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13.020.10
CCS C 51 3401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地 方 标 准
DB3401/T 216—2024
代替 DB3401/T 216—2021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Operation specification of urban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2024 - 12 - 23 发布
2024 - 12 - 23 实施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01/T 216—2024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道路清扫保洁 ....................................................................... 2
5.1
作业范围 ....................................................................... 2
5.2
一般规定 ....................................................................... 2
5.3
作业要求 ....................................................................... 3
5.4
质量要求 ....................................................................... 3
6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 4
6.1
作业范围 ....................................................................... 4
6.2
作业要求 ....................................................................... 4
6.3
质量要求 ....................................................................... 5
7 住宅区 ............................................................................. 6
7.1
作业范围 ....................................................................... 6
7.2
作业要求 ....................................................................... 6
7.3
质量要求 ....................................................................... 6
8 公共厕所管理保洁 ................................................................... 7
8.1
作业要求 ....................................................................... 7
8.2
质量要求 ....................................................................... 7
9 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 7
9.1
一般要求 ....................................................................... 7
9.2
垃圾收集 ....................................................................... 8
9.3
垃圾运输 ....................................................................... 8
9.4
垃圾处理 ...................................................................... 10
附录 A(规范性)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等级 ................................................ 12
I
DB3401/T 216—2024
附录 B(规范性)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要求 ................................................ 13
附录 C(规范性)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 14
附录 D(规范性) 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 15
