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080.30
CCS A 00 DB4401
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1/T 280—2024
DB4401/T 10.1—2018
DB4401/T 10.1—2018
消费维权服务机构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consumer rights protection service
institution
2024-10-14 发布
2024-11-14 实施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401/T 280—2024
目
次
前言 .................................................................................. Ⅲ
引言 .................................................................................. Ⅴ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服务总则 ............................................................................ 1
5 设立要求 ............................................................................ 2
5.1 主体类型 ........................................................................ 2
5.2 设立条件 ........................................................................ 2
5.3 申请 ............................................................................ 2
6 场所和设备设施要求 .................................................................. 2
6.1 服务站 .......................................................................... 2
6.2 ODR 企业 .........................................................................3
7 人员配置和制度建设 .................................................................. 3
7.1 人员配置和要求 .................................................................. 3
7.2 制度建设 ........................................................................ 3
8 服务内容和要求 ...................................................................... 3
8.1 服务内容 ........................................................................ 3
8.2 服务要求 ........................................................................ 3
9 服务流程 ............................................................................ 4
9.1 处理范围 ........................................................................ 4
9.2 投诉接收 ........................................................................ 4
9.3 投诉评估 ........................................................................ 4
9.4 投诉处理 ........................................................................ 4
9.5 统计报送 ........................................................................ 5
9.6 资料存档 ........................................................................ 5
10 服务安全 ........................................................................... 5
11 档案管理 ........................................................................... 5
12 评价与改进 ......................................................................... 6
13 撤销 ............................................................................... 6
附录 A(规范性) 消费维权服务站/ODR 企业申请表 ......................................... 7
附录 B(资料性) 消费维权承诺书 ........................................................8
附录 C(资料性) 消费维权服务机构工作制度 ..............................................9
附录 D(资料性) 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投诉登记表 .........................................11
附录 E(资料性) 消费投诉和解协议 .....................................................12
附录 F(资料性) 消费投诉跟踪督办台账 .................................................1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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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G(规范性)
广州市消费维权服务站服务效能指标统计报表 .............................14
附录 H(资料性)
先行赔付登记表 .......................................................15
附录 I(规范性)
消费维权服务机构自评表 ...............................................16
参考文献 .............................................................................. 18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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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 投诉举报中心、广州市标准化协会、广州唯品会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阿里健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黄埔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巧红、陈淑宜、何燕敏、崔丽、王丽慧、钟俊锋、章文超、占忠利、赖焕
