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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05/T 1162-2024 企业科创板上市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指南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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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7-28 10: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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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3205/T 1162-2024 企业科创板上市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指南 ICS 03.140
CCS A 01 DB3205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205/T 1162—2024
企业科创板上市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指南
Guidelines for the Disclosur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ormation
for Enterprises Listed on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Board
2024-12-25 发布
2024-12-31 实施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05/T 1162—2024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原则 ............................................................................ 2
5
技术性要素 .......................................................................... 2
5.1
信息披露文件 .................................................................. 2
5.2
签字、盖章 .................................................................... 2
5.3
有效期 ........................................................................ 2
6
披露程序 ............................................................................ 2
6.1
团队建设 ...................................................................... 2
6.2
确定上市时间表 ................................................................ 3
6.3
信息收集 ...................................................................... 3
6.4
问题自查 ...................................................................... 3
6.5
尽职调查 ...................................................................... 3
6.6
编制招股说明书 ................................................................ 3
6.7
提交申请 ...................................................................... 3
7
披露重点 ............................................................................ 3
7.1
披露范围 ...................................................................... 3
7.2
板块定位 ...................................................................... 3
7.3
合规性 ........................................................................ 5
7.4
财务类 ........................................................................ 6
7.5
行业信息披露 .................................................................. 8
7.6
特定类型企业 .................................................................. 8
参考文献 .............................................................................. 10
I
DB3205/T 1162—2024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定起草。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苏州大学苏州知识产权研究院、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知识产权服务业
商会、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知识产权协会、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敏芯微电子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瑞派宁科技有限公司、咖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江
苏简文律师事务所、苏州市吴江区智能制造协会、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智能制造产业协会、苏州市知
识产权保护中心、江苏国际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董寅、郭倩、郭晨、张永强、赵云龙、杨晓东、吴志敏、王侃、蒋策、王剑宇,
金文、张有勇、马琴芳、许静、刘立乾、肖凤荣、郭猛、陆瑶、徐菁、毕速成、陈敏、李昕伟、华戟云、
王怡君、房淑薪。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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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信息披露是企业申请科创板上市的法定义务。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是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科创属性的体
现,是投资者识别风险并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建立和完善企业科创板上市知识产权信
息披露制度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风险自查、助力企业顺利上市的重要举措。本文件旨在提出适用于企业
在科创板提出上市申请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标准,明确拟上市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前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披
露的通用指标。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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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科创板上市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企业科创板上市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总体原则、技术性要素、披露程序、披露重点等
方面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拟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在上市前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9490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科创板上市
listing on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board
