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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2/T 1861-2024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与服务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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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05 17: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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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52/T 1861-2024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与服务规范 ICS 03.080.01
CCS A 12 52

州 省 地 方 标 准
DB52/T 1861—2024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与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s management and service
2024 - 12 - 13 发布
2025 - 04 - 01 实施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2/T 1861—2024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管理要求 ........................................................................... 3
5 服务要求 .......................................................................... 10
6 评价与改进 ........................................................................ 16
附录 A(规范性) 入院儿童材料 ........................................................ 17
参考文献 ............................................................................. 18
I
DB52/T 1861—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贵州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贵州省标准化院、贵州省百年民生事
业发展研究院、贵州人民武装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吉兵、余丽红、杨焱、夏从敏、沈浩、向辉、肖成丹、马静、李良懿、梁志、
胡滔、伍官灵、陈卓、隋国辉、蔡山彤、翟桐。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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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机构管理与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管理与服务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服务要求、评价与改进等。
本文件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与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T 15566.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则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 2730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餐饮业要求
GB/T 31178 儿童青少年发育水平的综合评价
GB/T 31725 早期教育服务规范
GB/T 33530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规范
GB/T 36733 服务质量评价通则
GB/T 42771 儿童福利机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T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MZ 010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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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Z/T 122 家庭寄养评估
MZ/T 167 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MZ/T 208 儿童福利机构日常生活照料操作规程
MZ/T 209 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服务规范
JGJ 76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WS/T 456 学龄儿童青少年营养不良筛查
WS/T 512 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
建标145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建标156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国卫疾控发[2021]10号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
民发[2012]53号 儿童福利机构设备配置标准(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儿童福利机构
民政部门设立的,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主要收留抚养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
的机构。
[来源:GB/T 42194-2022,3.1,有修改]
3.2
儿童护理员
从事儿童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并协助专业人员对儿童进行康复、教育、保健服务的人员。
3.3
特殊教育
根据特殊儿童的身心特点和教育需要,采用一般或特殊的教学方法或手段,最大限度地开发儿童的
潜能,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具有良好品德、增强适应能力的一种教育。
