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080 3702
CCS A 00
青
岛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702/T 41—2024
退役军人政务服务工作规范
Work specification for government service of veterans
2024 - 05 - 30 发布
2024 - 06 -30 实施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702/T 41—2024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服务场所建设要求 ..................................................................... 1
5 人员要求 ............................................................................. 2
6 服务内容及要求 ....................................................................... 3
7 服务保障措施 ......................................................................... 9
8 人员培训 ............................................................................ 12
9 评价与改进 .......................................................................... 12
I
DB 3702/T 41—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本文件由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青岛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本文件起草人:柳广东、裴晓征、戴兴、徐越、夏萍萍、王南、郭岩、赵明琳。
II
DB 3702/T 41—2024
退役军人政务服务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政务服务的场所建设、人员、服务内容、服务保障、人员培
训、评价与改进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市、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以及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政务服
务大厅或窗口服务与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3 DB37/T 4430-2021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场所建设和设施配备指南
DB37/T 4464-2021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服务规范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术语和定义。
4
服务场所建设要求
市、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4.1.1
政务服务大厅
政务服务大厅基本功能区设置应符合 DB37/T 4430-2021 中 5.2.1 的要求。
4.1.2
接待室
接待室基本功能区设置应符合DB37/T 4430-2021中5.2.2的要求。
4.1.3 拓展功能区
4.1.3.1 思想政治工作室
4.1.3.1.1 思想政治工作室是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展示英烈、优秀现役军人和退役军
人先进事迹的功能场所。
4.1.3.1.2
应设置军史英模长廊、老兵荣誉展示墙、展示柜、多媒体等设施,陈列或播放军旅题材优
秀文化作品。
4.1.3.2
就业创业工作室
就业创业工作室功能区设置应符合DB37/T 4430-2021中5.3.1的要求。
1
DB 3702/T 41—2024
4.1.3.3
法律援助工作室
4.1.3.3.1
法律援助工作室是为退役军人提供法治宣传、法律咨询、人民调解、老兵调解、法律援助、
司法救助、心理咨询服务的功能场所。
4.1.3.3.2 应设置退役军人法律法规宣传栏,定期发布法律资讯、司法动态。
4.1.3.4 志愿服务工作室
4.1.3.4.1 志愿服务工作室是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功能场所。
4.1.3.4.2 应设置志愿服务专栏,定期发起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志愿服务活动典型案例。
4.1.3.5 双拥工作室
4.1.3.5.1 双拥工作室是承担拥军支前、双拥宣传、走访慰问、军人家庭困难帮扶等工作的功能场所。
4.1.3.5.2 应设置荣军墙、光荣栏宣传优秀现役军人事迹。
4.1.4 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设置应符合DB37/T 4430-2021中5.4的要求。
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4.2.1
总体布局应符合 DB37/T 4430-2021 中 6.1 的要求。
4.2.2
政务服务大厅及综合服务窗口设置应符合 DB37/T 4430-2021 中 6.2 的要求。
4.2.3
接待区设置应符合 DB37/T 4430-2021 中 6.3 的要求。
4.2.4
拓展功能区设置应符合本文件 4.1.3 的要求。
4.2.5
配套设施设置应符合 DB37/T 4430-2021 中 6.6 的要求。
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
4.3.1 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
4.3.1.1 服务窗口设置应符合 DB37/T 4430-2021 中 7.2.1 的要求。
4.3.1.2 接待区设置应符合 DB37/T 4430-2021 中 7.2.2 的要求。
4.3.1.3 拓展功能区设置宜符合本文件 4.1.3 的要求。
4.3.2 村退役军人服务站
4.3.2.1 办公服务区设置应符合 DB37/T 4430-2021 中 7.3.1 的要求。
4.3.2.2 拓展功能区设置宜符合本文件 4.1.3 的要求。
5 人员要求
能力要求
5.1.1
应熟练掌握与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相关的法律法规。
5.1.2
应知悉政务服务相关的政策文件。
5.1.3
应具有做好政务服务大厅现场接待工作、政务服务热线接听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工作纪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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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工作人员应按时到岗,不应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不应擅自离岗、脱岗,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5.2.2
上班期间不应串岗、聚众聊天,不应做与业务无关的工作。
5.2.3
