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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2103.10-2024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10部分:医疗机构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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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05 1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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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11/T 2103.10-2024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10部分:医疗机构 ICS 13.220.01 CCS C 80 DB 11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2103.10—2024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 10 部分:医疗机构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social unit of fire safety—
Part 10:Medical institutions
2024 - 06 - 28 发布 2024 - 10 - 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2103.10—2024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5 分级................................................................................. 2
6 组织与职责
........................................................................... 2
7 管理制度
............................................................................. 4
8 重点管理
............................................................................. 4
9 日常管理
............................................................................. 6
10 微型消防站
.......................................................................... 8
11 应急预案与处置
...................................................................... 8
12 消防档案
............................................................................ 9
参考文献
.............................................................................. 10
I
DB11/T 2103.10—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DB11/T 2103《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第10部分。DB11/T 2103已经确
定以下部分:
——
第 1 部分:通则;
——
第 2 部分:养老机构;
——
第 3 部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
——
第 4 部分:大型商业综合体;
——
第 5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
——
第 6 部分:密室逃脱类场所;
——
第 10 部分:医疗机构;
——
第 13 部分:文化产业园区。
本文件由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东城区消防救援支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研防火科技有限
公司、北京市医院管理中心、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首都
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北京大学医学部、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宇、杨威、宋丽娜、陈元奇、李鹏、朱悦、王丽、相坤、张华兴、刘红润、
王靖波、吴满童、王金平、马书岭、唐臣、王林、朱津国、袁闯、韩丽、倪学勇、王麟。
II
DB11/T 2103.10—2024
引 言
本文件是DB11/T 2103《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第10部分,遵循《社会单位和
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的原则,是对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的细化。
医疗机构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载体,既有人员结构复杂、人员状态多样、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多、
大型医疗设备多的大型医院,也有为人民群众提供日常医疗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北京作为首都,
医疗资源集聚。为规范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
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等相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基于医疗机构的火灾风险特点和人员救援难点,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
和吸收国内外有关资料,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III
DB11/T 2103.10—2024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 10 部分:医疗机构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分级、组织与职责、管理制度、重点管理、日常
管理、微型消防站、应急预案与处置以及消防档案。
本文件适用于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5907(所有部分) 消防词汇
GB 15603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
GB 17914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5 腐蚀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6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T 40248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72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 50751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WS 308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DB11/T 1578 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DB11/T 2103.1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
DB11/T 2104 消防控制室火警处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GB 25201、GB/T 40248和WS 30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 WS308 和 DB11/T 2103.1 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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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2103.10—2024
医疗机构应根据使用功能、火灾风险、重要程度等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
理。
医疗机构应至少每年开展 1 次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全面检测,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
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1 级医疗机构应至少每年开展 1 次消防安全评估。
1 级、2 级医疗机构应按照电气防火技术标准,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
医疗机构在与承包、租赁、合作、委托管理(经营)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消防
安全责任,承包、租赁、合作、委托管理(经营)方应当遵守医疗机构各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 级、2 级医疗机构宜采用智慧消防等科技手段,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5 分级