[来源:MZ/T 209-2024,3.2,有修改]
3.4
社会工作服务
社会工作者秉持儿童权利理念,针对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以下简称“儿童”)的多样化
和个性化需求,运用儿童社会工作理论知识和方法技巧,帮助儿童发挥最大潜能、实现最大利益而开展
的工作。
[来源:MZ/T 167-2021,3.1]
3.5
特殊教师
具有教育资质,经过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康复培训后从事儿童特殊教育工作的人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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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康复治疗师
经过康复治疗专业技术学习,取得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可的从事物理疗法、作业疗法、语
言疗法、康复工程、传统康复等工作的人员。
3.7
社会工作者
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儿童福利机构内专门从事儿童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
[来源:GB/T 42194-2022,3.3,有修改]
3.8
类家庭
由儿童福利机构组建,类似于家庭养育,模拟家长和儿童组成的临时生活单元。
4 管理要求
4.1 机构
4.1.1 儿童福利机构应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1.2 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主要收留抚养区域内符合集中养育条件的儿童,包括但不限于不适合由县
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儿童,存在智力、肢体、言语、精神、视力、听力等残疾或功能障碍的儿童,以
及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儿童等。
4.1.3 县级儿童福利机构主要收留抚养本地符合集中养育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健康儿童。
4.1.4 提供以下服务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
b) 提供就餐服务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c) 提供早期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服务的,应取得《办学许可证》或依托当地具备相应资
质的学校在机构内设置特教班;
d) 提供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的,应纳
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
4.2 制度
4.2.1 通用制度
应建立管理机制和制度,内容包括:
a) 物质和设备管理制度:物资采购管理、捐赠资金及物品管理、儿童财物管理、出入库管、设
施设备管理维护、医疗废物管理等;
b) 财务和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
c) 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儿童人身安全保护、应急预案演练、
突发事件舆情管理和报告、风险防控等;
d) 服务管理制度:每日巡诊查房和 24 小时健康观测、传染病防治、儿童隔离管理、服务质量管
理、投诉管理、满意度评价、交接班、来访接待、外包服务管理等;
e) 人员管理制度:员工劳动保护、人员培训、志愿者登记管理、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
f) 综合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办公管理、印章管理、合同管理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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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专用制度
4.2.2.1 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4.2.2.2 院内开展特殊教育的,应建立特殊教育管理制度。
4.3
人员
4.3.1 基本要求
4.3.1.1 应每年定期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当存在违法犯罪记录
时,应及时解聘。
4.3.1.2 儿童护理员应熟知每位儿童的姓名、个人生活照料的重点。
4.3.1.3 医疗卫生人员、康复治疗师应熟知儿童疾病(残疾)情况或药品治疗情况。
4.3.1.4 心理咨询师应熟知儿童精神心理。
4.3.2 资质与配置
4.3.2.1 应根据养育的儿童数量、健康等情况配备与服务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儿
童护理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4.3.2.2 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
4.3.2.3 教师(含特教教师)、医疗卫生人员、社会工作者、康复治疗师、心理咨询师、营养师等,
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资格证书。
4.3.2.4 工勤技能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3.2.5 儿童护理员应持有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孤残儿童护理员、保育员、育婴师等职业资格证书或
专项能力证书。儿童护理员配备不低于残疾(重病)儿童和 0~3 周岁婴幼儿 1:2、健康儿童 1:6 的比
例。
4.3.2.6 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与儿童护理员应不少于机构工作人员总数的 65%;县级儿
童福利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与儿童护理员应不少于机构工作人员总数的 40%。
4.3.2.7 应至少配置 1 名具有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工作者。应配置 1 名取得社
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并具有社工督导经验的专职或兼职社工督导。
4.3.2.8 每个儿童福利机构应至少配备 1 名医师和 1 名护士,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可外聘兼职。
4.3.3 人员培训
4.3.3.1 应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开展相应岗前培训。
