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71.100.70
CCS Y 42 DB3310
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310/T 117-2024
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cosmetics operators
2024-09-25 发布
2024-09-30 实施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10/T 117-2024
目 次
前 言........................................................................................................................................................II
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规范................................................................................................................................ 1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4 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管理要求................................................................................................................ 1
5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管理要求.................................................................................................... 3
6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管理要求....................................................................4
7 持续改进.....................................................................................................................................................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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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草。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本文件由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圣党、郑晓红、鲍皖浙、陈印。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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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
销会举办者)的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化妆品经营者的规范化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3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cosmetics operating and using institutions
经营使用单位 operating and using institutions
从事化妆品经营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化妆品、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如化妆品专卖店、美容美发机构、宾馆、母婴用品店等。
3.2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operators of cosmetics e-commerce platform
平台经营者 platform operator
为化妆品网络交易提供第三方平台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注:平台开展自营业务时,其身份既是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又是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3.3)。
3.3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 cosmetic operators within the platform
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网站从事化妆品经营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化妆品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4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cosmetics centralized trading market initiators
举办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的组织。
3.5
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 cosmetics trade fair organizers
举办化妆品展销会的组织。
4
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管理要求
4.1
主体要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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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经营使用单位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经营范围、
住所(经营场所)等实际信息应与登记事项一致,经营范围应包括化妆品;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在网
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显著位置,持续公开营业执照信息等。
4.1.2
经营使用单位应建立化妆品质量管理体系并执行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
4.1.3
经营场所和仓库应整洁,仓储环境应通风、防虫、防鼠、防尘、防潮。
4.1.4
化妆品贮存应符合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供消费者试用的化妆品应有防污染设施,开封未使
用完的化妆品应加盖加罩,不应有污染、感官异常等现象。
4.1.5
儿童化妆品宜分区陈列,销售区域应设置儿童化妆品标志。
4.1.6
美容美发机构服务场所内显著位置应展示经营使用的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供消费者查阅化妆品
标签的全部信息。
4.1.7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在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
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儿童化妆品,还应在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公开儿童化妆品标志。
4.1.8
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牙膏经营使用单位应开展
经营管理情况自查(自查表见表 A.1、表 A.2 和表 A.3),并及时处置自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4.2
产品合法性要求
4.2.1
特殊化妆品应取得注册证,普通化妆品应取得备案凭证。注册证和备案凭证应在有效期内且未
被吊销注销。进口化妆品(含参照进口化妆品管理)应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4.2.2
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应有标签。标签说明应符合 GB 5296.3 的规定,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与产品注册或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进口化妆品(含参照进口化妆品管理)应有中文标签。
4.2.3
化妆品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b)
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c)
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d)
全成分;
e)
净含量;
f)
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4.2.4
化妆品标签标注的功效应真实,不应标注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以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等内容;普通化妆品不应宣称特殊化妆品功效,如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
防脱发以及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适用等新功效。
4.2.5
儿童化妆品销售包装展示面应标注儿童化妆品小金盾标志。儿童牙膏销售包装展示面应标注小
金盾标志。
4.2.6
化妆品销售包装应有企业的质量合格标记或提供该批号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或合格证明。进口
化妆品(含参照进口化妆品管理)应有该批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加盖有代理商印章的复印件)。
4.2.7
经营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营场所的不合格化妆
品不应与合格化妆品混放。
4.3 渠道来源要求
4.3.1 经营使用单位应向直接供货者索取下列材料:
a) 市场主体登记证明;
