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080.99 36
CCS A 16
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36/T 2087—2024
儿童福利机构入院离院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admission and discharge management of
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
2024 - 12 - 04 发布
2025 - 06 - 01 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6/T 2087—2024
目
次
前
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管理与制度 ........................................................................... 1
5 入院管理 ............................................................................. 2
5.1 基本要求 ......................................................................... 2
5.2 资料核验 ......................................................................... 2
5.3 儿童接收 ......................................................................... 3
5.4 入院手续 ......................................................................... 4
5.5 其他手续 ......................................................................... 4
5.6 建立档案 ......................................................................... 4
6 离院管理 ............................................................................. 5
6.1 基本要求 ......................................................................... 5
6.2 离院准备 ......................................................................... 5
6.3 资料核验 ......................................................................... 5
6.4 离院手续 ......................................................................... 6
6.5 档案封存 ......................................................................... 6
6.6 跟进服务 ......................................................................... 6
7 服务监督 ............................................................................. 6
附录 A (资料性) 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 ................................................7
附录 B (资料性) 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 ............................................8
附录 C (资料性) 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 ..................................9
附录 D (资料性) 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情况报告 .............................................10
附录 E (资料性)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 ...................................11
附录 F (资料性) 拓展服务申请表 .......................................................12
附录 G (资料性) 儿童入院登记审批表(A) ..............................................14
附录 H (资料性) 儿童入院登记审批表(B) ..............................................17
附录 I (资料性) 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证明 .......................................20
附录 J (资料性) 打拐解救儿童送还通知书 ...............................................21
附录 K (资料性)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恢复监护能力情况报告 .................................22
附录 L (资料性) 成年安置评估表 .......................................................23
I
DB36/T 2087—2024
附录 M (资料性) 成年安置审批表 .......................................................24
附录 N (资料性) 儿童离院审批表 .......................................................25
附录 O (资料性) 代养关系解除确认书 ...................................................26
附录 P (资料性) 儿童离院确认书 .......................................................27
参 考 文 献 ........................................................................... 28
II
DB36/T 2087—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赣州市儿童福利院、北京春晖博爱公益基金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丰、罗达、钟晓川、伍雨洁、蔡雅娟、张晓、胡群华。
III
DB36/T 2087—2024
儿童福利机构入院离院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入院离院的管理与制度、入院管理、离院管理、服务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民政部门主管的儿童福利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3 DB36/T 1536 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DB36/T 1910 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实施规程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儿童福利机构 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
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儿童福利机构
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3.2
入院
admission
儿童福利机构依法接收符合收留抚养条件的儿童,使其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生活,并办理完成相关
手续的过程。
3.3
离院
discharge
儿童福利机构为符合离院情形的收留抚养儿童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的过程。
4 管理与制度
4.1 儿童福利机构应制定和完善儿童入院的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儿童入院工作流程;
——儿童入院资料审核制度;
1
DB36/T 2087—2024