新、扈银霞、颜黎明、汪婷婷、李思尘、罗继华、冯梓君。
III
DB4401/T 280—2024
引 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 2022 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指出:“要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
增强消费能力,改善消费条件,创新消费场景,使消费潜力充分释放出来。”因此,积极营造安全
放心消费环境,持续优化线下线上消费体验,大力提升消费满意度,是改善营商环境,构建全国统
一大市场,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必然要求。为提升广州市消费维权服务水平,
增强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自律意识,推进“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消费维权制度建设”,广州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和在线消费纠纷解决(ODR)企
业等消费维权服务机构,通过引导、监管、示范三位一体的模式,逐步构建企业履行主体责任、行
业自律、社会监督、部门协作为一体的消费维权共治新格局。
为进一步促进消费维权服务机构的高质量发展,加强消费维权工作程序和服务管理的规范性,
发挥标准化的技术支撑作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广州市地方标准《消费维权服务机构
管理规范》,旨在通过标准的实施和推广,为相关服务机构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指引,促进
消费纠纷源头治理、提升消费维权效能、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为广州市高质量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和
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贡献力量。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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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服务机构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消费维权服务机构的服务总则、设立要求、场所及设备设施要求、人员配置和制度
建设、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流程、服务安全、档案管理、评价与改进及撤销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消费维权服务站和在线消费纠纷解决(ODR)企业开展消费维权服务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T 19012
GB/T 19013
GB/T 19014
质量管理 顾客满意 组织投诉处理指南
质量管理 顾客满意 组织外部争议解决指南
质量管理 顾客满意 监视和测量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费维权服务机构
consumer rights protection service institution
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利用社会力量和资源,负责处理消费纠纷的服务机构,通常包
括消费维权服务站和在线消费纠纷解决(ODR)企业,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3.2
消费维权服务站
consumer rights protection service station
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依托相关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建立的用于快速接收、处理生活
消费纠纷,并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站。
3.3
在线消费纠纷解决(ODR)企业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enterprise
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在全国 12315 平台注册账号,依托平台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开展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 ODR 企业。
3.4
服务机构管理部门
service institution management department
负责辖区内服务机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
3.5
投诉
complaint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要求服
务机构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4 服务总则
4.1 制定并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服务指南,明确工作目标和业务范围,规范工作程序。
4.2 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工作考核评价和服务质量监督制度,建立意见收集、反馈和回访长效机制,
构建科学管理模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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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公平、公正、合理、诚实、守
信为原则,依法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协商和解方案,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服务机构的公信力和影响
力。
4.4
强化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和业务技巧的学习培训,提升消费投诉处理能
力,开展消费维权普法宣传、业务咨询和消费纠纷和解等多元化的服务,推进服务机构建设管理水平,
提质增效。
5 设立要求
5.1 主体类型
服务机构设立主体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a) 商场、超市、市场、企业、景区;
b) 社会组织;
c) 其他符合条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5.2
设立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体可自愿申请设立服务机构:
a) 在相关区域内规模或影响力较大,售后制度和管理较为规范,能有效处理消费纠纷,以及在
相关行业或区域内起模范带头作用的主体;
b) 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能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工作的主体;
c) 涉及消费投诉较为集中,并有完善处理消费投诉工作制度的主体;
d) 其他自愿申请成为服务机构,并具备较强处理消费纠纷能力的主体。
5.3
申请
申请建立服务机构时,需向服务机构所在地的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a)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b)《消费维权服务站/ODR 企业申请表》(按附录 A);
c)《消费维权承诺书》(见附录 B);
