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13.220.01
CCS C82 DB5110
四 川 省 ( 内 江 市 ) 地 方 标 准
DB 5110/T 67—2024
内江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
管理规范
2024 - 10 -31 发布
2024 - 12 -01 实施
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110/T 67—2024
前 言
草。
理。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内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江市消防救援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邹登全、王锐、巫昀玲、王远敏、李想、陶激光、刘政、康兵、杨刘根、唐珩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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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总则、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停放
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应急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内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共享电动自行车充
电站、电动摩托车(含三轮)、电动轻便摩托车(含三轮)和低速四轮电动车等可依法依规参照本文件执
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7761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 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员编制及实施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XF/T 1245-2015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动自行车 electric bicycle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3.2
共享电动自行车 sharing electric bicycle
由相关企业采购、供用户通过互联网平台租赁使用的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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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充电 charging
从外部电源供给蓄电池直流电,将电能转化为化学能并贮存在蓄电池的过程。
3.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place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的统称,具备其中一种或两种使用功能的场所。
3.5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place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含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场所,包括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和电动自行车停车场。
3.6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含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建筑物,按照建造方式分为独立式和附建式停车库;
按照室内地坪高度可划分为地上(含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架空层)和地下(或半地下)停车库。
3.7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lot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含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场地,包括露天、有顶棚无外墙外窗等围护结构的
场地。
3.8
充电设施 charging facility
由机械、电气、通信等装置构成,具有显示、监测、通信、充电、制冷/制热等功能,具备相应防
护等级,用于电动自行车电池充(换)电的承载设施,包含充电柜、充电插座及其配套的充电配、电箱、
线缆等。
4
总则
4.1
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
工作方针,坚持方便群众、规范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4.2
电动自行车产品应符合 GB 17761 的要求,不应随意拆卸、更换、改装或改接原厂配件和控制线路,
电动自行车产品的使用、充电、维护保养应符合相关法规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4.3
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违规设置、改变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
所的使用性质和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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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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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
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电动自行车安全意识,构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体系。
5.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并负责管理本单位电
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5.3
聘请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责其管理服务对象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
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征求业主意见,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器材、消
防安全标志等统一管理和维护检查工作,保证其完好有效。
b)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巡查,及时劝阻、制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占用或堵塞通道、违规
停放充电等行为,可以采取切断充电电源、清理易燃易爆物品等合理有效措施处理。
5.4
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明确管理组织或者责任人员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停
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进行管理。
5.5
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管理责任
人,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管理。
5.6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确保投入运营的集中充电设施以及场所设置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并在场所内配置
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
b)依法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集中充电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工作,确保配电、充电、消防等
设施完整;
c)及时清理不能提供充电服务或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充电设施,保证充电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
态。
5.7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者和使用者的单位、场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电动
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及相应的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者,并应符合 XF/T1245 的规定。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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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
6.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站的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物业
服务企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组织开展每日防火检查,加强夜间巡查。
6.2
管理单位应根据消防安全要求,开展年度检查、季节性检查、重点活动和敏感节点专项检查,发
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消除。防火检查应包含以下内容:
a) 停放充电有无违章;
b) 有无吸烟和遗留火种现象;
c) 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有无异常情况;
d)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e) 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等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f) 专用配电箱是否用于其他电器设备使用;
g) 专用电器线路是否破损、老化;
h)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6.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站应由专业资质人员进行供配电系统和充电设施
的电力检测和维修,每年至少一次。
6.4
应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站采取防雷、通风、防雨、排水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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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应在建筑物人员安全出口、电梯采取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措施,并应设置警示标识。
6.6
管理单位应采取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海报、定期发送宣传提示信息、组织电动自行车火灾现场
警示教育、开展专题培训等方式,每半年至少开展 1 次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6.7
管理单位应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充电部位张贴、悬挂安全警示标识、安全充电操作指南
和应急疏散标识。
6.8
管理单位应围绕以下内容重点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和使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a)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充电;
b) 配电箱、插座、明敷的电气线路 1m 范围内不应有其他明显增加火灾荷载的易燃可燃物品,不应敷
设易燃可燃液体管道和燃气管道;
c)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严禁拉接临时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
d) 禁止在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群租楼和人员密集场所内停放、充电;
e) 禁止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和使用不合格的电池、充电设备。
6.9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站应安装 24 小时可视监控设备或可视监控系统,