b)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
c)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d) 进口化妆品(含参照进口化妆品管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e) 销售凭证;
f) 其他证件材料及化妆品追溯信息。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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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经营使用单位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化妆品名称;
b)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编号;
c)
使用期限;
d)
净含量;
e)
购进数量;
f)
供货者名称;
g)
地址;
h)
联系方式;
i)
购进日期。
4.3.3
经营使用单位应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
后 1 年,使用期限不足 1 年的,保存期限不应少于 2 年;票、账、货应一致。
4.3.4
经营使用单位宜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保存经营信息。
4.3.5
经营使用单位不应有自行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的行为。
4.4
广告宣传要求
广告或宣传不应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应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应使用国家级、最高级、
最佳等用语或者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不应宣称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
化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等。
4.5
销售要求
4.5.1
批发单位应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并保存销售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或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产
品可追溯。
4.5.2
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化妆品名称;
b)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编号;
c)
使用期限;
d)
净含量;
e)
销售数量;
f)
客户名称;
g)
地址;
h)
联系方式;
i)
销售日期。
4.5.3
美容美发机构应按照化妆品标签或者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或者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
4.5.4
经营使用单位应按照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运输化妆品。
4.5.5
经营使用单位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应予以报告(报告格式见附录 B)并
配合开展不良反应调查。
4.5.6 经营使用单位不应经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的化妆品。
5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管理要求
5.1 资质与制度
5.1.1 平台经营者应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开营业执照等信息或者链接标识,并及时更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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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平台经营者应设置化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建立并实施平台内化妆品
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5.1.3
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5.1.4
平台经营者应开展经营管理情况自查(自查表见表 A.4),并及时处置自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
隐患。
5.2
核验与入驻
5.2.1
平台经营者应对申请入驻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核验其身份、地址、联系方
式等信息。
5.2.2
平台经营者应建立登记档案,每 6 个月至少核验更新一次。
5.2.3
登记档案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 年。
5.3
经营与管理
5.3.1
平台经营者应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开展日常检查;发现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的,应采取删除、
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及时处置并报告。
5.3.2
平台经营者应记录化妆品投诉举报信息,并及时转交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处理;涉及产品质量
安全的重大信息的,应及时报告。
5.3.3
平台经营者应记录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并及时转交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处理,督促其履行化
妆品经营者的不良反应报告义务,配合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
5.4
宣传与培训
平台经营者应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开展法规知识宣传培训。
5.5
自营业务要求
平台开展自营业务的,平台经营者应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不应误导消费者,且经营活动
应符合第 4 章的要求。
6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管理要求
6.1 资质与制度
6.1.1 入场化妆品经营者交易(展销)场所显著位置应公开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信息,名称、法定代表
人(经营者)、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等实际信息应与登记事项一致,经营范围应涵盖化妆品。
6.1.2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化妆品检查制
度等。
6.1.3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开展经营管理情况自查(自查表见表 A.6),
并及时处置自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6.2
核验与建档
6.2.1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
如实记录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住所等信息。
6.2.2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建立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档案,入场化妆品经营
者档案信息应及时核验更新,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限不少于经营者在场内停止经营后 2 年。
6.3
管理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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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在展销会举办前及时报告展销会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
6.3.2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检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以及化妆品
质量安全状况。
6.4
宣传与培训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每年或者展销会期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化妆品质量
安全知识培训。
7
持续改进
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持续改进。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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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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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资料性)
化妆品经营者自查表
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牙膏经营使用单位,化妆品电
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自查要求见表
A.1至表A.6
表 A.1 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自查表
自查内容 自查项目 自查标准 自查结果 存在问题
(一) 资质与主体 1、经营资质 (1)营业执照登记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经营范围是否涵盖化妆品且 亮照经营。 是□ 否□
2、管理制度 (2)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是□ 否口
3、场所环境 (3)经营场所和仓库内外是否整洁。 是□ 否口
4、陈列储存 (4)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化 妆品。 是口 否□
