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11.020 DB4403
CCS C.55
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551.1—2024
居民健康体检服务规范 第 1 部分:通用
Health examination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residents—
Part 1:General
2024-12-05 发布
2025-01-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3/T 551.1—2024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基本要求...........................................................................................................................................................3
5 安全要求...........................................................................................................................................................4
6 服务提供...........................................................................................................................................................5
7 质量控制要求.................................................................................................................................................13
附录 A(规范性) 健康体检检查内容及方法............................................................................................... 19
附录 B(规范性) 健康体检报告基本规范................................................................................................... 31
参考文献...............................................................................................................................................................34
I
DB4403/T 551.1—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定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本文件是DB4403/T 551—2024《居民健康体检服务规范》的第1部分。DB4403/T 551—2024已经
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通用;
——第 2 部分:0~6 岁;
——第 3 部分:7~17 岁;
——第 4 部分:18 岁以上。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南方医科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慢性病防治中心、
深圳市健康促进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红艳、李创、曾波、李冰、李小娟、彭凌燕、刘扩军、赵志广、熊静帆、
陈瑶、温尔雅、武南、马起山、周海滨、冯梦、王晓阳、谢泽宇。
II
DB4403/T 551.1—2024
居民健康体检服务规范
第 1 部分:通用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健康体检机构开展居民健康体检服务的基本要求、安全要求、服务提供、质量控制要
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健康体检机构开展居民健康体检服务,以及健康体检机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或社区健康服务站开展居民健康体检后的健康管理服务。不适用于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
入学、入伍、入户、结婚登记等国家规定的专项体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9488.1 电子政务数据元 第1部分:设计和管理规范
GB 19489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T 20271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22576.1
医学实验室 质量和能力的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9707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GBZ 130 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HJ 421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WS/T 225 临床化学检验血液标本的收集与处理
WS 308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WS 310.2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WS 310.3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WS/T 312 医院感染监测规范
WS/T 363.7 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目录 第7部分:体格检查
WS/T 364.7 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值域代码 第7部分:体格检查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WS/T 418 受委托临床实验室选择指南
WS/T 428 成人体重判定
WS/T 442 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
WS 444(所有部分) 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
1
DB4403/T 551.1—2024
WS/T 512
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
WS/T 574
临床实验室试剂用纯化水
DB4403/T 551.2—2024
居民健康体检服务规范
第2部分:0~6岁
DB4403/T 551.3—2024
居民健康体检服务规范
第3部分:7~17岁
DB4403/T 551.4—2024
居民健康体检服务规范
