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91.040
CCS P 33 DB4403
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555—2024
地铁厕所设计及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and management of subway toilet
2024-12-13 发布 2025-01-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3/T 555—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 2
5 设计要求 ........................................................................... 3
6 管理要求 ........................................................................... 8
附录 A(规范性) 厕所标志与导向 ......................................................13
参考文献 ............................................................................. 19
I
DB4403/T 555—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本文件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地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市政设计研
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地铁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深圳平南铁路有限公司、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辛杰、孙波、孙永海、宋天田、李湘枫、陈曦、黄鸿云、温少表、钟良军、汪
海、肖凤华、潘健英、阮煌、吴序一、杜永帮、赵汉臣、苏杭、汪国灿、谢建良、唐春华、戴东琼、李
雪雁、马羽、郭桃明、张钟柱、李永超、程荣、崔玲枝、刘志荣、刘贵森、李梦玲、孙爱华、陈国强、
罗艳艳、赖志平、黄光宇、杨罡、李海亮、吴骞、谢思宝、刘虹、吴昊、李俊景、陈泽顺、付永煜、李
芳菲、麦沁欣、李晨慧、鲁东阳、王琦、吴丽娜、黎翔宇、陶涛。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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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厕所设计及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市地铁厕所的基本规定、设计要求、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地铁厕所的管理和新建及结构体系、面积规模等条件允许的改、扩建地铁厕所
的设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19761
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31436
节水型卫生洁具
GB 5000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T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
GB/T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5001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
GB 55007
砌体结构通用规范
GB 55019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T 164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CJ/T 194
非接触式给水器具
WS 10013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SJG 103
无障碍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厕所
toilets
供使用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3.2
1
DB4403/T 555—2024
公共厕所
public toilets
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3.1)。
[来源:DB4403/T 23—2024,3.1,有修改]
3.3
管理人员厕所
dedicated restroom for management personnel
供运营管理人员使用的厕所(3.1)。
3.4
厕位
cubicle
如厕的位置,根据便器的类别分为坐位、蹲位和站位。
[来源:DBJ/T 15—189—2020,2.0.6]
3.5
厕间
toilet compartment
供如厕者大小便、洗漱使用,并安装了相应卫生洁具的独立房间。