(5)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是否有防污染设施;已开封使用的化妆品有 无加盖加罩,有无污染、感官异常等现象。 是□ 否□
(二) 产品合法性 5、注册备案 (6)经营特殊化妆品是否经过注册,普通化妆品是否经过备案,是否 在有效期内生产。 是□ 否□
6、合法生产 (7)经营的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生产日期是否在许可证有效期内。 是□ 否□
7、标签标识 (8)化妆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标,内容是 否真实、完整、准确,是否与产品注册或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标签 是否包含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备案人、 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 证编号;产品执行标准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及 必要的安全警示等内容。儿童化妆品是否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儿童 化妆品标志。重点自查使用期限是否按规定标注,产品中文名称是否 以引导语引出等。 是口 否口
(9)进口化妆品(含参照进口化妆品管理)是否有中文标签或加贴中 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内容是否与原标签一致。 是□ 否口
(10)最小销售单元是否有标签。 是□ 否口
(11)名称、功效、宣称等标签标注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含有明 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 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是□ 否口
(12)普通化妆品是否存在宣称特殊化妆品功效,如染发、烫发、祛斑 美白、防晒、防脱发以及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适用等新功效情形。 是□ 否口
8、合格证明 (13)化妆品外包装是否有企业的质量合格标记。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国 产化妆品是否能提供该批号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是□ 否口
(14)进口化妆品(含参照进口化妆品管理)是否能提供有该批号的入 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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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加盖有代理商印章的复印件)。 否□
9、过期变质 (15)经营化妆品是否过期或变质;是否存在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现象。 是口 否口
(16)不合格化妆品是否存放在不合格区。 是口 否口
(17)是否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是口 否口
(三) 渠道与来源 10、索证索票 (18)是否向直接供货者索取销售凭证及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 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若供货者为生产企业的,是否索 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是口 否口
(19)上述凭证及合法性材料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不得少于产品使 用期限届满后 1 年,使用期限不足 1 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是□ 。 否口
(20)实行统一配送的化妆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是否由总部统一负 责,若是,经营者总部是否统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 统一进行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经营者总部是否能保证所属分店 能提供所经营化妆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 是□ 否口
11、进货查验 记录 (21)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台账,进货查验记录项目是否真实齐全(包括 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编号、 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 日期等内容)。 是口 否口
(22)是否真实、完整地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证明文件,保存期限 是否符合规定(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 1 年,使用期限不足 1 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票账货是否一致。 是□ 否口
12、自制化妆 品 (23)是否存在自行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的行为。 是□ 否口
(四) 广告与宣传 13、广告宣传 (24)化妆品广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 医疗作用:是否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以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是否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广告法》禁止使用用语或者有贬 低同类产品内容的;是否宣称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是否使用医疗用语 或者易使推销的化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是口 否口
(25)是否存在下列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情形: a.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b.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 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 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 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 响的; c.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 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d.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e.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是口 否口
(26)普通化妆品广告和宣传是否存在宣称特殊化妆品功效,如染发、 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以及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适用等新功效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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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销售与售后 14、产品使用 (27)是否按照化妆品标签或者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或者引导消费 者正确使用化妆品。 是□ 否□
15、产品运输 (28)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运输化 妆品。 是□ 否□
16、不良反应 报告 (29)发现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是否报告化妆品不良反 应监测机构,是否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 的部门开展不良反应调查。 是□ 否口
17、问题化妆 品处理 (30)是否经营使用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化妆品,包括监管部门通告或责令下架的化妆品以及化妆品注册人、 备案人实施召回的化妆品等。 是□ 否□
鼓励项目 (31)化妆品批发单位是否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是□ 否口
(32)是否分区陈列儿童化妆品,是否在销售区域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 是□ 否□
(32)是否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保存经营信息。 是□ 否□
备注
自查人员 自查 时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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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2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自查表
自查内容 自查项目 自查标准 自查结果 存在问题
(一) 资质与主体 1、经营资质 (1)营业执照登记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经营范围是否涵盖化妆品 且亮照经营。 是□ 否□
2、管理制度 (2)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是□ 否口
3、场所环境 (3)经营场所和仓库内外是否整洁。 是□ 否口
(4)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 化妆品。 是□ 否口
(5)美容美发机构是否在服务场所内显著位置展示其经营使用的化 妆品的销售包装。自查已开封使用的化妆品是否有防污染设施;有 无污染、感官异常等现象。 是□ 否口
(二) 产品合法性 4、注册备案 (6)经营使用的特殊化妆品是否经过注册,普通化妆品是否经过备 案,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 是口 否□