不应对群众态度冷漠和置之不理。
5.2.4
非工作人员不应进入窗口工位,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5.2.5
不应对服务对象吃拿卡要。
5.2.6
应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首办负责和限时办结等业务制度。
仪容仪表
5.3.1
工作时衣着应庄重大方、朴素得体、整洁美观。不应穿奇装异服,服装颜色、款式应与工作环
境相协调。
5.3.2
更换服装应在上班前、下班后完成。
5.3.3
应保持仪表端庄,仪容整洁,朴素大方。化妆宜庄重、素雅、简约。服装佩饰应少而精、简而
雅,不应佩戴大串珠链。发型应整洁、大方、得体。
行为举止
应举止庄重大方,表情自然,和蔼可亲,优雅端庄,礼貌待人。在办公或公共场所不应有以下举止:
a)
双手叉腰、交叉胸前;
b)
挠头、抓痒、挖耳、抠鼻孔;
c)
哼唱歌曲、吹口哨、跺脚、大声说笑、喧哗;
d)
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服务用语
接待服务对象时,应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
6
服务内容及要求
信息采集
6.1.1
采集对象
信息采集对象为具有青岛市户籍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包括退役士兵、军转干部、军队离退
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三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复员干部、伤残军
人、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直系亲属、军队改革集体
转制人员等人员。
6.1.2
信息来源
镇(街道)或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应依据以下材料进行信息采集:
a)
身份证;
b)
户口本;
c)
退役证或转业证或离退休证;
d)
近期免冠照片;
e)
学历证明;
f)
立功受奖证件;
g)
伤残证件、变动伤残证件(伤残军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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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及亲属关系证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
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1.3
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内容应包括基本信息、组织生活和社会活动信息、服役信息、安置信息、就业创业信息、
教育培训信息、抚恤优待信息、褒扬激励和特困低保信息等。
6.1.4
采集流程
镇(街道)或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对采集到的信息数据进行初步审核,确认采集的信息全
面准确后上报至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区(市)、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应逐级审核信息,确认信
息无误后上报至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6.1.5
采集要求
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在保证信息采集数据翔实精准基础上,建立退役军人信
息采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全面推行“一人一档一卡一策”精准服务。工作人员进行信息采集时应做
到资料翔实、项目齐全、信息完整,确保应采尽采、定期更新、动态管理。
退役返乡报到
6.2.1
返乡迎接
应在退役军人集中返乡期、集中报到期或适应性培训期,开展系列军人退役返乡欢迎活动,活动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a)
在全市火车站、飞机场及区(市)、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设置“退役军人返乡
接待站”,悬挂统一制式欢迎横幅,为退役军人佩戴红花,发放报到须知、就业创业、信息采
集、优待证、“给退役军人的一封信”等宣传材料,设置“退役返乡光荣墙”等主题式宣传载
体;
b)
邀请军地领导、家属代表、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群众等参与,通过为退役军人披绶带戴红花、
为立功人员和优秀士兵颁奖、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发言、组织开展重温誓词等灵活多样的方式,
举行集中欢迎仪式;
c)
应组织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开展退役返乡入户走访活动,宣传相关政策和
优待措施,发放联络服务卡,了解退役军人所思所想所盼,第一时间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传递给
返乡退役军人。
6.2.2
退役报到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对当年度接收退役军人档案审核通过后,组织开展退役报到,优化“军
人退役一件事”主题式服务,协同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团委、武装部、银行等部
门开展一站式报到,为退役军人集中办理退役报到、党(团)员关系转接、保险关系转接、预备役登记、
一次性经济补助预登记等业务。
就业创业扶持
6.3.1 就业服务
6.3.1.1 应向退役军人和未就业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方面的政策咨询服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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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2
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退役军人就业调查,采集辖区内退役军人就业状况和需求信息,利
用就业创业信息化平台,分析退役军人就业情况,将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退役军人纳入就业监测,动态掌
握其就业情况,对未就业人员应核实就业信息、就业需求等,及时开展就业帮扶。
6.3.1.3
应为有就业需求和就业能力的退役军人和未就业随军家属提供信息登记服务,登记内容应包
含姓名、身份证号、年龄、性别、联系电话、区(市)名称、镇(街道)名称、登记时间、身份类别、
学历、政治面貌、特长、技术等级或职称、就业意向岗位、预期薪资待遇、是否有就业指导需求等,建
立退役军人和未就业随军家属就业需求库并动态更新。
6.3.1.4
应充分利用相关部门资源,征集、筛选企事业单位用工需求;应为有招聘退役军人和未就业
随军家属需求的企业提供登记服务,登记内容应包含企业名称、区(市)名称、镇(街道)名称、登记
时间、招聘岗位、招聘人数、薪资待遇、联系方式、岗位优待等,建立完善企业用工需求库并动态更新。
6.3.1.5
就业需求和招聘需求登记服务应通过线下窗口、线上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形式提供,线下
窗口、热线电话等形式登记的信息应及时录入就业创业信息化平台。