按照DB11/T 2103.1的分级管理要求,考虑消防安全管理的难易程度,将医疗机构根据住院床位数
分为以下3级:
a) 1 级:住院床位 300 张(含)以上的医疗机构;
b) 2 级:住院床位 50 张(含)~300 张之间的医疗机构;
c) 3 级:住院床位小于 50 张的医疗机构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
诊所、卫生所/室/站、医务室、村卫生室/所等)。
6 组织与职责
组织
医疗机构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消防工作机构或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各部门(科室)
负责人、志愿消防组织(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及员工构成。
职责
6.2.1 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
b)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
c) 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的资金和人员投入;
d) 负责安排各项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e) 至少每年组织 1 次消防安全工作专题会议,负责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2.2 单位消防工作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医疗机构应明确本单位消防工作机构或者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单位消防工作机构或者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督促落实本单位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
b)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c) 制定和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
告有关情况;
d) 组织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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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2.3 各部门(科室)负责人
6.2.3.1 各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科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及落实本部门的消
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 1 名~2 名员工为本部门(科室)安全员。
6.2.3.2 各部门(科室)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 组织实施本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b) 明确本部门、科室不同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
c) 根据本部门、科室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
全措施;
d) 制定本部门、科室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
e) 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本部门、科室所属的各类功能用房及医疗设备、
消防设施、器材等;
f) 发现和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单位消防工作机构或消防安全
管理人员报告;
g) 组织配合各级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和考核。
6.2.4 志愿消防组织
6.2.4.1 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志愿消防组织。医疗机构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不少于 1000 人时,
单位志愿消防组织成员的数量不应少于从业人员数量的 10%,其他单位志愿消防组织成员的数量不应少
于从业人员数量的 15%;当班志愿消防组织成员数量占当班总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上述要求。
6.2.4.2 单位志愿消防组织成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
6.2.5 微型消防站
6.2.5.1 1 级、2 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微型消防站,并按照相关标准设置微型消防站,配备相应消防装
备。
6.2.5.2 微型消防站应履行以下职责:
a) 实施初起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维持现场秩序;
b) 熟悉消防设施,掌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参与演练;
c) 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6.2.6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a) 应符合 GB 25201 和 GB/T 40248 的有关要求;
b) 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相关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c) 火警处置应按照 DB11/T 2104 执行。
6.2.7 员工
员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a) 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操作规程;
b) 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c) 每日到岗后及下班前,检查本岗位电器设备的安全状态,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并向各部门(科室)
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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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熟悉本单位及自身岗位火灾危险性、消防设施及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疏散路线;
e) 发现场所内有吸烟、使用明火、使用大功率电器、擅自携带火源等违规行为,立即制止并向各
部门(科室)负责人报告。
7 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按照 DB11/T 2103.1 的要求,建立健全基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专项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
专项消防安全管理还应包含以下制度:
a) 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制度;
b)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c)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8 重点管理
重点部位
8.1.1 重点部位管理应符合 WS308 的有关要求。
8.1.2 医疗机构还应包括以下重点部位:
a) 煎药室;
b) 布草房和织物库房;
c) 医疗废物暂存处;
d)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
e) 集体宿舍;
f) 不间断电源(UPS)室;
g) 电动自行车充电站;
h) 临时施工区域。
煎药室
8.2.1 煎药室应设在独立建筑内或建筑内的独立区域内。
8.2.2 采用堆垛方式存放中草药时,应采取定期翻堆散热措施或其他防止自燃的措施。
8.2.3 煎药装置应远离中草药等易燃、可燃物品。
8.2.4 煎药机、烘干机、包装机、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严禁超负荷运
行。
布草房和织物库房
8.3.1 布草房和织物库房不应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8.3.2 床单、被罩、垫褥等棉织品和汽油、苯等助洗染料应分开存放。
8.3.3 棉织品应分类分垛合理存放,并应远离电源、热源。
8.3.4 助洗染料应单独存放于安全、阴凉处。
医疗废物暂存处
8.4.1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并单独设立医疗废物暂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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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应远离高压线、高温设施设备,并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8.4.3 应配备灭火器等相应的消防器材。
8.4.4 医疗废物暂存处的医疗废物贮存时长不应超过 48 h。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
8.5.1 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包括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气瓶间和危
险化学品专柜,应符合 DB11/T 1578 的有关要求。
8.5.2 医疗机构内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腐蚀性危险化学品、毒害性危险化学品等各类危险化学品应