5、合法生产 (7)经营使用的国产化妆品是否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生产,生产日期是否在许可证有效期内。 是□ 否口
6、标签标识 (8)化妆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标,内容 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是否与产品注册或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标签是否包含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 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 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标准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 使用方法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等内容。重点自查使用期限是否按规定 标注,产品中文名称是否以引导语引出。 是口 否口
(9)进口化妆品(含参照进口化妆品管理)是否有中文标签或加贴 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内容是否与原标签一致。 是口 否口
(10)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中使用的化妆品以及宾馆等为消费者提供的 化妆品是否符合最小销售单元标签规定。 是口 否口
(11)名称、功效、宣称等标签标注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含有 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背社会公序良 俗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商标名是否合法合规。 是□ 否口
(12)普通化妆品是否存在宣称特殊化妆品功效,如染发、烫发、祛 斑美白、防晒、防脱发以及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适用等新功效情形。 是口 否口
(13)儿童化妆品是否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 是□ 否口
7、合格证明 (14)化妆品外包装是否有企业的质量合格标记,无质量合格标记的 国产化妆品是否能提供该批号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是□ 否口
(15)进口化妆品(含参照进口化妆品管理)是否能提供有该批号的 人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加盖有代理商印章的复印件)。 是□ 否口
8、过期变质 (16)在售化妆品是否过期或变质。 是口 否口
(17)不合格化妆品是否存放在不合格区。 是口 否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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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是否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是口 否口
(三) 渠道与来源 9、索证索票 (19)是否向直接供货者索取销售凭证及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 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若供货者为生产企业的,是 否索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是口 否口
(20)上述凭证及合法性材料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不得少于产品 使用期限届满后 1 年,使用期限不足 1 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是□ 否口
(21)实行统一配送的,进货查验工作是否由总部统一负责,若是, 总部是否统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统一进行查验记 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经营者总部是否能保证所属分店能提供所经营 化妆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 是口 否口
10、进货查验记 录 (22)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台账,进货查验记录项目是否真实齐全(包 括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编 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购进日期等内容)。 是口 否口
(23)是否真实、完整地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证明文件,保存期 限是否符合规定(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 1 年,使用期限不 足 1 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票账货是否一致。 是□ 否口
11、自制化妆品 (24)是否存在自行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的行为。 是口 否口
(四) 广告与宣传 12、广告宣传 (25)化妆品广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 有医疗作用;是否存在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以及欺骗、误导消费 者的内容;是否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广告法》禁止使用 用语或者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是否宣称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是 否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化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 用语。 是口 否口
(26)是否存在下列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情形: a.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b.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 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 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 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 质性影响的; c.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 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d.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e.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是□ 否口
(27)普通化妆品广告和宣传是否存在宣称特殊化妆品功效,如染发、 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以及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适用等新功 效情形。 是□ 否口
(五) 销售与售后 13、产品使用 (28)美容美发机构是否按照化妆品标签或者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 用或者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 是□ 否口
14、产品运输 (29)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运输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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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 否口
15、不良反应报 告 (30)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是否报告化妆品不 良反应当监测机构,是否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当监测机构、负责药 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不良反应当调查。 是口 否口
16、问题化妆品 处理 (31)是否经营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 妆品,包括监管部门通告或责令下架的化妆品以及化妆品注册人、 备案人实施召回的化妆品等。 是口 否口
鼓励项目 (32)化妆品批发单位是否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是口 否口
(33)是否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保存经营信息。 是□ 否口
备注
自查人员 自查时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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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3 牙膏经营使用单位自查表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自查结果 存在问题
1、经营资质 (1)营业执照登记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经营范围是否涵盖化妆品且亮照经营。 是□ 否□
2、管理制度 (2)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是□ 否□
3、场所环境 (3)经营场所和仓库内外是否整洁。 是□ 否□
4、储存运输 (4)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牙膏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和运输牙膏。 是□ 否□
5、备案查询 (5)经营的牙膏是否经过备案,是否在备案有效期内生产。 是□ 否□
6、合法生产 (6)经营的国产牙膏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生产日期 是否在许可证有效期内。 是□ 否□
