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100.01 5104
CCS A 02
四 川 省 ( 攀 枝 花 市 ) 地 方 标 准
DB5104/T 100—2024
行业协会竞争合规管理规范
2024 - 12 - 23 发布
2025 - 01 - 26 实施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104/T 100—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组织环境 ............................................................................. 2
5 领导作用和承诺 ....................................................................... 2
6 职责和权限 ........................................................................... 3
7 风险管理 ............................................................................. 4
8 运行管理 ............................................................................. 6
9 评价与改进 ........................................................................... 7
附录 A (规范性) 协会特点和社会作用 ....................................................9
参考文献 .............................................................................. 10
I
DB5104/T 100—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攀枝花市民政局、攀枝花市钒
钛产业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义、李晓军、仲利、李子敬、陈静、杨保祥、罗贵玉、张冰清、龙云翠。
II
DB5104/T 100—2024
行业协会竞争合规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行业协会竞争合规的组织环境、领导作用和承诺、职责和权限、风险管理、运行管理、
评价与改进等相关竞争合规的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区内的行业协会开展公平竞争合规管理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行业协会 trade association
由同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组成,行使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法人。
注: 行业协会主要由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组成,也可能包括上下游经营者,或者具有其他业务联系的经营者。
3.2
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y
与行业协会公平竞争合规义务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团体或个人,以及任何可能受到行业协会竞争合
规风险影响的组织或个人。
注: 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协会会员、相关行业内的经营者、与行业相关联的上下游经营者、监管机构、员工和其
他行业协会等。
3.3
公平竞争合规义务 fair competition compliance obligation
行业协会必须遵守履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以及在此基础上自愿选择遵守的竞争合规标准、国际条约及规则、
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公开作出的承诺等涉及公平竞争的要求。
3.4
竞争合规风险 competition compliance risk
行业协会因不履行公平竞争合规义务,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及其他负面
影响的可能性。
3.5
组织环境 organization environment
对行业协会建立和实现公平竞争合规目标的方法有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的组合。
3.6
公平竞争合规管理 fair competition compliance management
为有效防控竞争合规风险,行业协会有组织、有计划开展的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
追究、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合规培训、持续改进等管理活动。
1
DB5104/T 100—2024
4
组织环境
4.1
理解行业协会及其环境
行业协会应根据附录A协会特点和社会作用,所制定的行规行约或协会章程,结合参与拟定的行业
发展规划,对会员单位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指标提供的咨询服务,受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事
项,以及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等工作,确定其与竞争合规风险有关,并影响行业经营者间公平竞争合规
预期结果实现的各种内部和外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a)
贯彻政府部门有关的产业发展政策、促进行业结构调整、维护市场秩序、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和会员合法权益等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过程中的行为和影响;
b)
在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组织开展行业协商对话、会议、会展活动,以及为会员
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指标提供咨询服务等过程中,直接或间接推动本行业
的经营者交换、讨论竞争性敏感信息或者通报竞争性敏感信息;
c)
组织收集、整理、分级发布本行业市场状况和经营管理、经济技术等信息时,发布行业内指
导价、基准价、参考价、推荐价、预测价等,或者制定供本行业经营者参考的价格计算公式,
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协调商品价格;
d)
根据政府部门授权开展本行业市场、商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消费及预期的统计、调查、分析,
组织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等过程中,发布成本趋势、供求状况等市场行
情信息,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协调商品价格;
e)
披露和使用行业协会在运行过程中收集的有关行业发展、市场信息或者涉及行业经营者商业
秘密的数据;
f)
以组织有关业务培训、开展本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提高职工的专业和技术素质的名义,研究
制订有关技能、职称评定标准与考核办法,提高经营者准入门槛;
g)
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咨询建议,向政府
反映企业诉求、争取政策支持等事宜中,利用参与政策制定和手中的建言权,排挤非会员单
位,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性条件;