第4部分:18岁以上
SZDB/Z 286
家庭医生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488.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健康体检机构
physical examination organization
具备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3.2
健康体检
physical examination
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
风险的诊疗行为。
3.3
主检医师
chief physicians of health analysis
健康体检报告的终审医师。
3.4
重要异常结果
important abnormal result
在健康体检中发现具有重要临床意义的异常检查结果。
注:按其危急程度及干预策略,将检后重要异常结果分为A类和B类。A类即需要立即进行临床干预,否则将危及生
命或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异常结果;B类需要临床进一步检查以明确诊断和需要医学治疗的重要异常结果。
3.5
健康体检报告
physical examination report
健康体检机构提供给受检者的医疗文书。
注:健康体检报告为本次体检的所有结果,内容包括健康体检报告首页、主检报告(异常结论、建议)及图表、影
像等资料。
3.6
检后健康管理
post-physical-examination health management
体检后对个体或群体的健康状态,以及危险因素进行全面监测、分析、评估,提供健康咨询和指导,
以及对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干预的全过程。
注:包括健康评估、健康管理计划、健康干预和健康促进、随访等。是健康体检的一项重要工作和体检服务工作的
延伸。
3.7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basic public health service
由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健康服务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全体居民提供的服务。
注:包含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
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包括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
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健康监督协管等内容。
3.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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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体检报告完成时间
completion time of physical examination report
受检者体检项目全部检查完成后到出具体检报告的时间(天)。
4 基本要求
4.1 资质要求
机构开展居民健康体检服务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执业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应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4.2
服务项目
4.2.1
机构开展居民健康体检服务的项目应符合《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登记的诊疗
科目至少应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
医学检验科。
4.2.2
健康体检项目参考《健康体检基本项目专家共识(2022)》,按照“1+X”模式可分为“1:基
本项目(必选项目)”与“X:专项检查(备选项目)”。医务人员应指导受检者根据自身健康状况选
择体检项目。
4.2.3
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应进行公示,公示应在体检场所公共区域明显处。委托项目公示应包括委
托体检项目、外送健康体检机构名称和执业资质。
4.3
人员要求
4.3.1
机构开展居民健康体检服务应至少具有 2 名具有主检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
至少具有 1 名中级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4.3.2
主检医师应从事健康体检工作三年以上,经参加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或其他国家认可机
构举办的相关主检医生课程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主检医师在健
康体检活动中,应负责出具、审核并签署健康体检报告。
4.3.3
应至少配备 10 名注册护士。
4.3.4
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医技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相应
岗位的任职资格,对国家要求必须持有上岗合格证或培训证的岗位,应持证上岗。
4.3.5
应配备专(兼)职的医院感染管理人员、信息管理员及统计人员。
4.4
布局要求
4.4.1
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应独立或相对独立分区明确,设有候检区、体检区,0~6 岁体检区应
设立母婴室;与健康体检机构的门诊、急诊场所分开,医检分离。
4.4.2
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 400 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应不小于 6 平方米。
4.4.3
暴露身体的检查项目(如妇科、B 超、内科、外科等)应做到一人一室,检查时应有围帘遮挡;
X 射线检查室应符合 GBZ 130 的要求。
4.5
环境要求
4.5.1
场所环境整洁,温度适宜,消毒应符合 GB 15982、WS/T 367 及 WS/T 512 的规定。
4.5.2
场所应通风良好,空气质量应符合 GB/T 18883 的规定。
4.5.3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应符合 GB 15982 的规定。
4.6
仪器设备要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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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服务设施齐全,应考虑老、弱、孕、婴、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需求,应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相
关规定。
4.6.2
应配备符合开展健康体检和管理所需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相关资质证明应齐全。