d) 其他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情况说明。
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服务机构方可开展相关工作。
6 场所和设备设施要求
6.1 服务站
6.1.1 服务站的设备设施要求如下:
a) 应有相对固定、布局合理的场所,宜设置在方便消费者找到的主要出入口附近,并在显眼处
悬挂“消费维权服务站”牌匾;
b) 应配备专用电话、可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配备桌、椅、资料柜等办公家具;
c) 应向消费者提供内容准确、格式规范的消费投诉相关表格、填写样本及必要的文具;
d) 应有消费者投诉登记记录表格或记录本;
e) 宜在醒目位置公示消费维权服务工作制度(见附录 C),公示服务流程、工作职责、服务承
诺、工作人员信息等,公示信息应统一;
f) 宜设置消费维权宣传栏,向消费者宣传消费维权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政策,以及发布消费提
示或警示。
6.1.2
宜设置消费纠纷和解室,其设备设施要求如下:
a) 有相对固定的场地,并设置“和解室”的标识或标牌等;
b) 宜在醒目位置悬挂、张贴管理制度等;
c) 宜配置电脑、电话、笔、纸等办公用品;
d) 宜配备录音录像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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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有条件的经营者宜在场所内设置问询处,提供引导消费者到达服务站的人工服务。
6.2
ODR 企业
ODR 企业的设备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
b) 建立接收和处理消费投诉的管理规范,包括工作制度、服务流程、工作职责等内容;
c) 配备可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
d) 配备用于消费投诉和解的电话专线。
7 人员配置和制度建设
7.1 人员配置和要求
7.1.1 应根据经营规模、消费投诉数量等实际情况进行服务机构人员的配置:
a) 应配备 1 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服务机构的日常工作;
b) 应指定 1 名工作人员为服务机构联络员,负责联系管理部门;服务机构需将联络员的姓名、
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向管理部门备案,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指定接替人员,并在 5 个工作日之
内书面报告管理部门。
7.1.2
服务机构宜维持联络员稳定性,人员变动时应做好工作交接以确保维权服务工作的可持续性和
服务质量。
7.1.3
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负责服务机构消费投诉的登记接收、协调和解、统计报送、资料管理、业
务咨询等工作。
7.1.4
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掌握消费维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业务知识。
7.1.5
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熟悉与本服务机构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方面的知识、投诉处理流程及相关规
章制度。
7.1.6
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沟通协调能力。
7.1.7
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佩戴本单位工作证上岗。
7.1.8
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消费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培
训。
7.1.9 服务机构宜建立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7.2 制度建设
7.2.1 应建立规范的工作人员职责、消费纠纷处置工作机制、流程。
7.2.2 应建立消费纠纷和解、信息保密等制度。
7.2.3 宜建立产品质量和服务保证金制度,推行消费争议先行赔付。
7.2.4 宜建立和实施线下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7.2.5 可根据自身管理特点建立其他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
8 服务内容和要求
8.1 服务内容
8.1.1 服务站通过电话、互联网、现场、信函等方式接收消费者投诉;ODR 企业通过全国 12315 平台
接收消费者投诉。
8.1.2
服务机构通过电话、互联网、现场和解等方式处理消费投诉。
8.1.3
服务机构应定期汇总、分析消费者投诉情况,不断改进服务,提高消费纠纷处理能力。
8.1.4
服务机构对消费者投诉较为集中的问题,应及时向管理部门反映,配合处理问题。
8.1.5
做好消费投诉登记处置记录,存档备查。
8.2
服务要求
8.2.1
应畅通投诉渠道,以便捷的方式接收处理消费者投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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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应以公平、公正、合理为原则,尊重消费者的意愿,诚恳协商,耐心听取消费者的意见,依法
依规解决问题。
8.2.3 应对在处理消费投诉中获知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密。
8.2.4 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消费维权相关工作。
8.2.5 应做好消费维权方面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8.2.6 消费投诉处理后,宜及时进行回访和满意度调查。
9 服务流程
9.1 处理范围
9.1.1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
9.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服务机构可提供有关依据后不予处理:
a) 有确切证据证明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
方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b) 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
c) 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d) 法院、仲裁机构、其它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
者权益争议的;
e) 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9.2 投诉接收
9.2.1 服务机构接到投诉后,属于处理范围的,应进行登记;不属于处理范围的,应明确告知消费者
不予处理的原因,并做好记录。
9.2.2
服务机构应根据消费者诉求,指导消费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信息,并告知办理流程、反馈时
间等。
9.2.3
服务站应根据消费者现场投诉情况填写《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投诉登记表》(见附录 D)。
9.2.4
ODR 企业应及时接收全国 12315 平台的投诉工单。
9.3
投诉评估
服务机构应对投诉事项的严重性、复杂性、是否会引发群体投诉等因素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向管
理部门报备、询求处理的指导意见。
9.4 投诉处理