参考文献 .............................................................................. 16
II
DB3401/T 216—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401/T 216—2021《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与DB3401/T 216—2021相比,除结构
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废物箱(果皮箱)”的术语和定义,并修改了“垃
圾收集点”的术语和定义(见 3.6,2021 年版的 3.3);
b) 更改了对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基本要求(见 4.1、4.2、4.3、4.4、4.5、4.6,2021 年版的 4.1、
4.2、4.3);
c) 更改了清扫与保洁的整体框架,将“道路清扫与保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住宅区”、
“公共厕所管理保洁”内容单独成章(见第 5 章、第 6 章、第 7 章和第 8 章,2021 年版的第
5 章);
d) 增加了道路及高架桥清扫保洁的规范要求(见 5.2.2、5.2.5、5.2.7、5.2.8、5.4.5);
e) 增加了道路机械化作业的要求(见 5.3.2.4、5.3.2.5、5.3.2.8、5.3.2.9);
f) 增加了对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要求(见 9.1.3、9.1.4);
g) 更改了附录中对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分类和道路清扫保洁的要求(见附录 A、附录 B)。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合肥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合肥高新区绿迹环保垃圾分类发展中心、劲旅环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博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飞天生态环境有限公司、阳光朗洁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安徽建筑大学、合肥市瑶海区无废城市发展研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夏泽义、范士俊、于晓娟、郑勇、张振胜、简祖江、杨晓武、刘桂建、潘法康、
朱丽华、卜军、王一凡。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2021 年首次发布为 DB3401/T 216—2021;
——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I
DB3401/T 216—2024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基本要求,并规定了道路清扫保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住宅区、
公共厕所管理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作业规范。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作业。其他地区的环境卫生作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T 1877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 90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 93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T 107 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
CJJ/T 109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标准
CJJ 128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
DB3401/T 215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普扫 sweeping
人工或机械对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的全面清扫。
3.2
保湿 moisture
通过喷洒水或抑尘剂等方式保持空气湿度和粉尘含水量的活动。
3.3
环境卫生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卫生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来源:CJJ/T 65—2004,7.2.7]
3.4
清扫保洁 sweeping and cleaning
1
