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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2103.26-2024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26部分: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工程施工现场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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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14 14: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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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11/T 2103.26-2024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26部分: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工程施工现场 ICS 13.220.01
CCS C 80 DB 11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2103.26—2024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 26 部分: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工程
施工现场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social units and key places of fire safety—
Part 26: Construction site of renovation project for existing public buildings
2024 - 11 - 28 发布
2025 - 03 - 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2103.26—2024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5 组织与职责
.......................................................................... 2
6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4
7 重点管理
............................................................................ 4
8 日常管理
............................................................................ 7
9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火灾处置
......................................................... 10
10 消防档案
.......................................................................... 11
附录 A(资料性) 动火许可证 .......................................................... 12
附录 B(资料性) 防火巡查记录表 ...................................................... 13
附录 C(资料性) 防火检查记录表 ...................................................... 14
I
DB11/T 2103.26—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是DB11/T 2103《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第26部分,DB11/T 2103已经确
定发布以下部分:
——
第 1 部分:通则;
——
第 2 部分:养老机构;
——
第 3 部分:养老服务驿站
——
第 4 部分:大型商业综合体;
——
第 5 部分:城市轨道工程施工现场;
——
第 6 部分:密室逃生类场所;
——
第 7 部分:石油化工企业;
——
第 13 部分:文化产业园区;
——
第 15 部分:医药制造企业;
——
第 26 部分: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工程施工现场。
本文件由北京市消防救援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消防救援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消防救援局、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天阳、徐颖涛、樊玉磊、张瀚元、檀旭龙、李昕童、邱广路、孙东乐、孔祥
荣、安荣云、邢国军、于明乐、卓萍、赵小威、李泽庆、赵卓、崔玉豪。
II
DB11/T 2103.26—2024
引 言
本文件是DB11/T 2103《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第26部分,遵循DB11/T 2103.1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提出的原则,是《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
安全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提出的涉及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原则性要求
的细化。
从历年火灾数据统计和施工现场火灾教训看,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工程火灾事故占施工现场火灾事故
占比较高。从目前掌握情况看,在国家、北京市和行业领域层面尚未在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工程施工现场
领域出台过明确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工程施工现场缺乏专业性、权威性、一致性和
规范性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为规范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
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防止火灾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北京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本文件基于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工程施工现场通常存在单位责任划分不清、现场环境复杂、部分消防
设施停用、各种材料混杂堆砌、各道工序交叉作业等现象,且部分工序有临时用火用电需求,火灾风险
隐患极大,出现火情人员逃生和救援困难等火灾风险特点,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
和吸收国内外有关资料,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III
DB11/T 2103.26—2024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 26 部分: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工程施工现场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组织与职责、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重点管理、日常管理、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火灾处置、消防档案等
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不适用于建筑内仅有设备设施或管
线类的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 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5072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XF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DB11/ 693 建设工程临建房屋应用技术标准
DB11/T 2103.1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动火作业 hot work
电焊、气焊、切割作业以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
性作业。
4 基本要求
4.1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 GB 50720 和 DB11/T 2103.1 的有关要求,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的消
防安全管理应符合 GB 50720 和 DB11/ 693 的要求。
4.2 施工作业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实施。
4.3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由施工单位负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
规程。
1
DB11/T 2103.26—2024
4.4 工程分包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分类编制消防安全管理方案。
4.5 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应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宿舍不应设置在尚未竣工投入
使用的建筑物内,且应配置灭火器等灭火器材。
4.6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应符合 GB 50720 的要求,划分可燃建材存放区和禁火作业区。重点防火部位或
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器材,并在醒目位置标明配置情况和操作示意。
4.7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辨识建筑火灾危险性,了解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情况,分析施工现场火灾
危险性和灾害可能造成的后果,形成针对性方案,报监理单位备案。
4.8 施工现场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4.9 施工现场应根据施工现场规模和实际情况设置志愿消防组织或微型消防站,并应与既有公共建筑
的微型消防站建立联勤联动机制。
4.10 整体改造时,施工现场应按照 GB 50720 的要求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和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4.1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在施工现场外。
5 组织与职责
5.1 组织
5.1.1 施工现场应由建设单位或物业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单位组成消防安全管理组织。
5.1.2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监理单位
负责人、安全员、志愿消防组织或微型消防站、施工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组成。
5.2 职责
5.2.1 建设单位或物业单位