——隔离区管理制度;
——儿童姓名规范;
——儿童信息保密制度;
——儿童档案建立与归集制度等。
4.2
儿童福利机构应制定和完善儿童离院的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儿童离院工作流程;
——儿童离院资料审核制度;
——成年安置评估办法;
——儿童死亡管理制度等。
4.3
儿童福利机构应明确参与儿童入院离院工作的部门和人员的分工与责任,由社会工作部门牵头组
织,各职能部门协同合作,有序开展儿童入院离院工作。
5 入院管理
5.1 基本要求
5.1.1 儿童福利机构应收留抚养如下类别的儿童:
a) 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b) 父母死亡或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c) 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d) 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
e) 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
f) 需要集中供养的未满 18 周岁的特困人员。
5.1.2 儿童福利机构可以接受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区/县民政部门的委托,收留抚养民政部门承
担临时监护责任的儿童。
5.1.3
儿童福利机构可以接收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同意的、符合拓展服务要求的困境儿童。
5.1.4
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儿童时,应核验能够认定儿童身份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必要时,可先行或同
步进行儿童接收。
5.2 资料核验
5.2.1 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儿童福利机构应核验由公安机关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由公安机关移送的被遗弃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核验移送人员的身份信息(留档警官证复印
件)、《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格式参见附录 A),并与公安机关签订临时代养协议;
——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移送的流浪儿童,应核验 DNA 对比结果、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
布的寻亲公告。寻亲时间未满 3 个月的,儿童福利机构应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临时
代养协议;
——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的打拐解救儿童,应收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
书》(格式参见附录 B);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移送的寻亲时间满 1 个月的打拐解救儿
童,应收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格式参见附录
C)、DNA 对比结果、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
5.2.2
父母死亡、宣告失踪、或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2
DB36/T 2087—2024
儿童福利机构应核验由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父母亲的情况证明,包括: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失踪的法律文书;《父母没有监护能力
情况报告》(格式参见附录 D)及相关的佐证资料;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格式参见附录 E)及相关的佐证资料。
5.2.3
其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
儿童福利机构应根据儿童的类别核验相应资料:
——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应核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儿童的身份证明材
料;
——法律规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应核验儿童身份认定材料、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区/县民政部门委托儿童福利机构代养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核
验儿童身份认定材料;
——需要集中供养的未满 18 周岁的特困人员,应核验身份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5.2.4
拓展服务的儿童
儿童福利机构拓展服务的困境儿童,应核验儿童身份证明材料和《拓展服务申请表》(格式参见
附录F)。
5.3 儿童接收
5.3.1 接收登记
5.3.1.1 儿童入院时,儿童福利机构应安排社会工作者、医务人员和护理人员等共同接收。
——社会工作者应按照 DB36/T 1910 的要求,陪同、安抚儿童,并填写《儿童入院信息登记表》;
——医务人员应对儿童进行初步健康检查,了解儿童接种疫苗情况,记录疑似疾病和残障征象,
确定后续体检是否需要进行专项检查或鉴定;
——护理人员应为儿童入住做好生活和照料方面的准备工作。
5.3.1.2
社会工作者应对入院儿童采集照片信息,包括证件照、全身照及残疾部位或疾病部位照片等;
对随同儿童移送的捡拾时穿着衣物和重要物品,应进行拍照登记。
5.3.1.3 应采集移送人员与儿童的合照,要求人像清晰。
5.3.2 体检与隔离
5.3.2.1 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儿童后,应当及时送入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确实无法送医疗
机构的,应当先行隔离照料。
5.3.2.2
入院体检应按照 DB36/T 1536 中对儿童入院安全的相关要求执行。若有疾病,应及时救治。
5.3.2.3
儿童体检后应隔离观察不少于 7 天。发现儿童患有传染病或出现其他需要隔离照料的情形,
应遵医嘱入院治疗或进行隔离护理。
5.3.2.4 隔离区应安排专门的护理人员提供照料,并做好用品器具的消毒管理。
5.3.3 安置评估
隔离期满后,社会工作者应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依据DB36/T 1910 的要求对儿童进行需求评估,
制定个性化的养育方案。
3
DB36/T 2087—2024
5.4 入院手续
5.4.1 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5.4.1.1 报备
在接收儿童后,儿童福利机构应立即向主管民政部门提交儿童的情况说明,进行报备。
5.4.1.2
寻亲公告
儿童福利机构应于24小时内在市(地区)级以上报纸、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等发布儿
童寻亲公告,公告期应不少于60天,并在7天内完成儿童DNA采集。
5.4.1.3
审批
儿童福利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填写《儿童入院登记审批表(A)》(格式参见附录G),并报主
管部门审批。
——被遗弃儿童在寻亲公告满 60 天后报批;
——打拐解救儿童在寻亲公告满 30 天后报批;
——流浪儿童在 3 个月未查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后报批。
5.4.2
其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
5.4.2.1
在儿童身份核实准确、资料完备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填写《儿童入院登记审批表(B)》
(格式参见附录 H),报主管部门审批。
5.4.2.2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区/县民政部门委托儿童福利机构代养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与
移送机构/部门签订代养及委托监护协议。
5.4.3
拓展服务的儿童
儿童福利机构应签署《拓展服务申请表》的意见,报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与申请方签订拓展服
务协议。
5.5 其他手续
5.5.1 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根据儿童的需要、依据相关规定为其办理户籍、