6.3.1.6
应为有需求的退役军人和未就业随军家属提供职业能力测评、职业规划、求职技巧等就业指
导服务。
6.3.1.7
应为有需求的退役军人和未就业随军家属提供“一对一”就业帮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现场
招聘会、网络招聘、岗位推荐等形式开展职业介绍服务。
6.3.1.8
应提供后续跟踪服务,对接相关部门,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未就业随军家属提供下岗失
业登记、就业困难认定等指导帮助,协助失业退役军人和未就业随军家属再就业。
6.3.2 创业服务
6.3.2.1 应向退役军人和未就业随军家属提供创业方面的政策咨询服务。
6.3.2.2 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退役军人创业调查,采集辖区内退役军人创业状况和需求信息,利
用就业创业信息化平台,核实更新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开户、创办企业情况和经营状态等信息,对有需
求的军创企业及时开展创业帮扶。
6.3.2.3
应为有创业需求和创业能力的退役军人和未就业随军家属提供信息登记服务,登记内容应包
含姓名、身份证号、年龄、性别、联系电话、区(市)名称、镇(街道)名称、登记时间、身份类别、
学历、政治面貌、特长、创业意向领域、是否有创业指导需求等,建立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创业需求库
并动态更新。
6.3.2.4
应组织创业专家指导团队,为退役军人和未就业随军家属开展创业意识培养、创业项目指导、
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创业指导培训服务。
6.3.2.5
应会同有关部门,向退役军人和企业宣传税收优惠、创业贷款贴息、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
奖励等创业扶持政策。
6.3.2.6
对符合创业贷款条件的退役军人,应指导其按照相应条件申请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
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贷款、退役军人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等金融服务,协调相关金融机构,
按照职责分工受理、审批、发放退役军人创业贷款。
6.3.2.7
退役军人创业贷款使用结束后,应及时按照经办银行提供的贷款审批资料、本金利息还清记
录等材料,审核贷款人贴息资格,提出贷款贴息方案,发放贷款贴息资金。
6.3.2.8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指导其申请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按照职责分工受理、审批、发放奖励金。
6.3.2.9
应会同有关部门提供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申请、评审、认定服务,协助符合
条件的军创企业入驻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
6.3.3 教育培训服务
6.3.3.1 应向退役军人提供教育培训方面的政策咨询服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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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2
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需求调查,采集接收安置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需求信
息,采集内容应包含姓名、年龄、性别、联系电话、学历、身份类别、安置区域、培训类别、培训方式、
预期培训效果、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建立培训需求库并动态更新。
6.3.3.3
应建立并动态更新培训专家师资库和培训课程库,组织当年接收安置的退役军人进行全员适
应性培训,培训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思想政治教育、安全保密教育、退役政策宣讲、法律法规普及、就
业创业指导、心理调适、素质能力提升等。
6.3.3.4
应组织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引导退役军人提升职业水平和职业技
能。
6.3.3.5
应依托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企业和各类培训机构等单位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
训,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承训机构征集、遴选、评估等工作,确定承训机构信息名录并动态调整。承训机
构信息名录应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供退役军人选择使用。
6.3.3.6
应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符合学历教育条件的退役军人报名资格确
认工作。
优待抚恤
6.4.1
应向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优待抚恤方面的政策咨询服务。
6.4.2
应在做好信息采集的基础上,按照职责分工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
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优待证申领、发放、补换、收回等服务。
6.4.3
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按照光荣牌悬挂服务管理工作规定,按照职责分工提供光荣牌
发放、悬挂、更换、回收等服务。宜在每年春节前、“八一”建军节或者新兵入伍时,组织集中悬挂、
更换光荣牌仪式。
6.4.4
对符合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申请条件的服务对象,应指导其准备申请材料,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材
料受理、审核和待遇发放工作。
6.4.5
应做好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及时为户籍地发生变更的优抚对象办理待遇关系转移。
6.4.6
每年新兵入伍时,应会同区(市)人武部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领取人信息采集工作,及时组
织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6.4.7
应配合相关部门提供烈士寻亲、烈属异地祭扫等服务。
6.4.8
宜整合、利用全市优质的医疗、养老和体检资源,为优抚对象提供就医、养老、体检等优待服
务,逐步将优待范围扩展到全市所有军人军属、退役军人。
6.4.9
宜协调相关单位和企业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等提供优先优待服务,形成
优待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供服务对象使用。
帮扶救助
6.5.1
应向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帮扶救助方面的政策咨询服务。