7、标签标识 (7)牙膏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标,内容是否真实、完 整、准确,是否与产品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标签是否包含产品中文名称,备 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备案人为境外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 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标准号;全成分;净含量; 使用期限;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儿童牙膏是否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儿童牙 膏“小金盾”标志;根据产品特点,需要特别标注产品使用方法的,应当在销 售包装可视面进行标注等内容。重点自查使用期限是否按规定标注,产品中文 名称是否以引导语引出等。 是□ 否□
(8)进口牙膏是否有中文标签或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内容是否与 原标签一致。 是□ 否□
(9)最小销售单元是否有标签。 是□ 否□
8、合格证明 (10)牙膏外包装是否有企业的质量合格标记。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国产牙膏是 否能提供该批号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是□ 否□
(11)进口牙膏是否能提供有该批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加盖有代理商 印章的复印件)。 是□ 否□
9、索证索票 (12)是否向直接供货者索取销售凭证及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牙膏备案信息、 进口牙膏同批次的检验检疫证明,若供货者为生产企业的,是否索取《化妆品 生产许可证》。 是□ 否□
(13)上述凭证及合法性材料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 届满后 1 年,使用期限不足 1 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是□ 否□
(14)实行统一配送的牙膏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是否由总部统一负责,若是, 经营者总部是否统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统一进行查验记录并 保存相关凭证,经营者总部是否能保证所属分店能提供所经营牙膏的相关记录 和凭证。 是□ 否□
10、进货查验 (15)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台账,进货查验记录项目是否真实齐全(包括牙膏名 称、牙膏备案凭证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 是□ 否□
(16)是否真实、完整地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证明文件,保存期限是否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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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定(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 1 年,使用期限不足 1 年的,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 2 年);票账货是否一致。 否□
(17)儿童牙膏可以宣称的功效类别仅限于清洁、防龋。检查儿童牙膏是否有 “小金盾”标志。 是□ 否□
11、自制牙膏 (18)是否存在自行配制、填充、灌装牙膏的行为。 是□ 否□
12、广告宣传 (19)牙膏广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是否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以及欺骗、误导消费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反 法律法规的内容;是否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广告法》禁止使用用语 或者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是否宣称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是否使用医疗用语 或者易使推销的牙膏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是□ 否□
(20)是否存在下列对牙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情形: a.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b.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 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 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 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c.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 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d.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e.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是□ 否□
13、不良反应 (21)发现可能与使用牙膏有关的不良反应的,是否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 机构,是否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不良 反应调查。 是□ 否□
14、问题处置 (22)经营牙膏是否过期或变质;是否存在更改牙膏使用期限现象。 是□ 否□
(23)是否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不合格牙膏,不合格牙膏是否存放在不合格品 区。 是□ 否□
(24)是否经营使用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牙膏, 包括监管部门通告或责令下架的牙膏、备案人实施召回的牙膏等。 是□ 否□
15、鼓励项目 (25)牙膏批发单位是否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是□ 否□
(26)是否分区陈列儿童牙膏,是否在销售区域公示儿童牙膏标志。 是□ 否□
(27)是否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保存经营信息。 是□ 否□
备注
自查人员 自查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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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4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查表
自查内容 自查项目 自 查 标 准
自查结果 存在 问题
(一) 资质与主体 1、平台登 记 (1)是否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是否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 等信息或者相关信息的链接标识,并及时更新。 是□ 否□
2、机构人 员 (2)是否设置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质量安全管 理人员,是否由其负责建立并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 开展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日常检查。 是□ 否□
3、管理制 度 与 协 议 规则 (3)是否建立平台内化妆品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 报处理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是□ 否□
(4)是否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其中有关进入和退出平台、 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是否包括平台内化妆 品经营者主体资质审核、产品信息发布规则、违法行为处置等方面 的要求。 是□ 否□
(5)是否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 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 览和。 是□ 否□
(二) 核验与入驻 4、审核查 验 (6)是否对申请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要求其提交身份 、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 是□ 否□
(7)是否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是□ 否□
(8)是否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身份信息按规定保存(保存时间自其 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3年)。 是□ 否□
5、技术支 持 (9)是否为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依法履行化妆品信息披露等义务提供 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是□ 否□
(10)是否在7个工作日内对平台内经营者报送的公示信息变更情况 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是□ 否□
(三) 管理与配合 6、日常检 查 (11)是否依法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对平台内化妆品 经营者开展日常检查(包括入网产品信息发布检查、日常经营行为检 查等),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是□ 否□
