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13.220.01
CCS
C 80
DB4452
揭
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52/T 21-202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safety of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place
2024 - 12 - 18 发布 2025 - 03 - 18 实施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I
DB4452/T 21-2024
目 次
前言.......................................................................................................................................................................Ⅰ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建筑总平面布局.............................................................................................................................................3
5
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3
6
建筑构造与装修.............................................................................................................................................4
7
安全疏散.........................................................................................................................................................4
8
消防设施和器材要求.....................................................................................................................................4
9
电气要求.........................................................................................................................................................5
1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6
11
消防安全管理...............................................................................................................................................6
参考文献...............................................................................................................................................................7
I
DB4452/T 21-202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标准由揭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
本标准由揭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揭阳市消防行业协会、广东恒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揭阳职业技术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晓东、杨天佑、罗剑丹、李国芝、郭伟、黄宏德、孙育凯、江少平、孙凯然、
林灿春、周伟杰、黄荣填、黄晓文、孙婉仪、王东涛、陈志钦、廖志豪。
I
DB4452/T 21-202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术语和定义、建筑总平面布局、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
隔、建筑构造与装修、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器材要求、电气要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消防安全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揭阳市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设计、施工、验
收、消防安全管理,已投入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按照本标准执行。
电动三轮车、电动摩托车、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及其他车(电)分离停放充电场所可参考本
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 文件。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 1 部分:标志
GB 14287(所有部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CECS 219-2007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动自行车
electric bicycle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动力来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力助动和电力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3.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place
1
DB4452/T 21-2024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的统称,具备其中一种或两种使用功能的场所。
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按停放区域分为建筑外场所和建筑内场所,按建(构)筑物种类分为电动自行车停
放充电车场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3.3
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attached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garage
依附于其他主体建筑建造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3.4
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independent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garage
单独建造且具有独立完整的建筑主体结构与配套设备系统及充电设施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3.5
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open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garage
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外墙总面积的 25%,敞开部分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
不小于此车库周长的 50%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3.6
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underground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garage
建筑内地坪地面低于室外地坪地面高度超过该层净高 1/2 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3.7
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semi-underground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garage
地下建筑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 1/3 且不大于 1/2 的电动自行车停
放充电场所。
3.8
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场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lot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且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建筑外的露天场地或建/构筑物。
3.9
充电设施
charging facility
为电动自行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相关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
注:如低压开关柜、箱及其配套的充电配电箱、充电柜、线缆等,包括配电系统、配套设施、充电设备等。
3.10
充电柜
charging cabinet
固定连接至交流或直流电源,并将其转为直流电源,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的集
成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充电管理系统、通信模块及配套附件的成套电器柜。
3.11
充电器 charger
2
DB4452/T 21-2024
专门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场所配置的一种充电设备。
4 建筑总平面布局
4.1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应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已建成投入使用的
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应根据需要选择合适位置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4.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合理确定位置,并符合以下规定:
a)
应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达的场所;
b)
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消防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选在有公用通信网络覆盖的区域;
c)
场所应便于设施电源的接入;
d)
场所应远离明火、高温、潮湿和人员密集场所;
e)
临近建筑物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远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及设置窗户的外墙;
f)
不应设在粉尘、水雾、有腐蚀性和破坏绝缘层的有害气体及导电介质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
不应设在污染源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g)
不应设在有可能积水的场所;不应设在防、排水设施不完善的场所;