h)
行业协会与行业上下游关联协会在业务对象、范围、发展定位等相关方面进行联系,或者开
展竞争中对经营者产生的不合规竞争影响。
4.2
理解相关方的需要和期望
行业协会及其员工应识别并理解与公平竞争合规相关的各项需求和期望,宜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步骤:
a)
识别影响公平竞争合规管理的各相关方;
b)
以 a)为受访对象,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网络调研、会议讨论等方式,收集各相关方对行业
协会公平竞争合规管理的具体需求和期望;
c)
分析并评估各相关方关于行业协会公平竞争合规管理的核心关切点;
d)
以 c)的分析评估结果为导向,确定行业协会公平竞争合规管理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
e)
建立并完善信息反馈渠道,及时收集、吸收相关方关于行业协会公平竞争合规管理的最新需
求和期望;
f)
结合内外部环境的新趋势,定期评审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制定响应措施。
5
领导作用和承诺
2
DB5104/T 100—2024
5.1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合规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5.2
行业协会宜通过本会权力组织机构(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定并发布本行业合规竞
争自律公约,约束从事本行业的经营者及其相关方的经营活动。
5.3
行业协会权力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包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宜通过以下方面证实其对公平竞
争合规管理的领导作用和承诺,实现公平竞争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a) 制定与本行业发展和愿景相一致的公平竞争合规方针;
b) 根据组织环境制定能有效实现的公平竞争合规管理目标;
c) 引导并支持协会会员履行公平竞争合规义务;
d) 确保给予公平竞争合规管理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合规管理机构的独立性;
e) 指导和支持会员及员工为公平竞争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作出贡献;
f) 建立并维护协会公平竞争合规管理的问责机制,对违规的会员和员工给与适度且合理的惩戒;
g) 鼓励协会会员及员工积极参与公平竞争合规有关的培训;
h) 推进行业协会公平竞争合规管理的持续改进。
6 职责和权限
6.1 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促进本会有效实施公平竞争合规的职责及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a)
根据法律规定、行业特征、市场情况等识别现实和潜在的竞争合规风险,充分发挥协会自律
职能,加强自身公平竞争合规建设,采取行业规则、公约以及市场自治规则等方式,指导、
帮助会员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合规管理制度;
b)
引导会员单位履行协会发布的有关公平竞争合规方面的行业规则、公约以及市场自治规则,
建立健全自身公平竞争合规管理制度;
c)
开展公平竞争合规审查,评估自身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
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竞争;
d)
加强协会内部合规管理,避免从事或被会员控制利用从事有关竞争合规风险的行为,破坏市
场竞争秩序;
e)
设置公平竞争合规管理部门或者人员,并为其赋予必要的权限和资源;
f)
建立会员单位信息披露机制,引导会员按行业协会有关要求及时披露与自身相关的信息,避
免会员通过行业协会发布的政策实施不公平竞争;
g)
建立公平竞争合规惩戒制度,发现会员涉嫌从事垄断协议等违法行为时,采取告诫、通报、
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进行教育惩戒,并要求会员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为的危害后果,存在违
法的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查处;
h)
开展公平竞争合规培训,充分利用行业协会平台或者媒介引导行业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开展
经营活动;
i)
建立公平竞争合规举报机制,为协会工作人员、会员等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法律法规的行
为提供便利,并承诺为举报人的信息保密、不因举报行为采取任何对其不利的措施;
j)
主动加强与行政执法机构的沟通,为其提供行业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情况等材料,提出加
强和改进公平竞争执法的意见建议,并鼓励会员单位积极配合支持行业协会公平竞争合规管
理工作;
k)
对发生的违反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行业协会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
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
3
DB5104/T 100—2024
l)
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合规承诺机制,要求协会工作人员、会员主动履行公平竞争合规义务;
m)
推进协会公平竞争合规管理的持续改进。
6.2
协会工作人员
协会工作人员的职责及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a)
履行公平竞争合规义务,遵守协会制定的有关公平竞争合规管理方面的行业规则、公约、市
场自治规则以及程序;
b)
组织开展行业协会竞争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认识并引导会员认识公平竞争合
规管理的重要性;
c)
组织制定协会内部的公平竞争合规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d)
对协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的业务活动、做出的决策进行事前合规审查;
e)
发现有潜在竞争合规风险,依照组织公平竞争合规管理制度及时报告或履行相关职责;
f)
对公平竞争合规举报进行管理、调查及核实,并提出处置建议,确保处置适当;
g)
充分了解不符合公平竞争合规管理要求的后果与责任,向协会权力机构或负责人报告公平竞
争合规疑虑、问题和漏洞;
h)
组织或协助开展公平竞争合规检查和考核评价,指导会员开展公平竞争合规管理工作;
i)
向会员提供公平竞争合规管理体系以及公平竞争合规培训、建议和指导,受理合规咨询和合
规沟通事宜;
j) 按照要求参加公平竞争合规培训;
k) 作出公平竞争合规承诺;
l) 其他公平竞争合规管理职责。
7 风险管理
7.1 风险识别
7.1.1 行业协会应利用扎根行业、贴近企业和专家团队的资源优势,通过调研走访、政策咨询、专家
座谈、问卷调查、公开信息检索、问题研究、数据图表分析等方式,定期识别自身竞争合规风险。
7.1.2
行业协会结合本行业发展现状,检索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定义的涉嫌违反公
平竞争的有关规定,梳理形成协会应遵守的公平竞争合规义务清单。
7.1.3
行业协会应注意识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竞争合规风险:
a)
垄断协议风险:行业协会利用自身优势,推动协会会员在经营过程中通过意思联络、交换敏
感信息、行为协调一致等方式,与具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就固定或者