6.5.2
应定期对辖区内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进行摸底,及时了解困难服务对象生活状况,
比对核实困难服务对象基础数据,纳入信息系统,协助符合条件的困难服务对象申请低保、特困供养、
医疗、教育、住房、临时救助等方面的帮扶援助。
6.5.3
对符合山东省困难帮扶基金或青岛市慈善总会退役军人关爱基金帮扶救助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
他优抚对象,应指导其申请帮扶救助基金。
6.5.4
基金帮扶应制定个性化帮扶措施,实行一事一批,按照职责分工受理、审核、发放帮扶救助基
金。
6.5.5
帮扶救助情况应根据救助基金类型及时录入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基金管理系统或者智慧荣军
平台困难帮扶系统。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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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慰问
6.6.1
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应对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
的退役军人进行走访慰问。
6.6.2
烈士纪念日应对烈士遗属家庭进行走访慰问。
6.6.3
每年新审批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应在审批完成后 1 个月内上门走访慰问,让其知晓享受的待
遇、优待内容和办理方式。
6.6.4
应对身边无子女、生活不能自理以及高龄、重大变故、罹患重病、病危等情况的优抚对象,重
点进行走访慰问,帮助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6.6.5
现役军人立功受奖的,应按照《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办法》《关于规范全省拥军优属
走访慰问制度的通知》等规定,对现役军人家庭进行走访慰问。
权益维护
6.7.1
来访接待
来访接待内容应符合 DB37/T 4464-2021 中 6.4.2 的要求。
6.7.2 法律服务
6.7.2.1 应设置退役军人法律法规宣传栏,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电视台等多种平台,发布相
关法律资讯、司法动态。
6.7.2.2
应利用春节、“八一”建军节走访慰问、新兵入伍、军人退役返乡等时机,开展送法进军营、
进社区等活动,开展普法教育。
6.7.2.3
应通过设立公职律师、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配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
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6.7.2.4
应与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协助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申请
法律援助。
6.7.2.5
应与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局等部门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及时为符合条件的
退役军人提供司法救助。
6.7.3 调解服务
6.7.3.1 应借助人社、司法等公共资源,配合有关部门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行政调解、司
法调解、人民调解等服务。
6.7.3.2 应聘请老兵调解员,健全老兵调解志愿服务网络,提供政策法规宣传、矛盾纠纷调解等服务。
6.7.4 心理服务
6.7.4.1 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心理咨询师定期接待退役军人,开通心理咨询热线,提供心
理咨询服务。
6.7.4.2
宜结合走访慰问、退役军人集中报到等时机,开展心理健康评估、心理健康状况调研等,及
时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志愿服务
6.8.1
志愿服务队建立与管理
7
DB 3702/T 41—2024
6.8.1.1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建立市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区(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组
织建立辖区内各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设置志愿服务联络员。
6.8.1.2
招募的退役军人志愿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a)
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有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意愿,不追求物质报酬或其它
任何私利;
b)
遵纪守法,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既往无违法犯罪及其他不良记录;
c)
具备从事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知识、能力和身体素质,身体健康;
d)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愿意与他人合作,乐于助人;
e)
愿意接受所在志愿者组织和相关部门的管理和协调。
6.8.1.3
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和志愿者应在青岛市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总部基地备案和审核,新建(解
散)队伍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上报。
6.8.1.4
各级退役军人志愿者管理单位应按专业、服务岗位、服务时段等条件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
全退役军人志愿者及其服务活动档案制度,做好志愿服务时间统计和绩效评价。
6.8.2 志愿服务内容
6.8.2.1 各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应鼓励和引导志愿者参与开展为老、为小、为困难群体、为需要心
理疏导和情感慰藉群体、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
6.8.2.2
各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可围绕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中心工作和社会需要,结合退役军人
自身特色开展志愿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a)
参与先进典型宣讲活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宣讲、国防教育宣讲、素质提升等志愿服务活动,
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b)