h)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i)
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区域;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 GB
50016、GB 55037 和 GB 50058 的规定;
j)
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建造,其防火间距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GB 55037 的规定;不应建设在修车库内,以及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停车场内;不应在场所
内设置车辆或电池的拆解与焊接和组装等维修作业;
k)
不应设在上方可能有落物或因管道破裂泄漏液体的区域。
4.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
车通行、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应影响室外消防设施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
4.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釆取防雷、防风、防雨、排水等措施,且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4.5
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与其他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 m,地上电动自行车停车库与其
他多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 m;与多层老旧住宅小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 m;
与其他高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9 m;与丙类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 m。
4.6
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场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
动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贴邻建设,且其防火间距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GB 55037 的规定。
5 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5.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建筑外,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的电动自行车
停放场所应设置在建筑外。
5.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在建筑内时,应布置在建筑首层、半地下层或地下一层,并宜靠外
墙布置,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其他楼层并且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且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5.3
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车库、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车场应划分专门的集中式充电区域。
5.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应分组停放电动自行车,每组长度不应大于 25 m,组与组之间应设
置间距不小于 2 m 的隔离带或采用高度不低于 1.5 m、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 h 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5.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同组电动自行车的车位宽度不宜小于 0.8 m。
5.6
充电柜与电动自行车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2 m,充电柜应设置泄压孔,泄压孔不应正对通道及停
放的车辆。
5.7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规范有序,并符合以下要求:
a)
应划线规范停车位置和疏散方向;
b)
充电部位应张贴、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3
DB4452/T 21-2024
c) 充电设施应釆取防撞保护措施。
5.8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附近除电动自行车外,不应有其他易燃可燃物品。
6 建筑构造与装修
6.1 设置在建筑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2 设置在建筑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小于 1.5 h
的楼板与建筑其他区域完全分隔。
6.3
设置在建筑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在地上时,每个防火分
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
应大于 500 ㎡。当设有自动灭火设施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可以增加 1.0 倍。局部设置时,增加
面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
6.4
建筑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2 m 的实体墙或设
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 h、宽度不小于 1.0 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当建筑内电动
自行车充电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施时,上、下层开口之间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 0.8 m。
6.5
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 ㎡。
6.6
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 ㎡。
6.7
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 h 的防火隔墙和 1.5 h 的不燃性楼
板设置为独立的防火单元,并与建筑其他使用空间完全分隔。
6.8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门窗、墙壁、顶板(棚)等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6.9
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防风雨棚时,防风雨棚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
置,开口的面积应大于该停车场四周总面积的 25%,开口区域总长度不应小于停车场周长的 1/4 或一
个长边长度。防风雨棚的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B1 级。
7 安全疏散
7.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
布置,且不应少于 2 个,两个安全出口和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 m。
7.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 m。
7.3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7.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不应直接正对疏散楼梯间,且与疏散楼梯间最近水平
距离不宜小于 5 m。
7.5
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
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建筑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应当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
口。
7.6
安全出口不应与建筑其它部分安全出口共用,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且应与建筑内其它防火分
区通过隔墙完全分隔。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少于 1 m 的防护挑檐。
7.7
建筑内充电柜设置区域与建筑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小于 6 m。
7.8
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停充位数量大于 200 辆时,停充场出入口应不少于 2 个,两个出
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 m,出入口净宽度不应小于 2 m。
8 消防设施和器材要求
8.1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设室内消火栓的,应设置
消防软管卷盘,竖管管径不应小于 DN65 mm。
8.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 GB 50084 的规定;
b)
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Ⅰ级确定,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 1 h,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c)
其他有顶棚的室外和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
系统;
4
DB4452/T 21-2024
d)
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 CECS 219-2007 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e)
当受场所条件限制时,可安装其它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细水雾、超细干粉等自动灭火设
施。
8.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 GB 50016、GB 55037 和 GB 50974 等相关消防技术文件设置与建筑
相适应的灭火设施,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
8.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 GB 50140 配置 A、B、E 类火灾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
可按民用建筑中危险级确定,电动自行车的电池部分灭火器宜采用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或推车式水基
型灭火器。
8.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增加推车式水喷雾灭火器,推车式水喷雾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 30m。