DB3401/T 216—2024
对城市道路(包括广场、停车场等)和水面的全面清扫和为维护道路和水面整洁而进行对的环境卫
生保持工作。
[来源:CJJ/T 65—2004,3.0.25]
3.5
废物箱(果皮箱) litter bin
设置于道路和公共场所等处供人们丢弃废物的容器。
3.6
垃圾收集点 refuse collection spot
按规定设置的收集垃圾的地点。
[来源:CJJ/T 65—2004,4.2.10]
4 基本要求
4.1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创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
4.2 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并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
职业健康管理要求和规定,配有完整的安全作业和检查记录。
4.3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不应违规、违
章作业。
4.4 作业人员上岗前应穿戴统一的环卫标志服等劳动保护用品,作业时应佩戴反光安全标志,并保持
着装干净整洁。
4.5 作业车辆应保持性能良好,车容整洁,车体外部无污染物、污垢,车牌号码完整,车体上喷印的
单位名称清晰,车厢不应随意焊接、加高。
4.6
环卫作业车辆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作业。
5 道路清扫保洁
5.1
作业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及涵洞、高架路、立交桥、人行过街地下通道、人行天桥、
步行商业街、街巷、绿化隔离带、隔音障、靠近人行道的敞开场地等公共场地的地面及栏杆等设施。
5.2
一般规定
5.2.1 应采用“由道路中间向两侧冲洗、再由洗扫车对路牙进行机扫水洗,其余时间分别按照一班制、
二班制进行人机快速保洁”的作业模式。对于机械化作业,应采用“夜间:深度洗扫+冲洗,白天:快
速保洁+洒水”的作业模式。
5.2.2 高架桥道路清扫保洁应全部采用机械化作业,实现机械清扫与机械保洁相结合作业模式。隔音
障清洗应实现机械化和人工作业相结合。定期对高架桥两侧的隔音障进行清洗,确保隔音障干净整洁。
5.2.3 作业人员应面向车辆行驶方向作业,应将安全警示锥或其他安全警示标志放置作业区 30m~40m
外,应注意保护自身安全。
5.2.4 道路出现大面积污染时,应设置醒目的警示牌,划定作业区集中清扫。
5.2.5 机扫车、洒水车、冲洗车在车辆后部应悬挂大型黄色箭头警示指示灯,车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应设置“环卫作业 减速让行”或其它内容相似的辅助标志,在车尾部加装非警用排闪警示灯。夜间作
业时应降低或关闭提示音乐。洒水车、冲洗车应在规定取水点处取水。
2
DB3401/T 216—2024
5.2.6 降雪天气,承担有铲雪除冰任务的作业单位,应及时组织铲雪作业。暴风雨过后,应及时组织
集中清理道路废弃物。
5.2.7 清扫保洁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用适宜的机动车辆就近送入垃圾转运站或垃圾处理场,回收的
污水应在指定场地处置,不应扫入或倾倒入绿地、排水篦、排水井。各垃圾转运站或处理厂(场)不得
拒收清扫保洁作业产生的垃圾。
5.2.8 节日、迎检及重大活动时应增加清扫保洁频次,延长清扫保洁时间。
5.3
作业要求
5.3.1 人工作业
5.3.1.1 清扫时应对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进行全面清扫,不应漏扫、甩扫,做到清扫无死角,并注意
控制扬尘,避免妨碍行人。
5.3.1.2 道路与街巷、公共场所交界处清扫保洁应各延伸 5m。
5.3.1.3 清扫收集的垃圾应靠边打堆,及时收集、清运,不漏收,保洁收集的垃圾,应及时放入路边
废物箱,不应在路边归拢打堆。
5.3.1.4 保洁时应巡回走动,用小扫把、钳子等工具及时清除路面、绿化隔离带的垃圾、杂物。
5.3.1.5 发现路面被严重污染时,清扫保洁人员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汇报,由管理部门组织清理。
5.3.1.6 发现有人乱扔垃圾,应及时进行劝阻。
5.3.2 机械化作业
5.3.2.1 清扫作业时应避免“干扫”,做到喷雾清扫不扬尘、不漏土。不应侧刷、吸口不落地空跑。
5.3.2.2 清扫时注意观察路面清扫质量和路面障碍情况,对机扫车不能清除的大件垃圾或硬物,应及
时下车清除。
5.3.2.3 清扫完毕,应及时卸清车厢垃圾,冲洗车体,保持车容整洁。
5.3.2.4 路面作业时,机械清扫作业车速不应高于 8km/h,机械保洁作业车速不应高于 15km/h。机械
洒水及喷雾作业车速不应高于 20km/h。
5.3.2.5 机械洒水与喷雾作业时,洒水设备水压不应大于 300KPa,喷雾设备水压不应大于 15MPa。
5.3.2.6 清洗作业时洒水车、机扫车、人工洗刷应相互配合,以消除路面的积泥、沙石、污迹。清洗
被严重污染的路面时,应反复冲洗,直至路面见本色。
5.3.2.7 清洗人行道时,洒水车应调整好水流幅宽,并配以人工洗刷路面,清洗被油污污染较为严重
的路面时,可适当添加洗洁精等清洁液,反复冲洗,直至路面见本色。
5.3.2.8 在雨雪天气和日最低气温低于 2℃及以下时,原则上不应进行冲洗、洒水、喷雾以及带水洗
扫作业等。