建设单位或物业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a) 组织、协调、监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消防安全管理问题,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c) 定期组织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人员密集场所施工期间,还应当安排
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d) 制定施工期间灭火和应急疏散专项预案,并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演练。
5.2.2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具体负责组织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a) 组织、制定、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b)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c) 划分施工区域,在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d) 施工作业前,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全员消
防安全教育培训;
e) 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建立志愿消防组织或微型消防站;
f) 对施工现场进行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g) 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做好日常维护,保证其状态完好有效;
h) 核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i) 落实建筑材料、涂料的使用,以及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要求;
j)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火灾风险防范和事故应对处置措施。
5.2.3 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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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2103.26—2024
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a) 对动火作业情况实施监督;
b) 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c) 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d) 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建筑材料、涂料的使用,以及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要求;
e) 抽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5.2.4 消防安全责任人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a)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b) 组织制定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c) 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d) 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e) 组织施工现场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f) 组织制定施工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g) 组织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5.2.5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a) 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
c) 编制施工现场针对性防火方案、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指导施工单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d) 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日常防火巡查、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e) 建立施工现场消防档案,督促落实并组织定期更新;
f) 制止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纠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为;
g)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2.6 志愿消防组织或微型消防站
志愿消防组织或微型消防站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a) 熟悉施工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及器材设置情况;
b) 参加消防知识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
c) 发生火灾时,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等工作;
d) 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5.2.7 安全员
安全员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a) 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做好施工现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b) 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
c) 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的消防知识掌握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d) 及时纠正施工现场的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及时报告;
e) 发生火灾时,立即报火警,组织人员疏散,处置初起火灾,并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5.2.8 施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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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2103.26—2024
施工人员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a) 参加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b) 遵守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c) 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d) 每日到岗后及下岗前,认真检查本岗位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状态,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并向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e) 发生火灾时,立即报火警,组织人员疏散,处置初起火灾,并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5.2.9 特殊作业人员
特殊作业人员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a) 持证上岗,遵守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特殊作业审批手续;
b) 接受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c) 落实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d) 发生火灾时,立即报火警,组织人员疏散,处置初起火灾,并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6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1 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b)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c)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d)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e)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管理制度;
f) 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管理制度;
g)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h) 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i) 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
j)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制度;
k) 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6.2 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动火作业操作规程;
b) 临时用电设备电气线路安装操作规程;
c)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管理操作规程;
d) 消防设施操作规程。
7 重点管理
7.1 重点环节
7.1.1 施工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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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动火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施工单位对动火作业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消防安全管理;
b) 从事电焊、气焊的动火作业人员持焊接与热切割类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其他动火作
业人员在上岗前完成施工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
处置措施;
c) 整体改造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由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署后发布并执行,局部改造动火作
业管理制度由建设单位、物业单位或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署后发布并执行,主要包括
以下内容:
1) 明确动火作业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
2) 办理动火作业审批程序,填写动火许可证(见附录 A);
3) 明确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4) 明确动火作业人员资格和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d) 动火许可证管理使用符合下列要求:
