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11.020 DB4403
CCS C 55
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551.2—2024
居民健康体检服务规范
第 2 部分:0~6 岁
Health examination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residents—
Part 2:0 ~6 years old
2024-12-05 发布
2025-01-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3/T 551.2—2024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1
5 安全要求...........................................................................................................................................................2
6 服务提供...........................................................................................................................................................2
7 质量控制要求.................................................................................................................................................. 7
附录 A(资料性) 健康体检项目目录.............................................................................................................8
附录 B(资料性) 健康体检自测问卷...........................................................................................................12
参考文献...............................................................................................................................................................15
I
DB4403/T 551.2—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本文件是DB4403/T 551—2024《居民健康体检服务规范》的第2部分。DB4403/T 551—2024已经发
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通用;
——第 2 部分:0~6 岁;
——第 3 部分:7~17 岁;
——第 4 部分:18 岁以上。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妇幼保健院、深圳市慢性病防治中心、深圳市卫
生健康发展研究和数据管理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红艳、李创、曾波、李冰、王虹、邱明慧、熊静帆、陈瑶、温尔雅、李妍、
林威、张海霞、谢泽宇。
II
DB4403/T 551.2—2024
居民健康体检服务规范
第 2 部分:0~6 岁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市辖区内0~6岁儿童健康体检服务的基本要求、安全要求、服务提供、质量控制
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辖区内与儿童健康体检工作相关的机构,含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民办非企业
单位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9488.1
电子政务数据元
第1部分:设计和管理规范
DB4403/T 551.1—2024
居民健康体检服务规范
第1部分:通用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488.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0~6 岁儿童健康体检
0 ~6 years old children health examination
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0~6岁儿童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
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4 基本要求
4.1 资质要求
4.1.1 应符合 DB4403/T 551.1—2024 中 4.2 的规定。