5.3.2.9 在开展路面清扫、快速保洁、快速清洗、地面冲刷、垃圾收运等作业时,原则上宜采用新能
源环卫车辆。
5.4
质量要求
5.4.1 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分类按附录 A 中的表 A.1 执行。
5.4.2 道路清扫保洁要求按附表 B 中的表 B.1 执行。
5.4.3 道路应做到路面见本色,“五无五净一整洁”,即:
—— 无垃圾杂物堆积、无污水淤泥、无痰迹烟蒂、无果皮纸屑、无土石杂草;
—— 路面干净、空地及绿地树穴干净、路牙侧石干净、窨井口畅通干净;
—— 废物箱等设施整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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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街巷应做到路面基本见本色,“四无四净一整洁”,即:
—— 无垃圾、无污水淤泥、无杂物堆积、无土石杂草;
—— 路面干净、空地干净、边角侧石干净、窨井口干净;
—— 废物箱等设施整洁。
5.4.5 高架桥应做到路面见本色,“五无四净”,即:
—— 道路路面无垃圾杂物、无污水淤泥、无痰迹烟蒂、无果皮纸屑、无土石杂草;
—— 路面干净、路牙侧石干净,交通护栏、隔音障等公共设施干净、窨井口畅通干净。
5.4.6 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按附录 C 中的表 C.1 执行。
5.4.7 人行天桥、人行过街地下通道、高架路、立交桥、车行隧道及涵洞的清扫保洁质量标准应与相
连接的道路相一致。
6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6.1
作业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交通运营场所、文化艺术活动场所、公园、广场、各类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清
扫保洁:
—— 公共交通运营场所(包括民航机场、客运火车站、长途客运汽车站、客运码头、地铁站)的清
扫保洁范围包括建筑物内部、外部的公共区域、候机(车、船)厅、售票大厅、站台、通道等;
—— 文化艺术活动场所(包括影剧院、音乐厅、文化宫、大型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等)以及体
育活动场所(包括体育馆、体育场及其他主要体育比赛场地等)的清扫保洁范围包括室内和室
外的公共区域;
—— 公园、广场的清扫保洁范围包括道路、绿地、水域等公共区域和雕塑等附属设施;
—— 各类集贸市场的清扫保洁范围包括室内和室外公共区域。
6.2
作业要求
6.2.1 公共交通运营场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码头)
6.2.1.1 保洁时间应覆盖其运营时间。
6.2.1.2 室内门窗、墙面、天花板应干净无明显污迹、积尘,无蛛网。楼道扶手、自动扶梯扶手和其
他旅客能接触的位置无污迹、积尘。
6.2.1.3 消防火栓箱体、查询机等公共设施设备应清洁,无灰尘、无明显污迹。
6.2.1.4 应安装“四害”防治设施,将设施清洁维护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定期进行消杀工作。
6.2.1.5 公共区域应按需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干净美观,与
周围环境协调,及时清空和清洗,做到垃圾不超高、不满溢。
6.2.1.6 垃圾应按规定处置,不应随意倾倒。
6.2.2 文化艺术活动场所、体育活动场所、公园和广场
6.2.2.1 垃圾收集容器应放置垃圾袋,实行袋装收集,清理垃圾收集容器时需更换垃圾袋。箱体周围
无垃圾、污水积存。垃圾收集容器应每日至少擦洗 1 次,保持外观干净整洁、完好无损。
6.2.2.2 售货摊点的设置不应影响环境卫生。经营饮食、水果、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自备
密闭容器。摊点及周围 2m 范围内应无垃圾杂物和其他污物,摊位应整洁。
6.2.2.3 设施设备周围应整洁,无乱堆杂物、存留垃圾、人畜粪便和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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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4 绿地、花坛、亭阁、假山、喷泉、水池等,应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腐叶和悬挂
污物。
6.2.2.5 生活垃圾应集中贮存于密闭的垃圾收集容器内或袋装,每日定时收集和清运。
6.2.2.6 应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环境卫生工作,根据人流量增派清扫、保洁人员,增加垃圾收
集容器、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确保环境干净整洁。
6.2.3 集贸市场
6.2.3.1 应分摊经营、划行就市、文明经商、秩序良好。建立健全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并在
市场显著位置公示管理制度、负责人、联系投诉电话。具体制作规格应与市场规模、环境、位置条件相
