照明系统;
c) 消防系统,如灭火器具、火灾控制装备、消防用水及消防水池和相关设备等;
d) 应急辅助设施和设备,如应急照明、应急供电、应急广播系统等;
e) 应急转运车辆及工具;
f) 电子显示屏及广播系统;
g) 防暴、反恐装备。
5.2.5.2 根据赛事规模,应配置备用电源,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在电源切换过程中,系统应能正
常工作。
5.2.5.3 应对应急装备和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维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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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T 2599—2024
5.2.5.4 应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台账,明确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运输及
使用条件、更新及补充时限、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
5.2.5.5 搭设的临建设施应符合 GB/T 33170.4 的要求,使用前应经过安全检查。
信息技术
5.3.1 根据赛事规模,宜建立并实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5.3.2 赛事活动组织者在赛前、赛中、赛后应通过信息平台、公示公告、参赛指引等渠道发布参赛人
员应遵守的活动规程和处罚管理办法的责任声明。
5.3.3 应提供满足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所需的通信网络。
5.3.4 宜根据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的级别和规模配备支持体育赛事活动筹备、计时记分、仲裁录像、裁
判辅助、成绩处理、赛时指挥等方面的信息系统。
5.3.5 赛前应编制赛事活动通讯录并及时更新。
5.3.6 应配备内部通讯系统,并进行测试。
5.3.7 应结合赛事活动情况准备应急广播文稿、录音,以及在大屏或信息发布系统上的应急文字、图
片信息。
5.3.8 宜配备多种渠道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具有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报名、成绩查询、信息触达、媒体
报道、交流互动、赛事服务等功能。
5.3.9 宜建立、实施群众体育赛事活动信息管理制度。
保险
5.4.1 应根据赛事规模、赛事风险类型等,购买不同类别保险:
a) 公众责任保险;
b) 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c) 场所责任保险。
5.4.2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为参赛人员和其他参与者购买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5.4.3 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赛事活动组织者应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
状况证明,组织参赛选手签署自愿参赛责任书。
宣传
5.5.1 宜制定赛事宣传工作方案,开展赛事宣传。
5.5.2 宜在赛事活动前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公开赛事活动的名称、
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 、参赛条件及奖项设置等基本信息。
5.5.3 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
消的,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
5.5.4 如邀请媒体宣传报道,应制定媒体报道服务及管理的实施方案。
舆情
5.6.1 应加强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建立舆情预警、监测、研判、应对机制。
5.6.2 应与媒体进行有效沟通和协调,充分利用新媒体的媒介宣传作用。
5.6.3 应加强自身管理和监管,对裁判员、运动员、观众、志愿者等赛事相关人员的正确引导。
5.6.4 如监测到负面舆情时,应及时发布官方信息,对不实信息进行辟谣,完善善后工作。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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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应根据赛事活动规模,制定资金计划和预算,落实保障体育赛事正常举办所需的资金,确保专
款专用。
5.7.2 对参赛人员收取费用,应明确体育赛事活动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反兴奋剂
5.8.1 根据赛事需要,应对运动员进行反兴奋剂宣传和教育。
5.8.2 对运动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违规使用兴奋剂的,由有关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体育社会组织、
运动员管理单位,作出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或者禁赛等处理。
医疗
5.9.1 应根据赛事活动规模,制定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
5.9.2 应根据赛事活动情况,结合医疗卫生部门的意见,配备相应数量的医护人员、救护车,应急医
疗救护设备和药品。
5.9.3 大型或重要赛事活动宜配备相应数量的备用救护车在比赛场地周边待命。
5.9.4 应选择具有资质且距离较近的医院作为赛事活动指定医院。
食宿
5.10.1 根据赛事活动需要,如需定点采购食材,应留样备查,防范食源性兴奋剂风险。
5.10.2 对于采购、赞助的各类食品、饮品等其他物品,应查验无误后再进行签收,并确保储存、运输
条件符合食品安全工作相关规定。
5.10.3 宜根据赛事活动日程安排、接待对象的需求选择舒适的住宿服务,宜提供酒店位置、房型、酒
店设施、酒店交通、费用标准等信息。
交通
根据赛事活动需要,如需提供交通服务,应制定交通服务的实施方案,结合交通服务需求和范围,
提供交通服务信息。赛事提供的车辆、载运方式、行驶路线、上下客点位等应符合安全运输的要求。
其他
5.12.1 宜根据赛事活动需要,提供必要的语言翻译服务。
5.12.2 如需提供体育展示,应制定体育展示的实施方案。
5.12.3 如组织仪式活动,应制定仪式(启动仪式、结束仪式和颁奖仪式等)的实施方案。
5.12.4 宜主动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手续,保护赛事活动相关权益。
5.12.5 如涉及市场开发,应制定市场开发的实施方案。
6 应急处置
制定应急预案
赛事活动组织者应根据赛事项目类别,针对赛事活动期间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类型,按危害程度和