4.3.3.2 应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培训,内容包括机构管理、道德、消防安全、医疗卫生、
特种设备安全、食药品安全、护理知识、疫情防控等。
4.4
环境与布局
4.4.1 环境
4.4.1.1 建设面积和功能面积应符合建标 145 的要求。
4.4.1.2 建筑防火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
4.4.1.3 室内外灯光照明应符合 GB/T 50034 的要求。
4.4.1.4 室内应配置空气温度调节设施,空气质量应符合 GB/T 18883 的要求。
4.4.1.5 室内噪音应符合 GB 3096 中 0 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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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功能用房布局
4.4.2.1 功能用房的设置应满足养育、医疗、教育、康复、社会工作、安置服务需要,宜配置如下:
a) 生活用房:包括儿童居室、盥洗室、类家庭起居室、配餐/配奶室、餐厅、厨房、理发室等;
b) 医疗用房:包括检查室、诊疗室、急救室、药房、计划免疫室、化验室、隔离观察室、病房、
消毒室、医护办公室、营养治疗室等;
c) 康复用房:包括引导训练室、认知训练室、感觉统合室、大运动训练室、作业疗法室、物理
治疗室、言语治疗室、情景治疗室、聋儿语训室、自闭症康复室、智障儿童康复室、水疗室
等;
d) 教育和技能培训用房:包括教室、图书阅览室、书画室、计算机室、手工室、技能培训室等;
e) 文体活动用房:包括音乐室、舞蹈室、美术室、室内体育室、文艺活动室等;
f) 社会工作用房:包括个案工作室、小组工作室等;
g) 心理疏导室:包括心理辅导室、宣泄室等;
h) 办公用房:包括服务接待室、值班室、办公室、会议室、财务室、档案室、文印室、多功能
厅等;
i) 附属用房:包括门卫室、配电室、消防控制室、监控室、洗衣房、公共浴室、公共卫生间、
库房、车库、垃圾暂存用房等;
j) 工作人员生活用房:包括职工宿舍、职工餐厅、职工活动室等。
4.4.2.2 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至少应设置以下功能用房:
a) 适合婴幼儿、学龄前、学龄期、类家庭式养育、残障未成年人等不同养育需求的儿童居室和
盥洗室;
b) 配餐室、配奶室、厨房、餐厅、理发室;
c) 基本医疗检查和简单治疗功能的检查室、诊疗室、药房、隔离观察室、消毒室、医护办公室;
d) 引导训练室、认知训练室、感觉统合室、大运动训练室、作业疗法室、物理治疗室、言语治
疗室等基本康复训练用房,有条件的至少设置聋儿语训室、自闭症康复室、智障儿童康复室、
水疗室之一;
e) 应按照未成年人年龄和能力分别设置用于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教室及图书阅览
室、计算机室、手工室、技能培训室;
f) 室内体育室、文艺活动室;
g) 心理辅导室和个案工作室;
h) 配备有相应生活和医疗设施设备的隔离观察室;
i) 必要的服务接待室、值班室、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等行政办公用房;
j) 门卫室、配电室、消防控制室、监控室、洗衣房、公共浴室、公共卫生间、库房等附属用房;
k) 职工餐厅、职工活动室等工作人员生活用房。
4.4.2.3 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至少应设置以下功能用房:
a) 按照性别分区设置儿童居室和盥洗室;
b) 厨房、餐厅;
c) 图书阅览室、教室、技能培训室、计算机室、室内体育室、文艺活动室;
d) 心理辅导室和个案工作室;
e) 配备有相应生活和医疗设施设备的隔离观察室;
f) 服务接待室、值班室、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等必要的行政办公用房;
g) 门卫室、配电室、消防控制室、监控室、洗衣房、公共浴室、公共卫生间、库房等附属用房。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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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设施设备
4.5.1 基本要求
4.5.1.1 建筑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
护栏杆。
4.5.1.2 消防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 GB 50016、GB 50116、GB 50140、GB 55036、GB 50974、GB 50084、
GB 51251 的相关规定,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5.1.3 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机构所有出入口和儿童活动区域,视频监控记录保存 3 个月及以上。
4.5.1.4 室外运动场地应兼作应急避难疏散场地。
4.5.1.5 应配备有升降国旗的设施设备。
4.5.1.6 功能用房的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建标 145 、《儿童福利机构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的规定。
4.5.1.7 儿童居室应配置符合儿童使用的床、桌椅、储存柜等基本生活家具和用品,室内家具设备应
无尖凸出部分,应对有特殊需求儿童加装床档等保护措施,应内设适合儿童使用的卫生间和设施设备。
4.5.1.8 儿童用房应有良好的日照与自然通风,教育和文体活动用房及半数以上的儿童居室应保证冬
至日照不少于 2 h。应采用安全型插座,未采用安全型插座时安装高度不应低于 1.8 m,插座回路与照
明回路应分开设置,插座回路应配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4.5.1.9 儿童使用的通道、卫生间和浴室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4.5.1.10 厨房应设置操作间、清洗池、贮藏室,并符合 GB/T 27306 的要求。
4.5.1.11 洗衣房应布局合理,洁污分开,通风良好,设有洗涤、消毒、烘干晾晒、整理区域,配有相
应设施设备。
4.5.1.12 内设医疗机构的应设置医废暂存设施设备。
4.5.1.13 技能培训室宜配置烘焙、家政技能培训、手工艺培训、洗车、种植、养殖等设施设备。
4.5.1.14 宜配备适幼适残智能化设施设备。
4.5.2 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
4.5.2.1 二层以上的儿童用房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专用坡道,通道(路)、电梯、楼梯、平台、房间、
洗手间、席位、盲文标识和音响提示以通讯等无障碍设计应符合 GB 50763 的规定。
4.5.2.2 儿童居室、盥洗室应根据儿童的年龄、性别和身体状况分别设置。
4.5.2.3 儿童生活用房、文体活动用房应采用暖色调、有弹性的地面,方柱、内墙的阳角、室内家具
应钝化处理。
4.5.2.4 应配置类家庭养育生活设施设备,起居室宜设置生活、学习、休闲等功能区域。