适应,方便市民了解和监督。
6.2.3.2 周围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城市道路二级保洁标准,按需设置垃圾收集容器。集贸市场内部由
业主单位根据市场清扫保洁面积、人流和物流情况按不低于城市道路二级保洁标准执行。
6.2.3.3 对于人流量较大或作业难度较大的集贸市场,周边的清扫保洁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环卫
配员。
6.2.3.4 集贸市场地面应干净,有专人保洁,无垃圾杂物。
6.2.3.5 集贸市场给排水设施应保持完好,定期冲洗排污排水渠,保障排水畅通、无垃圾堆积。
6.2.3.6 集贸市场每周消杀 3 次,场内基本无蝇。
6.2.3.7 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在合适的位置,不应堵塞消防通道,摆放整齐,外观完好整洁。
6.2.3.8 垃圾集中收集站(点)选址应在适宜位置定点设置,摆放整齐,不应占用人、车行道,不应
堵塞消防通道,不应影响市容市貌。有条件的区域宜设置地埋式、桶柜式、绿篱式垃圾收集点,应有供、
排水设施,做到雨污分流,排污管(道)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
6.2.3.9 垃圾收集点应设置监督公示牌,公示作业单位、责任人、开放时间、监管单位及投诉电话等
信息。
6.2.3.10 集中收集站(点)及周围应整洁,无垃圾散落、无存留垃圾和污水积存。集中收集站(点)
应定期消杀、除臭,周围无明显臭味。采用垃圾屋的,应锁好垃圾屋门,避免污染环境。集中收集站(点)
周边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得有垃圾暴露现象。
6.2.3.11 垃圾收集点进行装载作业时,应做好噪音控制措施并防止扬尘和垃圾飘落。垃圾收集点内设
施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如有破损,应立即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必须在 8 小时间内更换,确保设
施设备完好。
6.2.3.12 集贸市场的垃圾房、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等易于孳生和聚集蚊蝇的场所,应坚持采取
冲洗、消毒等措施,防止蚊蝇孳生。
6.2.3.13 集贸市场周围环境整洁,不应有占道经营、乱摆卖、乱堆放、乱停放车辆、乱挂横幅标语、
乱张贴、乱刻画等现象。
6.3
质量要求
6.3.1 公共交通运营场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
6.3.1.1 室内外公共区域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按附录 D 中的表 D.1 执行。
6.3.1.2 建(构)筑物立面、果壳箱、广告牌、自动扶梯扶手、楼道扶手、墙面、天花板等公共设施
应保持干净,无破损、污迹、积尘、蛛网和乱涂写(张贴)现象。
6.3.1.3 站台、候机(车、船)室应无陈旧、破损的广告。
6.3.1.4 站台的列车运行路段以及两侧 50m 范围内应整洁无垃圾。
6.3.2 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和公园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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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1 周围环境整洁,做到无垃圾杂物堆积、无果皮纸屑、无积泥(沙)积(污)水、无污迹烟蒂、
无乱张贴涂写、无杂草、无陈旧(破损)广告,花坛树穴干净果壳箱(雕塑、电话亭)等公共设施干净、
窨井盖沟眼畅通干净、边角侧石干净、地面干净见本色。简称“七无五净”。
6.3.2.2 室内公共区域的门窗、墙壁、顶棚应无积灰、无污迹、无蛛网,玻璃窗应光洁明亮。
6.3.2.3 灯具、沙发、椅凳、栏杆扶手、指示牌、工作台、体育活动用具等设备和设施应完好整洁,
表面无污迹,无积尘。
6.3.3 集贸市场
6.3.3.1 市场外环境清扫保洁质量标准按相连接道路质量标准执行。
6.3.3.2 市场内应设置垃圾容器,一摊一桶,垃圾收集袋装化。市场内摊位及附属设施应保持整洁,
地面无积水和污迹。
6.3.4 其他公共场所
6.3.4.1 废物箱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完好率应不低于 98%。废物箱周围地面应无抛撒、
存留垃圾,箱体应每日清洗 2 次。
6.3.4.2 道路隔离设施应整洁,并定期擦洗,无明显灰尘污物,底部应无散落垃圾和明显尘土。
6.3.4.3 道路两侧及道路出入口外沿 15m 内的建(构)筑物立面、店铺(卷闸门)、围墙(门)、车
行道人行道路面、桥梁、路灯杆、栏杆、路灯控制箱及底座、路牌、公交站台、配电箱、电线杆、有线
电视线杆箱、电缆线杆、电话亭、书报亭、宣传栏、邮箱、废物箱、垃圾箱、交通信号路灯杆、岗亭、
交通隔离栏、雕塑等城市设施应保持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明显污迹。如发现应在 30 分
钟内清理完毕,并做到同色覆盖,规范涂抹。
