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140
CCS A 10 DB3205
苏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205/T 1151—2024
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指南
Guid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cross-border
electronic commerce
2024-11-20 发布
2024-11-27 实施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05/T 1151—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4.1 体系要求 ...................................................................... 2
4.2 制度要求 ...................................................................... 2
4.3 组织建设要求 .................................................................. 2
5 知识产权风险防范 .................................................................... 2
5.1 进出口前知识产权风险防范 ...................................................... 2
5.2 进出口后知识产权风险防范 ...................................................... 4
6 知识产权纠纷应对 .................................................................... 5
6.1 遭受侵权应对 .................................................................. 5
6.2 被控侵权处理 .................................................................. 6
7 总结与改进 .......................................................................... 6
附录 A(资料性) 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8
参考文献 .............................................................................. 10
I
DB3205/T 1151—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定起草。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知识产权协会、
苏州高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毕惠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质量和标准化院、苏州市知
识产权保护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沈宇亮、沈佳尧、陈广杰、韩凌、尹得森、王剑宇、黄静依、朱波、李彦涛、
周文渊、惠志婷、沈燕秋、谢晓烽、高正宏、邱汀、许洪强。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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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总
结与改进等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3 GB/T 29490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跨境电子商务
cross-border electronic commerce
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
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来源:GB/T 37147―2018,3.1]
3.2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
cross-border electronic commerce platform
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多项服务的信息
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平台”)。
[来源:GB/T 32873―2016,3.3,有修改]
3.3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
cross-border electronic commerce operator
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
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经营者”)。
3.4
目标市场
target market
经营者对整体市场进行细分及评估后,根据细分市场的市场潜力、竞争状况、经营者资源条件等因
素决定要进入的市场。
4
基本要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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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体系要求
经营者宜根据GB/T 29490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4.2
制度要求
经营者宜建立满足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开展需求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如下:
a) 知识产权创造、权利申请、管理、运用和保护制度;
b) 知识产权风险监测制度;
c) 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制度;
d) 知识产权合规性管理制度;
e) 知识产权培训制度;
f) 保密制度。
4.3 组织建设要求
4.3.1 经营者宜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指定相关部门承担跨境电子商务工作中知识产权管理职责,
并配备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开展知识产权日常管理活动。
4.3.2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建立并完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b) 负责培训及咨询;
c) 落实知识产权工作所需的人员、基础设施、财务、信息及其他各项资源;
d) 建立形成文件的程序并予以实施、改进,形成记录;
e) 负责与知识产权工作有关的内、外部相关方协调沟通;
f) 研究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案例;
g) 学习平台知识产权规则;
h) 必要时梳理商品/服务的知识产权信息和保护范围,制定知识产权危机应对工作方案和紧急事
件响应机制;
i) 为国际、国内知识产权诉讼提供技术支持、建议或解决方案;
j) 对涉密的知识产权进行保密管理。
4.3.3
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宜具备以下能力:
a) 掌握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
b) 具备一种或多种外语书面交流能力;
c) 熟练使用各类知识产权检索工具及数据库。
5 知识产权风险防范
5.1 进出口前知识产权风险防范
5.1.1 知识产权风险识别
经营者宜做好以下工作以识别潜在的知识产权纠纷风险:
a) 了解并熟悉中国进出口管制法律体系;
b) 学习目标市场贸易管制与经济制裁领域的政策,了解目标市场带有保护主义的产业政策;
c) 了解目标市场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程序、执法制度、技术法规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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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完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监测能力及预警能力,跨境电子商务知识
产权侵权行为见附录 A。
5.1.2 合规管理
5.1.2.1 经营者应甄别商品或服务的知识产权风险,认真核查并保留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资质证明材
料、供应商注册备案信息、进出口合规管理文件,最大限度降低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进出口合规管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a) 签订的知识产权合同;
b) 知识产权证书,包括专利、版权、商标、地理标志等权属证书;
c) 经授权的,保留品牌授权书或体现品牌、型号或款式信息的授权销售证明,授权链应以商标持
有人为源头;
d) 体现品牌、型号或款式信息的质检报告或商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
e) 体现品牌、型号或款式信息的采购证明、收发货证明;
f) 海关报关单及与质量相关的检验证书(如涉及进口商品);
g) 其他可以证明知识产权归属的材料。
5.1.2.2
经营者应遵守目标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注商品信息,避免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进出口
商品的原标识、包装及装潢等情形。
5.1.2.3
经营者与商品生产厂家及供应商签署合规协议,明确知识产权保护责任、侵权赔偿责任及违
约赔偿责任。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包括但不限制于:
a) 知识产权申请、权利归属;
b) 知识产权权利维持;