4.6.3
需要强制性检定的仪器设备应按照检定周期进行检定。
4.7
信息化管理要求
4.7.1
应建立健康体检信息化管理系统。
4.7.2
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具备良好的适用性,能够满足健康体检机构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需要。
4.7.3
健康体检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具有充分的安全性,具有存储、备份能力,并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
护制度的要求。健康体检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具备信息整合对接能力,数据信息格式应符合 WS/T 363.7、
WS/T 364.7 的规定。
4.7.4
宜建立网络化平台,为受检者提供体检预约、报告查询、问题解答等服务。
4.8
制度要求
4.8.1
应按照专业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要求,建立健康体检质量管理制度,制定符合本机构实际的健
康体检基本制度,应至少包括受检者隐私保护制度、健康体检操作查对制度、健康体检报告管理制度、
健康体检重要异常结果管理制度、健康体检传染病报告制度、设施与设备管理制度、突发医疗应急事件
处置与转诊制度、健康体检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4.8.2 应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4.8.3 应编制、完善服务质量手册,制度和手册应定期修订更新。
4.8.4 应明确各体检岗位工作职责,制定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4.8.5 各项制度应有效落实并做好执行记录。
5 安全要求
5.1 人员安全
5.1.1 受检者
5.1.1.1 健康体检机构在体检中,对受检者进行侵入性操作,应征得受检者同意,并做好清洁、消毒、
灭菌工作。
5.1.1.2
应为受检者提供必要的符合要求的医院感染防护用品,例如妇科检查、腔内超声检查使用的
一次性隔离单,以及眼科检查重复使用挡眼板的一次性外罩等。
5.1.1.3
进行 X 射线检查时,应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女性进行 X 射线检查,应
符合 GBZ 130 对育龄妇女、孕妇 X 射线检查的特殊要求。
5.1.1.4 健康体检机构应具备应急处置能力,处理受检者突发情况。
5.1.1.5 健康体检机构应注意保护受检者的个人隐私,注意保护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
5.1.2 工作人员
5.1.2.1 健康体检机构应为工作人员提供岗位需要的、合格的医院感染防护用品,并培训正确使用。
5.1.2.2 健康体检机构应重点保障采血室、医学检验科、清洗消毒间、医疗废物暂存处等部门工作人
员的防护用品。
5.1.2.3
工作人员应掌握职业暴露的处置流程和涉及本岗位的工作要求。发生职业暴露应做好处置、
上报、记录和随访等工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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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4 应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5.2 场所安全
5.2.1 体检场所内的设施、物品、环境安全应符合 WS 444 的要求。
5.2.2 健康体检机构内放射场所应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并每年进行检测。放射机房应有闭门连锁装置,
应设置工作状态指示灯和警示语句,门口应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5.2.3
医学检验场所应符合 GB 19489 和 WS/T 442 的要求。
5.2.4
体检场所内应布局合理,利于人群疏散。消防安全应符合 WS 308 的要求,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
GB 13495.1 的要求。
5.3
医院感染防控
5.3.1
体检场所布局应遵照医院感染防控原则,无卫生死角,并符合 GB 15982、WS/T 367 和 WS/T 512
的要求。
5.3.2
医疗用品清洗、消毒或灭菌应符合 WS 310.2 和 WS 310.3 的要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应规范
管理,做好采购、验收、登记、储存、使用及用后处理等工作。
5.3.3
医疗废物管理应符合 GB 39707 要求,医疗废物包装应符合 HJ 421 的要求。
5.3.4
感染监测管理应符合 WS/T 312 的规定。
5.4
信息安全
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安全管理,及时维护健康管理对象相关信息,健康体检信息应能备份和恢
复,有信息系统故障的应急预案,信息安全应符合GB/T 20271的规定。
6 服务提供
6.1 服务流程
服务流程按图1所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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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服务流程图
6.2
预约及检前咨询
6.2.1
应设置咨询处,提供电话、线上及现场预约检前咨询服务。
6.2.2
应根据受检者健康状况、性别、年龄等个体差异、需求及禁忌,可结合生活方式问卷调查的形
式,按照“1+X”模式制定个性化体检方案。
6.3
实名体检登记
6.3.1
登记时应做好受检者唯一标识管理,实名登记,避免替检,宜采用身份证号码、条形码或体检
编号等。
6.3.2
登记受检者基本信息,应核对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内容。宜现场采集受检者照片,
保证信息准确。
6.3.3 应告知体检注意事项,必要时提供导检和便民服务。
6.4 体检
6.4.1 一般要求
6.4.1.1 所有岗位操作前应核对受检者基本信息,现场采集受检者照片的应核对照片。
6.4.1.2 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妇科、儿童保健科应询问病史、规范查体、准确记
录、形成初步的科室结论和建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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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3
标本的采集、标识、处理、保存、运输、交接应符合检验要求,血液标本的采集与处理符合
WS/T 225 的规定。
6.4.1.4
应使用医学术语客观、准确地与受检者确认体检项目全部完成并记录检查结果,如有放弃项
目应由受检者签字确认。
6.4.1.5 应有替检、突发事件等的应急预案。
6.4.2 检查内容及方法
6.4.2.1 0~6 岁儿童健康体检服务:具体服务项目应符合 DB4403/T 551.2—2024 的规定。
6.4.2.2 7~17 岁儿童青少年健康体检服务:具体服务项目应符合 DB4403/T 551.3—2024 的规定。