[来源:CJJ 14—2016,2.0.8]
3.6
无障碍厕位
water closet compartment for wheelchair users
公共厕所内设置的带坐便器及安全抓杆且方便行动障碍者进出和使用的带隔间的厕位(3.4)。
[来源:GB 50763—2012,2.0.15]
3.7
第三卫生间
family toilets
独立于男女厕所以外的,用于协助老、幼、家庭成员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厕间(3.5)。
[来源:DB4403/T 511—2024,3.11]
3.8
母婴室
Baby-Care Room
专为孕期和哺乳期女性、婴幼儿及其护理者设置的,用于哺乳、集乳、护理及临时休憩的场所。
[来源:SJG 103—2021,2.0.20]
3.9
臭味强度
odor intensity
臭气强弱的等级分类。
注:臭味强度分为5级,0级为无臭味,1级为勉强感觉臭味,2级为稍可感觉臭味,3级为极易感觉臭味,4级为强烈
的臭味,5级为无法忍受的极强臭味。
4
基本规定
4.1
厕所的设计及管理应以人为本,符合安全、文明、卫生、方便、便利、环保、节能的原则。
4.2
平面设计应合理划分功能分区、布置使用空间和洁具。
4.3
如厕区和洗手区应分区设置,洗手液、擦手纸等设施设置应符合就近使用的原则,洗手区宜靠近
厕所入口布置。
4.4
公共厕所应满足无障碍和儿童服务的使用需求。
4.5
内部空间应保持良好通风,具有良好排水功能,同时还应考虑防水、防潮等措施。
4.6
装饰材料应节能环保、经久耐用、易于维护。
4.7
设计除满足本文件外,还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2
DB4403/T 555—2024
5 设计要求
5.1 平面布局
5.1.1 车站应在非付费区设置公共厕所,换乘站宜在付费区增设公共厕所。
注:付费区是指经检票后乘客方能进入的车站公共区域,非付费区是指不需要检票,乘客可以进出的车站公共区域。
5.1.2
非付费区公共厕所宜靠近车站主要客流方向布置。
5.1.3
公共厕所多处分布时应合理分散布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20 m。设置多个公共厕所时,应对
公共厕所进行编号。
5.1.4
厕所不应布置在电气房间的正上方,不宜与电气房间毗邻布置,如须与电气房间毗邻布置,厕
所及电气房间均应做好防水、防潮处理。
5.1.5
管理人员厕所应靠近有人值守设备管理区一端设置,公共厕所和管理人员厕所宜集中设置。
5.1.6
综合交通枢纽站及周边有医疗卫生、交通运输、文体服务、行政服务、旅游休闲等公共场所的
车站应设置独立母婴室。
5.1.7 厕所内的管道、通风等附属设施宜隐蔽处理。
5.2 建筑设计
5.2.1 公共厕所满足下列设计要求:
a) 男、女公共厕所应分别独立设置,女厕位与男厕位的比例不应低于 1.5:1,有条件时女厕位与
男厕位的比例不宜低于 2:1;
b)
男、女公共厕所厕位数量应结合车站客流情况、周边场所属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厕位数量不宜
低于表 1 的规定,当车站周边有交通运输、旅游休闲、大型集会等公共场所或存在突发性客
流时,宜酌情增加厕位数量;
表 1
公共厕所厕位数
设施 男 女
厕位 客流量 3000 人/小时以下设置 2 个; 每增加 2000 人/小时增设 1 个 客流量 3000 人/小时以下设置 3 个; 每增加 1500 人/小时增设 1 个
注:客流量为车站预测远期高峰小时客流量中的男性或女性客流数量。
c)
男、女厕位形式和数量应符合 CJJ 14 的相关规定;
d)
男、女公共厕所洗手池宜分别独立设置,洗手池的数量均不应少于 2 个,应设置成人和儿童洗
手池;
e)
宜采用无门设计,分设前室,应防止视线干扰,避免隐私泄露;
f)
内外应设置高差,防止冲洗水流向室外,公共厕所与公共通道内外高差不宜大于 20 mm;
g)
入口宽度不宜小于 1.5 m,应采用平坡与车站公共区域衔接,不应设置台阶;
h)
每个大便厕位应设置独立的厕间,小便器之间应设置隔板;
i)
宜面向公共区域设置保洁工具间,不具备面向公共区域设置保洁工具间时,宜在男、女公共厕
所内分别独立设置,保洁工具间的面积应不小于 1 m
2,内部应设置拖布池;
j)
蹲位宜与地面保持平齐,不设置蹲台,蹲便器的侧边缘应低于四周地面;
k)
应考虑排水措施,排水坡度不宜小于 1%;
l)
厕所隔间、小便器、洗手池等洁具设施设计应符合表 2、表 3 的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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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公共厕所厕位净尺寸要求
类别 平面尺寸(宽×深) m
蹲式厕所隔间 外开门 ≥1.0×1.3
内开门 ≥1.0×1.5
坐式厕所隔间 外开门 ≥1.0×1.3
内开门 ≥1.0×1.5
表 3
公共厕所设施设备间距要求
类别 最小宽度 m
走道长度≤3 m 走道长度>3 m
厕间走道 单侧厕所隔间(内开门)至对面墙面净距 1.1 1.2
单侧厕所隔间(外开门)至对面墙面净距 1.3 1.5
双侧厕所隔间(内开门)之间的净距 1.1 1.5
双侧厕所隔间(外开门)之间的净距 1.3 1.8
单侧厕所隔间(内开门)至对面小便器 1.1 1.5
单侧厕所隔间(外开门)至对面小便器 1.3 1.8
单侧厕所隔间(内开门)至对面洗手池 1.3 1.5
单侧厕所隔间(外开门)至对面洗手池 1.5 1.8
小便区 小便器中心点至侧墙净距 0.4 0.4
小便器中心点间距 0.8 0.8
双排小便器/小便槽外沿之间净距 1.3 1.8
