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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4/T 69-2024 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服务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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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12 08: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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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4404/T 69-2024 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服务规范 ICS 03.140
CCS A 10 4404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404/T 69—2024
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服务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rapid handl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2024 - 12 - 10 发布
2025 - 01 - 01 实施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4404/T 69—2024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5 基础建设 ........................................................................... 2
6 服务提供 ........................................................................... 4
附录 A(资料性)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 ............................................... 7
附录 B(资料性)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申请书 ........................................... 9
附录 C(资料性)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 10
附录 D(资料性)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 11
附录 E(资料性)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笔录 ............................................ 12
附录 F(资料性)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 .......................................... 13
附录 G(资料性)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 14
附录 H(资料性) 专利侵权纠纷申请材料受理审查指南 .................................... 15
附录 I(资料性) 专利纠纷快速行政裁决 ................................................ 20
参考文献 ............................................................................. 22
I
DB 4404/T 69—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部分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珠海市知识产权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珠海市知识产权局、珠海市版权局、珠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珠海市司法局、珠
海市农业农村局、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珠海国际仲裁院、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
心、拱北海关综合业务处、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珠海鼎和质量发展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秋月、权超、强翼、陈明礼、潘澎、巫文辉、廖菲、李春贤、孙志、曾命辉、
唐楠、曾庆加、王凌、张从和、邹逸钒、赵同军、乔宝良、廖实玲、龚诗雅。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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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服务的基本要求、基础建设、服务提供及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珠海市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服务的提供。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 4404/T 68 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DB 4404/T 6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合法合理
应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合法、合理开展工作。
公平公正
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不徇私,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以公允的态度、公正的立场解决纠纷相关事务。
当事人自愿
应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或者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纠纷处理,不得强迫、诱导当事人接受
相关调解,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相对公开
应对当事人纠纷处理程序、规范、证据材料等信息相对公开,确保当事人在纠纷处理过程中的知情
权。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经当事人同意,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纠
纷处理案件情况。机构应与开展案件处理的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书;参与案件处理的外聘工作人员、
调解员、专家应签署保密承诺书,在参加商业秘密纠纷处理案件前应另外签署相应的保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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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础建设
场地与设施
5.1.1 场地
5.1.1.1 应根据需求匹配和发展原则建设,面积应满足服务事项办理需要,符合集中式、开放式工作
环境的要求。
5.1.1.2 内部环境应干净整洁,无垃圾杂物。
5.1.2 设施配置
5.1.2.1 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通讯设备、网络设备、摄影设备等。
5.1.2.2 应指定相关人员管理,定期清洁和检查。
5.1.2.3 网络设备应能满足装载和使用各类知识产权专业化信息服务系统的需要。
5.1.2.4 应合理配备休息椅、饮水机等服务设施。
5.1.2.5 应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发现故障应及时修复排除,维护和保养应形成档案记录。
线上服务平台
5.2.1 平台服务
5.2.1.1 具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能力,能够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为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
众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5.2.1.2 应提供服务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服务项目中的一种或
多种。
5.2.1.3 应提供详细在线办事指南。