应急处置能力进行分级,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常见赛事安全风险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a) 人员风险:
1) 技术人员、裁判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等不能按时参加赛事活动;
2) 工作人员能力、经验、资格不符合办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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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裁判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操纵比赛、冒名顶替等;
4) 参赛人员发生冲突;
5) 参赛人员大规模迟到;
6) 参赛人员打骂技术人员、裁判人员;
7) 参赛人员过激行为影响比赛进行;
8) 比赛场地区、运动员准备区伤亡事故;
9) 参赛人员违规使用兴奋剂;
10) 观众席位超员;
11) 观众闯入比赛区域;
12) 观众滋事、打架斗殴;
13) 拥挤踩踏;
14) 现场人员突发伤病等。
b) 场地设施器材风险:
1) 场地设施、设备器材突然损毁;
2) 场馆、看台塌陷;
3) 计时计分系统故障;
4) 显示屏、广播系统等故障;
5) 通讯系统中断;
6) 能源电力中断,停电、照明损坏;
7) 人员疏散路线、消防通道设置不流畅等。
c) 自然灾害风险:
1) 气象灾害;
2) 极端天气;
3) 地震灾害;
4) 地质灾害;
5) 海洋灾害;
6) 生物灾害;
7) 森林草原火灾等。
d) 事故灾难风险:
1) 交通事故;
2) 火灾;
3) 环境污染;
4) 生态破坏事件等。
e) 公共卫生事件风险:
1) 传染病疫情;
2)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3) 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
4) 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f) 社会安全事件风险:
1) 恐怖袭击事件;
2) 经济安全事件;
3) 涉外突发事件;
4) 示威或政治、宗教、种族性宣传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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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赛风赛纪风险:
1) 违规使用兴奋剂;
2) “假赌黑”行为;
3) 操纵比赛、不正当交易等。
h) 经济风险:
1) 赛事活动预算风险;
2) 赞助商风险;
3) 赛事中断或取消造成退费损失;
4) 人员保险理赔;
5) 人道主义赔偿等。
i) 信息安全风险:
1) 人员信息安全泄露;
2) 违法使用或泄露赛事活动相关信息等。
j) 舆情风险:
1) 新闻采访与发布会风险;
2) 官方新闻宣传风险;
3) 相关文件、措施被误解误读风险;
4) 突发事件处置不当产生的舆论;
5) 来自社会或网络的负面信息、虚假信息、谣言风险;
6) 利用赛事活动开展赌博活动风险;
7) 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宗教团结、反社会倾向等负面言论、旗帜和标语等。
k) 其他风险
应急程序
赛事活动期间,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密切关注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
应急管理部门等发出的预警信息及有关灾害、事故信息。当识别到6.1中安全风险或可能与赛事活动举
办相关联的突发事故之一的,按照图1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图,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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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图
“熔断”机制
6.3.1 赛事活动组织者应根据赛事活动项目类别,考虑以下直接或可能与赛事活动举办相关联的突发
情形之一,制定相应“熔断”机制:
a) 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
火灾等;
b) 事故灾害,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体育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
坏事件等;
c) 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d) 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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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其他可能导致不再具备办赛条件的情形。
6.3.2 体育赛事活动举办中出现 6.3.1 所列任一情形的,有关竞赛组织工作负责人或技术代表应结合
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启动“熔断”机制建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立即做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
6.3.3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无法决定或拒不采纳启动“熔断”机制建议的,竞赛组织工作负责人或技
术代表有权直接向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做出是
否中止比赛的决定。
6.3.4 涉及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的,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
“熔断”机制的建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在当地人民政府做出中止比赛的决定后,应第一时间中止比
赛。紧急情况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或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启动“熔断”机制,并及时向
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6.3.5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接到有关体育赛事活动存
在风险隐患的群众反映后,应迅速了解情况展开研判,及时做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
6.3.6 启动“熔断”机制后,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