洗手池 水嘴中心至侧墙净距 0.55 0.55
水嘴中心间距 0.8 0.8
单侧布置外沿至对面墙净距 1.3 1.5
5.2.2
第三卫生间满足下列设计要求:
a)
新建公共厕所应设置第三卫生间,改扩建公共厕所无条件设置第三卫生间或无障碍厕所时,应
在男厕所设置无障碍厕位、无障碍小便斗和无障碍洗手盆,女厕所设置无障碍厕位和无障碍洗
手盆;
b)
第三卫生间应靠近公共厕所入口处,方便行动不便者进入。门应直通公共通道,门扇净宽不应
小于 1 m;
c)
通往第三卫生间的公共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通道净宽不宜小于 1.8 m;
d)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7 m
2,内部安装设施后应预留直径不小于 1.5 m 的轮椅旋转空间;第三卫生
间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 15 mm,并应以斜面过渡,斜面的纵向坡度不应大于 1:10;
e)
不应采用内开门或旋转门,不宜采用弹簧门,宜采用平推门或电动门。当采用电动门时,应设
置手动启闭装置,手动启闭装置可操作部件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 0.85 m~1.00 m;
f)
除防火门外,门开启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 25 N;
g)
应满足无障碍厕所的使用要求,并符合 GB 50763、GB 55019 和 SJG 103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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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应设置供儿童使用的服务设施,并符合本文件第 5.4.10 条的相关规定;
i)
主要配套设施应包括:无障碍坐便器、儿童坐便器、无障碍小便斗、儿童小便器、无障碍洗手
池、儿童洗手池、多功能台、儿童安全座椅、挂衣钩、紧急呼叫器、安全面镜、置物板、厕纸
盒和垃圾桶等。
5.2.3
母婴室满足下列设计要求:
a)
布置位置应遵循“安全性、卫生性、私密性、便捷性”总体原则;
b)
宜设置在车站出入口附近,不应设置在公共厕所内部、变形缝所在位置及易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不宜与强辐射房间毗邻布置;
c)
应独立于公共厕所外,不宜与公共厕所毗邻布置;
d)
应设置独立的出入口,如受建设条件制约,与公共厕所毗邻布置时,其出入口与公共厕所出入
口应错开布置、互不干扰;
e)
出入口宜采用平开门,有条件时可采用电动门,不宜采用旋转门、弹簧门及手动推拉门;
f)
母婴室规模按照使用面积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种,其中综合交通枢纽站应设置大型母婴室
或多点分散设置中、小型母婴室,其他站点设置中、小型母婴室,具体面积应符合表 4 的要
求;
g)
内隔墙、窗台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h)
应符合工程、安全、消防和环保等技术规范要求,内部空间布局、家具陈设等应符合人体工程
学原理;
i)
主要配套设施应包括:成人洗手池、儿童座椅、婴儿护理台、温奶器、挂衣钩、紧急求助按钮、
垃圾桶、置物桌、安全电源插座、沙发等。
表 4
母婴室规模要求一览表
母婴室规模 使用面积 ㎡ 短边最小长度 m
大型 S≥20 3.3
中型 20>S≥10 2.4
小型 10>S≥6 1.8
5.2.4 管理人员厕所满足下列设计要求:
a) 宜分别设置男、女厕所,厕位数量应根据如厕人数合理确定,均不宜少于 2 个厕位;
b) 应设置洗手池,宜设置淋浴间;
c) 厕位尺寸及洁具布置应符合 GB 50352 的相关规定。
5.3 结构设计
5.3.1 附设于地铁工程内的厕所结构工作年限、抗震等级及结构材料要求应与车站主体结构相同,当
厕所采用独立结构时,应符合 GB 55001、GB/T 50010 和 GB/T 50011 等相关规范要求。
5.3.2
楼面活荷载取值不应小于 2.5 kN/m
2。
5.3.3
既有建筑改建时,应复核原结构构件受力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5.3.4
砌体隔墙材料应满足 GB 50003 和 GB 55007 等相关规范要求。
5.4
装饰设计
5.4.1
装饰风格应简洁大方,并与所在地铁站点公共区域装饰风格协调统一。
5.4.2
装饰材料不应采用石棉、玻璃纤维、塑料类等制品,并应满足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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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地下车站厕所和母婴室的顶棚、墙面、地面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5.4.4
地上车站厕所和母婴室的顶棚、墙面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当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时,
其地面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级。
5.4.5