4.1.2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机构应为卫生行政部门已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4.2 人员要求
4.2.1 应符合 DB4403/T 551.1—2024 中 4.4 的规定。
4.2.2 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4.2.3 在岗人员应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4.3 布局要求
1
DB4403/T 551.2—2024
4.3.1
一般要求
应符合DB4403/T 551.1—2024中4.5的规定。
4.3.2 区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
4.3.2.1 儿童保健管理用房:开展儿童保健群体工作和信息资料管理业务,房屋面积应各不小于 15
平方米。
4.3.2.2
儿童保健门诊用房:儿童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流向合理、符合儿童特点;应设立分诊
区和候诊区,总面积不应小于 100 平方米;儿童健康检查门诊诊室不应少于两间;专业门诊用房应根据
所开展的专业需求确定。
4.3.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应根据儿童保健需求、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业务量配置用房。
4.3.4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应开设儿童保健相关专业门诊,应根据业务工作量参照本文件
执行。
4.4
仪器设备要求
4.4.1
应符合 DB4403/T 551.1—2024 中 4.6 的规定。
4.4.2
应根据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内容,配备必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
4.5
其他基本要求
应符合DB4403/T 551.1—2024中第4章的规定。
5 安全要求
5.1 信息安全
应符合DB4403/T 551.1—2024中5.4的规定。
5.2
其他安全要求
人员安全、场所安全、医院感染防控应符合DB4403/T 551.1—2024中第5章的规定。
6 服务提供
6.1 服务流程
0~6岁儿童健康体检服务流程按图1所示。
2
DB4403/T 551.2—2024
图 1
0~6 岁儿童健康体检服务流程图
6.2
健康体检时间
6.2.1
婴儿期应至少开展 4 次,建议分别在 3、6、8 和 12 月龄开展。3 岁及以下儿童每年应至少开展
2 次,每次间隔 6 个月,时间在 1 岁半、2 岁、2 岁半和 3 岁。3 岁以上儿童每年应至少开展 1 次。健康
检查可根据儿童个体情况,结合预防接种时间或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检查时间、增加检查次数。
6.2.2
健康检查应在预防接种前进行,就诊环境布置应便于儿童先体检、后预防接种,每次健康检查
时间不应少于 5 分钟~10 分钟。
6.3
预约及检前咨询
应符合DB4403/T 551.1—2024中6.2的规定。
6.4
体检登记
应符合DB4403/T 551.1—2024中6.3的规定。
6.5 体检
6.5.1 一般要求
6.5.1.1 应符合 DB4403/T 551.1—2024 中 6.4.1 的规定。
6.5.1.2 健康体检项目参考《健康体检基本项目专家共识(2022)》,按照“1+X”模式可分为“1:
基本项目(必选项目)”与“X:专项检查(备选项目)”,医护人员应指导受检者根据自身健康状况
选择体检项目,见附录 A。
6.5.1.3
健康体检机构应安排医护人员辅助受检者填写健康体检自测问卷,见附录 B。
3
DB4403/T 551.2—2024
6.5.1.4
应做好隐私保护。应在父母或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婴儿、幼儿或儿童的全身体格检查,
医护人员应在体检开始前和完成检查后做好手卫生工作,必要时应佩戴防护手套。医护人员应采用合适
的方法来获取儿童的配合,对于能够理解的儿童,应解释检查将如何进行。体检工作人员检查儿童肛门、
外生殖器及乳房等部位时,应得到儿童和(或)父母、监护人的同意。
6.5.2 内容
6.5.2.1 新生儿保健
6.5.2.1.1 健康检查
6.5.2.1.1.1 新生儿出院前,应由助产单位医护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和健康评估,并根据结果提出相应
的指导意见。
6.5.2.1.1.2
应开展新生儿访视,访视次数不少于 2 次,首次访视应在出院 7 天之内进行,对高危新
生儿酌情增加访视次数。访视内容应至少包括全面健康检查、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指导,发现异常,应
指导及时就诊。
6.5.2.1.1.3
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
疾病和听力障碍、眼病的筛查工作要求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
6.5.2.1.2 健康评价
6.5.2.1.2.1 体格生长评价:应根据体格测量及体格检查结果进行评价。
