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100.30
CCS A 02
36
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36/T 2086—2024
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构建指南
Guidelines for building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 enterprise
2024 - 12 - 04 发布
2025 - 06 - 01 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6/T 2086—2024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原则 ............................................................................ 1
5 规范招用 ............................................................................ 2
6 权益保障 ............................................................................ 3
7 协商协调 ............................................................................ 6
8 科学管理 ............................................................................ 7
9 和谐文化 ............................................................................ 8
10 社会责任 ........................................................................... 9
附录 A(资料性) 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职工满意程度评价 .....................................10
I
DB36/T 2086—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定起草。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江西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项志函、杨璇、刘建军、冯欣、刘信鹏。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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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加
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
企业是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起着主导作用。
江西正处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时期,引导企业以党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对营造有吸引力的人
才发展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对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件基于劳动关系理论与实践,提出了企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尊重、守法、协商和合作四个
核心理念。期望通过本文件的指引,促进企业发展、维护劳动者权益,引导全省各类企业持续推进和谐
劳动关系构建,增强劳动者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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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构建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及规范招用、权益保障、协商协调、科学管理、和
谐文化、社会责任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和谐劳动关系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循互相尊重、守法自律、协商协调、合作共享的原则,形成协调、融洽、共赢
的关系。
3.2
实习学生
intern
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
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
3.3
学徒工
apprentice
以培养职业技能为主要目标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3.4
见习人员
trainee
从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后一定时期内尚未就业的被各级人民政府、人民团体组
织到企业进行就业适应性训练的毕业生。
3.5
共享用工
sharing employment
企业之间开展的用工余缺调剂合作。
4
基本原则
企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a)
尊重劳动,善意公平;
b)
守法自律,保障权益;
c)
协商协调,人文关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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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合作共享,和谐共赢。
5 规范招用
5.1 招聘录用
5.1.1 企业应为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户籍、
残疾、婚姻、生育、宗教信仰等原因而歧视。
5.1.2
企业在招聘录用中应做到:
a)
全面真实发布招聘信息,包括企业情况、招聘人数、招聘岗位、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
点、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
b)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强行
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项目;
c)
不将妊娠测试作为女性入职体检项目,未经劳动者同意不进行与工作性质、岗位无关的体检;
d)
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
件。
5.1.3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企业不应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5.2 用工方式
5.2.1 企业应以劳动合同用工为基本的用工形式,以劳务派遣用工及其他灵活用工为补充形式。
5.2.2 企业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劳务派遣劳动者,应与取得劳务派遣经营
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协议,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职业安全健康、依法参加工会等方面
的权益。
5.2.3
企业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应依法保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安全健康、工伤保险
等方面的权益。
5.2.4
企业使用实习学生,应与其签订实习协议,除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及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个小时,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注:协议内容包括实习期限、方式、内容、岗位、报酬或补助、违约责任和保险等条款。
5.2.5
企业使用见习人员,应与其签订见习协议。
注:协议内容包括见习期限、计划、岗位、待遇、违约责任、保险等条款。
5.2.6
企业使用学徒工,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注:培养协议应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期限、考核标准等条款。
5.2.7
企业直接雇用的不构成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可签订民事合同,保障其享有工作时间、休息休
假、获得报酬等基本权益。
5.2.8
企业对已构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应通过隐瞒、隐蔽、伪装等形式逃避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
任和义务。
5.2.9
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和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将临时性、阶段性富余劳
动者安排至缺工企业工作。企业不应通过共享用工方式营利及规避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的规制。