5.2.1.4 宜结合本区域特色及自身资源优势,开展特色化、个性化、差异化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服
务。
5.2.1.5 服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快速咨询:提供与知识产权相关问题或疑问的快速解答服务;
b) 快速调解:提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基础上,进行知识产权民
事纠纷调解;
c) 快速维权:提供多个协同保护单位维权渠道进行快速维权申请;
d) 快速支撑:提供快速出具专家咨询意见,对接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加快处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加快处理等支撑。
5.2.1.6 应做到“依申请、快审核、减材料、少跑动”。
5.2.2 信息管理
5.2.2.1 各类介质档案应分类建档和存放,配备必要设施,专人管理。
5.2.2.2 线上服务平台应定期调试、优化,提高平台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满足服务对象需求。
5.2.2.3 应按需完成平台的升级维护,及时配合国家级、省级相应服务平台更新系统。
5.2.3 安全管理
5.2.3.1 应对平台服务器、网络设备等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对各类异常进行记录并协调处理。
5.2.3.2 应对平台访问行为进行监控,预防常见的网络攻击和非正常访问,发现时及时进行限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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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3 应对平台数据库进行保密安全管理,保护服务对象信息,不应泄露、违规采集和使用服务对
象信息。
5.2.3.4 应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及其对系统运行的影响,制定数据的备份策略和恢复策略,按照备份策
略执行数据备份。
5.2.3.5 应制定故障处理规程,包括故障处理流程、故障响应及处理时间和上报机制等。
线下服务窗口
5.3.1 受理窗口设置
5.3.1.1 应设置受理窗口,快速受理知识产权纠纷。
5.3.1.2 窗口应摆放办事指南、表单样板、相关政策法规等资料,按需对资料进行更换。
5.3.1.3 窗口设置醒目的、便于识别的办事引导标志和警示标志。
5.3.1.4 窗口文件、资料、设备等物品的摆放应整齐。
5.3.2 受理窗口职责
5.3.2.1 对接受的现场咨询应进行快速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宜在 1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5.3.2.2 应负责对材料是否齐全、材料格式是否规范、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是否无误等内容按业务部门
提供的标准,给出申请指导意见。
人员
5.4.1 人员要求
5.4.1.1 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岗位工作能力。
5.4.1.2 咨询服务人员应具备从事窗口工作所需的业务和服务技能,具有良好的沟通、解答能力。
5.4.1.3 资料审查人员应熟悉相关部门受理材料要求。
5.4.1.4 维权或纠纷处理事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具有法律专业背景;
—— 具有专利审查相关经验;
—— 具有维权援助相关经验;
—— 具有知识产权执法相关经验。
5.4.2 人员培训
5.4.2.1 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及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
务水平。
5.4.2.2 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政策法规;
b) 知识产权专业知识;
c) 纠纷处理相关知识;
d) 调解相关知识与技能;
e) 信息化运用。
5.4.2.3 培训可采取以下形式:
a) 集中授课;
b) 网络课堂;
c) 研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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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案例评析;
e) 现场观摩;
f) 旁听庭审;
g) 实训演练。
协同保护单位
5.5.1 应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协同联动机制,合作快速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5.5.2 协同保护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a) 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开展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加强协同保护单位联动;
b) 收集整理各协同保护单位立案流程、立案标准、立案材料等相关资料,加强信息流通;
c) 共享各协同保护单位下发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指导意见、政策文件、制度规范、标准表单、
工作指引、办事指南、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工作动态、信息简报、案件统计信息、典型
案例等,每月报送相关案件信息。
6 服务提供
服务内容
应提供知识产权纠纷快速申请、快速咨询、快速调解、快速受理、快速处理、快速反馈服务。
快速申请
6.2.1 申请人可通过线下窗口或线上平台进行快速申请。
6.2.2 线上平台应提供引导式填报、数据自动填充、多事项申请表数据复用、多事项提交材料复用、
材料自动生成等功能,帮助申请人快速提交申请。
6.2.3 线下窗口应引导申请人填写《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见附录 A),了解申请人基本信息和
可提供相关材料等,做到需求收集明确、沟通顺畅、解答或指引清晰。
快速咨询
6.3.1 应采用线上或线下相的服务方式。
6.3.2 线上咨询服务利用语义分析、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帮助申请人快速完成常见咨询。
6.3.3 线下咨询服务应对申请人的咨询做出指导性意见,并提供服务指南、服务流程和办理所需材料
等;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告知其他咨询途径或稍后答复。
6.3.4 应依照各协同单位立案流程、立案标准、立案材料、办事指南等材料,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纠
纷快速处理分类引导。
快速调解
6.4.1 调解引导
6.4.1.1 应接受申请人通过线下窗口或线上平台的途径提出的调解申请。
6.4.1.2 应引导申请人完整清晰地表达事实和理由,指导申请人填写《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申请书》
(见附录 B),并由申请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6.4.1.3 接收到调解申请后,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了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事
项,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对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证据等材料进行核实。符合受理条件,且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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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材料齐全的,予以接收。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受理
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依法通过行政、司法、仲裁等途径解决。
6.4.1.4 接收符合条件的调解申请后,应征求被申请人的调解意愿,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将调解意愿征
询书、调解申请书副本以及相关材料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要求其在收到调解意愿征询书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提交调解回执或意见陈述书,表明是否同意调解。
6.4.1.5 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予以受理,并填写《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见附