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
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达成、实施协议事实
的协同行为而产生的风险;
注: 垄断协议,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的协议或决定,也可以是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决定,但通过数据和算法、
技术、平台规则或其他方式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b)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风险: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行业协会,
利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定交易、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或备忘录等方式妨碍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
对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排除或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投标等经营活动、
限制或强制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
规定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而产生的风险;
4
DB5104/T 100—2024
c)
不正当竞争行为风险:行业协会在为会员提供服务过程中,实施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
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网络不正当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风险。
7.2
风险评估
7.2.1
行业协会应对自身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开展竞争合规风险评估,分析已识别的竞争合规风险对协
会运营、扩大名誉、潜在违法风险等的影响,并评定风险性质和发生概率。
7.2.2
公平竞争合规评价频率应与公平竞争合规管理现实成熟度相匹配;评价过程应客观公正;评价
结果应准确,且符合行业当下生产经营活动对公平竞争合规管理的需求,可为风险控制与防范、决策提
供依据。
7.2.3
公平竞争合规评价可由行业协会公平竞争合规管理部门或者人员组织开展,也可委托第三方专
业机构实施。
7.3
风险控制与防范
7.3.1
垄断协议风险控制与防范
为有效控制和防范垄断协议风险,行业协会应做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
禁止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意见、标准、
自律公约等;
b)
禁止通过会议、邮件、电话、函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召集、组织、推动经营者以书面、口
头等形式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c)
禁止通过会议、邮件、电话、函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召集、组织、推动经营者虽未订立协
议或者决定,但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调一致行为;
d)
禁止采取设置入会要求、没收保证金、设定违约金、限制会员权益、取消会员资格、通报批
评、联合抵制、暂停经营活动等惩戒措施,强迫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
e)
禁止采取将垄断协议实施情况与会员奖优评先挂钩等激励措施,引导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
f)
禁止行业协会自身或者通过第三方机构对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情况进行监督监测;
g)
禁止采取搭建平台、设立专班、建立协调机制等保障措施,为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提供便利
性条件。
7.3.2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为有效控制和防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风险,行业协会应做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
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行业协会,禁止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
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b)
禁止基于行政机关的要求、委托,或者通过与行政机关联合制定发布规定、办法、决定、公
告、通知、意见、函件、会议纪要,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协助行政机关实施滥用
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7.3.3
不正当竞争行为风险控制与防范
为有效控制和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风险,行业协会应做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
未经同意,禁止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以及
引人误认为是他人提供的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5
DB5104/T 100—2024
b)
禁止通过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
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
势;
c)
禁止对其服务质量、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非
会员入会;
d)
禁止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
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7.4 风险处置
7.4.1 行业协会应建立风险处置机制,以应对自身和会员生产经营活动中潜在的竞争合规风险。一旦
发生风险,公平竞争合规管理机构应迅速响应,依法依规采取补救措施,最大程度降低竞争合规风险带
来的损失和不利影响。
7.4.2
行业协会在发现违法违规风险时应立即停止实施相关行为,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违规行为
产生的后果,争取行政执法机构免除、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7.4.3
在行政执法机构调查取证过程中,行业协会应主动配合,禁止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禁止隐匿、
销毁、转移证据,积极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7.4.4
协会会员发生违反公平竞争行为时,协会应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构进行必要的调查。调查过程
应确保独立、公平、公正,同时保留有关调查的文件化信息。
7.4.5
