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13.020.01
CCS C 80 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22/T 486.9—2024
代替DB22/T 491—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范
第 9 部分: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
儿园
Specification of "Four abilities" building for fire safety in social units—
Part 9:Nursing homes, welfare homes, daycare centers, kindergartens
2024 - 11 - 27 发布
2024 - 12 - 27 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DB22/T 486.9—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DB22/T 486《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范》的第 9 部分。DB22/T 486 已经
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通用基础;
——第 2 部分:宾馆、餐饮场所;
——第 3 部分:仓储物流单位;
——第 4 部分:公共娱乐场所;
——第 5 部分:小场所;
——第 6 部分:学校;
——第 7 部分:医院;
——第 8 部分:商场、市场;
——第 9 部分: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本文件代替了DB22/T 491—2010 《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
与DB22/T 491—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见4.1.1、4.1.2、4.1.3、4.1.4);
b) 增加了微型消防站建设的内容(见4.3、5.2.3、5.2.4);
c) 更改了防火检查的频次和内容(见5.1.1,2010年版4.2.1、4.2.2);
d) 更改了防火巡查的频次和内容(见5.1.2,2010年版4.2.3、4.2.4);
e) 更改了防火检查、巡查记录表填写要求(见5.1.3,2010年版4.2.5);
f) 更改了员工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及防火检查的内容(见5.1.4,2010年版4.2.6、4.2.7);
g) 更改了火灾隐患整改要求(见5.1.5,2010年版4.2.8、4.2.9、4.2.10);
h) 更改了第二灭火力量要求及指挥程序内容(见5.2.2,2010年版4.3.2);
i) 增加了疏散逃生不同对象的防护措施要求(见5.3.4,2010年版4.4.4);
j) 更改了消防宣传教育的形式和内容(见5.4.3、5.4.5、5.4.7,2010年版4.5.3、4.5.5);
k) 增加了“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告知和禁止性提示内容(见5.4.6、5.4.7,2010年版4.5.7)。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 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通化市消防救援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雷、王飞、宋立明、刘明岩、乔国峰、代文亮、田野、周丽丽、吕星昱、殷
晓春、赵博、王超、杨峻岭、杨琳琳、薛大林、冷昊辰。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0年首次发布为:DB22/T 491—2010;
——本次修订,将DB22/T 491—2010 并入DB22/T 486 中的第 9 部分;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
DB22/T 486.9—2024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范
第 9 部分: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能力建设
和评估。
本文件适用于住宿床位 50 张及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以及人数 100 人以上或住宿床位在 40
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DB22/T 486.1—2024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范 第 1 部分:通用基础
3 术语和定义
DB22/T 486.1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主体责任
4.1.1 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应加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4.1.2 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
人担任;承包、租赁场所的承包、承租人为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1.3 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
负责人。
4.1.4 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应结合实际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部门。
应急预案
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及不同时段的实际情况,按照 GB/T 38315 要求组织
编制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微型消防站
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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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486.9—2024
消防控制室人员
应符合 DB22/T 486.1 中的规定。
消防安全标志
应符合 DB22/T 486.1 中的规定。
管理制度
应按照 DB22/T 486.1 中的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 能力建设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5.1.1 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应至少开展 1 次防火检查;
各部门每周应开展 1 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
b)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况;
c) 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d)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e)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f) 电缆井是否进行防火封堵,配电箱周围、变配电室、电缆井和管道井内是否放置可燃物;
g)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h) 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控制设备运行和记录情况;
i) 微型消防站人员值班情况,器材、装备设备完备情况;
j)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
k) 厨房烟道每季度清洗情况;
l)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m) 防火巡查落实和记录情况;
n) 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o)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掌握消防知识情况。
5.1.2 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老年人及婴幼儿居室、康复与医疗用
房、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白天至少巡查 2 次,其他部位每日至少巡查 1 次;养老
院、福利院、寄宿制托儿所及幼儿园每日夜间至少每 2 h 巡查 1 次。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或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有影响防火卷帘正常使用的物品;
d)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e)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
f) 消防车道是否畅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被占用;
g) 是否存在室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情形,养老院、福利院室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是否存在停放电动摩托车、电动轮椅及充电情形;
h) 施工现场是否采取防护措施。
5.1.3 防火检查、巡查应按照 DB22/T 486.1—2024 中的附录 C 填写《防火检查记录表》或《防火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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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486.9—2024
查记录表》,检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5.1.4 员工应履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岗位火灾风
险点,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
b) 住宿房间内是否存在不安全的烧香点和吸烟现象;
c) 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d)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图示是否完好。
5.1.5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及时上报,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或消防安全
管理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本单位消防安全管
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火灾隐患整改部门或责任人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进行整改。火灾隐患整改
完毕后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
5.1.6 对消防救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报
送至消防救援部门。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5.2.1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 1 min 内形成第一
灭火力量,并采取如下措施:
a) 应立即按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并通知消防控制室、单位值班人员;
b) 使用附近消防设施和器材灭火;
c) 引导人员从安全出口疏散。
5.2.2 火灾确认后,单位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 3 min 内形成第二
灭火力量,并采取如下措施:
a) 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工赶赴火灾现场,与消防救援部门保持联络,
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启动微型消防站区域联防机
制;
b) 灭火行动组及微型消防站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扑救火灾;
c) 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d) 防护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 安全保卫组负责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救援部门开展火灾调查;
f) 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5.3.1 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
逃生路线及组织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至少每半
年组织 1 次疏散演练。
5.3.2 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应明确疏散引导员。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等
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帮助人员正确逃生。
5.3.3 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组织疏散逃生时应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针对性防
护措施和疏散方法,尽快转移到安全地带。对失能失智老人、婴幼儿要明确专门的疏散方式和安置措施,
逐一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
5.3.4 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员工在人员疏散到安全地点后及时清点,对被疏散出的人员
进行安抚。
5.3.5 火场指挥员应根据火场情况及时通知所有人员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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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486.9—2024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5.4.1 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a) 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 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承担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5.4.2 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应指定具备相关能力的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
5.4.3 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并应通过悬挂或张贴
消防宣传标语,结合实际利用发放消防刊物、播放火灾案例视频、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方式宣传防火、
灭火、应急逃生等知识与技能。
5.4.4 托儿所、幼儿园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落实教材、课时、师资、场地等,
利用儿歌、游戏、绘画、参观消防站等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养老院、福利院服务人员应提
醒老人安全用火用电。
5.4.5 全体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 1 次消防教育培训,员工上岗、转岗前应进行岗位消防教育培训,并
应达到以下培训要求:
a) 熟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b) 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掌握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d) 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熟练掌握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e) 掌握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方法;
f) 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5.4.6 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自主评估风
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
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公示板。
5.4.7 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的公共区域以及房间内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
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在养老院、福
利院室内活动区域、廊道应设置“禁止吸烟”提示。
6 评估
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评估应按照 DB22/T 486.1 中的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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