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并应符合 GB 15603 的有关要求。
8.5.3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储存场所内应张贴安全负责人、应急电话等信息。
8.5.4 医疗机构内 75%酒精、无水乙醇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保存应符合 GB 17914 的有关要
求。
8.5.5 医疗机构内盐酸、氢氧化钠等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保存应符合 GB 17915 的有关要求。
8.5.6 医疗机构内邻苯二甲醛、苯酚等毒害性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保存应符合 GB 17916 的有关要求。
8.5.7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科室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按照操作规程取用和存放,
避免邻近或接触热源或被阳光直射。
8.5.8 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集体宿舍
8.6.1 宿舍楼内的房门及公共区域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并应保证疏散通道畅通。
8.6.2 宿舍楼内电器产品的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
理规定,不应私拉乱接电线。
8.6.3 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铁丝网等障碍物。
8.6.4 宿舍楼内应配备相应消防设施,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维护和检测。
不间断电源(UPS)室
8.7.1 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对不间断电源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8.7.2 应按照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
8.7.3 应按照 GB 50140 的规定配置灭火器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
8.7.4 室内应采用防爆型灯具。
8.7.5 应采取防止雨水和蛇鼠等小动物从门、窗、通风管道、电缆桥架等处进入室内的保护措施。
电动自行车充电站
8.8.1 应在指定区域内集中停放和充电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充电站宜设置在室外开敞区域。
8.8.2 电动自行车充电站消防安全管理应纳入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范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建立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防火巡查检查和宣传培训等制度;
b) 明确专人负责,每天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及时消除隐患;
c) 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识等进行统一管理,定期检查维护。
8.8.3 宜设置限时自动断电的继电器设施等。
临时施工区域
8.9.1 医疗机构与施工单位应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
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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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 应明确动火作业审批部门、审批程序和责任人员。
8.9.3 应明确动火区和禁火区域范围。
8.9.4 动火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应超过规定时间和范围动用明火。
8.9.5 应明确划分施工区域,在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8.9.6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的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等临时消防设施,落实现场监护人。
8.9.7 动火作业时,施工单位应指定人员在指定地点、时间动火作业,不应与使用油漆以及有机溶剂、
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交叉作业。
8.9.8 动火作业后,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现场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
8.9.9 施工区域管理应符合 GB 50720 和 GB 55037 的相关要求。
8.9.10 施工区域应建立健全视频监控等技术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的动态监测和检查巡视。
9 日常管理
消防设施管理
9.1.1 医疗机构应按照 GB 25201 的要求进行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9.1.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除应符合 GB/T 40248 的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当确需控制人员出入或设置门禁系统时,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开启或无需管理人员帮助即能从
内部向疏散方向开启;
b) 医疗机构避难间的安全疏散设施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c) 对于转运不方便的病人,应配备必要的轮椅、防护面罩等设施。
9.1.3 消防安全标识管理除应符合 GB/T 40248 的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应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明显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
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
b) 在门(急)诊、病房、重症监护室等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
c) 应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明显位置张贴标识。
防火巡查、防火检查
9.2.1 医疗机构公共区域由单位消防工作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定期巡查检查,各部门(科
室)由部门(科室)负责人组织定期巡查检查,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宜采用视频监控等技防手段辅助常规
巡查。
9.2.2 防火巡查、检查应记录完整,记录应符合 GB/T 40248 的有关要求,巡查人员、检查人员及责任
人应签字确认。
9.2.3 3 级医疗机构应至少每日开展 1 次防火巡查;1 级、2 级医疗机构应至少每日开展 2 次防火巡
查,门(急)诊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应每 2 小时开展 1 次,重点节假日、重要保卫期间、装修施工期间等
重点时段应每小时开展 1 次。防火巡查内容除应符合 GB/T 40248 的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顺序关闭状态;
b) 电缆井、管道井等公共区域以及配电箱、电表箱周边是否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c) 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情况;
d) 消防车道是否堵塞。
9.2.4 3 级医疗机构应至少每月组织 1 次防火检查,1 级、2 级医疗机构应至少每周开展 1 次防火检
查。防火检查除应符合 GB/T 40248 的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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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2103.10—2024
b)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c) 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d) 避难间有无占用情况;
e) 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火灾隐患整改
9.3.1 单位消防工作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组织实施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9.3.2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工作机构应向消防安全
责任人汇报,提出整改方案。
9.3.3 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单位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管理
9.4.1 用火管理除应符合 GB/T 40248 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实施艾灸、拔罐等中医疗法时,应进行全过程火源管控,采取局部隔热措施,并与可燃物保持
一定距离;
b) 使用熏香、蚊香等物品时,应放置于带有防护罩的金属等不燃器具内,并与可燃物保持一定距
离;
c) 实验室火源应与易燃物隔离,应严格限制实验室使用明火,尽量使用电热设备代替明火操作。