1) 注明建设、施工单位,动火部位或场所、方式、内容、时间,动火作业人员及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证书编号和施工单位已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承诺,监护人、动火现场
负责人、动火许可批准人,防火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2) 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作业环境、作业内容和作业条件发
生变化或动火人、监护人有调整的,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3) 实行单位编号管理,一式三联,分别由建设单位或物业单位、施工单位、动火作业人留
存。动火作业人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e) 动火作业前,应落实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 明确动火现场负责人、监护人以及动火作业人员;
2) 对作业现场及其附近的可燃物进行清理,无法移走的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或隔离;
3) 对作业点周围或者其下方的电缆桥架、孔洞、管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进行检查
和安全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者封盖等安全防护措施;
4) 检查电焊、气焊等动火工器具,保证安全可靠;
5) 对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气体、挥发性液体及混合物的动火作业点连续检测浓度,保证在安
全范围内;
6) 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7) 通过信息化方式报备。
f) 动火作业时,现场负责人、监护人以及动火作业人员不擅自离开动火作业现场,不从事与监
护无关的活动,并对执行动火作业方案、规程情况进行核查;
g) 动火作业结束后,清理现场,不遗留火种。施工单位组织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确认,由动火
许可批准人或委托人签字终止动火许可证;
h) 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禁止动火作业;医院等 24 小时使
用、营业的场所确需在使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管理。
7.1.2 施工用气
施工用气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施工现场使用的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完好有效。使用前,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
检查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并采取防止气体泄漏的措施;
b) 气瓶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不应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
c) 气瓶远离火源,与火源的距离不小于 10m,并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暴晒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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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氧气瓶与乙炔瓶分车运输、分库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
e) 气瓶用后,及时归库。施工作业区域严禁储存氧气瓶与乙炔瓶;
f) 氧气瓶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 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小于 10m;
g) 气瓶的瓶阀、减压器等冬季冻结时,不应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严禁猛拧减压器的调
节螺丝。
7.1.3 临时用电
临时用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符合 GB 50194 的有关要求;
b) 施工现场按照相关标准和操作规程的要求敷设或连接电气线路,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带故
障运行;
c) 施工现场的动力和照明线路分开设置,配电线路及电气设备设置过载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
动力设备应设置缺相保护器。不应使用陈旧、老化、破损、线芯裸露以及明令淘汰禁止的电
线、电缆;
d) 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物品和腐蚀性物品保持一定的防火安全距离,临时配电箱
周边不堆放杂物;
e)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场所的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
f) 施工现场存放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防水作业场所应使用冷光源灯
具;
g) 每日施工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h) 不应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i) 定期对施工现场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和存档。
7.1.4 静电防护
对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气体、挥发性液体及混合物的作业点应连续检测浓度,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7.2 重点部位
7.2.1 重点区域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重点区域应包括以下区域:
a) 废弃物堆放区;
b) 可燃材料库房;
c) 木工加工场所;
d) 油漆配料房;
e) 动火作业区。
7.2.2 废弃物堆放区
废弃物堆放区应远离施工现场,将废弃物分类管理,并及时清理。
7.2.3 可燃材料库房
7.2.3.1 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应符合 XF 1131 的要求。
7.2.3.2 入口外明显位置应公示存储物品的种类、数量、化学性质、火灾危险性及责任人、使用人姓
名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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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3 库房的责任人、使用人应熟知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掌握防火安全制度、消防器材的操作
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以及初期火灾的扑救方法和程序。
7.2.3.4 存储物品、堆垛、货架不遮挡消防设施、器材。
7.2.3.5 不应使用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
火保护措施。
7.2.3.6 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人员离库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7.2.3.7 不应与设备间、更衣室、办公室等场所合用;不应在库房内设置休息室、宿舍。
7.2.3.8 不设置在地下区域。
7.2.4 木工加工场所
7.2.4.1 木工加工场所存堆放的木材量应按使用计划限量储存。
7.2.4.2 应及时清理产生的木屑和刨花,保持通风。
7.2.4.3 人员离开时切断非必要电源。
7.2.5 油漆配料房
7.2.5.1 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并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7.2.5.2 应按油漆种类、性质分别设专用存放,并由专人负责保管,按使用计划限量进场使用。
7.2.5.3 房内的照明器和开关选用防爆型,应采取有效的防静电措施,并保持良好通风。
7.2.6 动火作业区
7.2.6.1 动火作业区不应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并在入口和现场显著位置进行信息公
告和安全提示。
7.2.6.2 动火作业区应使用摄像设备对动火部位进行全程录制。
7.2.6.3 动火作业区加装的火灾报警装置,其报警信号能反馈至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或
安防监控室值班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
8 日常管理
8.1 临时消防设施
临时消防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施工现场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
满足使用要求时,按照 GB 50720 的有关要求增设临时消防设施,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
b) 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并与改造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
c) 施工期间,不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确需局部停用或对局部消防设施进行改造时,履行内部审
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不影响整体消防设施的使用。对于高层建筑改造停
用超 24 小时的,按规定上报;
d) 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并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
e)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泵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并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
入,且保持不间断供电;
f) 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内安装火灾探测器,其报警信号能反馈至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中控
室或安防监控室值班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
g)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防泵、室内消防竖管、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等设置醒目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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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防火分隔
8.2.1 既有公共建筑内部进行装修改造施工时,应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
8.2.2 施工区不应营业使用和居住。
8.2.3 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 GB 50720 的有关要求,采取可靠有效的防火分隔措
施,不应影响非施工区人员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8.2.4 施工区域有中庭、自动扶梯时,其周围的防火卷帘应完整好用。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正常使