4.5.2.5 内设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班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建标 156 和 JGJ 76 的相关要求。
4.5.2.6 应设置室外多功能运动场。
4.5.2.7 宜内设医疗机构,并配备医疗服务设施设备。
4.5.3 县级儿童福利机构
4.5.3.1 儿童居室、盥洗室应按照儿童性别分区设置。
4.5.3.2 应设置室外运动场地,并配置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设施设备。
4.6
标志标识
4.6.1 机构外应设置明显的机构名称标识,机构内应设有功能用房标识、通行导向标识、应急导向标
识、安全警示标识、无障碍标识。
4.6.2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符合 GB/T 10001.1 的要求,导向标识应符合 GB/T 15566.1 的要求,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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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应按 GB 13495.1 和 GB 15630 的规定设置,安全标识应符合 GB 2894 的要求,无障碍标识应符合
GB/T 10001.9 的要求。
4.6.3 应设有应急导向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出口标志、疏散路线标志、消防和应急设备位置标志、
楼层平面疏散指示图、儿童居室,集中活动室应设置平面疏散示意图等。设有通行导向标识,包括但不
限于人行和车行导向标志、楼梯/电梯导向标志、楼层号等。
4.6.4 标志标识应信息准确无误,具有一致性、连续性和显著性。
4.7
安全管理
4.7.1 基本要求
4.7.1.1 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开展安全管理。
4.7.1.2 应建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管理人员,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担任安全责任人,
明确相关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工作
流程及要求。
4.7.1.3 应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相关方针、政策、法律,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及儿童开展
安全培训及相关应急演练。
4.7.1.4 应对儿童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4.7.1.5 应对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进行建设、维护和管理,采用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的防控
措施。
4.7.2 环境场所
4.7.2.1 户外设备、娱乐设施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4.7.2.2 在有危险因素的场所、位置和相关设备设施上设置相应安全标志。
4.7.2.3 做好重点区域的巡查巡视。
4.7.2.4 监控机房应有专人 24 h 值守。
4.7.3 出行交通
4.7.3.1 应对出入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儿童外出应明确出行安全责任。
4.7.3.2 配有校车的,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4.7.4 服务安全
4.7.4.1 应按照相关服务标准规范开展服务。
4.7.4.2 服务过程中应关注儿童身体状况和情绪变化,发现异常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
4.7.5 消防安全
4.7.5.1 应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4.7.5.2 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担任消
防安全责任人,明确相关部门及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生产职责、
权限、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及要求。
4.7.5.3 应开展每日防火巡查、每月防火检查,节假日加大安全巡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
处理,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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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4 每日防火巡查应安排专人进行,做好巡查记录,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a)
有无玩火、违规吸烟和违章动用明火现象,使用蚊香、蜡烛、煤炉时是否落实防护措施;
b)
有无违规用电,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热器具;
c)
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被遮挡、损坏;
d)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
e)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值守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f)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4.7.5.5 每月防火检查应组织各部门负责人至少进行一次,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
应及时督促整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a)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b)
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实,是否发现并及时消除隐患;
c)
护理人员、保安、电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
d)
起居室、疗养室、病房、活动室、厨房等重点部位防火工作落实情况;
e)
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f)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管理情况;
g)
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定期检查情况,电气线路是否采取穿管等