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
发行注册。
3.2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作品;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商标;
——地理标志;
——商业秘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植物新品种;
——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来源:GB/T 29490-2023,3.1]
3.3
信息披露
information disclosure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公开披露其有关信息。
3.4
报告期
report period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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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核算的起止时间。
3.5
招股说明书
prospectus
注册制下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是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必备法律文件。
4
总体原则
企业科创板上市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
技术性要素
5.1
信息披露文件
企业申请科创板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
规则、上交所制定的信息披露细则或指引的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
5.2
签字、盖章
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为证
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以及其所在机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
盖章。
5.3
有效期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算。企业应当使用有效期内的招
股说明书完成发行。企业科创板上市前,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知识产权信息已过有效期的,
企业应当修订及补充。
6 披露程序
6.1 团队建设
6.1.1 工作团队
企业宜组建专门工作团队负责科创板上市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工作:
——最高管理者是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科创板上市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是企业上市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的负责人,应具体负责科创板上市知识产权信息披露
工作;
——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科创板上市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工作的归口落实;
——财务、研发、人力资源等其他职能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工作的落实。
注:没有创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企业,可以将相关职能分配至现有的相关部门或岗位。
6.1.2
中介机构
企业科创板上市应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披露服务。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是招股说明书撰
写与编制的重要组织者和参与者。企业选聘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服务时,宜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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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方面考察:
——具备从业资质,证券服务机构应取得相关备案或资质;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具备相关知识,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要求;
——具有一定的经验并有同领域的成功案例。
6.2
确定上市时间表
企业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的上市具体方案中,宜包含上市时间表,根据上市时间表确定知
识产权信息披露报告期。上市时间表由企业管理层在前期准备阶段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当前监管环境及
与中介机构的沟通情况进行制定。
6.3
信息收集
企业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时间表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搜集、整理、提供知识产权信息资
料。
6.4
问题自查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证监会及上交所发布的信息披露规则,在上市申报前对照常见知识产权问题的信
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进行自查。
6.5
尽职调查
保荐人通过执行合理、必要的尽职调查程序,以合理确信企业符合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
6.6
编制招股说明书
企业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编制招股说明书。企业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和行业自
律规则,出具专业意见。保荐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专业意见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出
具发行保荐书。
6.7
提交申请
企业委托保荐人通过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
7 披露重点
7.1 披露范围
企业宜根据重要性原则,针对性、个性化披露其在板块定位、合规性、财务类、行业信息及特定类
型企业相关信息披露中的重要事件及情形。同时宜披露重要性的确定标准和依据。
披露范围为上述重要事件和情形中所涉知识产权事项。
7.2
板块定位
7.2.1
行业要求
企业宜提供业务模式说明、科技创新战略规划及科技创新项目清单等,证明其属于高新技术产业或
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在所属行业或领域的创新能力和对科技进步的贡献,企业知识产权情况符合科创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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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行业准入与科创属性要求。
7.2.2
研发人员
研发人员情况是科创属性评价重要指标,反映企业创新能力与知识产权质量。企业需披露:
a) 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人员数量,并出具研发人员比例报告等,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
不低于 10%;
b) 研发人员认定及管理制度,详细披露研发人员学历分布、毕业院校、专业、从业和任职年限、
职称、省级以上科技奖项等研发人员能力及相关影响因素。
7.2.3
研发投入
研发投入是科创属性评价重要指标,反映企业知识产权创新能力。企业需披露:
a) 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账、研发投入报告及相关研发项目的合同和发票等,确保最近三年研发投入
占营业收入比例 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 8000 万元以上。其中软件行业研发
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应在 10%以上;
b) 企业研发投入与主营业务的密切相关性,能够支撑业务持续发展,并能取得预期的经济或技术
效果;
c) 研发项目完成可行性论证、立项、结题等信息,按照研发项目进行研发投入专项归集。应确保
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层面的“研发投入”、税务申报层面加计扣除认定金额、财务报表层
面“研发费用”间不存在较大差异,或明确相关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7.2.4
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是企业科创属性评价重要指标。企业宜提供:
a) 专利证书、授权文件、专利登记簿及专利实施情况报告等,披露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
利 7 项以上。根据要求软件行业不适用该发明专利指标;
b) 相关发明专利的有效期、年费收据或发票,确保所披露的发明专利获得专利授权并持续有效。
若核心技术未申请专利保护,宜说明采取商业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合理理由或原因;
c) 发明专利尤其是核心专利在主营业务中的实施、使用情况,宜详细披露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
发明专利与主要产品的对应关系、与核心技术的关系、报告期内实现的收入及占比,相关收入
的测算依据及准确性等信息;
d) 发明专利的取得方式,受让取得的发明专利应详细披露转让原因、价格、在主营业务中的使用
情况等信息。
7.2.5
营业收入
企业宜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营业收入增长分析等,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
25%,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 3 亿元。符合要求的医药行业企业及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可
不适用该营业收入指标。
企业宜详细披露核心技术产品占主营收入的比例,计算过程、依据;核心技术贡献收入与非核心技
术贡献收入区分的依据或口径、计算方法,以及分别对应的产品等信息。
7.2.6
整体匹配
企业形成核心技术或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数量规模,应当与企业的行业性质、研发投入、研
发人员数量等相适应或相匹配,符合所在行业专利研发人均产出或投入产出的实际情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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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合规性
7.3.1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企业宜提供技术比较分析报告、FTO 分析报告、市场定位报告及知识产权布局报告等,详细分析技
术、专利、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方面的潜在竞争性和冲突。
7.3.2
信息披露豁免
企业有充分依据证明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
规规定或严重损害企业利益的,可按程序申请豁免披露。企业应提供专项核查报告、相关的官方文件、
法律意见书,明确列出豁免的具体范围和原因。
7.3.3
出资瑕疵
企业的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企业应核查该知识产权来源是否合规、价值评估是否合理。
如存在与出资相关的瑕疵,特别是可能对知识产权造成影响的情况,企业应披露出资证明、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及瑕疵的详细说明等相关文件。
7.3.4
争议、诉讼或仲裁
对于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核心专利、核心商标等知识产权,企业应当核查是否存在明
显的权属争议、被提起无效请求或撤销等潜在确权争议。对于已经存在权属争议、专利无效、商标撤销
或无效等纠纷的核心知识产权,应当及时评估其对主营业务的持续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如存在涉及主要产品、核心商标、专利、技术等方面的争议、诉讼或仲裁案件,企业应披露案件的
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影响,并做恰当的风险提示。企业宜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7.3.5
资产完整性
企业应披露知识产权资产权属证明,确保权利归属清晰,权利内容完整、独立。如存在权属争议或
权利受限,应披露相关情形和可能影响企业持续经营或可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
如存在企业商标、版权、专利来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的,企业宜提供知识产权授权、
登记、核准、注册、续期及许可使用登记等手续的完成证明文件,明确授权使用的类型、费用,能否确
保长期使用的分析说明,及今后的处置方案,是否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分析说明等,披露知识产权资产的
完整性情况并提供法律意见书,同时应披露控股股东持有该知识产权是否构成同业竞争等不利影响。
若企业知识产权存在质押、对外许可等限制,企业宜评估并披露相关限制或权利瑕疵对企业对立性
的影响、是否会对企业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7.3.6
关键人员及其变动
企业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变动情况、原因及影响,宜提供核心技术
人员的定义、范围及认定标准等。企业宜披露核心技术人员专业、从业经历、研发的贡献情况、与企业
知识产权的对应关系,以及新引进核心技术人员的竞业限制、职务发明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等信息。
7.3.7
募集资金用途
企业宜提供资金使用计划书、预算报告、投资报告、与现有业务关系的说明、与核心技术关系的说
明等,明确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尤其是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相关的计划。
7.3.8
合作研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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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宜提供合作协议、项目规划文件等,详细披露合作研发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内容范围、合作
方权利义务、风险责任承担方式、成果分配、收益分成和保密措施。企业应确保相关信息披露不违反保
密义务或取得合作方同意。
若研发成果共有,企业应核查其在权利行使、收益分配、后续开发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晰、
合理,宜评估并披露对生产经营尤其是主营业务的影响。
7.3.9
专利及技术许可
企业宜提供技术许可协议、专利证书等,详细披露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用的专利、技术许可情况及
其影响,包括许可范围、期限、费用、改进的技术成果归属、可持续性使用等。
7.3.10
发行人曾经申报 IPO
若适用,企业宜提供之前 IPO 申报的相关文件和分析报告等,说明未成功申报的知识产权因素及本
次申报前的整改落实情况。
7.4 财务类
7.4.1 知识产权识别
若存在企业合并中识别并确认知识产权,以及将客户资源或客户关系确认为知识产权等情形,企业
宜提供以下资料:
a) 知识产权的内容:客体、类型、权属证明;
b) 识别或确认依据:确认的证据以及可计量、可确认的条件,阐述确认依据的充分性;
c) 来源:知识产权的形成过程或来源证明;
d) 收益:报告期内收益、收益稳定性、未来收益情况报告;
e) 价值:知识产权现存价值及价值风险,如适用第三方机构估值,应附加评估报告。
企业应披露知识产权的稳定性情况,特别是从授权要求较低国家获得授权的涉外专利的稳定性及相
应知识产权在企业产业化应用方面的实质作用。
7.4.2
研发支出资本化
若存在,企业宜披露研发支出资本化的具体项目、资本化依据、时间及金额,宜包含以下资料:
a) 基本情况:提供相关会计政策,阐述项目的研究内容、进度、成果、完成时间(预计完成时间)、
经济利益产生方式(预计产生方式)、当期和累计资本化金额、主要支出构成、资本化的起始
点和确定依据等并提供证明文件;
b) 资产分析:阐述相关知识产权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摊销方法、减值等情况合规性与合理性。
7.4.3
科研项目相关政府补助
企业应披露相关科研项目的名称、类别、实施周期、总预算及其中的财政预算金额、计入当期收益
和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等内容。宜提供获取政府补助的政策依据及证明,阐述补助条件、补助形
式、与企业日常活动的相关性,以及补助费用的使用情况与补助目的、科研项目成果归属约定等并提供
证明文件。
7.4.4
持续经营能力
若企业因自身知识产权因素影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风险,宜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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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相关因素:阐述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因素,如企业工艺过时、产品落后、技
术更迭、研发失败,以及商标、版权、专利、专有技术等重要资产或技术涉重大纠纷或诉讼等
情形;
b) 影响程度:阐述相关因素对企业业务、财务、市场占有率、资产价值等方面的实际影响;
c) 预期结果:通过逐年比较、差异因素量化计算、同行业对比等分析方式,分析相关因素对企业
未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预期影响结果。