c) 知识产权权利处分及收益分配;
d) 知识产权保密措施;
e) 技术型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f) 侵权行为监测及维权保护责任;
g) 创新成果保护方式。
5.1.3
信息收集
经营者可根据需要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及时维护及更新数据库内的数据信息,重点关注以下
方面:
a) 自身的专利、商标、作品、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信息;
b) 所属行业的技术发展信息及知识产权信息;
c) 竞争对手的产品技术信息、市场信息、知识产权信息;
d) 商品或服务所在市场的贸易调查措施、行政执法措施、民事救济方式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信
息;
e) 目标市场主要平台知识产权规则;
f) 相似或相同商品的知识产权维权信息。
5.1.4
知识产权风险预警
经营者宜自行或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商品或服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全面调查,找出潜
在的侵权风险,并依据调查结果做出如下应对措施:
a) 对于不侵权的商品或服务,可委托国内外专业服务机构出具不侵权意见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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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对于侵权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应采取规避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侵犯专利权的商品进行规
避设计,对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或服务重新设计,对与他人商品装潢、包装、宣传文字图片
相同部分删除或重新设计;
c) 对于无法进行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规避的商品或服务,通过洽谈方式与相关权利人签订知识产权
转让或授权许可协议;
d) 对于无法通过洽谈方式获得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的,评估商品侵犯的知识产权被无效的可能性
或商品侵犯的商标权被撤销的可能性,并依据评估结果对相应的知识产权申请无效或对相应的
商标权申请撤销。
5.1.5
知识产权布局
经营者宜自行或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商品或服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梳理,包括知识产权数
量和知识产权质量,并对自身知识产权不足之处进行完善,形成全面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知识产
权布局包括但不限于:
a) 对商品形状、结构、工艺、配方等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在目标市场申请专利;
b) 对商品或服务的品牌、标志、标识等在目标市场申请商标;
c) 对商品或服务的图片、文字、音乐作品等底稿原件进行保存,必要时可在目标市场申请著作权
保护;
d) 对不公开的商品配方、技术诀窍、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商品模型等技术信息,或不公开的客
户名单、经营计划、财务资料、货源渠道等经营信息,采取商业秘密保护。
5.1.6
海关备案
经营者宜将自身拥有的已在目标市场注册的商标、版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及时向目标市场边境执
法部门申请知识产权备案,获得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5.2 进出口后知识产权风险防范
5.2.1 合规经营
经营者自觉向相关部门按要求提交有关资质证明、进出口合规管理文件等材料,接受查验,及时响
应侵权投诉等。
5.2.2
证据保存
5.2.2.1
经营者在监测到疑似知识产权侵权线索时,及时搜集并保存涉嫌侵权商品或服务的各类信息,
保存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a) 自行保存相关证据;
b) 请求平台保存平台内证据;
c) 寻求电子存证机构协助存证;
d) 寻求公证机关协助证据固定;
e) 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5.2.2.2
维权前的证据应长期保存,维权后的证据保存期限宜不少于 10 年,经营者可根据维权行为重
要性确定具体的保存期限。
5.2.3
政策关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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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关注市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贸易政策修改及更新情况,相关行业动态、商品知识产权案件
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情况,并根据变化及时调整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策略。
5.2.4
交流培训
经营者关注目标市场商务部门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网站信息,加强与政府、行业协会、产业联盟
的沟通交流,参加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培训,掌握跨境交易的维权手段、信息。
6 知识产权纠纷应对
6.1 遭受侵权应对
6.1.1 证据收集
经营者在监测到疑似知识产权侵权线索时,及时搜集和保存侵权证据,必要时可寻求公证机关及电
子证据存证固证专业机构协助,同时可选择向目标市场当地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证据收集包括但不
限于:
a) 侵权商品信息;
b) 侵权商品网站链接;
c) 侵权商品销售信息及售后评价信息;
d) 购买侵权商品记录以及侵权商品实物或者样品;
e) 描述侵权商品的标识、文字描述、图片、广告、视频等;
f) 侵权嫌疑人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量、经营范围等情况。
6.1.2
侵权判断
经营者可通过下列方式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包括但不限于:
a) 将侵权商品与自有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比对或者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b) 将侵权商品标识与自有注册商标进行比对;
c) 将侵权商品的宣传广告、视频、文字等与自有的商品宣传广告、视频、文字等进行比对;
d) 其他涉及知识产权侵权必要信息比对;
e) 分析侵权商品的来源;
f) 委托律师或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出具专业分析评估报告。
6.1.3 侵权处理
6.1.3.1 经营者应根据证据是否充分、侵权损失大小、维权成本高低、维权难易程度等因素,评估不
同维权策略对经营者的影响,采取适宜的维权策略制止侵权行为,捍卫自身权益。可采取的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
a) 发警告函:指出对方存在的侵权事实,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b) 沟通协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对方侵权问题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办法。达成协议的应订立书
面协议;
c) 申请平台干预:通知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
知应附侵权初步证据和自身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d) 调解:可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纠纷调解;
e) 仲裁:可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f) 诉讼:可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法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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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申请目标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可依法向海关或法院申请查扣侵权商品。
6.1.3.2
经营者进口商品至国内市场销售时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可选择向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
申请纠纷调解或向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6.2 被控侵权处理
6.2.1 积极配合
经营者在收到侵权通知或警告函时,应甄别文书来源,积极配合相关方的调查,按时回复通知,提
交相关信息和证明文件。
6.2.2
侵权判断
经营者宜参照本标准6.1.2的要求,将被控侵权的商品/服务与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比对,分
析评估是否构成侵权。
6.2.3
寻求支持
经营者可向行业协会、政府、负责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指导的单位及国外市场所在地的中国大使馆等
专业组织寻求各类侵权纠纷处理的帮助,也可委托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处理侵权纠纷。
6.2.4
纠纷应对
6.2.4.1
判断不构成侵权的,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a) 向平台提交不侵权声明,要求平台恢复删除的商品或服务链接,造成损失的,要求对损失进行
赔偿;