参与乡村文化建设、产业振兴、文明乡风宣传等,开展农业农村政策和技能知识宣讲活动;
c)
参与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疫情防控和其他突发性事件、灾害的救援行动,开展应急保障知识
宣传活动;
d)
参与拥军助学、走访慰问、敬老助残、解困帮困、义务献血和其他公益活动;
e)
参与法律宣讲、法律援助、劳动争议调解、矛盾纠纷调处等公益维权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广大
退役军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权,维护和保障合法权益;
f)
参与就业创业帮扶活动,为有就业需求的退役军人提供个人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的服务指导;
为创业退役军人提供项目策划、项目路演、融资贷款、人力资源和营销策略等方面的服务指导;
g)
参与宣传健康科普知识、发放健康知识手册、开展义诊等活动;
h)
参与文艺汇演、民俗表演、文体知识宣传等,开展送文化下基层、送体育到万家等活动;
i)
参与爱老助老、关爱他人、环境保护、文明新风建设等,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
6.8.2.3
各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职责开展志愿服务,也可根据有服务需要的
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提供志愿服务。
6.8.2.4
应鼓励和支持各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百花齐放,特色化、多元化发展,主动组织并团结引
导志愿者结合服务需求,开发设计特色的志愿服务项目,常态化开展志愿服务。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
6.9.1 管理机构
6.9.1.1 《山东省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后移交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应按照分类归集、
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以下不同退役军人安置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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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转业军官和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人事档案,由安置地区(市)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相关
部门移交接收安置单位进行管理;
b)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复员军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分散供养退役军人、自谋职业退役
士兵以及灵活就业退役士兵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视为放弃安置待遇退役士兵的
人事档案,一般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存放;
c)
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其人事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军
人事务部门转交相关学校进行管理;
d)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复员军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以及灵活就业退
役士兵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视为放弃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再就业时,可根据有关
规定将人事档案移交用人单位存放管理;
e)
离退休军人的人事档案,一般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委托所属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存放管
理;
f)
集中供养退役军人的人事档案,一般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委托优抚医院存放管理。
6.9.1.2
对于存放在档案馆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其继续管理;已有相关部门、机构服务管理的自
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离退休军人等退役军人的人事档案,仍由其继续管理。
6.9.1.3
对于退役军人因特殊情况由本人自行保管的人事档案,根据个人意愿,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
务部门提供管理服务,实行一事一批,应按照个人申请、区(市)级审批的程序办理。
6.9.2 管理要求
6.9.2.1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档案管理机构应根据人事档案管理法规规定,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档
案标准、体现退役军人特点的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制度和标准,并按照一人一档、动态管理、利用便捷的
要求,确保档案真实、完整、安全。
6.9.2.2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应随着管理权限的变化及时转递,转递时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
达,不应由本人自行携带。转递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材料应齐全,不应扣留材料。
6.9.2.3
退役军人本人自行保管的人事档案,移交后应另册管理。退役军人根据审核交接后的人事档
案提出相关待遇申请等事项的,安置地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按照一事一审的原则,商请军地有
关部门对相应档案材料另行审核。
6.9.2.4
对于退役军人死亡满 5 年的,其人事档案管理应参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执行。退役
军人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应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6.9.2.5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因纪检监察等特殊情况确需借出使用的,应履行严格的审
批程序,限期归还。特殊情况需要复印档案材料的,应事先申请,经批准方可办理。
6.9.2.6
退役军人因办理人事变动、学历提升、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缴纳和接续、工龄认定、退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