厕所内墙面应采用光滑,易清洁材料,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静摩擦系数(COF)不宜低于 0.6。
5.4.6
公共厕所及母婴室天花饰面板完成面净高不宜小于 2.8 m,管理人员厕所天花饰面板完成面净
高不应小于 2.4 m。
5.4.7
墙面饰面板顶部高度宜高于天花饰面板不小于 100 mm。
5.4.8
厕位隔板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a)
厕位之间应设隔板,隔板应选用坚固耐用、防潮防腐、易清洁的材料;
b)
蹲位、坐位两侧隔板下沿宜采用落地式设计,厕门下沿距离地面的高度宜为 100 mm,最大高
度不应大于 150 mm,两侧隔板和厕门高度不宜小于 2.0 m;
c)
小便器隔板宽度不宜小于 450 mm,隔板上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1.2 m,隔板下缘距离地面
高度不应小于 0.3 m;
d)
厕位落地式隔板下部应考虑防锈、防腐措施。
5.4.9
洗手池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a)
成人洗手池台面高度宜为 800 mm~850 mm;
b)
成人洗手池水嘴距离台面外缘不宜大于 400 mm。
5.4.10
儿童服务设施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a)
婴儿护理台面尺寸宜为 900 mm×600 mm,台面距地面高度宜为 850 mm~950 mm;
b)
婴儿安全座椅的形式宜采用圆形,应设置在成人可触及的位置;
c)
儿童洗手池台面高度宜为 500 mm~550 mm;
d)
儿童洗手池水嘴距离台面外缘不宜大于 250 mm。
5.4.11
其他辅助设施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a)
每个厕位隔间、儿童坐便器和无障碍坐便器旁应设置中心抽厕纸盒、厕纸收容器,位置应方便
使用,厕纸收容器口部宜封闭;
b)
小便器前方、厕位隔间及第三卫生间应设置置物台/板;
c)
每个厕位隔间、无障碍小便斗、无障碍坐便器和无障碍洗手池旁应设置扶手,扶手位置和高度
应合理,宜选用有抗菌功能的扶手,第三卫生间内扶手应满足 GB 50763、GB 55019 和 SJG 103
的相关规定;
d) 每个厕位隔间、第三卫生间内宜设置挂衣钩,承重不宜小于 6.8 kg,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使用;
e) 手纸盒、废纸收容器、皂液器应就近洗手池安装,皂液器宜采用感应式皂液器;
f) 设有坐便器的厕位内宜提供坐垫清洁设施;
g) 镜盒宜考虑多功能设计,镜子、皂液器、手纸盒、废纸收容器等设施宜采用一体化设计。
5.5 标识导向设计
5.5.1 标识导向设计原则符合以下要求:
a) 应以方向优先、图形符号优先为原则;
b) 外观应简洁、完整、美观,信息提示应按照乘客的需求从主到次逐级设置;
c) 厕所信息宜与其他导向系统进行一体化设计;
d) 应根据人体工程学合理确定标志的安装高度。
5.5.2 标识导向设计符合以下要求,标志与导向图示和安装要求见附录 A:
a) 车站导向系统中应设有公共厕所信息指引;
b) 公共厕所内各设施应设置相关专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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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共厕所适当位置宜设置管理宣传栏、厕所管理制度牌等;
d) 厕所内应配备相关警示标志;
e) 男、女公共厕所、第三卫生间、母婴室出入口应设专用标志;
f) 第三卫生间、无障碍厕位宜设置盲文铭牌;
g) 吊挂式确认标志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应低于 2.3 m;
h) 悬挑式确认标志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应低于 2.2 m,宜采用立体三棱柱形式;
i) 墙面大贴附式确认标志顶部距离地面不应高于 2.0 m;
j) 墙面小贴附式确认标志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应低于 1.6 m;
k) 无障碍确认标志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应高于 1.3 m。
5.6 电气设计
5.6.1 厕所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 150 lx,应选用高效、节能的灯具。
5.6.2 厕所照明应满足厕位隔间内设置一盏灯具。
5.6.3 厕所内所有插座应带防水盖板。
5.6.4 二合一冲水阀、感应式冲洗阀等厕所洁具用电设备配电应采用安全电压。
5.6.5 厕所内应实施保护等电位联结。
5.7 通风空调设计
5.7.1 公共厕所、第三卫生间、母婴室、管理人员厕所应设置空调系统,空调系统宜采用高效、节能
的设备。
5.7.2
厕所新鲜空气应先经过人的呼吸区,排风管出口处应保证排风顺畅,避免受其他气流影响,并
保证末端风口排风量满足换气次数要求。
5.7.3
排风管的设计宜短且平直,改建风管的设计应符合原系统设计和 GB 50157 的相关要求。
5.7.4
厕所应设置独立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系统,排风量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15 次。母婴室应设