7.4.5
经销模式
若企业与其经销商、经销商的终端客户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特殊关系或业务合作,如经销商使用
企业名称或商标,宜提交情况说明、合作协议等。
7.4.6
资金流水核查
若企业存在大额购买商标、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情形,需证明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宜提交内部
决议、购买凭证、价格分析等资料。
7.4.7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若因知识产权因素导致的,企业应披露以下事项:
a) 相关因素:阐述造成企业报告期内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积未弥补亏损的有关因素,如行
业因素、企业特有因素等;
b) 原因分析:应量化分析成因,若因企业特有因素导致的,宜阐述相关因素对盈利的影响,报告
期内的变化情况、发展趋势,与报告期内盈利变动的匹配关系;
c) 影响分析:阐述相关因素对企业团队稳定、研发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d) 趋势分析:阐述未来业绩相关的前瞻性分析结论、相关预测的假设基础,并作出不确定性声明;
e) 风险因素:阐述研发失败风险、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研发投入等方面受到限制或影响的风险;
f) 投资者保护措施及承诺:提供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
按规定作出的关于减持股份的特殊安排或承诺书。
7.4.8
客户集中
若企业对单一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宜阐述企业技术路线与行业技术迭代的匹配情况,企业具备开拓
其他客户的技术能力以及市场拓展的进展情况,包含与客户的接触洽谈、产品适用与认证、订单情况等。
7.4.9
投资收益占比
若企业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占当期合并净利润的比例较高,并且被投资企业主营业务
与本企业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应披露以下事项:
a) 相关投资的基本情况;
b) 对企业的影响;
c) 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所属行业、相同领域知识产权申请、类似技术产品情况、上下游关联产业等
其他重要信息。
7.4.10
生产模式主要采用外协加工
若适用,企业宜阐述外协加工的主要环节,分析证明其对行业惯例的符合性;若为生产制造企业,
还需阐述核心技术在产品生产制造中的运用或体现情况并提供证明。若涉知识产权,宜披露核心技术与
知识产权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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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1
商誉余额较大
企业经营中积累的良好商誉是知识产权重要客体,若企业报告期末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余额较大,
宜提供以下资料:
a) 形成原因:阐述商誉形成的过程、确认过程及证明文件;
b) 变动:阐述商誉的变动情况及证明文件;
c) 减值测试依据:阐述商誉减值测试方法、过程、结果、可回收金额的确定方法。
7.5 行业信息披露
7.5.1 业务竞争情况
企业通过披露知识产权信息公开其业务竞争情况时,宜阐述以下内容:
a) 行业基本情况:所属行业及确定所属行业的依据等,阐述对企业经营资质、准入门槛、运营模
式、行业竞争格局等方面的主要影响;
b) 行业特征分析:所属细分行业技术水平及特点、进入本行业主要壁垒、行业发展态势等,以及
上述情况在报告期内变化和未来可预见的变化趋势;
c) 产业链地位分析:企业在所属产业链中的地位和作用,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
d) 行业竞争分析:所属细分行业竞争格局、行业内主要企业,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地位、竞争
优势与劣势,企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经营情况、市场地位、技术实力、衡量核心竞争力的关
键业务数据和指标、产品性能参数等方面的比较情况;企业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择依据及相关
业务可比程度;
e) 影响因素分析:披露主要产品或服务特点、业务模式、行业竞争程度、外部市场环境等影响因
素时,宜分析相关因素如何影响盈利和财务状况。
企业描述竞争状况、市场地位及竞争优劣势应有产品或服务及技术的最新市场数据支持。可从生产
链、知识产权布局、专利态势分析、具体架构、产品模块、参数等方面运用图表结合数据,分析披露主
要产品或服务及技术的竞争优劣势。
7.5.2
行业风险
企业宜阐述当前及未来知识产权方面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直接风险和间接风险,包含以下内容:
a) 风险点:企业应使用恰当标题概括具体风险点,阐述每项风险因素的具体情形、产生原因、目
前发展阶段和对企业的影响;一项风险因素不得描述多个风险,不得包含风险对策、企业竞争
优势及类似表述;
b) 定量分析:风险因素可以定量分析的,应对导致风险的变动性因素作敏感性分析;无法定量分
析的,应针对性作定性描述,清晰告知投资者可能发生的最不利情形。
7.5.3
引用第三方数据
若适用,宜注明资料来源、引用依据;若来源为第三方定制报告,仍需提供相关协议及证明文件。
企业应确保第三方数据的披露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7.6
特定类型企业
红筹企业、药品及医疗器械企业、数字经济或互联网平台企业、中小商业银行、涉农企业及转板企
业应根据证监会、上交所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参照本文件所列要求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披露。
其中,从事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企业,还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5 号
——从事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及自身业务等披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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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知识产权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揭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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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B/T 29490—2023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
[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6号)
[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
明书》(证监会公告〔2023〕4号)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证监会公告
〔2024〕6号)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
[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
[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
[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
[1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
[11]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的通知(上证发〔2022〕3号)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
知(上证发〔2024〕52号)
[13]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
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54号)
[14]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
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通知(上证函〔2023〕657号)
[15]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2024年5月修订)》
的通知(上证函〔2024〕1477号)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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