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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11/T 084-202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全消防管理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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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08 16: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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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2311/T 084-202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全消防管理规范 ICS 13.220.01
CCS C 80
DB2311
黑 龙 江 省 黑 河 市 地 方 标 准
DB2311/T 084—202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安全消防管理规范
2024-12-12 发布
2025-01-12 实施
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河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河市消防救援支队、黑河市应急管理局、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黑河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电网黑河公司、中质衡测认证服务(黑龙江)有限公司、黑河市安泰消防设施检测
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宪成、滕涛、赵新新、尹俊杰、张庆杰、李德泉、薛伊。
DB2311/T 084-202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全消防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总体要求、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耐火等
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消防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黑河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计、消
防安全管理,既有建筑配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可参照执行。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
车、低速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可参考本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
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T 42236.1-2022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第1部分:技术规范
3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5024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术语和定义
GB 17761、GB/T 42236.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动自行车
以车载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来源:GB 17761—2018,3.1]
3.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的统称,具备其中一种或两种使用功能的场所。
注:包括电动自行车库和电动自行车停车场。
3.3
电动自行车库
独立式建造或设置在建筑物内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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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包括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库等。
注2: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是指单独建造的,具有独立完整的建筑主体构件与设备系统及配套充电设备的电
动自行车库。
注3: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是指附设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建筑物内,并共用或部分共用其建筑主体结构的电动
自行车库。
注4: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库是指任一层电动自行车库外墙敞开面积大于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25 %,敞开
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应大于车库周长的50 %的电动自行车库。
3.4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
露天的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场所。
3.5
换电柜
采用柜体结构,将交流电转换为直流电,具有为多个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组进行充电,
能实现蓄电池组租赁和交换的设备。
[来源:GB/T 42236.1-2022,3.6]
3.6
充电柜
采用柜体结构,通过充电控制器,提供多路220 V交流电,为多个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组进行
充电的设备。
[来源:GB/T 42236.1-2022,3.7]
4 总体要求
4.1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工业园区时,应同步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场所。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工业园区,应按照区域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等实
际情况,优先配建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4.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专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提供电能的设施,包含充(换)电设
备、配电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4.3
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时,应对现有变压器容量及相关配件设备进行校核,当不能满足要
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改造措施。
5 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
5.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选址和总平面图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及城市消防救援能力要求,
合理确定场所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5.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消防救援操作。
5.3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场地边界与建筑物外墙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以及安全出口之间最近
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小于 6 m,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9 m。
5.4
电动自行车库与其他建(构)筑物、可燃材料堆场、储罐(区)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GB 55037 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
5.5
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的推行坡道的地面开口与地面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5.6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
学校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历史保护建筑等组合建造或贴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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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建造。电动自行车
停放充电场所不应设置在高温、易积水、易燃易爆场所。
5.8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建设在修车库内,以及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停车场
内。
5.9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在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首层、半地下层或地下一层,并宜
靠外墙布置,不应设置在及其他建筑楼层。
5.10
充电柜、换电柜应设置在室外或室内独立的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防火分区。
5.11
设置在室内的换电柜,其安装密度按照仓门计算,不能超过 10 个/㎡。
5.12
设置在室外的换电柜,换电区域内安装的数量不应超过 5 台,且每台之间的间隔不应少于
200 mm,换电区域、换电区之间的距离不应少于 5 m,在换电柜前部不少于 1 m 外划线,将换电
区域、停车区域进行隔离。
5.13
电动自行车库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分组停放,每组长度不应大于 20 m,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高
度不低于 1.5 m 的实体隔墙,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 h。