b) 商品被扣押的,可依法向海关或者法院申请解除扣押令,并申请赔偿;
c) 沟通协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对方侵权指控进行沟通,协商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的,应订立
书面协议;
d) 发起诉讼的,应积极应诉,并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选择抗辩理由,如知识产权不侵权、知识产
权无效、合理使用行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等;
e) 因被投诉导致商品链接被断开,经营者认为不立即恢复商品链接将会导致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主动发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或者依据目标市场相关法律规定向相关法院申请行为
保全措施。
6.2.4.2
判断构成侵权的,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a) 主动下架商品、删除链接或修改侵权内容,并与权利人沟通协商达成和解;
b) 通过洽谈方式与权利人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c) 不能达成和解且被起诉的,应根据侵权情况积极应诉。
7
总结与改进
7.1
经营者应定期对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情况进行自我总结,总结点包括但不限于:
a) 知识产权部门建设:知识产权制度更新及实施、团队建设等;
b) 知识产权保护成果:知识产权数量统计、知识产权带来的商业价值评估等;
c) 风险防范:在风险识别方面所采取措施,减少或潜在减少知识产权风险案例等;
d) 维权经验:侵权线索识别、维权策略选择、维权过程及处理结果等;
e) 侵权应对:侵权案件数量、类型、处理及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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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培训:团队成员专业性成长情况等;
g) 技术工具应用:技术工具使用、技术工具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升等。
7.2
经营者宜积极参加政府、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开展的经验交流或培训活动,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
识,提高工作人员解决问题的能力。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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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
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见表A.1。
表 A.1
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汇总表
知识产权类型 侵权风险点 常见侵权行为
著作权 破坏技术措施或 管理信息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用加密技术等安全措施对著作权作 品采取的保护措施。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 广播、电视权利管理信息。
一般著作权侵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修改、歪曲、篡改、使用他人作品,或者以改编、 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使用作品不支付报酬。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版、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 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邻接权侵权 未经表演者许可,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出租、复制、发行 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 制的录音录像制品。 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
软著侵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使用、销售或销售物品中含有其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专利权 擅自实施专利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 直接获得的产品。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 计专利产品。
假冒专利行为 在未授权、被宣告无效、权利终止的专利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 未经许可在产品及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并销售上述的产品。 在产品说明书中将未授权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或设计,或者使用他人专利号, 使公众以为所涉及的技术或设计是专利技术或专利设计。 伪造、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
商标 擅自使用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相近的商 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宣传、销售使用上述商标的商品。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 宣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混淆行为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未经许可将他人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开展相 关商品交易,可能引起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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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汇总表(续)
知识产权类型 侵权风险点 常见侵权行为
地理标志 擅自使用 在产地范围外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使用与受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 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 理标志产品名称。 在产品上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近似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商业秘密 ― 采用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非法技术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商业秘密,或者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
不正当竞争 混淆行为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相似标识。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其他使他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商业贿赂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通过向交易对方工作人员、受交易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宜的单 位或个人、利用职权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行贿以谋取交易机会。
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弄虚作假或者引人误 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进行有奖销售时,中奖兑奖信息不明确、谎称有奖等虚假的有奖销售行为。
损毁对手商誉 或干扰经营 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 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 ―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复制、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销售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 部或任何部分以及包含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
植物新品种 ― 未经育种者许可,对受保护的植物品种以商业销售为目的生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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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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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7147―2018
电子商务主体基本信息规范
跨境电子商务电子订单基础信息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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