通过书面形式实名举报协会开展了阻碍公平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
协会应进行必要的自律审查,并及时纠正不合规行为。
8 运行管理
8.1 合规审查
8.1.1 行业协会应结合协会运行情况组织内部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公平竞争合规管理审查,实施审
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
8.1.2
审查应覆盖行业协会全部业务内容,全要素的进行。公平竞争合规审查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措施:
a) 制订审查计划和工作方案,确定审查内容和频次,保证审查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b) 制定清晰的审查标准和程序,保证合规审查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可预测性;
c) 在重大决策部署和关键业务流程中嵌入审查点,降低公平竞争风险发生的可能;
d) 加强对审查结果的分析和纠正措施的执行,确保查有所得、查有所改。
8.2 汇报机制
8.2.1 行业协会应定期向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任理事会汇报行业公平竞争管理的开展情况。
8.2.2 行业协会内部公平竞争合规管理部门或人员应定期向协会负责人汇报协会公平竞争管理情况。
8.2.3 行业协会宜主动向公平竞争监管机构汇报本行业公平竞争合规管理的现状及下一步工作实施意
见建议。
8.3
咨询机制
建立公平竞争合规咨询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a)
制订清晰的咨询流程,包括咨询的发起、处理和反馈机制;
6
DB5104/T 100—2024
b)
设定合理的响应时间,确保咨询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答;
c)
技术支持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公平竞争合规管理部门或工作人员提供;
d)
追踪未解决的问题,必要时,聘请外部专家或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合规咨询,也可向执法机构
或司法机关进行合规咨询。
8.4
合规培训
行业协会应定期对会员开展具备专业性、科学性、时效性的公平竞争合规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涉及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b)
从事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潜在的风险和责任;
c)
常见的竞争合规风险点及识别方法;
d)
如何预防和避免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
e)
发现或发生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的应对处置措施;
f)
违反竞争合规风险的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和后果;
g)
发现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的检举渠道。
8.5
合规信息化建设
行业协会宜开展公平竞争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分享行业竞争合规风险点、合规培
训、典型案例等供会员及工作人员了解学习,并借助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分析、记录和保存协会合规管理
的相关信息。
8.6
协调机制
行业协会应与具有合规管理职能的监督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等)建立明确
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加强公平竞争合规管理运行的协调配合。
8.7
合规举报及调查
行业协会应建立公平竞争合规内外部举报及调查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
畅通举报渠道,明确支持匿名举报并鼓励实名举报;
b)
对举报人的信息和举报内容进行严格保密,承诺不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c)
针对举报,建立清晰的调查启动标准和流程;
d)
调查结论明确不当行为的根源、公平竞争合规管理政策法规漏洞、以及对行政执法机构加强
管理的建议;
e) 调查过程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独立进行,不受协会内部和外界的影响。
9 评价与改进
9.1 绩效评价
行业协会应对公平竞争合规管理活动及其绩效进行检查与评价,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检查评价过程应客观公正,频次宜与协会公平竞争合规管理的成熟度相适宜。
9.2
有效性评价
9.2.1
行业协会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价公平竞争合规管理运行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9.2.2
当制定并发布行业规则、公约以及市场自治规则等涉及公平竞争的行业规则时,应在发布前评
7
DB5104/T 100—2024
价文件内容的有效性。
9.2.3 公平竞争合规有效性评价应覆盖公平竞争合规管理全过程。
9.3 持续改进
行业协会应根据公平竞争合规绩效评价结果、有效性评价结果、调查结果、审计报告及其他与公平
竞争合规有关的信息,持续更新和完善公平竞争合规管理体系。
8
DB5104/T 100—2024
附 录 A
(规范性)
协会特点和社会作用
A.1
行业协会承担着服务企业发展、反映行业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加强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是联
系政府、企业、市场的桥梁纽带。
A.2
行业协会在着力扩大产业需求、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产业韧性和安全
水平、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
A.3
行业协会具有扎根行业、贴近企业和聚集专家团队资源的优势,积极参与行业政策制定和行业制
度研究,为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管理制度等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智力支持。
A.4
部分行业协会受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或者承担政府部门委托事项。
A.5
行业协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与市场治理的
重要支撑力量。
9
DB5104/T 100—2024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3]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
[4]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5]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
[6]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
[7]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双反委发〔2024〕2号)
[8] 《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双反委发〔2024〕4号)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