保护措施;
h)
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情况;
i)
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4.7.5.6 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人员应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每日 24 h 专人值班制
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在值班时间不应脱岗、擅离职守。
4.7.5.7 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负责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
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4.7.5.8 工作人员应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4.7.6 食品安全
4.7.6.1 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事餐饮的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4.7.6.2 应按照儿童的年龄阶段和身体发育情况制作食品。
4.7.6.3 应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订购餐食及预包装食品,并按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4.7.6.4 食品(材)的采购、验收、加工、制作、配送等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
求。
4.7.6.5 食品留样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每日进行菜品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
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 125 g,并在专用盒上标注品名、时间、餐别、采样人,
同 时将留样盒放置于 0 ℃~4 ℃冰箱内,储存时间不少于 48 h。
4.7.6.6 应选用新鲜、无变质、无毒、无害食品,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及时处理。
4.7.6.7 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4.7.6.8 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应进入机构内食堂加工间及食品存放间。
4.7.6.9 食品储存应做到成品与半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开,食品储存柜张贴标志。
4.7.6.10 生食砧板与熟砧板分开摆放,并张贴标志。
4.7.7 院感防控
4.7.7.1 应专人负责院内感染控制,进行感染监测与报告。
4.7.7.2 内设医疗机构的院感控制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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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档案管理
4.8.1 应设置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4.8.2 应对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儿童档案、文书档案、工程与设施设备档案、人事档案、会计
档案、声像实物档案、消防安全档案等分类管理。
4.8.3 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参照《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档案应真实、完整、安
全和有效,不应私自抽取卷内文件、修改文件。
4.8.4 对反映儿童入院、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寄养、送养、死亡、离院等的文件材
料应及时归档,包括工作中形成的纸质载体和特殊载体材料。
4.8.5 应开展传统载体业务档案数字化工作,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应符合 GB/T 18894 的要
求。
4.8.6 不应泄露儿童档案信息,查阅、借阅档案应办理相关手续。
4.9
服务管理
4.9.1 对于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均应制定相对应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
4.9.2 部门负责人应每周对儿童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教育、康复、社会工作、安置服务的开展情况
进行检查及记录,机构负责人应每月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9.3 有外包服务的,应对外包服务商资质进行审核,并对其服务能力进行评估,外包服务商应符合
GB/T 33530 的规定。
4.10
卫生管理
4.10.1 应设立负责环境管理的部门,由专人负责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
4.10.2 应保持儿童居室、各类功能服务用房、公共区域的干净整洁。
4.10.3 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应按照 GB/T 19095 的规定进行。
4.10.4 不应在儿童活动区域内吸烟。
4.10.5 各种家具、器具、玩具应摆放整齐,定期消毒。
4.10.6 定期对机构内绿化植物进行修剪、养护。
4.10.7 应每年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苍蝇、蚊子、老鼠、蟑螂消杀。
4.11
财务管理
4.11.1 应按照规定使用经费,建立使用台账。
4.11.2 儿童基本生活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应用于儿童伙食费、医疗费、教育费、被服费、日用
品费、杂费等,不应挤占挪用、截留克扣、骗取套取,其中儿童伙食费与员工伙食费应分开核算。
4.11.3 应建立养育儿童数量变动情况统计台账,核准养育儿童人数、准确核算经费。
4.11.4 应按捐赠方意愿和相关规定使用受赠资金,并建立台账。
4.11.5 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4.12
物资管理
4.12.1 应定期制定物资采购计划和预算。
4.12.2 物资入库时应有 2 人以上人员进行验收,查验合格后入库,并进行物资种类、数量、规格等登
记。
4.12.3 物资放发时应建立台账,对物资种类、数量、规格、用途等进行登记。