5.1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电动自行车应分组设置,每组停车数量不应超过 20 辆,组与
组之间应设置间距不小于 2 m 的隔离带,或设置高度不低于 1.5 m 的实体隔墙,隔墙的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 2 h。
5.1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门窗、墙壁、顶板(棚)等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5.16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不应设置车辆或电池的拆解与焊接和组装等维修作业。
5.17 电动自行车库保温系统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A 级的保温材料。
6 耐火等级
6.1 电动自行车库其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GB 55037中民用建筑耐火等级的要求且不应低于二级。
6.2 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h 的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小于 1 h 的不燃性
楼板以及乙级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与建筑其他使用空间隔开。
6.3
建筑内电动自行车库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2 m 的实体墙或设置耐火极
限不低于 1.00 h、宽度不小于 1 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7 防火分区
7.1 地上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 ㎡;地下或半地下的
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500 ㎡。
7.2
电动自行车库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上确需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火灾
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等防火分隔设施。
8 安全疏散
8.1 电动自行车库安全出口应分散设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不应
少于 2 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 m;疏散门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GB 55036 有关公共建筑要求。
8.2
设置在高、多层民用建筑内的地上电动自行车库,安全出口宜独立设置。
8.3
电动自行车库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符合 GB 50016 有关公共建筑的安全疏
散距离要求。
8.4
电动自行车充放电场所内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 1.1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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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停车位数量大于 200 辆时,其供人员和车辆进出的出入口应不
少于 2 个。
8.6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的门禁系统,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
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能联动
解除门禁系统。
8.7 在室内设置的充电柜、换电柜场所,按照电动自行车库相关要求执行。
9 消防设施
9.1 电动自行车库应按 GB 50016、GB 55037 公共建筑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与建筑相适
应的灭火设施。
9.2
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9.3
占地面积大于 300 ㎡的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可与既有建筑共用,宜设置
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
9.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 GB 50140、GB 55036 配备适用于扑救 A、B、C、E 类火灾的
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民用建筑的中危险级确定。
9.5 在室内设置的充电柜、换电柜场所,按照电动自行车库相关要求执行。
9.6 电动自行车库应按公共建筑标准设置排烟设施,并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10 电气防火
10.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充电用电。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应联
动切断充电设施的电源。
10.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充电设施应使用 B1 级的电缆或阻燃型电线电缆,电气线路的敷
设应符合 GB 51348 和 GB 55024 的规定。
10.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
短路保护、漏电保护、充电故障报警等功能。
10.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或插座处设置在室内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 32;设
置在室外时,配电箱、电源插座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 54,并加装防雨罩。
10.5
电动自行车库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且应符合 GB
13495.1 和 GB 51309 的规定。
11 消防管理
11.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负责
管理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或配合建设单位、
管理单位共同对服务对象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其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
等进行统一维护管理,保证其完好有效。
11.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本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
对未设物业服务的居民区,应明确该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1.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建立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防火巡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电
动自行车固定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统一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
查;防火检查和巡查应如实填写检查和巡查记录,及时发现消除隐患;遇漏电、火灾等险情时,
应当立即采取关闭电源、启动消防应急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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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物业服务企业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深入宣传电动自行
车停放充电安全知识,普及初起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常识;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
织演练。
11.5
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应定期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1.6
电动自行车应严格按照划定的停放充电区域规范有序停放、充电,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
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或充电,不应人车同屋、车辆进楼入户。
11.7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充电人员应确认车辆安全状态,检查充电器、插座、插头等充电设备,
不得一座多充,不得长时间过度充电。
11.8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充电器应远离可燃物,不应放置在电动自行车座垫等可燃物上,并确
保通风、散热。
11.9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不应拉接临时电源线路或插线板为车辆充电。
11.10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
应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调处理。
11.1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安装 24 h 可视监控设备或可视监控系统,有条件的可设置具
备火焰识别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可视监控设备或可视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图像应能在值班室、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
b)
图像应具备储存、查询、回放功能;
c)
图像存储时间应不少于 30 d。
11.1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车位应规范有序,并符合以下要求:
a)
应划线规范停车位置和疏散线路,充电部位应张贴、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b)
每辆电动自行车停放面积不宜小于 2.2 m×0.8 m;
c)
充电设施应釆取防撞保护措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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