录 C),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做好调解准备。
6.4.2 调解开展
6.4.2.1 应根据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需要,由当事人选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人民调解员组成调解
组,负责个案的调解工作。
6.4.2.2 人民调解员应在调解开始前,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当事人
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调解达成协议的效力等事项,当事人应在《知识产权纠纷人
民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见附录 D)上签字、盖章。
6.4.2.3 人民调解员应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有关情况,了解双方的具体要求和理由,根据需
要询问纠纷知情人,向相关方调查核实,并对调查的情况进行记录。
6.4.2.4 人民调解员应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的知识产权进行检索分析,查明知识产权的权属、
法律状态,分析其有效性、稳定性等,并根据掌握的纠纷情况,理清事实和法律问题,拟定调解方案。
6.4.2.5 人民调解员可通过电话、网络、现场会议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进行调解。
6.4.2.6 人民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核对证据材料,根据需要进行
调查核实。
6.4.2.7 人民调解员应采取适当方法,灵活运用调解技巧,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在当事人
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引导当事人和解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6.4.2.8 根据调解工作需要,可就技术事项寻求专家的意见或协助。
6.4.3 调解终结
6.4.3.1 调解纠纷应自受理之日起 60 个自然日内结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
的可以延长。
6.4.3.2 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服务委员会应进行记录和填写《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笔录》(见附
录 E),清楚记载调解过程,以及纠纷当事人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并由双方当事人与调解员、记录人签
字、盖章或按手印确认。
6.4.3.3 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并一致同意书面方式签订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服务委员会应
制作《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见附录 F)。
6.4.4 引导司法确认或仲裁确认
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
司法确认,或共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确认,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6.4.5 案件回访
应适时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回访,并填写《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回访记录》(见附录G)。
快速受理
6.5.1 在收到知识产权纠纷处理需求时,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快速审查,符合承办部门受理范围内的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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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接收。
6.5.2 对于符合协同保护单位受理范围内的纠纷处理需求,应通过协同联动机制快速引导至相应协同
保护单位;协同保护单位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快速审查,做出受理决定。
6.5.3 专利侵权纠纷申请材料受理审查指南参见附录 H。
快速处理
6.6.1 应对通过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对接的相关案件,进行加快处理。其中专利纠纷适用行政
裁决快速处理时宜参照附录 I 的规定。
6.6.2 应在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服务过程中,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快速支撑:
—— 在 15 个工作日内快速出具专家咨询意见;
—— 专利权评价报告加快处理;
——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加快处理。
快速反馈
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线上平台等途径及时向当事人、相关方进行快
速反馈包括基本信息、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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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可参见表A.1。
表 A.1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维权援助机构名称




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申请途径



电 话











线上申请

















其他方式





申请人(名称或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知识产权类型





联系人或代理人




邮 件





手 机





所交申请及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在所选项后的方框内打“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身份证












委托书














申请援助内容(由申请人在所选项后的方框内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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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授 权确权程序与法律状态、纠纷处理方

式、取证方法等咨询指导服务



为展会、交易会、大型体育赛
等提供驻场等维权援助服务





组织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参考


意见











为公共研发、经贸、投资、技术转移

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等活动组织提供
分析预警





其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申请内容







受理意见



所提交资料符合维权援助受理要求

所提交资料不符合维权援助受理要求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写明维权援助形式和具体内容)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维权援助意见反馈申请人方式及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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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资料性)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申请书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申请书可参见表B.1。
表 B.1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申请书
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 户籍: 单位或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纠纷事实及申请事项:
特申请珠海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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