5.3 劳动合同
5.3.1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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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期满,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符合
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注:书面劳动合同包括电子劳动合同。
5.3.3 企业应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合同条款清晰明确,企业与劳动者各执一份。
5.3.4 企业应全面遵守和履行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5.3.5 企业在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
5.4 劳动规章
5.4.1 企业对劳动关系管理中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制定合法详细的劳动规章制度,劳动
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招聘制度;
b)
薪酬制度;
c)
考勤与休假制度;
d)
安全卫生责任制度;
e)
职业病防治制度;
f)
培训制度;
g)
保险福利与奖惩制度;
h)
劳动纪律制度;
i)
劳动定额管理制度;
j)
离职制度;
k)
申诉与调解制度。
5.4.2
企业工资结构中如包含绩效工资部分,应制定合法的绩效考核制度,设置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
并在员工入职或者制度更新时,通知员工并获得员工的签字确认。
5.4.3
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时,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未建立职代会制度的,应
当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确定。
5.4.4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应通过文本签收、会议传达、培训讲解、网上公布等方式公示告知,便于查
阅。
5.4.5
企业应定期对劳动规章制度的适应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查时充分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和建议,
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予以采纳并修改,对不合理或暂不具备实行条件的意见和建议给予说明和解释。
5.5 用工台账与备案
5.5.1 企业应建立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台账、工资台账等用工管理台账,包括劳动者资料、入
职资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有关劳动关系的基本信息。鼓励企业运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用工台账。
5.5.2 企业用工管理台账应至少保存 2 年,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应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 2 年。
5.5.3 企业应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农民工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 3 年。
5.5.4 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6 权益保障
6.1 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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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企业应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平等对待劳动者,不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
不使用侮辱性、贬低性的语言或行为侵害劳动者的人格权益。
6.1.2
企业应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隐私权,不应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劳动者的隐私
权,不应在洗手间、更衣室、宿舍、浴室等私密空间安装窃听、拍摄器材。
6.1.3
企业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处理或使用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劳动者个人信息。
6.1.4
企业应制定《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
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6.2 工作时间
6.2.1 企业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6.2.2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劳动者意见的基础
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符合以下
要求:
a)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根据标准工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
休假权;
b)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基本相同。
6.2.3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不应强迫或变相强迫加
班。
6.3 休息休假
6.3.1 企业应保障劳动者每周至少有 1 天的休息时间。
6.3.2 企业应保障劳动者合理的工间休息,根据行业和企业特点,对连续工作的劳动者安排工间休息。
6.3.3 企业应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育
儿假等假期。
6.3.4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6.4 工资支付
6.4.1 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应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6.4.2 企业应按以下形式支付工资:
a) 以法定货币形式按照明确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
b) 至少每月支付 1 次;
c) 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
d) 按照绩效考核指标支付绩效工资(如有);
e) 向劳动者提供工资单。
6.4.3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劳
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双方当事人对工资构成和工作时间有明确约定的,
从其约定。
6.4.4
企业应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经
期护理费(或者提供护理用品)、医疗期工资。
6.4.5
企业要求劳动者参加的预备工作、收尾工作、工作会议的时间,应计入工作时间并支付工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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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企业应支付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时的工资。
6.4.7 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企业应按规定一次性结算并付清工资。
6.5 工资增长
6.5.1 劳动者工资增长应符合年度工资指导线要求,并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协调。
6.5.2 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全体职工工资增长。
6.6 职业培训
6.6.1 企业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依法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对劳动者开展岗前、适岗、转岗等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6.6.2
企业应支持和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对考取证书的劳动者可给予资助和奖
励。
6.6.3
企业宜定期开展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职业素养等内容的职业培训,培养适合
企业发展和岗位需要的专业人才。
6.7 保险福利
6.7.1 企业应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依法为劳动者缴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