9.4.2 用电管理除应符合 GB/T 40248 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手机、充电宝等应安全充电,远离病床被褥和衣物等可燃物品,充满电后及时断电;
b) 不应违规使用电热毯等大功率电热器具;
c) 使用发热式医疗设备和电热器具时,应远离可燃物或采取相应隔离措施,使用时应有必要的监
控或保护措施,离开和用完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d) 医疗用电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避免超期服役;
e) 电气线路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当敷设在可燃物上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金属
槽盒等防火措施。
9.4.3 用气管理除应符合 GB/T 40248 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机构外建筑的防火间距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与医疗机构内建筑的防火
间距符合 GB 50751 的规定;
b) 供氧站等氧气存放处、手术室、病房禁止易燃易爆危险品入内,由专人负责管理;
c) 氧气瓶管理应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d) 厨房使用燃气由专人负责管理;
e) 严禁在燃气设施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9.4.4 用油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使用时,远离易燃物、易燃气体和热源等,避免火源直接接触油品;
b) 柴油发电机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
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c) 特殊场所使用精油等物品时,选择低挥发性、难燃、不易挥发、不易氧化的精油,不使用易燃
易爆的精油;
d) 制定相应的油品储存管理制度。
宣传教育培训
9.5.1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管理人员、全体职工、住院患者、陪护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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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下列要求:
a)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消防工作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科室)消防安全
负责人等管理人员每季度开展不少于 1 次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b) 全体职工应每年开展不少于 1 次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新上岗职工应进行岗前消防安全
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c) 采取电子屏幕、宣传海报、宣传卡片、入院须知等多种形式对患者、陪护人员进行常态化的消
防安全提示。
9.5.2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安全逃生路线、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b)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范措施;
c) 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
d)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
10 微型消防站
医疗机构应根据建筑规模和布局,合理设置微型消防站数量和位置。
医疗机构应合理配备微型消防站人员和器材,并建立值守制度,值守人员应 24 小时在岗在位。
站内工作人员应每季度接受不少于 1 次的消防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流程;
b) 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的使用等;
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e) 组织、引导相关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f) 院区建筑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消防水源情况、消防车道等。
应与消防救援部门建立联勤联动机制。
11 应急预案与处置
预案编制
11.1.1 应根据本单位建筑规模、人员类别、火灾危险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实际情况,按照 GB/T 38315
的要求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11.1.2 应成立预案编制工作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全面分析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及可
能发生的火灾类型,根据本单位应急处置现状,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单位编制整体应急总预案;
b) 各部门(科室)结合岗位特点编写分预案;
c)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编写专项预案。
11.1.3 应急预案除应符合 WS 308 的要求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单位的基本情况、重点部位及火灾危险分析;
b) 明确组织机构、职责任务、应急处置措施及流程等。
应急演练
11.2.1 1 级、2 级医疗机构按照应急总预案应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应急演练,其他单位应至少每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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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 1 次应急演练。
11.2.2 各部门(科室)按照分预案应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应急演练。
11.2.3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按照专项预案应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应急演练。
11.2.4 应通过演练,完善、修订应急预案,强化应急系统整体联动处置能力。
应急处置
11.3.1 发现火情,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总预案,各部门(科室)按照分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按
照专项预案组织引导人员疏散。
11.3.2 疏散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救护措施,疏散转移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对于能自主行动的病人,应采取引导、搀扶的方式,按确定的路线疏散;
b) 对于重症、危重症和骨伤等不能自主行动的病人,由医务人员和救护组人员采取针对性疏散和
安置措施。
11.3.3 消防控制室火警处置应符合 DB11/T 2104 的有关要求,并遵循快速确认火情、快速调集力量、
快速启动设施、快速组织疏散的原则,进行准确有效处置。
12 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符合 GB/T 40248 中消防档案和 GB 25506 中消防控制室资料的有关要求。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除应符合 GB/T 40248 中消防档案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包括消防设施巡查检
查记录、油烟道清洗记录、微型消防站队员和志愿消防组织日常训练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制修
订记录等。
医疗机构应将消防档案管理贯穿整个消防安全管理过程,宜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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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2103.10—2024
参 考 文 献
[1] GB 168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2]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 GB 50174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4] GB 5103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5]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6]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7] JGJ 312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9]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0]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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