8.6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全域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宜装设火灾图像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
符合以下要求:
a)
图像能在值班室、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
b)
图像具备储存、查询、回放功能;
c)
图像存储时间不少于 30 d。
8.7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火灾图像及视频安防监控信号,宜实时上传至消防控制室或者专人值守
场所。
8.8
建筑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和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所在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 GB 50116 的规定;
b)
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c)
除应按照 GB 50016、GB 55037 和 GB 50067 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外,其他建筑
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d)
有条件的宜采用智能型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
符合 GB 20517 的规定;
e)
有条件的宜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与所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电气火灾监控系
统的设置应符合 GB 14287(所有部分)的规定。
8.9
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有条件的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法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时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并符合以下规定:
a)
有条件的宜采用智能型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
符合 GB 20517 的规定;
b)
有条件的宜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GB 14287(所有部分)
的规定。
8.10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排烟系统的设计应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
用机械排烟系统,其设置要求应符合 GB 51251 的规定。
8.11
建筑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排烟设施,并符合以下规定:
a)
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和墙面的上部,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
2%;
b)
无可开启外窗或可开启外窗面积不足的,应采用机械排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文件的规定。
9 电气要求
9.1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场所内消防用电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
9.2 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备线路应按照防火分区设置,每个防火分区设置总配电箱且紧急情况下供电
系统应能强制紧急切断。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每个充电区域应单独设置专用配电箱,进线为
专用配电回路,与其他场所合用一个供电回路时,进线断路器应采用漏电保护器,并加装浪涌保护器,
分支断路器应釆用漏电保护器。
9.3
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备线路宜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
DB4452/T 21-2024
9.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应设置在具有明显标识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宜设置在场所外部
或靠近入口处。
9.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充电柜馈出充电配电回路中每个回路均应设置过载保护、短路保护、
漏电保护等保护装置。
9.6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或插座处设置在室外时,配电箱、电源插座的防护等级不应低
于 IP65,并加装防雨罩。
9.7
场所电气设备应该按 GB 51348 的要求设置接地系统。
9.8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充电设施应使用阻燃电线电缆,线芯截面大小应满足线路载流量、机
械强度等应符合 GB 50217 的设置要求。
9.9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采用安全型插座,每个插座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宜超过 10 个。
9.10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电气线路应暗埋或穿绝缘套管或线槽保护。
9.11
电动自行车充电柜柜体需要具备防火能力。充电柜单仓壁厚不低于 1.2 mm,柜门具备防冲击能
力,单仓电池事故不能影响其他单元的充电安全,且不造成二次事故。
1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0.1 除露天以外的其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并应符
合下列要求:
a)
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符合 GB 13495.1 和 GB 17945 的规定;
b)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确保其不被遮挡,并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应增设
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高度和间距符合 GB 50016、GB 55037
的规定。
10.2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
或顶棚上。
10.3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 GB
13495.1 和 GB 17945 的规定。
11 消防安全管理
11.1 业主应负责管理本单位电动自行车停放充场所的消防安全。物业服务人应负责管理其服务的电
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应对电动自行车固定充电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
标识等进行统一管理,保证其完好有效。
11.2
未设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城中村等居民区,应由各社区工作站负责协调统一明确该居民区的
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1.3
负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开展监
督检查。
11.4
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人和居民小区管理单位应建立日常消防管理和防火巡查制度,明确专人
负责,每天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如实填写巡查记录,及时消除消防隐
患。
11.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场所的设置不应妨碍消防车和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11.6
禁止在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
11.7
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11.8
禁止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11.9
禁止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和使用不合格的电池、充电设备。
11.10
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依据产品说明及时更换电池。
11.11
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人或居民小区管理单位应经常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场所电气使用和着火
后的紧急处理和疏散的消防宣传,且每年不少于 2 次。
11.12
不应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值班室,如确需设置值班室的,值班室应设置在电动自行
车停放充电场所外。
11.13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负责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
DB4452/T 21-2024
11.14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社会单位等应遵循“便民、惠民、利民”原则,鼓励采用多方
合作的创新模式,推动智能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站等集中充电场所的建设,有效地解决电动自行车充
电安全问题,集中充电场所的设置宜符合以下要求:
a)
具备电池故障诊断、自主切断电源、系统平台报警等主动防御功能。
b)
具备联动 AI 监控平台、用户、物业、属地政府等多层平台的实时监测报警功能。
c)
具备智能识别火焰、烟雾和火源位置的火焰检测功能。
d)
设置自动重复启闭的智能喷水(降温)系统。
11.15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社会单位等应建立日常消防管理和巡查制度,并应符合以下要
求:
a)
明确专人负责,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加强夜间巡查,巡查时间间隔不宜大于 2.00 h,及
时发现和制止在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行为,巡查过程中发现设备外观破损、设备运行异常
时应立即组织进行维修。
b)
每月至少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的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
短路保护、漏电保护功能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c)
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深入宣传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知识,普及初起火灾扑
救和逃生自救常识。
d)
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7
DB4452/T 21-2024
参 考 文 献
[1]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2] GB 31247
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
[3] DBJ/T15-110-2015 广东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