(12)日常检查是否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检查频次、检查 内容,并形成检查记录。检查记录是否至少包括检查的平台内化妆 品经营者身份信息、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处置措施等信息,记录 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2年。 是□ 否□
(13)是否根据产品风险情况,定期组织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开展 日常经营行为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a.检查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存在未经注册或者 未备案、冒用他人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等情况; b.检查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展示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是否与国家 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一致; c.检查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展示的化妆品标签信息是否存在明示 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等 法律法规禁止标注的内容。 是□ 否□
(14)是否在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入驻平台发布化妆品产品信息时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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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信息发 布核查 开展检查;核实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发布的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 注册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 站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的一致性。 否□
8、平台内 自查 (15)是否收集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抽样检验、暂停 或者停止经营化妆品等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公开信息,是否及时 开展平台内自查。 是□ 否□
9、违法行 为制止 (16)对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存在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的,是否 依法或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 等必要措施及时制止。 是□ 否□
(17)发现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是否依法或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 和交易规则立即停止向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提供 电子商务平台服 务: a.因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b.因化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 管理处罚的; c.被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 等处罚的; d.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是□ 否□
(18)发现提供服务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存在因涉嫌化妆品质量安 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且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行为的,是否依法或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暂停提供服务 。 是□ 否□
(19)是否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存在被依法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 营活动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提供服务。 是□ 否□
10、违法行 为报告 (20)对发现的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后,对于涉及 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信息的情形,是否在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 情况及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涉嫌违法经营的线索报告平台内化妆 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省级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内容是否包括涉 及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主体信息、涉及产品的信息、质量安全重 大信息相关情况说明、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已做出的处置 措施等信息。 是□ 否□
(21)是否每季度将本平台发现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 以及处置措施书面报告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 是□ 否□
11、投诉举 报处理 (22)收到化妆品投诉举报信息的,是否记录并及时转交平台内化收 品经营者处理。 是□ 否□
(23)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信息是否及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是□ 否□
(24)是否依法履行对消费者承诺义务。消费者在本平台购买商品或 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是否积极协助消费者维 护合法权益。 是□ 否□
12、不良反 应报告 (25)收到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是否记录报告者信息、发生不良反应 者信息、不良反应信息、所使用的化妆品信息等内容,是否于7日内 转交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处理。 是□ 否□
(26)是否督促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履行化妆品经营者的不良反应报 告义务,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 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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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信息,是否在 15 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是□ 否□
13、配合调 查取证 (28)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因监督检查、案件调查等工作需要, 要求平台经营者依法提供相关信息的,是否予以 协助、配合。 是□ 否□
(四) 宣传与教育 14、宣传教 育 (29)是否开展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相关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宣 传培训内容是否包括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法 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化妆品信息发布要 求等。 是□ 否□
(五) 自营业务区分 15、自营业 务区分 (30)在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是否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 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并不得误导消费者,是否履行化妆品经 营者的义务。 是□ 否□
鼓励项目 (31)是否利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开展入网产品发布信息检查。 是□ 否□
(32)是否定期对入网经营的化妆品采取抽样检验等方式进行质量安 全监测,排查入网化妆品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是□ 否□
(33)是否与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 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是□ 否□
(34)是否开展化妆品抽样检验。 是□ 否□
其他
自查人员 自查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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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5 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自查表
自查内容 自查项目 自 查 标 准
自查结果 存在问 题
(一) 资质与主体 1、经营资质 (1)营业执照登记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经营范围是否涵盖化妆品。 是□ 否□
(2)是否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 、与自身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是□ 否□
2、实名登记 (3)是否在申请入驻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时,依法提供身份、地址、联 系方式等真实信息,配合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核验、登记。 是□ 否□