9.4.1 服务机构应及时展开调查,对争议双方有分歧的投诉事项进行核实,按 GB/T 19012、GB/T 19013
和 GB/T 19014 的相关要求执行。
9.4.2
服务机构和消费者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对商品或者服务质量进行鉴定、检测的,服务机构和消费
者可协商确定鉴定、检测机构。
9.4.3
服务机构通过全国 12315 平台接收的消费投诉,应按规定时间查明情况并处理,根据需要可联
系消费者进行调解协商。
9.4.4
服务机构接到管理部门转办的投诉,应按规定时间以服务机构的名义查明情况并处理,根据需
要可联系消费者积极协商处理,促成和解。
9.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应终止处理,按 9.6 存档,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相关当事人:
a) 服务机构和消费者无法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
b) 投诉方撤回投诉的;
c) 处理过程中发现存在 9.1.2 情形的。
9.4.6
消费投诉处理完毕后,服务机构应如实记录处理时间、协商结果等详细处理信息;ODR 企业还
应如实录入全国 12315 平台。
9.4.7
投诉处理流程见图 1 和图 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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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投诉处理流程图
图 2
ODR 企业消费投诉处理流程图
9.5
统计报送
服务机构应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消费投诉登记处置情况进行统计报送。
9.6
资料存档
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将投诉处理涉及的全过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诉处理文字记录、举证材料、
图片、音频、视频等完整归档。
10 服务安全
10.1 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消费者个人信息。
10.2 服务机构应制定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遇到重大集体争议和突发性事件,应有有效的
应对措施降低影响或损失,确保服务对象、工作人员和来访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11 档案管理
11.1 应制定档案的分类、标识、保管、查阅、保密、处置等管理制度。
11.2 应将投诉处理材料及时归档,由专人负责服务档案的统一管理,规范开展档案的收集、整理、
保管、保密、查阅和销毁工作。
11.3
应按照一案一号、一案一卷的原则建立案卷。卷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消费投诉和解协议》(见附录 E);
b) 《消费投诉跟踪督办台账》(见附录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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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广州市消费维权服务站服务效能指标统计报表》(按附录 G);
d) 《先行赔付登记表》(见附录 H)。
11.4 档案保管期限应不少于 3 年。
12 评价与改进
12.1 应制定年度消费维权服务检查计划,按期开展服务质量内部检查,填写《消费维权服务机构自
评表》(按附录 I),并形成服务质量年度自评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前交管理部
门备查。
12.2
宜设置并公开服务机构的监督电话,接受公众服务反馈。
12.3
宜对开展服务质量内部检查评价后的改进措施进行跟踪,确保服务机构服务管理持续改进。
12.4
宜建立消费投诉处理分析研判工作机制,定期分析消费投诉的特点、成因等,形成分析研判报
告,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13 撤销
13.1 服务机构出现以下情况,应予以撤销:
a) 服务机构所属主体主动向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撤销要求的;
b) 服务机构所属主体已经停业或歇业、搬离该行政区域或被其他公司合并的;
c) 敷衍处理消费投诉,反馈信息失实,经管理部门约谈后仍未改善的;
d) 连续 3 年消费投诉和解率低于全市平均和解率,经管理部门约谈后仍未有效提升的;
e) 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f) 服务机构所属主体有经营异常等情况的;
g) 出现其他消极处理消费纠纷的情形。
13.2
服务机构撤销后,由管理部门回收服务站牌匾,关闭在全国 12315 平台的账号及用户权限。对
未处理完毕的消费投诉,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被投诉主体的管理部门跟进处理。
6
附 录 A DB4401/T 280—2024
(规范性)
消费维权服务站/ODR 企业申请表
消费维权服务站/ODR企业申请表见表A.1。
表A.1
消费维权服务站/ODR企业申请表
申报主体的全称
主体类型 商场( ) 超市( ) 市场( ) 企业( ) 景区( ) 社会组织( ) 其他( )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消费维权服务站负责人 姓名
电话 电子邮箱
消费维权服务站联络员 名单 姓名 联系电话
姓名 联系电话
ODR 企业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ODR 工作联络员 姓名 联系电话
申请内容 本单位申请设立 □ 消费维权服务站 □ ODR 企业,承诺遵守《消费维权承诺书》,及 时依法通过全国 12315 平台处理消费投诉。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市场监管所(初审)意见 经实地勘察和研究,该主体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建站范围( )
2.有相对固定的场所,相对固定的电话和可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 )
3.重视维护消费者权益,有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
4.有相应的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工作制度( )
拟(同意/不同意)该主体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ODR 企业。 负责人签名: (盖章): 月 日
年
区 12315 机 构审批意见 经研究,(同意/不同意)该主体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ODR 企业。编号为: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7
DB4401/T
280—2024
AA
附 录 B
(资料性)
消费维权承诺书
消费维权承诺书见图 B.1。
