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140
CCS A 10 4404
珠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4/T 68—2024
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通则
General rules for the rapid handl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2024 - 12 - 10 发布
2025 - 01 - 01 实施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4/T 68—2024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原则 ........................................................................... 1
5 处理对象 ........................................................................... 1
6 处理方式 ........................................................................... 2
7 工作机制 ........................................................................... 3
8 服务内容 ........................................................................... 3
9 监督与评价 ......................................................................... 4
I
DB4404/T 68—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部分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珠海市知识产权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珠海市知识产权局、珠海市版权局、珠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珠海市司法局、珠
海市农业农村局、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珠海国际仲裁院、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
心、拱北海关综合业务处、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珠海鼎和质量发展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秋月、权超、强翼、陈明礼、潘澎、巫文辉、廖菲、李春贤、孙志、曾命辉、
唐楠、曾庆加、王凌、张从和、邹逸钒、赵同军、乔宝良、廖实玲、龚诗雅。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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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十
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升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效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和创新
主体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于2022年4月启动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
工作,将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工作作为服务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珠海于2022年积极申报并获批成为全国首批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地区,试点工作旨在深化
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资源汇聚优势,协同多种保护渠道,建立知
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全流程提升纠纷处理效率。
《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通则》就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给出了通用性要求,是知识产权纠纷处理
快速处理长效机制的标准化探索,该标准构建了服务纠纷快速处理的六项处理方式和七项机制,提出了
结合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的信息技术的服务创新做法,实现“快速申请、快速咨询、快速调解、快
速受理、快速处理、快速反馈”六个环节的流程优化与加快。
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通则》,不仅是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工作的重要举措,
同时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市的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知识产权强
国贡献珠海智慧和力量。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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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通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处理对象、处理方式、工作机制、服务内容
及监督与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珠海市管辖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SF/T 0083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DB 4404/T 69 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知识产权纠纷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与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权属纠纷等。
一表申报 one-form request
进行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时,通过申请人填写一张表单及一次性提供相关材料等的工作模式。
4 基本原则
客观性
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进行快速处理。
公正性
遵循公正原则,保障相关方合法、合理权利,促进创新与发展。
效率性
在合法的基础上效率优先。
便利性
采取便利原则,方便当事人和相关方进行纠纷处理。
5 处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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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申请或请求进行知识产权纠纷快处理,应满足以下条件:
a) 请求人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b) 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c) 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d) 属于珠海市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单位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e) 当事人没有就同一纠纷向其他机关提起请求或起诉。
处理类型
下列知识产权纠纷可进行快速处理:
a) 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
b)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c) 由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的,被请求人就同一知识产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违法行为,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
的;
d) 当事人均同意进行快速处理的。
6 处理方式
事项窗口服务
应设立线上线下服务窗口,申请人可通过一表申报等方式申请相关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请求,为多种
类型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提供咨询、调解、维权、支持等一站式服务。
提供技术支撑
在咨询、受理、调查、调解、案件办理等纠纷处理流程中,应为当事人及相关机构纠纷快速处理提
供知识产权专业相关技术咨询和支撑服务,便利和加快纠纷处理。
开展快速调解
应及时向当事人说明纠纷处理不同方式的利弊,营造良好沟通环境,并根据纠纷处理阶段及时引导
当事人采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式加快纠纷处理。
纠纷繁简分流
应根据纠纷类型、事实及争议等情况,进行纠纷繁简分流,可优先采取快速程序和书面审理等方式
进行。
优化程序时限
6.5.1 处理流程有法定程序规定的,应缩减环节处理时限,如缩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
定、送达等时限。
6.5.2 处理流程没有法定程序规定的,应在保障程序公正要求下,进行流程优化或精简,提高纠纷处
理效率,加快纠纷处理。
实现线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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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建设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线上平台,进行纠纷处理信息和数据共享,
可实现知识产权纠纷线上办理。
7 工作机制
协同联动机制
应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定期召开协同保护工作会议,强化部门沟通协作。
信息共享机制
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动信息数据互通,每月报送案件信息。
快速受理机制
应建立快速受理机制,当事人可以通过线上平台或线下窗口提起纠纷快速处理申请;有关单位接到
知识产权保护咨询、寻求维权援助服务的,可引导当事人到受理窗口或通过线上平台申请办理。
快速调解机制
应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调解机制,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除不适宜调解的
外,应先行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依法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的,积极推进纠纷调解结果司法确认,提升调解效力。
诉调对接机制
应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调解机构与司法部门、仲裁机构建立诉调对接快速通道,调解
机构根据委托委派开展诉前或诉中调解,支持简化审判处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
行业协作机制
应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行业协作机制,推动设立行业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发挥行业协
会调解功能,提高纠纷化解效率。
技术支撑机制
应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技术支撑机制,加强信息技术平台和专业能力建设,协调建立多元化
技术支撑体系,为调解、仲裁、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8 服务内容
快速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线下窗口或线上平台,进行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相关业务申请。
快速咨询
应对申请人提出的知识产权相关咨询进行快速响应,提供相关指引,缩短办理时间。
快速调解
8.3.1 申请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的,应引导调解,并快速组织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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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人民调解工作应符合 SF/T 0083 的相应规定,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
快速受理
8.4.1 申请进行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的,应进行快速受理,并快速提供或组织技术支持等专业支撑。
8.4.2 进行知识产权纠纷窗口服务快速受理时,其服务应符合 DB4404/T 69 的相应规定。
快速处理
应对通过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对接的相关案件,进行加快处理。
快速反馈
纠纷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向当事人、协同保护单位等相关方进行反馈。
9 监督与评价
宜适时对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过程、效能进行检查与评价,并持续改进。
应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激励机制。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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