6.5.2.1.2.2 心理行为发育评价:应根据神经系统反射是否异常、肌张力是否改变、追听追视是否异
常等进行心理行为发育评价。
6.5.2.1.3 指导
6.5.2.1.3.1 喂养与营养指导:应告知父母或监护人产后尽早开奶,坚持新生儿第一口食物是母乳。
坚持纯母乳喂养、顺应喂养,建立良好的生活规律,产后即可开始补充维生素 D,无需补钙。在无法实
现纯母乳喂养的情况下,可用婴儿配方奶作为替代。
6.5.2.1.3.2
体格生长指导:应告知父母或监护人定期测量新生儿体重、身长、头围的重要性,反馈
测评结果,指导父母或监护人正确使用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图进行生长发育监测。
6.5.2.1.3.3
新生儿早期综合发展指导:应指导新生儿母亲及其家人多与新生儿说话、微笑和皮肤接
触,吸引新生儿目光追随,促进新生儿感知觉发展。
6.5.2.1.3.4
意外伤害预防指导:应告知父母或监护人重视新生儿意外伤害预防,针对新生儿易发生
的窒息、呛奶、烫伤、溺水、中暑或被衣物等线头缠绕所致组织坏死等进行预防指导。
6.5.2.1.3.5
疾病预防指导:应指导父母或监护人积极预防消化道、呼吸道等常见疾病,按时预防接
种,培养父母或监护人良好卫生习惯。
6.5.2.1.4 转诊
6.5.2.1.4.1 应对高危新生儿进行登记,并转入高危儿管理。
6.5.2.1.4.2 应对低体重、生长迟缓、消瘦、肥胖新生儿进行登记,并转入儿童营养性疾病管理。
6.5.2.1.4.3 在健康检查中,发现的神经系统反射异常、肌张力异常、追听追视异常等行为发育异常
且不具备诊疗条件的,应进行转诊。
6.5.2.1.4.4 在健康检查中,发现任何不能处理的疾病情况均应转诊。
6.5.2.2 婴幼儿保健
4
DB4403/T 551.2—2024
6.5.2.2.1 健康检查
6.5.2.2.1.1 应建立保健册(表、卡),并提供定期健康检查或生长监测服务,做到正确评估和指导。
6.5.2.2.1.2 应为婴幼儿提供健康检查,1 岁以内婴儿每年 4 次、1~2 岁幼儿每年 2 次。
6.5.2.2.1.3 应开展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评价,提供婴幼儿喂养咨询和口腔卫生行为指导。
6.5.2.2.1.4 应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进行预防接种。
6.5.2.2.1.5 应开展婴幼儿五官保健服务,重点对龋齿、听力障碍、弱视、屈光不正等疾病进行筛查
和防治。
6.5.2.2.2 健康评价
6.5.2.2.2.1 体格生长发育评价:应根据婴幼儿体格测量及体格检查结果进行评价。应至少包括生长
水平评价、生长速度评价、身材匀称度评价及成熟度评价四方面。评价方法见《中国儿童健康体检专家
共识》。
6.5.2.2.2.2
心理行为发育评价:应根据发育评估、智力测查、孤独症筛查等结果进行心理行为发育
评价。
6.5.2.2.3 指导
6.5.2.2.3.1 喂养与营养指导:应指导父母或监护人继续母乳喂养,满 6 月龄起添加辅食。从富含铁
的泥糊状食物开始,逐步添加达到食物多样。提倡顺应喂养,鼓励但不强迫进食。辅食不应添加调味品,
尽量减少糖和盐的摄入。注重饮食卫生和进食安全。
6.5.2.2.3.2
体格生长指导:应告知父母或监护人定期测量婴幼儿体重、身长、头围的重要性,反馈
测评结果,指导父母或监护人正确使用婴幼儿生长发育监测图进行生长发育监测。
6.5.2.2.3.3
心理行为发育指导:应指导父母或监护人了解婴幼儿各年龄阶段的发育里程碑,按月龄
结合婴幼儿的实际能力鼓励父母与婴幼儿玩耍和交流,促进婴幼儿的运动、感知觉、语言和社会交往能
力的发展。
6.5.2.2.3.4
意外伤害预防指导:应指导父母或监护人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婴幼儿意外伤害的发生,针
对不同年龄婴幼儿伤害发生特点,对窒息、烫伤、溺水、跌落伤等进行预防指导。
6.5.2.2.3.5
疾病预防指导:应指导父母或监护人积极预防龋齿、屈光不正以及感染性疾病,按时预
防接种,加强体格锻炼,培养婴幼儿良好卫生习惯。
6.5.2.2.4 转诊
6.5.2.2.4.1 应对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中重度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中重度贫血、活动期佝偻
病等高危儿进行专案管理。
6.5.2.2.4.2 应对婴幼儿心理行为发育筛查结果可疑或异常的婴幼儿进行登记并转诊。
6.5.2.2.4.3 在健康检查中,发现任何不能处理的疾病情况均应转诊。
6.5.2.3 学龄前期儿童保健
6.5.2.3.1 健康检查
6.5.2.3.1.1 应提供定期健康检查或生长监测服务,做到正确评估和指导。3 岁以上学龄前儿童每年 1
次。
6.5.2.3.1.2
应开展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评价,提供学龄前儿童喂养咨询和口腔卫生行为指导。
6.5.2.3.1.3
应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进行预防接种。
6.5.2.3.1.4
应开展学龄前儿童五官保健服务,重点对龋齿、听力障碍、弱视、屈光不正等疾病进行
5
DB4403/T 551.2—2024
筛查和防治。
6.5.2.3.2 健康评价
6.5.2.3.2.1 体格生长发育评价:应根据学龄前儿童体格测量及体格检查结果进行评价。包括生长水
平评价、生长速度评价、身材匀称度评价及成熟度评价四方面。评价方法见《中国儿童健康体检专家共
识》。