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6.7.2 企业应定期将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告知劳动者个人。
6.7.3 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按时、逐月、足额缴存。
6.7.4 企业应依法足额提取福利经费,用于劳动者福利和困难帮扶。
6.7.5 企业可为劳动者缴交企业年金和参加补充医疗、意外伤害等商业性保险。
6.8 安全健康
6.8.1 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安全健康保护的权利,并符合以下要求:
a) 保障职业安全和职业病防治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专款专用;
b) 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和防护措施,并依法给予相应的津贴和
补助;
c)
制定职业安全健康责任、管理制度和详细的操作规程,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d)
定期开展工作场所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活动,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e)
建立劳动者对职业安全健康事务的监督举报奖励机制,采纳合理建议并进行改进。
6.8.2
企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6.8.3
企业应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机制,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气象灾害发生时,应按照
气象机构的应急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6.8.4
企业应建立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机制,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存在履行障
碍的情况下,主动与劳动者协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合同履行等事项。
6.9 特殊保护
6.9.1 企业应保障女职工在岗位分配、薪酬待遇、职业培训、职位晋升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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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
企业应加强对女职工在劳动禁忌、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合同履行等方面的特殊保护,可
开展女职工专项体检,提供女职工休息室、哺乳室等场所和设施。
6.9.3
企业对怀孕 7 个月以上或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工作,
不应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或哺乳期禁忌范围内的其他劳动。
6.9.4
企业使用年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工,应在劳动禁忌、劳动时间、职业安全健康、
健康检查等方面采取国家规定的特殊保护措施。
6.9.5 企业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残疾劳动者的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进行改造和完善。
7 协商协调
7.1 工会组织
7.1.1 企业应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委员会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候选人由会
员民主推荐。
7.1.2
企业应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支持工会依法自主开展各项工作。
7.1.3
企业工会应与管理层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
项进行讨论和协商。
7.1.4
企业工会应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依法对企业遵守劳动法
律、法规、规章等情况进行监督。
7.2 职代会
7.2.1 企业应尊重和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建立以职工(代表)
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7.2.2
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明确组织规则和议事规则,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7.3
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
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应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企业进行重大问题决策时,职
工董事、职工监事可充分发表意见,反映劳动者合理诉求,企业应予以听取和考虑。
7.4
企务公开
企业应建立和实行企务公开制度,制定企务公开实施细则,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内部信息网络、
企务公开栏等其他形式,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等相关情况,按照
一定程序进行公开,听取劳动者意见,接受劳动者监督。
7.5 意见征询
7.5.1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
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经职工
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7.5.2
企业研究决定经营、改制、裁员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听取企业工会和劳动
者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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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沟通恳谈
7.6.1 企业宜建立高层、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与劳动者的多层次恳谈机制,就生产经营、企业发展、
工作条件、用工管理、福利待遇等问题进行对话沟通。
7.6.2
企业宜建立专项事项恳谈机制,管理人员就主管事项与劳动者有关的入职引导、绩效指导、职
业发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具体事项进行面谈。
7.6.3
企业宜将管理人员与劳动者的恳谈次数和效果作为对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指标因素。
7.6.4
企业宜建立总经理接待日、总经理信箱、员工热线、民意联络员、内部论坛等多形式、多层次
沟通协商机制。
7.7 集体协商
7.7.1 企业依法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依法依规产生双方协商代表,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签订专项集体合同。集
体合同的期限为 1 至 3 年,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为 1 年。
7.7.2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履约情况每年应向
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7.7.3
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企业与职工代表的集体协商会议。
7.7.4
对于协商难度较大的事项可采用渐进方式进行阶段性集体协商。
7.7.5
企业应向集体协商代表披露工资总额、经营费用、财务状况、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计划、社会
保险费用缴纳、职业培训基金使用等真实情况。
7.7.6 企业应为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不打击报复、歧视协商代表。
7.7.7 企业应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全体劳动者公布合同内容。
7.8 申诉投诉
7.8.1 企业应建立申诉、投诉机制,通过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等方式为劳动者提供明确的指引。
7.8.2 劳动者申诉、投诉可采用实名或匿名方式,企业对申诉、投诉应及时调查处理反馈,并根据申
诉投诉人的要求对其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7.8.3 企业应定期对申诉、投诉机制进行评估改进,确保渠道畅通。
7.9 争议调解
7.9.1 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注重协商调解的原则,尽量在内部化解劳动争议。
7.9.2 大中型企业应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微型企业可设立调解委员会或推举调解员,及
