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120.10
CCS A 00 4209
孝
感 市 地 方 标 准
DB4209/T 47—2024
食用农产品"出村进城"上行安全服务规范
第 1 部分 加工流通环节
Standardization of upstream safety services for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from
villages to cities—Part 1: Processing and circulation process
2024 - 10 - 09 发布
2024 - 10 - 19 实施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209/T 47—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服务原则 ............................................................................. 2
5 服务要求 ............................................................................. 2
6 服务内容与流程 ....................................................................... 5
7 服务评价与改进 ....................................................................... 6
附录 A(规范性) 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要求 ................................................ 7
参考文献 ................................................................................ 9
I
DB4209/T 47—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为DB4209/T 47《食品农产品“出村进城”上行安全服务规范》第1部分。DB4209/T 47已经
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加工流通环节。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孝感市质量工作和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孝感市农业农村局、孝感市商务局、孝感市邮政管理局、
孝感市标准化所、孝感市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标拓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峻、张传钊、祁娇、周战、陈立君、金华勇、陈芬。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以及有关修改意见建议可联系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
0712-2700729,邮箱:1119608615@qq.com。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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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出村进城"上行安全服务规范
第 1 部分 加工流通环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孝感市食用农产品“出村进城”加工流通环节的安全服务原则、服务要求、服务内容
与流程和服务评价与改进等。
本文件适用于孝感市食用农产品“出村进城”上行工作中市、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服
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42/T 1540-2020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运营管理指南(试行)
DB42/T 2150-2023 散装食品销售作业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食用农产品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
注: 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食用农产品“出村进城”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from villages to cites
建立完善适应食用农产品销售的供应链体系、运营服务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依托新型网络等平台
和模式,扩大食用农产品销售范围,拓宽食用农产品销售渠道。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centralized trading market for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集中零售市场)。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founder of the centralized trading market for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提供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食用农产品销售 sales of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注: 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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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sellers of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通过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个人或者企业。
注: 既包括通过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入场销售者,也包括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食品
经营者。
农村物流综合服务站点 rural logistics integrated service site
在农村地区提供一站式物流服务的综合服务场所。
注: 农村物流综合服务站点包括镇级农村物流综合服务站和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
4 服务原则
服务农民原则
应把发展好、维护好农民利益作为农产品出村进城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完善利益分享机制,让
农民分享更多发展红利。
市场导向原则
应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营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用市
场化手段推动工程实施,以市场主体带动产业化运营,建立适应市场需求、灵活高效的农产品供应链体
系。
重心下沉原则
应以县为单位,以乡村为落脚点,推进工作落地实施。充分发挥基层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把资金、政策和工作力量下沉到基层,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销售服务前移到乡到村。
汇聚众力原则
应统筹利用“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已有工作基础,鼓励供销、邮政、电信等系统和各方社会
力量积极参与,多方协同、上下联动,推进农村站点以及基础设施、物流体系、网络平台等软碍件的共
建共享、互联互通。
5 服务要求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要求
5.1.1 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5.1.2 根据市场规模、食用农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情况,配备符合相关要求
的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5.1.3 结合市场实际,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
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5.1.4 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协议,列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和无法提
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5.1.5 设置检测室,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常态化开展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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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快检,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能够实现每月覆盖所有入场销售者。检测品种、
项目覆盖年度食用农产品高风险品种、项目以及民生工程建设涵盖的抽检项目;
5.1.6 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在作出
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5.1.7 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
行职责。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食用农产品零售单位要求
5.2.1 农村食品经营店要求
5.2.1.1 应满足“四有”标准:
——店面整洁卫生:保持店面整洁卫生,地面硬化、平坦防滑,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食品分类
分架、离墙离地、整齐码放。食品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
——证照全面公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在显著位置
统一悬挂食品安全公示牌并公示证照信息;按照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
目开展销售活动;
——票证管理规范:索取、保存并按月装订食品进货票据,逐批次查验食品合格证明,保存供货
商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或电子版;
——定期开展自查:定期对店面卫生、冷藏冷冻设备温度、待售和贮存食品质量等情况进行自查,
及时清理过期、变质、"三无"、假冒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运用"鄂食安”平台等方式做好
自查记录。对清查出的问题食品,及时下架并设置专区贮存。
注: 四有指有形象、有证照、有票据、有自查。
5.2.1.2 应满足“四化”(标准化、服务化、全域化、常态化)建设要求:
——全面复查评估,推进标准化建设;
——开展靶向帮扶,推行服务化监管;
——坚持循序渐进,推动全域化覆盖;
——强化风险防控,推广常态化排查。
注: 四化指标准化、服务化、全域化、常态化。
5.2.1.3 对店面条件差、经营者年龄偏大、管理经验不足等食用农产品零售单位,强化服务工作,安
排专人帮扶指导,查找问题原因,指导整改到位。
5.2.2 食用农产品寄递点要求
5.2.2.1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依法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
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5.2.2.2 依法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
实的,不得收寄;在收寄面单上对寄件人交寄的物品和内件品名等信息进行登记,寄件人拒绝提供内件
信息或者提供的内件信息与查验情况不符的,不得收寄。
5.2.3 农村合作社要求
应按规定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对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其他有关承诺达标合