6.3.4.4 BRT 公交车站台应保持整洁,清扫保洁质量按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执行。
7 住宅区
7.1
作业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楼道、电梯、活动室等)的清扫保洁。
7.2
作业要求
7.2.1 小区庭院应每天清扫 1 次~2 次,部分路段应定时保洁。
7.2.2 社区居委会、小区物业服务(产权)单位应当做到垃圾日产日清,无堆积,并密闭运送到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沿途不得丢弃、遗撒、泄漏。
7.2.3 住宅小区居民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物业服务(产权)单位指定的时间、地
点、方式倾倒和存放。
7.2.4 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当分别收集,在
社区居委会或物业服务单位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社区居委会或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委
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将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密闭运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
处置。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7.3
质量要求
7.3.1 住宅区应做到“六无、四净、一畅通”,即: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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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垃圾杂物堆积、无果皮纸屑、无积泥(沙)积(污)水、无污迹(纸屑、无烟蒂)等杂物、
无乱张贴涂写、无陈旧破损广告;
—— 花坛树穴干净、地面整洁干净、窨井口干净、楼道扶手(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干净;
—— 小区下水道畅通。
7.3.2 楼道及小区停车库应整洁、无杂物堆放。
8 公共厕所管理保洁
8.1
作业要求
8.1.1 保洁员应统一服装上岗。文明作业、礼貌服务。
8.1.2 保洁工具使用完毕应整齐存放在隐蔽位置或存放在工具房(箱)内不,应将保洁工具放在便器、
洗手盆或楼梯、门前。
8.1.3 公厕等级、保洁要求、开放时间、责任人、监督电话等设置在公厕墙面醒目位置,在适当的位
置设置规范、完整无损的公共厕所指引牌、标志牌,导向醒目,标识规范,配置齐全,使用完好。
8.1.4 管理人员工作室、收费台保持整洁美观,管理房(工具间)物品摆放有序,整洁无杂物。管理
房(工具间)不应挪作他用。
8.1.5 供洗手用的水龙头不应用于保洁作业。
8.1.6 公厕应有防蝇、防蚊和除臭设施或措施,并提供洗手液(肥皂)以及烘手器。
8.1.7 公厕设施应完好,隔板、窗栅、门窗玻璃无破损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
烘手器、冲水设备等设施设备保持完好。无障碍公厕通道应保持畅通。
8.2
质量要求
8.2.1 公厕按 CJJ 14 分为一类公厕、二类公厕、三类公厕。生态公厕、旅游景区公厕应达到一类公厕
保洁标准,移动公厕应达到三类公厕保洁标准,其他类型公厕应达到二类公厕保洁标准。
8.2.2 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一类公厕无异味,二类、三类公厕、移动公厕无明显臭味。
8.2.3 公厕内、外墙整洁,墙面光洁无破损、污蚀、渗漏。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无积
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公厕内洗器具及其他设施设备应整洁。
8.2.4 公厕内地面宜保持清洁,无积水。
8.2.5 蹲位整洁,大便槽两侧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粪迹,无堵塞,洁净见底。公厕化粪池盖密闭,无
缺少、破损现象。
8.2.6 小便槽(斗)应无水锈、尿垢、垃圾,无明显臭味,沟眼、管道保持畅通。
8.2.7 公厕外环境应整洁,无卫生死角,建设红线范围内无垃圾、粪便、污水、杂草、废土以及乱堆
杂物。
8.2.8 可视范围内,一类、二类公厕应无蛛网、蚊蝇,三类公厕蝇蚊不应超过 3 只。
9 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9.1
一般要求
9.1.1 不应焚烧垃圾,不应将垃圾扫入窨井和绿化带,不应将粪便和化粪池池渣倒入城市排水设施中,
垃圾收集运输车辆不应泼撒垃圾和污水。
9.1.2 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9.1.3 清扫保洁所产生的垃圾应用适宜的机动车辆送入垃圾转运站或垃圾处理场,收集作业完成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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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清理场地,做到车走地净。