时调处职工劳动争议纠纷。
7.9.3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劳动者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由全体
劳动者推举产生,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7.9.4 企业应履行已经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
8 科学管理
8.1 薪酬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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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企业应建立合理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建立与劳动者知识、能力、业绩相匹配的薪酬体系,
根据企业效益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8.1.2
企业可根据劳动者个人贡献、绩效表现、发展潜力等因素,实行奖金、股票、期权等薪酬激励
机制。
8.2
人才培养
8.2.1
企业应重视班组、部门等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基层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其
管理、沟通和协调作用。
8.2.2
企业应建立内部选拔晋升机制,明确晋升条件,为劳动者提供畅通的职业发展通道。
8.2.3
企业宜建立多层次人才培训体系,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包括但不限于:
a)
建立岗位培训、技能比赛、在线学习等多种培训机制,提高劳动者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
b)
利用资本、技术、设备、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形成产教融合、工学结合的培训机制;
c)
建立新型现代学徒制,设立技工、技师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培养专业技能人才;
d)
建立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使用晋升、奖励激励相结合机制,对业绩突出、技能水平高的优秀
人才给予奖励和晋升。
8.2.4
企业宜关注劳动者的职业发展,根据其个人兴趣、特质、能力、企业需求、社会发展趋势,帮
助劳动者进行短期、中期和长期职业生涯规划。
8.3 持续改进
8.3.1 企业应注重内部的人性化和个性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动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8.3.2 企业应鼓励劳动者对企业经营管理、技术工艺、工作环境、劳动关系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8.3.3
企业应建立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才队伍,鼓励其参加专业知识学习和培训,提升法
治意识和沟通协调能力。
8.3.4
企业宜建立劳动者对管理人员的测评机制,以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对管理人员的德、
能、勤、绩进行全面评议。
8.3.5
企业宜通过劳动者满意度调查多方面了解劳动者需求,持续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氛围,职工满
意程度评价可参考附录 A。
8.3.6
企业可运用自动化办公系统、网络通信工具、企业公众号等现代化科技手段,提高管理和沟通
的效率。
9 和谐文化
9.1 企业文化
9.1.1 企业应以人为本,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法治文化、诚信文化、同心文化,以企业文
化引领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9.1.2
企业宜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积极安排劳动者家庭成员参与企业活动,倡导快乐工作、健
康生活。
9.1.3
企业应依法依规提取、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每年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技能提高、专项技术
培训。
9.1.4
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劳动竞赛、技能比武、文化体育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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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员工关爱
9.2.1 企业应建立关爱机制,善待劳动者,帮助劳动者实现工作与生活的平衡发展。
9.2.2 企业应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和精神需求,重点关注在特殊岗位工作、职业发展困难和家庭困
难劳动者的心理健康,每年至少举办 1 次心理讲座、心理咨询等活动,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
9.2.3
企业应为劳动者提供年度体检。
9.2.4
企业对需要抚养婴幼儿的劳动者,宜在工作方式、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上给予照顾,有条件的
企业可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9.2.5
企业宜通过设立援助基金、风险救助金、爱心基金,参加职工互助保险等方式,帮扶困难劳动
者及其家庭。
10 社会责任
10.1 企业的经营、决策、活动应基于诚实、公平、透明的价值观,尊重法治、尊重人权、尊重国际行
为规范,承担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的责任。
10.2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遵守道德准则,公平竞争,选择合法的产品采购商、劳务承包方和外包方,
推动价值链成员履行社会责任。
10.3
企业应积极参与当地社区事务,参与社会公益与慈善,鼓励和支持劳动者提供志愿服务,实现与
社区的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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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 录 A
(资料性)
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职工满意程度评价
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职工满意程度评价见表 A.1。
表 A.1
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职工满意程度评价表
序 号 评价项目 分 值 满意程度
名称 说明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1 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状况 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签订 及履行情况的满意程度
对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满意程度
2 建立劳动规章制度和守法经 营情况 对企业制定和执行劳动规章状况,履行民主程 序的满意程度
3 工资分配状况 对工资收入水平和工资分配状况的满意程度
4 工时制度及特殊劳动保护状 况 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 满意程度
对企业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状况的满意程度
5 社会保险缴纳状况 对企业为职工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满 意程度
6 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情况 对企业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预 防控制重大伤亡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满 意程度
7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状 况 对企业开展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满意 程度
8 劳动争议调处状况 对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时有效预防 和调处劳动争议的满意程度
9 建立工会和民主管理情况 对工会组织建立及作用发挥情况的满意程度
对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满意程度
10 企业文化建设状况 对开展企业文化和职工文化建设的满意程度
11 加强人文关怀状况 对开展职工心理咨询和辅导以及开展特困帮 扶工作的满意程度
12 履行社会责任与环境保护情 况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关心职工健康成长,重视 环境保护的满意程度
合 计(得票数)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