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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486.4-2024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范 第4部分:公共娱乐场所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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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07 1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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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22/T 486.4-2024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范 第4部分:公共娱乐场所 ICS 13.220.01
CCS C 80 22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22/T 486.4—2024
代替DB22/T 489—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范
第 4 部分:公共娱乐场所
Specification of "Four abilities" building for fire safety in social units—
Part4:Public entertainment venues
2024 - 11 - 27 发布
2024 - 12 - 27 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DB22/T 486.4—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是DB22/T 486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范》的第 4 部分。DB22/T 486 已
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通用基础;
——第 2 部分:宾馆、餐饮场所;
——第 3 部分:仓储物流单位;
——第 4 部分:公共娱乐场所;
——第 5 部分:小场所;
——第 6 部分:学校;
——第 7 部分:医院;
——第 8 部分:商场、市场;
——第 9 部分: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本文件代替了DB22/T 489—2010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与DB22/T 489—
2010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本文件的适用范围(见范围,2010 年版的范围);
b) 更改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的要求(见 4.2,2010 年版的 4.1.1,4.1.2);
c) 增加了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建立微型消防站的要求(见 4.3);
d) 更改了消防控制室值班要求(见 4.4,2010 年版的 4.1.3,4.1.4);
e) 更改了消防安全标志(见 4.5,2010 版 4.1.5);
f) 增加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见 4.6);
g) 更改了防火检查内容(见 5.1.1,2010 年版的 4.2.1,4.2.2);
h) 更改了防火巡查内容(见 5.1.2,2010 年版的 4.2.3,4.2.4);
i) 更改了公共娱乐场所员工的职责和防火检查内容(见 5.1.4,2010 年版的 4.2.6,4.2.7);
j) 更改了火灾隐患整改要求(见 5.1.5,2010 年版的 4.2.8,4.2.9,4.2.10);
k) 删除了公共娱乐场所配备设施、器材的标准(见 2010 年版的 4.3.3);
l) 更改了门禁系统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要求(见 5.3.4,2010 年版的 4.4.6);
m) 更改“验收”为“评估”(见 6,2010 年版 5)。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白城市消防救援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靳威、王飞、王樱花、李洪刚、代文亮、陈雷、功布斯仁、吕行、郭越、李志
国、刘海涛、盖淳、殷晓春、赵博、王超、瞿婷婷、杨琳琳、张哲楠。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0 年首次发布为:DB22/T 489—2010;
——本次修订,将 DB22/T 489—2010 并入 DB22/T 486 中的第 4 部分;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
DB22/T 486.4—2024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范
第 4 部分:公共娱乐场所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能力建设和评估。
本文件适用于建筑面积 300 ㎡及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DB22/T 486.1—2024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范 第 1 部分:通用基础
3 术语和定义
DB22/T 486.1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主体责任
4.1.1 公共娱乐场所应加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4.1.2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任;承包、租赁
场所的承包、承租人为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1.3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
安全负责人。
4.1.4 公共娱乐场所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部门。
应急预案
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及不同时段的实际情况,按照 GB/T 38315 要求编制
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微型消防站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相应人员和器材。
消防控制室人员
应符合 DB22/T 486.1 中的规定。
消防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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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486.4—2024
应符合DB22/T 486.1 中的规定。
管理制度
应按照DB22/T 486.1 中的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 能力建设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5.1.1 公共娱乐场所每月应至少开展 1 次防火检查;各部门每周应开展 1 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
a) 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
b)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况;
c) 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d)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e) 消防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f) 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封堵情况;
g) 电缆井是否进行防火封堵,配电箱周围、变配电室、电缆井和管道井内是否放置可燃物;
h)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i) 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控制设备运行和记录情况;
j) 微型消防站人员值守情况,器材、装备设备完备情况;
k)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
l)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m) 防火巡查落实和记录情况;
n) 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o)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掌握消防知识情况;
p) 有无违规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5.1.2 公共娱乐场所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营业期间至少每 2 h 巡查 1 次,营业结束后,应切断非必
要用电设备电源,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有影响防火卷帘正常使用的物品;
d)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e) 消防控制室人员值班情况;消防水泵房、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空调机房、可燃物品
仓库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f) 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g) 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的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h) 营业期间有无违规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情况;
i) 营业期间有无超过额定人数情况。
5.1.3 防火检查、巡查应按照 DB22/T 486.1—2024 中的附录 C 填写《防火检查记录表》或《防火巡
查记录表》,检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5.1.4 员工应履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岗位火灾风
险点,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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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486.4—2024
a)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b)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图示是否完好;
c) 营业结束后是否切断场所内非必要用电设备、器具电源;
d) 有无违规使用明火表演或燃放烟花爆竹情况;
e) 有无遗留火种。
5.1.5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及时上报,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或消防安全
管理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本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火灾隐患整改部门或责任人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进行整改。火灾隐患整
改完毕后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
5.1.6 对消防救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报
送至消防救援部门。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5.2.1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 1 min 内形成第一
灭火力量,并采取如下措施:
a) 应立即按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并通知消防控制室、单位值班人员;
b) 使用附近消防设施和器材灭火;
c) 引导人员从安全出口疏散。
5.2.2 火灾确认后,单位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 3 min 内形
成第二灭火力量,并采取如下措施:
a) 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工赶赴火灾现场,与消防救援部门保持联络,
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启动微型消防站区域联防
机制;
b) 灭火行动组及微型消防站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扑救火灾;
c) 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d) 防护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 安全保卫组负责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救援部门开展火灾调查;
f) 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5.3.1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及组织人员
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
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其他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 1 次疏散演练。
5.3.2 公共娱乐场所应明确疏散引导员。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帮助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5.3.3 休息厅、录像放映、KTV 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视频警报,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将其音
响、画面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告知顾客安全疏散。
5.3.4 单位员工应熟悉门禁系统紧急情况下的开启方法和处置措施。
5.3.5 火场指挥员应根据火场情况及时通知所有人员撒离。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5.4.1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a) 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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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承担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5.4.2 公共娱乐场所应指定具备相关能力的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
5.4.3 公共娱乐场所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并应通过悬挂或张贴消防宣
传标语、发放消防刊物、播放视频、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方式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KTV
应利用开机画面或点歌间隙通过影像资料宣传消防知识。
5.4.4 全体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 1 次消防教育培训,员工上岗、转岗前应进行岗前消防教育培训,并
应达到以下要求:
a) 熟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b) 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掌握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d) 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熟练掌握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e) 掌握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方法;
f) 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5.4.5 应在场所显著位置和 KTV 包房内设置“严禁燃放焰火、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严禁乱扔烟头、严
禁堵塞占用消防通道、严禁锁闭安全出口、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等消防安全提示牌。
5.4.6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自主评
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
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公示板。
5.4.7 应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对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逃生路线及灭火器
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设置提示。
6 评估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评估应按照DB22/T 486.1 中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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