学籍、身份证件、残疾证明、社会保险等手续。
——应为没有姓名或姓名不详的儿童取名,为儿童取名应遵循一定的规范;
——打拐解救儿童在发布寻亲公告满 30 天后、被遗弃儿童在发布寻亲公告满 60 天后、流浪儿童
2 年后仍未查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可为其办理户籍登记。
5.5.2
打拐解救儿童入院满 12 个月后,应由公安机关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证明》
(格式参见附录 I)。儿童福利机构收到证明后,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儿童,应当及时进行国内送养。
5.6 建立档案
5.6.1 应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为每名收留抚养儿童建立档案,并将相关资料和文件归档,包括但
不限于:
——资料核验中涉及的全部文件资料;
——儿童接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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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2087—2024
——入院手续和其他手续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全部文件资料;
——儿童户籍、社保卡、学籍、残疾证明、疫苗接种证等相关文件资料。
5.6.2 应按规定将收留抚养儿童的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6 离院管理
6.1 基本要求
6.1.1 儿童福利机构应为符合如下情形的儿童办理离院手续:
a) 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现;
b) 儿童父母恢复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c) 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恢复监护资格;
d) 儿童被依法收养;
e) 代养及委托监护协议期满或解除委托协议;
f) 其他应当离院的情形。
6.1.2 对于年满 18 周岁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成年安置评估,“一人一案”
制定安置方案,并报主管民政部门审批。
——成年安置评估应在儿童年满 18 周岁前 6 个月内完成;
——仍在校就读的安置对象,待其毕业、退学等不再就读后 1 个月内进行评估;
——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安置对象,应协助进行城镇特困人员救助申报程序。
6.2
离院准备
6.2.1
社会工作者应依照 DB36/T 1910 的要求办理结案,提供相关服务,并填写《结案记录表》。
6.2.2
社会工作者应对离院儿童进行身心健康评估,必要时安排专业心理辅导人员对儿童进行疏导,
缓解焦虑情绪,帮助儿童做好离院准备,以积极的心态开启新生活。同时,社会工作者应与接收单位
或个人密切沟通,为儿童顺利过渡和稳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6.3
资料核验
6.3.1
对于符合 6.1.1 a)至 c)情形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核验下
列资料:
——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包括:《打拐解救儿童送还通知书》(格式参见附录 J),儿童
确属于走失、被盗抢或者被拐骗的结案证明;
——监护人资格证明。包括: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恢复监
护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儿童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父母或其他
监护人恢复监护能力情况报告》(格式参见附录 K),或者其他依法获得监护资格人的相关
佐证资料,亲子鉴定报告;
——监护人身份证明。包括:父母、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3.2
对于被收养的儿童,应审核收养登记证明;对于代养及委托监护协议期满或解除协议的儿童,
应核验代养及委托监护协议书,或者解除委托协议的相关资料。
6.3.3
对于年满 18 周岁的孤儿,应核验《成年安置评估表》、《成年安置审批表》(格式参见附录
L、M)。
6.3.4
对于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及时向主管民政部门提交情况报告,并依法取
得负责救治或者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者由公安部门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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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
6.4 离院手续
6.4.1 儿童福利机构应填写《儿童离院审批表》(格式参见附录 N),并提交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审
批通过后可办理离院;对于委托代养的儿童,还应与原委托机构签订《代养关系解除确认书》(格式
参见附录 O)。
6.4.2
儿童离院时应填写《离院确认书》(格式参见附录 P),可带走儿童的证件、证书等个人物品。
——对于符合 6.1.1 e)情形的儿童,应移交能够反映儿童的生活、医疗、康复、教育情况的资
料与记录;
——对于符合 6.1.1 a)至 c)、f)情形的儿童,可根据对方意愿移交儿童相关档案。
6.4.3
对年满 18 周岁的孤儿审批确定进行社会化安置和照料安置的,儿童福利机构应根据成年安置
方案完成相关交接手续。
6.4.4
对死亡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做好如下工作:
——儿童有监护人的,应通知监护人,并协助监护人做好后事处理工作,清点交接寄存物品;
——对于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应依法做好遗体处理等工作,并妥善保存死亡证明、火化证
明、骨灰安放(葬)的相关证明材料。
6.4.5
若有需要,儿童福利机构应协助办理儿童户口迁移手续;对于养育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儿童,应及时申报注销户籍。
6.5 档案封存
6.5.1 儿童福利机构应及时整理儿童离院的相关资料,归集存档后对档案进行封存,并及时更新全国
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的数据。
6.5.2
儿童福利机构应定期对封存档案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档案完好、封存状态正常稳定。若发现问
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修复处理,以保障档案安全妥善保存。
6.6 跟进服务
6.6.1 儿童福利机构的社会工作者应依照 DB36/T 1910 的规定对离院儿童进行回访,发现问题及时向
相关部门反映。
6.6.2
对已经进行社会化安置,但经评估确实无法融入社会生活的安置对象,儿童福利机构应及时报
告做出社会化安置批复的民政部门,申请重新安置。
7
服务监督
7.1
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儿童入院离院服务工作应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7.2
儿童福利机构应积极与公安、卫生等部门沟通协作,共同做好儿童入院离院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7.3
儿童福利机构应每年对儿童入院离院服务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与评估,不断完善服务和管理。
7.4
主管民政部门可根据需要,邀请第三方机构对儿童福利机构的入院离院工作开展评估,及对儿童
及其监护人、相关工作人员等进行满意度调查。儿童福利机构应根据调查结果有针对性地改进服务,
提高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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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资料性)
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
表A.1给出了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的样式。
表 A.1 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
编号: 年 号
年 月 日 时, (捡拾人
姓名、单位)来我处报案,称在 ,年龄(约)为 (何处)捡拾弃婴
(儿) 名,性别 ,其他信息、身体特征及携带物品:
.
