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13.220.01
CCS C 80 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22/T 486.5—2024
代替DB22/T 493—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范
第 5 部分:小场所
Specification of "Four abilities" building for fire safety in social units —
Part 5:Small places
2024 - 11 - 27 发布
2024 - 12 - 27 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DB22/T 486.5—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DB22/T 486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范》的第 5 部分。DB22/T 486 已
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通用基础;
——第 2 部分:宾馆、餐饮场所;
——第 3 部分:仓储物流单位;
——第 4 部分:公共娱乐场所;
——第 5 部分:小场所;
——第 6 部分:学校;
——第 7 部分:医院;
——第 8 部分:商场、市场;
——第 9 部分: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本文件代替了DB22/T 493—2010《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与DB22/T 493—2010相比,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本文件的适用“范围”(见1,2010年版1);
b) 增加了规范性文件引用(见2);
c) 更改了小场所的定义(见3.1,2010年版3.1);
d) 增加了小场所消防安全责任(见4.1);
e) 更改了小场所消防控制室值班要求(见4.4,2010年版4.1.3,4.1.4);
f) 增加了小场所每月防火检查内容(见5.1.1);
g) 增加了小场所每日防火巡查具体要求和频次(见5.1.2);
h) 更改了合用场所防火巡查重点内容(见5.1.3,2010年版4.2.2);
i) 增加了志愿消防组织建设(见5.2.1);
j) 增加了员工扑救初起火灾能力(见5.2.2);
k) 更改了火灾报警具体内容(见5.2.4,2010年版4.3.3);
l) 增加了对公众开放的小场所的消防宣传教育能力要求(见5.4.2);
m) 更改了小场所评估要求(见6,2010年版5)。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辽源市消防救援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雷、宋云、杨琳琳、陈雪芹、乔国峰、孟膺免、马东、于佳峰、田野、袁野、
吕星昱、殷晓春、赵博、王超、许笑铭、周丽丽、王飞。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0年首次发布为:DB22/T 493—2010;
——本次修订,将DB22/T 493—2010 并入DB22/T 486 中的第 5 部分;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
DB22/T 486.5—2024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范
第 5 部分:小场所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能力建设和评估。
本文件适用于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DB22/T 486.1—2024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范 第 1 部分:通用基础
3 术语和定义
DB22/T 486.1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小场所 small places
幼儿人数 100 人以下或住宿床位 40 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学科类、艺术类、体育类等校外
培训机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 50 张以下的妇幼保健院(站)、诊所、疗养院等;床
位数 20 张以下的月子中心;建筑面积 1000 ㎡以下的商场、市场、商店、超市、便利店、食杂店等;
建筑面积 1000 ㎡以下的餐饮场所;客房 40 间以下或床位 80 张以下的住宿场所;建筑面积 300 ㎡
以下的歌舞娱乐场所;建筑面积 300 ㎡以下的网吧、电竞酒店等;建筑面积 300 ㎡以下的洗浴、美容
美发、棋牌室等;职工总人数 30 人以下的生产加工企业。
注: 以上数量不含本数
4 基本要求
主体责任
4.1.1 小场所应加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4.1.2 小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任;承包、租赁场所的
承包、承租人为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应急预案
宜按照GB/T 38315 要求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微型消防站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小场所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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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486.5—2024
消防控制室人员
应符合DB22/T 486.1 中的规定。
消防安全标志
应符合DB22/T 486.1 中的规定。
管理制度
应按照DB22/T 486.1 中的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 能力建设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5.1.1 小场所每月应至少开展 1 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
b) 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c)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d) 消防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e) 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封堵情况;
f)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g) 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控制设备运行和记录情况;
h) 志愿消防组织建立情况;
i)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
j) 厨房烟道清洗情况;
k) 防火巡查落实和记录情况;
l) 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5.1.2 小场所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结合实际开展夜间巡查。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小场所在营业期间,
应至少每 2 h 巡查 1 次;属于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小场所,应组织夜间防
火巡查。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是否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门窗有无
设置金属栅栏、大型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c)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有影响防火卷帘正常使用的物品;
d)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e) 是否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
f) 是否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g) 是否存在室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情形;
h) 施工现场是否采取保护措施。
5.1.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进行防火巡查时,除符合 5.1.2 要求外,还应重点加强住宿
部分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火源管控等内容的巡查。
5.1.4 防火检查、巡查应按照 DB22/T 486.1—2024 中的附录 C 填写《防火检查记录表》或《防火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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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486.5—2024
查记录表》,检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5.1.5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
整改措施、时限。
5.1.6 对消防救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报
送至消防救援部门。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5.2.1 小场所应建立相应的志愿消防组织。
5.2.2 员工应熟悉掌握初起火灾扑救程序和方法,遇有火情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开展初起火
灾扑救。
5.2.3 小场所员工应掌握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
5.2.4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报警时应说明着火单位地点、起火部位、着
火物种类、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并采取如下措施:
a) 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b)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5.3.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小场所应至少每半年、其他小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 1 次疏散演练。
5.3.2 营业期间应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5.3.3 应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指示标志。
5.3.4 发生火灾时,员工应通过喊话等方式,引导人员正确逃生。
5.3.5 配备瓶装水、毛巾、哨子、发光指挥棒、疏散用手电筒等疏散引导用品。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5.4.1 小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a) 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 本场所火灾风险点和防火措施;
c)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承担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5.4.2 对公众开放的小场所,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并应通过悬挂或张
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电视、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
5.4.3 全体员工至少每年进行 1 次消防教育培训,员工上岗、转岗前应进行岗前消防教育培训,并应
达到以下要求:
a) 熟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b) 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掌握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d) 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熟练掌握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e) 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5.4.4 宜在公共区域以及房间内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疏散方
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6 评估
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评估应按照DB22/T 486.1 中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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