可视监控设备或可视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图像应能在值班室、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
b) 图像应具备储存、查询、回放功能;
c) 图像存储时间应不少于 30d。
7 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7.1 一般要求
7.1.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站的选址和总平面图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要
求,合理确定场所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7.1.2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其规模、面积应符
合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且应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既有小区宜结
合小区改造,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7.1.3
新建建筑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指标中,电动自行车充电端口与现有车辆数量之比不应低于
3:1。
7.1.4
楼宇电梯宜安装智慧管理系统,对电动自行车自动识别并实时上传信息。
7.2
场所布置要求
7.2.1
地下或半地下和高层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室内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站(及所在建筑)耐火等
级应为一级、地上单、多层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
GB 50016 的相关规定。
7.2.2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集中设置。
7.2.3
厂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站宜布置在生活、办公等非生产区域,
不应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7.2.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站不应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道和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防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7.2.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活动场所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等贴邻布置。
7.2.6
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站不应与重要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高层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含住
宅和含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公寓、宿舍楼,不含村民自建住宅)贴邻或组合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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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站不应靠近易积水、易燃易爆危险或有剧烈震
动的区域。
7.2.8
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单独建造的室内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站应按照民用建筑确定防火间
距,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55037、GB50016 的相关规定。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室外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站边界与相邻建筑物外墙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
以及安全出口之间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 6m;当建筑外墙保温或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低于 A 级时,
停车场、充电站边界与建筑物外墙之间最近边缘间距不应小于 6m。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室外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站与易燃易爆场所、林地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
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
当充电设施相邻建筑外墙 2m 范围内为未设置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充电设施与防火墙的间距不限。
7.3
消防设施要求
7.3.1
除室外敞开式场所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站应按中危险Ⅱ级确定设
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 GB55036、GB 50084 的有关规定。
7.3.2
有顶棚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宜设置简易自动喷淋系统。
7.3.3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站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在
市政消火栓或小区室外消火栓保护半径 150m 范围内的,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室内场所应按照 GB 50016 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室内、室外消火栓
的设置应符合 GB 50974 的有关规定。
7.3.4
除室外敞开式场所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站应配置灭火器,灭火
器配置的危险等级按民用建筑严重危险级确定,火灾类别应按 A、B、C、E 类确定,宜采用水基型灭火
器,并应符合 GB 50140 的规定。
7.3.5
停车数量大于 10 辆的无顶棚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宜配置不少于 2 具的建筑灭火器,且灭火器
放置位置应满足其温度适应范围。
7.3.6
除室外敞开式场所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有顶棚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站应安装具备无线通讯功能和声光报警功能的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报警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
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 GB 20517 的规定。
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定期更换电池,确保设施有效。
7.3.7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并应符合 GB 51251 的规定。
7.3.8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站充电区域应采用专用充电设施。
7.3.9
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充电异常自动断电、电池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
剩余电流保护、充电故障报警、功率监测、高温报警等功能,有条件的宜安装具备远程监测、操控的智
慧安全用电监测系统,故障报警信号宜接入所在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7.3.10
每个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充配电柜(箱),充配电柜(箱)本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充配电
柜(箱)及充电线路、充电插座等应安装在不燃烧材料上,应设置在具有明显标识和便于操作的部位。
室内(外)充电配电箱(柜)外壳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插座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5。
7.3.11
除露天及有顶棚三边敞开式停车场外,其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站
应按照 GB55037、GB50016、GB51309 的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
8
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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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灭火和应急疏散准备
8.1.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 GB/T 38315 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
8.1.2
预案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a)场所的基本情况,火灾危险评估;
b)应急组织机构,确定承担通信联络、灭火、疏散和救护任务的人员及其职责;
c)报警、联络、灭火、疏散等处置程序和措施;
d)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保障措施。
8.1.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成立由管理单位为主的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担负消防救援队伍
到达之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指挥职责。
8.1.4
保安人员、专职消防队队员、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
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发生火灾时应履行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
8.1.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预案演练,检验工作人员对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职责的熟悉程度。演练前,有关单位应当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进行公告;
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事故应急处置
8.2.1 电动自行车及停放场所发生火灾后,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一时间拨
打 119 报警电话,及时通知周围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并实施火灾扑救。
8.2.2 火灾发生后,应保护火灾现场。消防救援机构划定的警戒线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
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8.2.3
不应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不应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8.2.4
场所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引导消防救援队伍快速到达火灾现场,配合说明情况并提供灭火救援所
需帮助。
8.2.5 车辆的锂电池已经发生燃烧的,应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消火栓出水灭火。条件允许的,可使用大
量水对车辆进行整体浸泡灭火。
8.2.6
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及时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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