9.1.4 垃圾运输车辆应车容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单位标注和车牌号及反光标识应清晰,运输垃圾
时应密闭,无泼撒滴漏。
9.2
垃圾收集
9.2.1 设施设备
9.2.1.1 垃圾收集设施设置应符合 DB3401/T 215 规定。
9.2.1.2 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数量足够,摆放整齐。设置点周围 2m~3m 内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
圾和污水。
9.2.1.3 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垃圾收集构筑物内外墙不应有明显积灰、
污物。
9.2.1.4 道路废物箱应至少每日清理 2 次,清(擦)洗 1 次,并巡回检查,发现垃圾满溢应及时清理。
9.2.1.5 垃圾收集点每日应至少收集垃圾 1 次,并按时按点进行。
9.2.1.6 居民区垃圾桶的垃圾收集春、秋、冬季每日应不少于 1 次,夏季应不少于 2 次。无垃圾积压,
无污水漫溢、周边地面整洁,无蝇、无臭。居民区垃圾桶清洗春冬季每周不少于 2 次,夏季每日不少于
1 次。
9.2.1.7 蚊、蝇易孳生季节,垃圾收集点应每日喷洒 2 次消毒、灭蚊蝇药物,控制蚊、蝇的孳生。可
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 3 只/次,无蝇蛆。
9.2.2 作业要求
9.2.2.1 居民生活垃圾收集
9.2.2.1.1 居民投放生活垃圾应符合 DB3401/T 215 的规定。
9.2.2.1.2 生活垃圾应实行密闭容器收集,并逐步采取分类收集方式。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应有明显的
垃圾分类标识。
9.2.2.1.3 生活垃圾按四分类法收集,不应裸露堆放。
9.2.2.2 非居民生活垃圾收集
9.2.2.2.1 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废旧家具、家用电器以及居民住宅装潢垃圾,应定点定时与生活垃
圾分开收集。
9.2.2.2.2 医疗垃圾、有毒有害特种垃圾,应用能防止污染扩散的密封容器,单独收集、存放、运输、
处理,不应混入生活垃圾。
9.2.2.2.3 飞机、火车上产生的生活垃圾应由营运单位负责收集,并按规定处置,不应随意排放。
9.2.2.2.4 船舶以及水域沿岸的码头、趸船和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应定时收集,并按规定处置,不应向
水域倾倒或抛撒。
9.2.2.2.5 市内水域漂浮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打捞,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按规定处置,不应乱堆乱放。
9.3
垃圾运输
9.3.1 设施设备
9.3.1.1 垃圾收集车应密闭,不应乱吊挂、拖挂、超高超载运输垃圾。出车前应对垃圾车车身厢体进
行冲洗,排尽污水箱中的污水,不应沿途抛撒垃圾和滴漏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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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 垃圾收集车夜间进入居民区收集垃圾时,工作人员不应大声喧哗,并应控制作业声音,减少
噪声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9.3.2 作业要求
9.3.2.1 车辆运输
9.3.2.1.1 粪便运输车辆应密闭,车辆整洁,闸阀严密,无破损和滴漏。卸粪时应谨慎操作,应保持
卸粪口周围地面整洁。作业结束,应及时清洗车辆和吸(输)粪管。
9.3.2.1.2 垃圾应直接送至指定的转运站或处置场,不应乱倒、乱卸垃圾。
9.3.2.1.3 运输作业结束,应及时将车辆及污水收集清洗干净。
9.3.2.2 转运站
9.3.2.2.1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管理应符合 CJJ 109 相关规定。
9.3.2.2.2 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应在显眼方位设置标志牌,公布站名、管理人员、作业时间及投
诉电话。站内作业规章、管理制度牌应陈设整齐。操作人员当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齐全、完整。当班记
录应登记垃圾来源(单位)、重量、垃圾运输车号、运输时间等。
9.3.2.2.3 操作人员应随机检查进站垃圾成分,危险废物、违禁废物不应进站。
9.3.2.2.4 垃圾转运站作业时间应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有关要求进行分类,合理安排,适当调整和延长
开放时间,保障集中投放点垃圾及时清运。
9.3.2.2.5 转运站地面应硬化、平整,通风良好,有给排水设施,站内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进行