4.12.4 应保持帐物相符,及时清理库房内过期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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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5 应对捐赠物品进行出入库登记,按捐赠方意愿和相关规定使用受赠物品。
4.12.6 内设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和药品的管理应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进行。
4.13
儿童财物管理
4.13.1 应登记并妥善保管儿童入院时随身携带的能够标识其身份或具有纪念价值的物品,离开机构时
予以交还。
4.13.2 应根据儿童的年龄、自理能力情况,为儿童定期发放零花钱、必要的生活用品和换季衣物。
4.13.3 宜对儿童因低龄、身心残障等原因不能使用零花钱的,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其代管零花钱,
资金使用接受监督。
4.13.4 儿童离院后及时清理其银行卡和存折。
4.14
宣传管理
4.14.1 宣传应保护儿童利益,不泄露儿童相关信息。
4.14.2 宣传内容应真实,不应虚假和夸大。
5 服务要求
5.1
入院服务
5.1.1 入院儿童类别
5.1.1.1 儿童福利机构应收留抚养下列儿童:
a) 无法查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儿童,包括:
1) 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被遗弃儿童;
2) 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
3) 超出 3 个月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乞讨儿童。
b) 父母死亡或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c) 需要收留抚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d) 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e) 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
f) 法律规定应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
5.1.1.2 儿童福利机构宜收留抚养下列儿童:
a) 需要集中供养的未满 18 周岁的特困人员;
b) 接受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委托,由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儿童。
5.1.2 入院流程
5.1.2.1 资料审核
接收儿童入院时,应根据入院儿童的类别分别收集并审核弃婴(儿)捡拾证明、报案证明等相关资
料,检查儿童随身携带物品,入院儿童材料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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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 体检
接收儿童后,应及时送至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传染病检查。暂时无法送医疗机构的,应先
行隔离照料。发现儿童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精神障碍患者时,按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处理。
5.1.2.3 隔离
新入院儿童应入住儿童福利机构内设的隔离观察室,隔离观察时间应不少于7 d,传染性疾病的隔
离观察时间应按当地传染性疾病防治要求执行。
5.1.2.4 发布寻亲公告
属于被遗弃儿童、打拐解救儿童及其他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的,按照《儿童福利机构
管理办法》发布寻亲公告,并及时联系公安部门为该儿童进行脱氧核糖核酸(DNA)比对。
5.1.2.5 手续办理
根据收集审核的儿童资料填写入院登记表,办理入院手续,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5.1.2.6 入院评估
隔离期结束后,应考虑儿童个体差异,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入院安置综合评估,制定个性化抚育方案。
5.1.2.7 户口办理
应及时为无户口的儿童申请办理户口登记,为需要长期监护的儿童办理户口迁移。
5.1.2.8 登记存档
儿童入院有关材料的整理、存档符合《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应及时将儿童信息录入全国
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动态管理,定期更新。
5.1.2.9 转介入院
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转介的儿童时,应进行入院登记和档案移交。需要办理
户籍手续的,应及时完成户口迁入手续。
5.2
在院服务
5.2.1 生活照料
5.2.1.1 生活照料服务的基本要求如下:
a) 应对儿童有爱心和耐心,保护儿童的安全及隐私,不应歧视、辱骂和体罚儿童。除重度残疾
儿童外,对于年满 6 周岁以上的儿童,女童生活区应由女性护理员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b) 儿童护理员应双手无长指甲,无饰物,实施生活照料前后清洁双手应按照 WS/T 313 的要求进
行;
c) 生活照料中使用的一次性卫生护理用品应符合 GB 15979 的要求;
d) 应确保儿童生活区域卫生,儿童生活用房应每日定时开门窗通风,环境及设施设备的清洁与
消毒宜按照 WS/T 367、WS/T 512 的要求进行,并准确、规范做好相关记录;
e) 儿童护理员和值班人员应做好书面及床边交接,对患病等特殊状况儿童、安全管理情况等重
点交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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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应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儿童日常生活照料的管理和服务。
5.2.1.2 儿童日常生活照料操作应符合 MZ/T 208 的规定,并准确、规范做好相关记录。
5.2.2 医疗保健
5.2.2.1 基本要求
5.2.2.1.1 应保障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5.2.2.1.2 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畅通优先诊疗、住院通道。内设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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