6.4.2.3 18 岁以上居民健康体检服务:具体服务项目应符合 DB4403/T 551.4—2024 的规定。
6.4.2.4 健康体检检查内容及方法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
6.5 检后管理服务
6.5.1 一般要求
6.5.1.1 健康体检机构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健康服务站均应负责受检者的健康咨询、健康教育、
健康促进等工作。
6.5.1.2
健康体检机构应为所有重要异常结果受检者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此项档案为强制性、公益性。
6.5.1.3
团体体检受检者电子健康档案、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建立应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明确收费标准。
6.5.1.4
在健康体检机构体检的受检者,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其电子健康档案应推送到签约的社区
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健康服务站。如无签约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健康服务站,其电子健康档案应推
送其居住地所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健康服务站。
6.5.1.5 在使用健康档案的过程中应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及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
6.5.1.6 健康档案的管理、更新等见《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
6.5.2 服务内容
6.5.2.1 结果核实
受检者体检项目完成后,健康体检机构应对各项检查结果进行核实,发现问题应及时复核并纠正。
6.5.2.2
结果反馈
7岁以上的受检者应由主检医师出具并审核健康体检报告,健康体检报告的书写及管理要求应符合
附录B的要求。0~6岁受检者的体检结果如实填写至《深圳市母子健康手册》,并及时录入深圳市妇幼
保健管理信息系统。
6.5.2.3
建立电子健康档案
健康体检机构应建立重要异常结果受检者电子健康档案、团体体检受检者电子健康档案,社区健康
服务中心或社区健康服务站应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的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开发、信
息传输等要求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22年版)》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
三版)》。体检结束后,受检者应衔接进入家庭医生服务管理流程。
6.5.2.4
报告查询
6.5.2.4.1
健康体检机构应制定体检报告查询流程。根据各机构具体情况,明确体检报告完成时限并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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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体检报告。
6.5.2.4.2
有条件的机构宜建立信息化平台,生成线上电子报告,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体检结果闭环管
理。
6.5.2.5
报告解读
6.5.2.5.1
体检报告解读应包括本次体检异常结果临床意义解读、既往结果对比、疾病发展趋势、诊
疗建议及生活方式干预等。
6.5.2.5.2
出具体检报告时,主检医师应按照诊疗常规合并同一临床指向的阳性发现,删除重复内容,
整合分析生成结论性意见,并提出相对明确的指导性建议。结论性意见应按照疾病或异常结果的急、重、
缓、轻顺序排列,指导建议宜个体化,避免模板化处理。
6.5.2.6
健康咨询
6.5.2.6.1
健康体检机构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健康服务站应具备检后健康咨询能力,应具备制
定针对不同受检者进行个性化体检方案的能力。
6.5.2.6.2
各健康体检机构应开设健康门诊,设立健康咨询岗位,提供检前、检后(网上/现场)咨询
及团体体检客户上门咨询服务,制定个性化体检计划。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健康服务站应安排家庭
医生团队,为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的居民提供检前、检后健康咨询服务,制定个性化体检计划、早期
癌症筛查计划。
6.5.2.6.3
健康咨询岗位医生要求主治及以上,执业范围为全科或内科,儿科体检健康咨询岗位执业
范围要求为儿科或全科,机构应定期对该岗位医生进行考核。
6.5.2.6.4
健康咨询岗位医生应能综合受检者的病史、临床症状、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解答受
检者体检报告有关内容,给予准确的诊疗建议、健康教育、转诊服务,完善并更新受检者的电子健康档
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
6.5.2.7
健康管理计划
受检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健康体检机构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健康服务站应对已建档的受检
者制定健康管理计划,包括健康评估、饮食管理、运动管理、心理管理、疾病医学干预、转诊等,通过
面诊、短信、电话等方式持续跟进,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健康管理计划,督促受检者参与落实健康管理。
6.5.2.8
重要异常结果的处置与随访追踪
6.5.2.8.1
重要异常结果界定的要求见《健康体检重要异常结果管理专家共识(试行版)》。
6.5.2.8.2
健康体检机构应依据教科书、已发布的标准、共识及医学文献,定期组织专家讨论、修正
重要异常结果的定义及范围,补充完善新定义的重要异常结果指标;管理规范应随着医疗条件、医学进
展等定期改进。对比较复杂的重要异常结果,必要时组织科内或院内有关专家会诊、讨论。
6.5.2.8.3
A 类重要异常结果应 30 分钟内告知受检者及家属,终止体检,签署知情同意书,联系相关
科室,及时转诊进一步处理,必要时迅速展开现场急救,由医护陪护送急诊室,并做好现场处理记录及
抢救记录,病情稳定后完善体检,并进入检后追踪、健康管理流程。B 类重要异常结果应 24 小时内告
知受检者及家属,给予就诊建议或转诊,报告流程加急处理,做好记录并进入检后追踪、健康管理流程。
A、B 分类标准见《健康体检重要异常结果管理专家共识(试行版)》。重要异常结果筛查流程按照图 2
的规定。
8
DB4403/T 551.1—2024
图 2
重要异常结果筛查流程图
6.5.2.8.4
健康体检机构应建立健康管理制度及重要异常结果管理制度,成立健康管理小组,并单独
设立重要异常结果报告人、重要异常结果管理员。对健康管理小组成员应定期组织培训专业知识并进行
考核,考核通过方可继续相关工作。
6.5.2.8.5
健康体检机构应制定重要异常结果上报及随访管理流程,至少每周进行重要异常结果上报、
统计,由重要异常结果管理员或管理小组在统计后的 1 周内进行追访,了解受检者是否遵医嘱就诊,并
定期做好统计工作。