消费维权承诺书 本单位申请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ODR 企业,并做如下郑重承诺: 一、强化诚信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价格、竞争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决不利用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损害或者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文明经商,礼貌待客。 二、保证各类商品、服务信息的真实性,不误导、欺骗消费者,不设置消费陷阱和任何附加条款限制,切 实保证消费者的利益。 三、建立健全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把商品进货、验收关,不制作假冒伪劣商品,不销售损害消费者 身心健康的商品,保证商品质量。 四、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各项服务承诺,依法承担对 所售商品的修理和退换责任,保证售后服务水平。 五、维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为消费者提供规范、标准的服务。 六、保持经营环境的舒适、整洁、有序,产品摆放整齐,在店堂内设立适当的标志,方便消费者购物,保 证消费者安全消费。 七、妥善解决消费者投诉,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消费者委员会、行业和消费者监督,认真听取各界对 本单位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如实向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消费者投诉的情况,不断提高保护消费 者利益的社会责任感和能力。 八、作为 ODR 企业的,同意按照《全国 12315 平台在线消费纠纷解决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全国 12315 平 台 ODR 企业管理操作手册》和《全国 12315 平台 ODR 企业投诉处理中心操作手册》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操作,及 时通过全国 12315 平台开展在线消费纠纷解决工作。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图 B.1
消费维权承诺书
8
附 录 C DB4401/T 280—2024
(资料性)
消费维权服务机构工作制度
C.1 工作职责
C.1.1 服务机构职责
C.1.1.1 及时处理消费者咨询,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服务;登记跟进消费者的建议和意见,并
及时向上级反映,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
C.1.1.2
及时处理消费者与本单位的消费纠纷,并做好相应记录。
C.1.1.3
向本单位员工宣传有关消费维权方面的法律法规。
C.1.1.4
对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问题以及涉及本单位的重大、紧急消费纠纷事件,及时向相关行政
监管部门反映。
C.1.1.5
定期汇总、分析和报送消费者诉求情况,强化行业自律,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和提升。
C.1.1.6
配合行政监管部门开展对服务机构处理消费投诉案件的回访和检查。
C.1.1.7
建立、健全消费纠纷和解与消费侵权赔偿制度、商品质量和服务规范承诺、不合格商品
退市等制度。
C.1.1.8
协助检查企业的商品质量、包装、标识、宣传、广告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发生。
C.1.1.9
处理行政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消费维权工作。
C.1.2
工作人员职责
C.1.2.1
认真学习、宣传消费维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处理消费纠纷的技巧知识。
C.1.2.2
及时处理消费纠纷,并做好记录;情况复杂的,及时向管理部门反映,配合服务机构管
理部门处理。
C.1.2.3
督促本单位或经营区域内的经营户自觉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义务,对发现的违法
经营行为线索,属于服务机构管理部门管辖的及时向管理部门反映,由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和程序依
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C.1.2.4 保持与服务机构管理部门经常性联系,配合服务机构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C.1.2.5 从事其他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工作。
C.2 工作规程
C.2.1 咨询、建议、意见的接收和处理
C.2.1.1 接收消费者关于商品知识和信息的咨询、有关服务问题的咨询以及其他与维护消费者合
法权益有关问题的咨询,并登记消费者关于商品质量、改善服务以及其他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
关的建议和意见。
C.2.1.2
工作人员接受咨询和建议意见时,应热情有礼,使用文明规范语言。
C.2.1.3
服务机构接收咨询,能直接答复的,应详细解答;不能直接答复的,在核实、了解后明
确回复。
9
DB4401/T
280—2024
C.2.1.4
服务机构登记建议和意见后,应认真进行研究,拟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并报相关主
体推动相关主体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和改善售后服务。
C.2.2 消费投诉的接收和处理
C.2.2.1 服务机构需登记消费者投诉的日期、方式、内容、接收的情况,并在处理完毕后记录处
理结果。
C.2.2.2
消费投诉的处理,应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以公平、公正、合理为原则,通过诚恳协商,
依法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可即时履行和解结果的即时履行;不能即时履行的,签订和解协议,双方
签字确认处理结果。
C.2.2.3
自行接收的消费投诉,应当在接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消
费者;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最长不超过 8 个工作日。
C.2.2.4
接到管理部门交办的消费投诉,应在交办部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结。无法达成调解一
致意见的,应及时向消费者和管理部门说明情况。
C.2.2.5
对消费者反映的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重大事件,服务
机构应立即向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和协助事件的处理。
10
附 录 D DB4401/T 280—2024
(资料性)
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投诉登记表
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投诉登记表见图 D.1。
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投诉登记表 登记人: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投诉人姓名: 地址: 联系方式:
消费日期: 商品/服务名称: 金额(元):
投诉来源 直接接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转来()
投诉内容和要求: (可另附页)
处理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此表由消费维权服务站填写并留存。
图 D.1
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投诉登记表
11
DB4401/T 280—2024 附 录 E
(资料性)
消费投诉和解协议
消费投诉和解协议见图E.1。
消费投诉和解协议
编号:
甲方(投诉者):
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
通信地址 ;邮编 。
乙方(被投诉者):
代表人姓名 ;经营主体名称 ;电话 ;
通信地址 ;邮编 。
甲、 乙双方因 事项发生争议,经协商,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