6.5.2.3.2.2 心理行为发育评价:应根据发育评估等结果进行心理行为发育评价。
6.5.2.3.3 指导
6.5.2.3.3.1 喂养与营养指导:应指导父母或监护人培养学龄前儿童规律就餐,自主进食不挑食,培
养良好饮食习惯;每天饮奶,足量饮水,正确选择零食;食物应合理烹调,易于消化,少调料、少油炸;
参与食物选择与制作,增进对食物的认知与喜爱。
6.5.2.3.3.2
体格生长指导:应告知父母或监护人定期测量学龄前儿童体重、身高的重要性,反馈测
评结果,指导父母或监护人正确使用学龄前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图进行生长发育监测。
6.5.2.3.3.3
心理行为发育指导:应告知父母或监护人做好入学前期教育及入学前准备,根据不同年
龄学龄前儿童的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心理行为发育咨询指导。
6.5.2.3.3.4
意外伤害预防指导:应告知父母或监护人重视学龄前儿童伤害预防,针对不同年龄学龄
前儿童伤害发生特点,对溺水、跌落伤、烧烫伤、切割伤、误服药物以及城市道路交通伤害等进行预防
指导。
6.5.2.3.3.5
疾病预防指导:应指导父母或监护人积极预防龋齿、屈光不正以及感染性疾病,按时预
防接种,加强体格锻炼,培养学龄前儿童良好卫生习惯。
6.5.2.3.4 转诊
6.5.2.3.4.1 对中重度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中重度贫血、活动期佝偻病等学龄前儿童应进行专案
管理。
6.5.2.3.4.2 对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发育筛查结果可疑或异常的学龄前儿童应进行登记并转诊。
6.5.2.3.4.3 在健康检查中,发现任何不能处理的疾病情况均应转诊。
6.5.3 检查方法
一般检查、物理检查、实验室检查、辅助检查、健康体适能测评等检查操作规范应按DB4403/T 551.1
—2024附录A执行。
6.6
检后管理服务
6.6.1
一般要求
应符合DB4403/T 551.1—2024中6.6.1的规定。
6.6.2 服务内容
6.6.2.1 结果反馈
6.6.2.1.1 健康体检机构应根据信息化程度以纸质体检报告和(或)电子体检报告形式向受检者反馈
健康体检结果。
6.6.2.1.2
健康体检机构应每年向团体体检单位反馈高发疾病谱。
6.6.2.1.3
健康体检报告内容应至少包含报告首页(核心要素)、各科室(各项目)检查结果及建议、
6
DB4403/T 551.2—2024
总检结论三部分,总检结论应按照疾病或异常结果的急、重、缓、轻顺序排列,重要异常结果、慢性病
应作为指导的重点。
6.6.2.1.4
健康体检报告书写规范应按照 DB4403/T 551.1—2024 附录 B 执行。
6.6.2.1.5
体检报告应于体检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反馈;机构应统计出具体检报告的及时率并不断改
善。
6.6.2.2
建立电子健康档案
6.6.2.2.1
应符合 DB4403/T 551.1—2024 中 6.5.2.3 的规定。
6.6.2.2.2
健康体检机构应为受检者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的健康体检结果应按规定时限录入健康
档案。
6.6.2.2.3
健康体检机构应根据体检结果给出健康指导建议,对出现重要异常结果受检者进行随访。
重点围绕重要异常结果、慢性病等健康问题,协同团体体检单位、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健康服务站
进行干预,改善健康状况,并在健康档案中动态记录干预效果。
6.6.2.3
其他服务
除6.6.2.1和6.6.2.2之外的其他服务应符合DB4403/T 551.1—2024中6.5.2的规定。
6.7
投诉监督
投诉监督应符合DB4403/T 551.1—2024中6.6的规定。
7
质量控制要求
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DB4403/T 551.1—2024中第7章的规定。
7
DB4403/T 551.2—2024
附 A A A
录
(资料性)
健康体检项目目录
A.1
分组
根据受检者年龄,将受检者分为3组,表格包括各组的基本项目(必选项目)和备选项目,以及慢性
病风险筛查备选项目。
A.2
体检项目
A.2.1
受检者新生儿期
受检者新生儿期健康体检的基本项目见表A.1。受检者新生儿期健康体检的备选项目见表A.2。
表 A.1
健康体检基本项目表(受检者新生儿期)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主要检查内容
健康体检自测问卷调查 现病史(包括主诉、一般情况等)、既往史(包括过敏史、用药史、 预防接种史)、出生发育史、家族史
基本情况 喂养及饮食史、生长发育史、日常状况、特殊情况等
体格检查 一般检查 体重、身长、身长别体重、头围、前囟、呼吸、脉搏
物理检查 头部、颈部、胸部、心肺、腹部、皮肤、 脊柱、四肢、淋巴结、肛门、脐带、外生殖器
专科检查 儿童保健科 神经心理测验
眼病及视力筛查
听力筛查
表 A.2
健康体检备选项目表(受检者新生儿期)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主要检查内容
实验室检查 常规检查 血常规
尿液分析
粪便常规
辅助检查 超声检查 心脏彩超、骶尾部彩超、髋关节彩超
A.2.2
受检者婴儿期
受检者婴儿期健康体检的基本项目见表A.3。受检者婴儿期健康体检的备选项目见表A.4。