用的,应落实针对性的措施。
8.2.5 施工区域的管道井、电缆井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并安装防火门或具备同等耐火极限的临时门。
建筑变形缝上下层之间以及各类管线穿越楼板处应采用不燃材料密封。
8.3 安全疏散
8.3.1 施工现场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
布置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8.3.2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并指向最近的临时疏散通道入口,地下作业区域内
的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应使用电光源型。
8.3.3 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应固定在不燃性墙体或不燃性装修材料上,不应安装在门、窗或其他可移动
物体上,且应保证人员能够清晰地辨识疏散路径、疏散方向和安全出口。
8.4 防火巡查
8.4.1 施工期间,每日防火巡查不应少于 1 次。
8.4.2 营业或使用公众聚集场所局部改造,防火巡查应每 2 小时不少于 1 次。
8.4.3 营业或使用期间宾馆、医院、养老机构、托儿所和幼儿园、寄宿制学校住宿楼进行局部改造,
应在每日巡查的基础上组织对施工现场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每 2 小时不应少于 1 次。
8.4.4 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道;
b)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c)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d) 用火、用电、用气、用油操作情况;
e) 特殊工种持证情况;
f) 动火作业审批和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g) 施工现场违规吸烟情况;
h) 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清理情况;
i) 可燃物品存储使用情况;
j)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情况;
k)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及措施落实情况;
l) 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情况;
m)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防火分隔情况;
n) 施工区违规营业、使用和居住等情况。
8.4.5 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在巡查记录表上签字,并存入消防档案。防火巡查记录
表参见附录 B。
8.5 防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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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2103.26—2024
8.5.1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 1 次防火检查。
8.5.2 施工期间,防火检查每月不应少于 1 次。
8.5.3 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b) 可燃物品存储使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c) 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d) 动火作业审批和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e) 用火、用电、用气、用油操作情况;
f) 电气焊、保温、防水施工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g)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h)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道;
i)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j)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k) 防火巡查情况;
l) 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m) 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n) 微型消防站人员值班值守以及器材、装备配备情况。
防火检查人员填写检查记录,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字,并存入消防档案。防火检查记录表见附录 C。
8.6 火灾隐患整改
8.6.1 施工现场发现下列火灾隐患时,应立即整改:
a) 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b) 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气体作燃料的明火取暖炉具的;
c) 违反规定吸烟的;
d) 违规使用明火、进行动火作业的;
e)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和救援的;
f) 消防设施、器材及指示标志被遮挡、损坏或挪用;
g) 违章关停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h) 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i) 其它立即整改的情况。
8.6.2 施工现场发现的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及时上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
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8.7 教育培训
8.7.1 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开展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应根据人员
类别、工序特点和现场实际进行。定期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应少 1 次。工期超过一年的,每年不应
少于 1 次。
8.7.2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b) 火灾防范、火灾扑救及应急逃生;
c) 消防安全日常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d)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
e) 典型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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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 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案;
b) 工作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
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e) 工作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8.7.4 特殊作业人员还应进行与其从事专业相关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火灾处置
9.1 预案
9.1.1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 GB/T 38315 的有关要求编制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案。
9.1.2 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现场特点、临时设施布局、人员组织和分布情况等因素制定或修订灭火和
应急疏散预案,提高重点部位和管控薄弱环节的应急处置能力。
9.1.3 整体改造工程应急处置预案应在施工场所进行公示,组织开展全员专项培训和应急演练。
9.1.4 局部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制定改造区域专项应急预案,协助建设单位或物业单位修订建筑整体
应急预案,组织建设单位或物业人员、施工单位人员开展专项培训和应急演练。
9.1.5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施工现场的基本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火灾危险源分析;
b) 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机构或专人负责,并明确各职能小组的
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各自职责;
c) 火警处置程序;
d)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e)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f)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保障措施。
9.2 演练
9.2.1 施工现场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不应少于 1 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工期超过一年的,
每年不应少于 1 次。
9.2.2 应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作为演练的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模拟
形式。
9.2.3 应与既有建筑微型消防站,以及周边单位、社区微型消防站及消防救援机构等建立通讯联络方
式,开展联动演练。
9.2.4 演练前,应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单位和人员。
9.2.5 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做好记录,并结合实际修订完善预案的内容。
9.3 火灾处置
9.3.1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拨打 119 火警电话报警,并按照“快确认、快调集、快启动、快
疏散”处置程序进行处置。
9.3.2 火灾扑灭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应进入、清理封闭的火灾现场,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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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相关人员应保护现场。
9.3.3 火灾事故相关人员应主动配合接受事故调查,提供火灾事故情况。
9.3.4 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及时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10 消防档案
10.1 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10.2 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消防档案,定期更新。
10.3 整体改造工程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施工现场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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