3、公示信息 变更报送 (4)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时,是否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平台 。 是□ 否□
4、场所环境 (5)化妆品仓库是否保持内外整洁。 是□ 否□
5、配合管理 (6)是否配合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日常检查、监管公开信息 自查等质量安全管理活动,是否及时、准确地向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 经营者提供相关产品信息,是否配合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 必要措施控制风险。 是□ 否□
6、注册备案 (7)在售特殊化妆品是否经过注册,普通化妆品是否经过备案,注册证 和备案凭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 否□
7、合法生产 (8)所经营的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生产日期是否在许可证有效期内。 是□ 否□
(二) 产品合法性 8、标签标识 (9)化妆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标,内容是否真 实、完整、准确,是否与产品注册或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标签是否包含 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 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 任人的名称、地址;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 品执行标准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等内容。 是□ 否□
(10)进口化妆品(含参照进口化妆品管理)是否有中文标签或加贴中文 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内容是否与原标签一致。 是□ 否□
(11)产品最小销售单元是否有标签。 是□ 否□
(12)名称、功效、宣称等标签标注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含有明 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 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是□ 否□
(13)普通化妆品是否存在宣称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 等特殊化妆品功效以及化妆品新功效情形。 是□ 否□
(14)儿童化妆品是否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儿童化收品标志。 是□ 否□
(15)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玩具、用具等,是否依法标明注意事项,并 采取措施防止产品被误用为儿童化妆品。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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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合格证明 (16)化妆品外包装是否有企业的质量合格标记。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国 产化妆品是否能提供该批号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是□ 否□
(17)进口化妆品(含参照进口化妆品管理)是否能提供有该批号的入境 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加盖有代理商印章的复印件)。 是□ 否□
10、过期变质 (18)在售化妆品是否过期或变质。 是□ 否□
(19)经营场所的不合格化妆品是否存在混放现象。 是□ 否□
(20)是否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是□ 否□
(21)是否存在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现象。 是□ 否□
(三) 渠道与来源 11、进货查验 制度 (22)是否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是□ 否□
12、索证索票 (23)是否向直接供货者索取销售凭证及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 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若供货者为生产企业的,是否索 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是□ 否□
(24)上述凭证及合法性材料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不得少于产品使用 期限届满后1年,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是□ 否□
(25)实行统一配送的化妆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是否由总部统一负责 ,若是,经营者总部是否统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统 一进行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经营者总部是否能保证所属分店能 提供所经营化妆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 是□ 否□
13、进货查验 记录 (26)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合账,进货查验记录项目是否真实齐全 (包括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编 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购进日期等内容)。 是□ 否□
(27)是否真实、完整地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证明文件,保存期限是 否符合规定(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 1 年,使用期限不足 1 年的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票账货是否一致。 是□ 否□
14、自制化妆 品 (28)是否存在自行配制、填充或灌装化妆品的行为。 是□ 否口
(四) 广告与宣传 15、广告宣传 (29)化妆品网页广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违规宣传宣称 ;是否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是否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以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内容;是否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 广告法》禁止使用用语或者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是否宣称涉及疾 病治疗功能,是否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化妆品与药品、医疗 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是□ 否□
(30)是否存在下列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情形; a.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b.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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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 、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 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 c.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 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d.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e.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否□
(31)普通化妆品是否存在宣传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等 特殊化妆品功效以及化妆品新功效情形。 是□ 否□
(五) 销售与售后 16、储存运输 (32)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 输化妆品。 是□ 否□
17、产品信息 公示 (33)是否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 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披露的化妆品标签信息是否包含其所经营化 妆品标签的全部内容,其中产品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是否在其 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披露的其他有关产品安全、 功效宣称的信息是否与其所经营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 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一致。 是□ 否□
(34)涉及儿童化妆品的,自查是否在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 儿童化女品标志。 是□ 否□
18、不良反应 报告 (35)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是否报告化妆品不良 反应监测机构,并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 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 的部门开展不良反应调查。 是□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