8
DB4403/T 551.2—2024
表 A.3
健康体检基本项目表(受检者婴儿期)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主要检查内容
健康体检自测问卷调查 现病史(包括主诉、一般情况等)、既往史(包括过敏史、用药史、 预防接种史)、出生发育史、家族史
基本情况 喂养及饮食史、生长发育史、日常状况、特殊情况等
体格检查 一般检查 体重、身长、身长别体重、头围、前囟、呼吸、脉搏
物理检查 头部、颈部、胸部、心肺、腹部、皮肤、 脊柱、四肢、淋巴结、肛门、外生殖器
实验室检查 常规检查 血常规
专科检查 儿童保健科 神经心理测验
眼病及视力筛查
表 A.4
健康体检备选项目表(受检者婴儿期)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主要检查内容
实验室检查 常规检查 尿液分析
粪便常规
其他检查 25-羟基维生素D检测
辅助检查 超声检查 心脏彩超、髋关节彩超(6个月内)
心电图检查 心电图
A.2.3
受检者幼儿期
受检者幼儿期健康体检的基本项目见表A.5。受检者幼儿期健康体检的备选项目见表A.6。
表 A.5
健康体检基本项目表(受检者幼儿期)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主要检查内容
健康体检自测问卷调查 现病史(包括主诉、一般情况等)、既往史(包括过敏史、用药史、 预防接种史)、出生发育史、家族史
基本情况 喂养及饮食史、生长发育史、日常状况、特殊情况等
体格检查 一般检查 体重、身长、身长别体重、头围、前囟、呼吸、脉搏
物理检查 头部、颈部、胸部、心肺、腹部、皮肤、 脊柱、四肢、淋巴结、肛门、外生殖器
实验室检查 常规检查 血常规
专科检查 儿童保健科 孤独症谱系障碍筛查、神经心理测试
眼病及视力筛查
9
DB4403/T 551.2—2024
表A.5
健康体检基本项目表(受检者幼儿期)(续)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主要检查内容
专科检查 儿童保健科 听力筛查
口腔保健检查
表 A.6
健康体检备选项目表(受检者幼儿期)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主要检查内容
实验室检查 常规检查 尿液分析
粪便常规
生化检查 肝功能
肾功能
其他检查 乙肝两对半
25-羟基维生素D检测
辅助检查 超声检查 心脏彩超、肝胆脾胰彩超、肾脏彩超
心电图检查 心电图
A.2.4
受检者学龄前期
受检者学龄前期健康体检的基本项目见表A.7。受检者学龄前期健康体检的备选项目见表A.8。
表 A.7
健康体检基本项目表(受检者学龄前期)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主要检查内容
健康体检自测问卷调查 现病史(包括主诉、一般情况等)、既往史(包括过敏史、用药史、 预防接种史)、出生发育史、家族史
基本情况 喂养及饮食史、生长发育史、日常状况、特殊情况等
体格检查 一般检查 体重、身高、身高别体重、血压、呼吸、脉搏
物理检查 头部、颈部、胸部、心肺、腹部、皮肤、 脊柱、四肢、淋巴结、肛门、第二性征
实验室检查 常规检查 血常规
生化检查 肝功能
专科检查 儿童保健科 神经心理测验
眼病及视力筛查
听力筛查
口腔保健检查
表 A.8
健康体检备选项目表(受检者学龄前期)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主要检查内容
实验室检查 常规检查 尿液分析
粪便常规
生化检查 肾功能
血脂、血糖
10
DB4403/T 551.2—2024
表A.8
健康体检备选项目表(受检者学龄前期)(续)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主要检查内容
实验室检查 其他检查 乙肝两对半
25-羟基维生素D检测
健康水平测试 心电图检查 心电图
其他检查 身体成分分析
专科检查 儿童保健科 肺功能检查
脊柱健康测评
11
DB4403/T 551.2—2024
附 B B B
录
(资料性)
健康体检自测问卷
健康体检自测问卷可参考图B.1。
图 B.1
健康体检自测问卷
12
DB4403/T 551.2—2024
图 B.1
健康体检自测问卷(续)
A
13
DB4403/T 551.2—2024
图 B.1
健康体检自测问卷(续)
C
14
DB4403/T 551.2—2024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2009〕64号.2009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卫妇社发〔2009〕
235号.2009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儿童健康检查服务技术规范:卫办妇社发〔2012〕
49号.2012年
[4]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M].北京:中国原子能出版社,2017.04.
[5]
中国医师协会儿科医师分会,中国儿童体检专家共识小组,中国实用儿科杂志编辑委员会.
中国儿童健康体检专家共识[J].中国实用儿科杂志,2022(008):561-566.
[6]
中华医学会健康管理学分会,《中华健康管理学杂志》编辑委员会,健康体检基本项目专家共
识(2022)[J].中华健康管理学杂志,2023,17(9):649-660.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