上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9.3.2.2.6 夜间作业时,工作人员不应大声喧哗,并宜减低工具撞击产生的噪声,应避免压缩设备超
负荷运转产生高分贝噪声。
9.3.2.2.7 作业过程应开启通风、除臭、除尘设备,保持室内通风良好,无恶臭。照明、供水、排污、
通风、除臭、除尘等设施装置及时维护,保持完好,能正常使用。
9.3.2.2.8 站内及外环境地面平整清洁,无泥沙堆积,无垃圾散落,无大面积油渍,无污水积存,无
卫生死角,墙面、天花板无明显污迹、积尘、蛛网,工具摆放整齐。站内外不应堆放非必需物品,无拾
荒者。
9.3.2.2.9 根据垃圾量的大小确定清运次数,站内基本无积存垃圾过夜,严格做到日产日清。
9.3.2.2.10 垃圾收集车有序进站,站外滞留垃圾收集车一般不超过 5 辆。转运过程不占道,不妨碍交
通。
9.3.2.2.11 临时收集点宜做到:清运车到达时,拉出垃圾容器,要及时装车,减少垃圾暴露时间,倒
空的垃圾桶要及时复位。作业时保持良好秩序,作业结束后将路面清洗干净,无残留垃圾、无污迹、无
明显臭味。
9.3.2.2.12 保持设施设备完好,转运站内应配备应急电源,发电设备应考虑相应的机房。
9.3.2.2.13 通过转运站转运垃圾时,应采取密闭方式。转运码头应有防垃圾散落措施,垃圾不应散落
于水体。
9.3.2.2.14 转运站内应设置降尘、除臭措施,无杂物堆放,臭气、排水均应符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
垃圾渗滤液应有专门收集措施并按照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进行处置,并规范处理。
9.3.2.2.15 每次转运作业完成以后,应对操作场地、压缩箱体、垃圾桶、墙面进行清洗,容器清洗、
地面清洗废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做到站内外场地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墙面
无明显污迹、积尘。
9.3.2.2.16 转运站定期喷洒消毒药水每周不少于 2 次,蚊蝇孳生季节,每天喷洒不少于 1 次。应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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蚊蝇滋生,可视范围内,站内苍蝇少于 6 只/次,站内不产生蝇蛆。
9.4
垃圾处理
9.4.1 场地和设施设备
9.4.1.1 进厂(场)垃圾应预先进行称重计量,并登记垃圾运输车车牌号、运输单位、进厂(场)日
期和时间、离厂(场)时间、垃圾来源、性质、重量等情况。
9.4.1.2 管理和操作人员应随机抽查送厂(场)垃圾成份,发现生活垃圾中混有违禁废物时,其不应
进厂(场),并及时记录上报。
9.4.1.3 厂(场)内雨污分流系统应保持良好运行,能有效防止污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9.4.1.4 厂(场)区及周围地区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质量应符合环保要求。
9.4.1.5 厂(场)区道路应及时冲洗保洁,地面和通道无散落垃圾和溢流污水,环境整洁。厂(场)
内应有防止粉尘飘散和垃圾飞扬的措施。
9.4.1.6 垃圾处理厂(场)内不应有拾荒者。
9.4.2 作业要求
9.4.2.1 垃圾填埋场
9.4.2.1.1 作业应符合 CJJ 17、CJJ 93 以及 CJJ 112 的规定。
9.4.2.1.2 污染控制应符合 GB 16889 和 CJJ/T 107 的规定。
9.4.2.1.3 应按照 GB/T 18772 的要求,对填埋场环境进行监测。
9.4.2.1.4 应有灭蝇、灭鼠措施。对场区蚊蝇、鼠类等情况的检查每月应不少于 1 次。蚊、蝇易孳生
季节,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 6 只/次,无蝇蛆。
9.4.2.2 垃圾焚烧厂
9.4.2.2.1 应符合 CJJ 90 和 GB 18485 的要求。
9.4.2.2.2 作业应符合 CJJ 128 的规定。
9.4.2.2.3 应对焚烧过程中排放的飞灰、污水、烟气和炉渣进行经常性监测和分析,并有完整记录。
9.4.2.2.4 进入焚烧厂的垃圾应贮存于具有良好防渗性能且处于负压状态的垃圾贮存仓内,控制恶臭
散发,防止污染地下水。
9.4.2.2.5 厂内生产区臭气应不超过 3 级,在可视范围内苍蝇不应超过 3 只/次。
9.4.2.3 厨余垃圾处理厂(场)
9.4.2.3.1 厨余垃圾应由专门厨余垃圾处理厂(场)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9.4.2.3.2 煎炸废油应单独处理。
9.4.2.3.3 采用厨余垃圾饲料化和制生化腐植酸的处理工艺时,其厨余垃圾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采
取防止发生霉变的措施。
9.4.2.3.4 在寒冷地区应采取防止厨余垃圾产生冰冻的措施。
9.4.2.4 粪便处理中心
9.4.2.4.1 粪便应经无害化处理,并应符合 GB 7959 的规定。
9.4.2.4.2 运行记录应完整、齐全。进厂粪便(化粪池池渣)应预先进行称重计量,并登记垃圾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