置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系统,排风量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10 次。
5.7.5
每个厕位隔间应设置排风口,排风口宜采用条形风口并靠墙设置,同时应与装饰设计协调。
5.7.6
小便器上方设置 N—2 个排风口(N 为小便器数量,N 小于 3,取 3)。厕所进门远端应设置排风
口。
5.7.7
通风机能效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符合 GB 19761 的相关要求。
5.7.8
厕所空气质量应满足 GB/T 18883 及 WS 10013 的相关要求。
5.7.9
公共厕所应设置空气净化装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a)
空气净化装置应有效消除异味,具有高效的杀菌除臭净化功能,杀菌率不小于 95%,氨气净化
效率不小于 90%;
b) 空气净化装置应采用对人体无害的非化学产品,不应采用有毒害化学品;
c) 空气净化装置选型应以小巧、灵活安装、便于运营维护及与环境协调为原则。
5.8 给排水设计
5.8.1 卫生器具应采用先进、可靠、使用方便的节水型设备,并符合 CJ/T 164、CJ/T 194 及 GB/T 31436
的相关要求。
5.8.2
用水点处水压大于 0.2 MPa 的配水支管应采取减压措施,并应满足用水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
5.8.3
蹲便器应采用感应式+手动式冲洗阀,感应器安装高度宜为 350 mm~450 mm。
5.8.4
小便器和洗手池应采用感应式冲洗阀,成人小便器的感应器安装高度宜为 950 mm~1200 mm,
儿童小便器的感应器安装高度宜为 750 mm~90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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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母婴室的洗手池应考虑热水供应,供应热水的产品应具有防止乘客随意调温、防止烫伤等安全
可靠的技术措施。热水系统用水点在打开用水开关时,宜在 5 s~10 s 内出热水,供水温度宜保持在
35℃~40℃。
5.8.6
厕所内生活给水管道应采用 SUS304 及以上规格的不锈钢管,垫层内敷设的给水管道应采用外覆
塑不锈钢管,蹲便器冲水管管径应为 25 mm。
5.8.7
厕所应设置智能远传水表,水表组的设置位置不应影响人员通行并易于查看,安装高度应小于
1.5 m;
5.8.8
男、女厕所应分别设置检修总阀,并采用隐藏式设计。
5.8.9
吊顶内敷设的给水管道阀门位置应开设检修口,并进行标识。
5.8.10
车站主体内设置的厕所,其排水管不应敷设在站台公共区上方。
5.8.11
洗手池排水管应安装带检修口的存水弯,拖布池排水口应安装过滤网,蹲便器和坐便器宜自带
存水弯。
5.8.12
小便器、洗手池、拖布池等易溅水器具附近地面的最低处应设置防臭型 SUS304 排水地漏,地
漏的顶面应低于地面 5 mm~10 mm。
5.8.13
所有卫生器具自带或配套的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 50 mm,不应重复设置水封。
5.8.14
所有排水管、套管或预留口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封堵材料密封严实,以防止臭气逸出。
5.8.15
厕所排水支管管径不应小于 75 mm,排水干管管径不应小于 110 mm,接纳大便器污水的排水干
管管径不应小于 150 mm。
5.8.16 厕所除按照 GB 50015 要求设置清扫口外,在接纳大便器的污水支管管道起端应设置清扫口。
5.8.17 厕所及其污水泵房的排气管应接至排风井,并设置通气帽。
5.9 智能化设计
5.9.1 母婴室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及应急广播,宜设置手动报警按钮、呼叫按钮,并符合 GB 50116
的有关规定。
5.9.2
第三卫生间的呼叫按钮应靠近厕位设置,按钮中心距地高度为 400 mm~500 mm。
5.9.3
公共厕所宜设置独立管理的广播,营运时间内播放轻音乐,配电电源应采用三级负荷,紧急情
况时应能在消防联动切断非消防电源中进行切除。
5.9.4
综合交通枢纽站公共厕所应设置智慧厕所综合显示屏,实现人流量监测、厕位占用监测、厕内
环境监测等功能。
6
管理要求
6.1
开放时间
公共厕所的开放时间应与地铁车站的运营服务时间相匹配。
6.2 清洁时间
6.2.1 公共厕所清洁应按时段分为定时清洁和不定时清洁。
6.2.2 定时清洁是对整个公共厕所的全面清洁和保养,每日不宜少于 3 次,对于客流量较大、使用频
次较高的车站每日不宜少于 5 次。沿线车站、交通枢纽、超市、商场等公共厕所运行结束后,厕所管理
单位应对厕间进行全面清洁和保养。
6.2.3
不定时清洁是针对公共厕所在使用过程中被污染的区域、设施,或当公共厕所空气质量臭味强
度大于 1 级时,应由保洁员进行跟踪式随时清洁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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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人员要求
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