6.5.2.8.6
各机构应建立《重要异常结果报告登记记录》,内容包括:日期、接收报告时间、受检者
姓名、体检号、联系方式、重要异常结果、重要异常结果报告人姓名、重要异常结果管理员签名、随访
结果等级、备注、通知时间、被通知人姓名、反馈结果等。定期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和总结,并提出持
续改进的具体措施。
6.5.2.8.7
健康体检机构应明确制定各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定期对各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
核,不断提升健康体检机构全体人员对重要异常结果意义及重要性的认知,做到不漏诊、不误诊、及时
准确报告,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6.5.2.8.8
各健康体检机构应定期检查重要异常结果管理的相关工作,重要异常结果管理员应对“重
要异常结果”处理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重要异常结果管理员应尊重并保护受检者的个
人隐私。
6.5.2.8.9
健康体检机构应定期开展自查,重要异常结果通知率和通知及时率应达 100%。
6.5.2.9
转诊、会诊服务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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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9.1
健康体检机构发现重要异常检查结果,应及时告知受检者及家属,联系相关科室会诊,及
时转诊进一步处理,转诊结束后应进入重要异常结果追踪、管理流程,进行健康管理。
6.5.2.9.2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健康服务站家庭医生服务应包括转诊服务。转诊服务应达到“精
准转诊、无缝对接”的要求,落实预约挂号、预约专家号、预约床位等服务。家庭医生团队应于转诊后
5 天内联系接受转诊治疗的服务对象,掌握其健康状况。转诊诊疗结束后,家庭医生团队应对服务对象
的诊疗详情以及健康恢复状况的跟进情况做好记录,根据服务对象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
并完善其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6.5.2.9.3
对于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应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
6.5.2.10
重要异常结果受检者电子健康档案
6.5.2.10.1
健康体检机构应建立重要异常结果受检者电子健康档案,由重要异常结果管理小组进行管
理,应制定随访、终止随访方案,定期对受检者进行随访,符合条件者可终止随访。应遵循自愿原则,
对符合终止随访的受检者提供连续健康管理服务。
6.5.2.10.2
档案内容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重要异常结果、疾病历次检查结果对比、疾病治疗及转归
情况、预后及风险评估。
6.5.2.10.3
档案封面、个人基本信息、填表说明的要求见《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6.5.2.10.4
健康体检机构应定期开展自查,重要异常结果受检者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应达 100%。
6.5.2.11
团体体检受检者电子健康档案
6.5.2.11.1
健康体检机构应成立健康管理小组,建立团体体检受检者电子健康档案,对接团体体检单
位,遵循自愿原则,为团体体检受检者提供连续健康管理服务。
6.5.2.11.2
档案内容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历次体检结果汇总和对比、重要疾病的治疗及转归情况、
预后及风险评估。档案封面、个人基本信息、填表说明的要求见《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6.5.2.11.3
健康体检机构应每年对团体受检者的重要异常结果、疾病谱进行汇总、分析,对团体体检
单位进行高发疾病预警,制定团体体检疾病谱筛查计划。
6.5.2.11.4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设立医疗保健室,为员工提供健康管理,与健康体检机构进行信息对接,
定期邀请健康体检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工作指导、健康咨询等服务。
6.5.2.11.5
鼓励受检者检后衔接进入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团体体检受检者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暂不纳
入考核。
6.5.2.12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6.5.2.12.1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健康服务站应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
籍居民)在全市统一信息平台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健康档案的建立应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6.5.2.12.2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健康服务站医务人员应通过居民就诊、入户服务(调查)、疾病
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签约家庭医生服务,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
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
6.5.2.12.3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内容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
疗卫生服务记录。档案封面、个人基本信息、填表说明应符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要求。
6.5.2.12.4
健康体检应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包括饮食、运动等)、健康状况(包括心理、
睡眠等),综合健康水平测试(包括体适能等)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慢性病及恶性肿瘤高危
风险评估、早期肺癌筛查计划等。
6.5.2.12.5
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应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 0~6 岁儿童、孕产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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