.
.
。公安部门经多方查找,未能找到其亲生父母。
特此证明。
出警人姓名:
警 号:
身份证号码:
出警人姓名: .
.
警 号:
.
身份证号码:
出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证明必须由捡拾地所在公安机关出具,并加盖公章,编号由儿童福利机构编定并填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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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资料性)
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
表B.1给出了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的样式。
表 B.1 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
编号: 年 号
(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和民政部、公安
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将打拐解
救儿童 (姓名), (性别), (年龄),
.
(身高、体重等特征)送你单位临时照料。
公安机关(盖章)
公安机关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 日
民政部门经办人: ,联系电话: .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公安、民政各执一份。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在名称处盖章。
8
DB36/T 2087—2024
附录 C
(资料性)
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
表C.1给出了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的样式。
表 C.1 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
编号: 年 号
(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
我局/分局(所)以 年 号《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送你单位
临时照料的儿童,经排查,暂时未查找到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特此证明。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公安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证明一式两份,公安、民政各执一份。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在名称处盖章。
9
DB36/T 2087—2024
附录 D
(资料性)
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情况报告
表D.1给出了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情况报告的样式。
表 D.1 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情况报告
民政局:
(儿童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经综合考查身体健康状况、精神状况等因素认定:
儿童父亲 ,联系电话: (姓名、身份证号),没有监护能力;
儿童母亲 (姓名、身份证号),没有监护能力。
经办人: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注:父母无监护能力的相关佐证材料附后。
10
DB36/T 2087—2024
附录 E
(资料性)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
表E.1给出了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的样式。
表 E.1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
民政局:
(儿童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父亲
(姓名,身份证号),□死亡 □失踪/不详 □无监护能力;母亲
(姓名,身份证号),□死亡 □失踪/不详 □无监护能力。
该儿童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为(以下两种情形根据实际情况打√,选择其一):
□ 经与公安部门核实,该儿童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同时,没有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
或组织提出愿意担任该儿童的监护人。
□ 经综合考虑身体健康状况、精神状况、以及与儿童在生活中的联系状况等因素,认定儿童的祖
父/母 (姓名,身份证号)、外祖父/母 (姓名,
身份证号)、兄 (姓名,身份证号)、姐 (姓名,
身份证号),均没有监护能力。
基于以上情形认定,该儿童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特此证明。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注:上述相关人员情况的佐证材料附后。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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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F
(资料性)
拓展服务申请表
表F.1给出了拓展服务申请表的样式。
表 F.1 拓展服务申请表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性别 一寸 免冠照
年龄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残疾类别与 级别 残疾 级 残疾证号
申请人类别 □残疾散居孤儿 □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监护缺失儿童
□低保家庭残疾儿童 □纳入返贫监测范围家庭残疾儿童
□特困供养家庭残疾儿童 □其他( )
自理能力 □完全自理 □部分自理 □不能自理
教育情况
监 护 人 基 本 情 况 监护人(一)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婚姻状况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监护人(二)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婚姻状况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监护单位(三)
监护单位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申请说明(附证明材料)
儿童及家庭情况说明: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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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盖 章 日
月
儿童福利机构评估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盖 章 日
月
市级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盖 章 日
月
13
DB36/T 2087—2024
附录 G
(资料性)
儿童入院登记审批表(A)
表G.1给出了儿童入院登记审批表(A)的样式。
表 G.1 儿童入院登记审批表(A)
填表说明:
一、此表用于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二、儿童照片使用入院初期的1寸免冠彩色照片。
三、“儿童手/脚印”一栏中,3岁以下儿童按脚印,3岁以上(含3岁)儿童按手印。
四、此表使用A4纸打印。
儿童姓名 曾用名 一寸 免冠照
性别 出生日期
移交人/单位
入院情形 □ 被遗弃儿童 □ 打拐解救儿童 □ 流浪乞讨儿童
□ 其他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相关部门 出具证明粘贴
14
DB36/T 2087—2024
儿童福利机构 接收经过 儿童福利机构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入院体检 情况 市级医院医生或福利机构医生(签名): 年 月 日
儿童福利 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盖 章 日
月
主管民政部门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盖 章 日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