格证违法违规行为,需及时通报所在地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5.2.4 食用农产品网络销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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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1 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超过 10 万元的(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
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
主体登记。
5.2.4.2 已获证经营者应当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未登记获证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
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
完成更新公示。
5.2.4.3 网络销售点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生产者或供货者出具的承诺达标证、自检合格证明
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食用农产品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
时间应不少于三年。
农产品加工小作坊要求
5.3.1 农产品加工小作坊应当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和《健康证》,
同时,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
健康证明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5.3.2 农产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和产品合格证明,建立进货台账。
5.3.3 农产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
5.3.4 农产品加工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
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报许可部门备案后,方可生产销售。
5.3.5 农产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包装和标签,标明食品名称、成分表或者
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5.3.6 农产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或者外置标签牌
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食用农产品销售要求
5.4.1 销售者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相关证明,按照载明事项开展销售活动。
5.4.2 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
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5.4.3 销售者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5.4.4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
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
5.4.5 销售者应当按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并如实记录和保存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销售者租赁仓库
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
5.4.6 销售者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
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
明文件。
5.4.7 销售者应当落实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按要求记录自查发现的
问题和整改等情况,并保存相关资料。
5.4.8 按照 DB42/T 1540-2020 和 DB42/T 2150-2023 的要求开展销售管理;对变质、超过保质期、被
污染、回收等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理措施,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
生产批号、处理日期、处理方式、处理人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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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服务内容与流程
服务内容
6.1.1 掌握底数
根据市邮政部门《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台账》,摸清农村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中提供寄递农产
品“出村进城”服务方式底数。核实公示或者以其他明显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地域、服务
时限、营业时间、资费标准、快件查询、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事项。
6.1.2 安全排查
结合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工作,按照“四有”标准全面排查农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引导
农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应用“鄂食安”平台记录食品安全自查情况,鼓励有条件的经营户开展赋码亮
码工作,通过溯源二维码展示产品信息。
6.1.3 专项抽检
组织对辖区内“出村进城”上行食用农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检,结合投诉举报问题线索,对存在重
点或区域风险隐患的产品适当增加抽检批次及频次。
服务流程
食用农产品“出村进城”上行安全加工流通环节服务流程见图1。
图1 食用农产品“出村进城”上行安全加工流通环节服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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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服务评价与改进
服务评价
7.1.1 应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7.1.2 根据评价主体不同,评价分为自我评价、服务对象评价和第三方评价,宜综合采用上述评价方
式。
7.1.3 自我评价应不低于每季度 1 次,可采用现场检查、监控、稽查、日常考核等方式进行。
7.1.4 服务对象评价应不低于每年 1 次,可采用现场满意度调查、互联网大数据采集等形式进行。
7.1.5 第三方评价由专业的的社会评价机构采用既定的评价方法,定期对运营管理服务进行专项或综
合评价。
服务改进
7.2.1 应定期对评价结果、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汇总归纳,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问题的原因,
明确改进目标、改进措施和改进时限。
7.2.2 应对改进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价,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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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
附 录 A
(规范性)
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要求
A.1 生产者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内容
A.1.1 承诺事项
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A.1.2 承诺依据
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作为承诺依据:
a) 质量安全控制符合要求;
b) 自行检测合格;
c) 委托检测合格。
A.1.3 基本信息
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包含以下信息:
a) 产品名称;
b) 重量或数量;
c) 产地(应具体到乡镇);
d) 生产者盖章或签名;
e) 联系方式;
f) 开具日期;
注: 基本信息在农产品包装标识上已标注的,承诺达标合格证上可不重复标注。
A.2 收购者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内容
A.2.1 承诺事项
已收取并保存该批次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不违规使用保鲜剂、防
腐剂、添加剂等;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A.2.2 承诺依据
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作为承诺依据:
a) 质量安全控制符合要求;
b) 自行检测合格;
c) 委托检测合格。
A.2.3 基本信息
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包含以下信息:
a) 产品名称;
b) 重量或数量;
c) 收购单位(个人)盖章或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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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联系方式;
e) 开具日期。
注: 基本信息在包装标识已标注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不重复标注。
A.3 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方式
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采取手工填写、打印等方式开具,也可将承诺达标合格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
溯标签等整合,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具。
A.4 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方式
带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以销售包装为单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以适当方式固定在包装表面。
散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实际交易批次为单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实行一批一证,随附农产品流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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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4]《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9号令)
[5]《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60号令)
[6]《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78号令)
[7]《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81号令)
[8]《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持续推进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市监办食流
函[2023]53号)
[9]《全省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工作指南》(鄂市监办食流函[2023]87号)
[10]《孝感市农村寄递物流助推农产品“出村进城”上行工作方案》(孝感政办函[2023]77号)
[11]《孝感市市食药安办关于加强农村寄递物流助推食用农产品“出村进城”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