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240
CCS R 12 3401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401/T 352—2024
邮政快递基础设施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 for Infrastructure of postal express infrastructure
2024 - 12 - 23 发布
2024 - 12 - 23 实施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401/T 352—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2
5 一级邮政快递基础设施建设 ........................................................... 3
5.1
建设布局 ....................................................................... 3
5.2
建筑装修 ....................................................................... 4
5.3
设备设施 ....................................................................... 4
5.4
标识标志 ....................................................................... 4
5.5
安全消防 ....................................................................... 5
5.6
数字化应用 ..................................................................... 5
6 二级邮政快递基础设施建设 ........................................................... 5
6.1
建设布局 ....................................................................... 5
6.2
建筑装修 ....................................................................... 6
6.3
设备设施 ....................................................................... 6
6.4
标识标志 ....................................................................... 6
6.5
安全消防 ....................................................................... 6
6.6
数字化应用 ..................................................................... 7
7 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 7
7.1
一般要求 ....................................................................... 7
7.2
住宅小区配套服务设施 ........................................................... 7
7.3
商务楼宇配套服务设施 ........................................................... 7
7.4
机关院校配套服务设施 ........................................................... 8
7.5
工业园区配套服务设施 ........................................................... 8
7.6
村邮站 ......................................................................... 8
7.7
邮政普遍服务末端设施 ........................................................... 8
7.8
智能快件箱 ..................................................................... 8
参考文献 ............................................................................. 10
I
DB 3401/T 352—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合肥市邮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合肥市邮政管理局、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杜昱、王映辉、张彤阳、王梅、赵沁娜、吴问琦、杨昌波、孙晨晨、李姝、胡
雨鸣、江峰、彭程、程小朋、赵丽、王姗姗、严璐璐、张曙夏。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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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快递基础设施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邮政快递基础设施建设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建设的总体要求、一级邮政快递基础设
施、二级邮政快递基础设施、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布局、建筑装修、设施设备、标识
标志、安全消防、数字化应用。
本文件适用于邮政快递基础设施的新建、改扩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T 50640 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
GB/T 50853 城市通信工程规划规范
GB/T 50905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YZ/T 0129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YZ/T 0137—2015 快递营业场所设计基本要求
YZ/T 0139—2015 邮政安全生产设备配置
YZ/T 0150 智能快件箱设置规范
YZ/T 0186 邮政业智能视频监控系统采集设备技术要求
YZ/T 0187 邮政业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接口要求
DB34/T 3903 寄递企业风险管控基本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邮政快递基础设施 postal express infrastructure
提供邮政快递服务的基础设施。按照设施服务覆盖范围、功能属性以及体量规模等分为一级邮政快
递基础设施、二级邮政快递基础设施和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基础设施。
3.2
一级邮政快递基础设施 first-class postal express infrastru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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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快递物流网络的重要节点。主要为省际、省内及合肥市域服务,是承担集中理货、分拣、封发、
仓储等功能的专业设施。根据运输方式不同,分为公路邮快件处理中心、航空邮快件处理中心和高铁邮
快件处理中心。
3.3
二级邮政快递基础设施 second-class postal express infrastructure
衔接一级邮政快递物流与同城寄递服务的主要载体,主要用于市县区范围内的快件揽收、分拨、派
件等工作。按照服务覆盖范围不同分为二级邮快件处理场所、邮政快递营业场所和邮政普遍服务场所。
3.3.1
二级邮快件处理场所 second-class postal express premises
主要用于各个区范围内的快件揽收、分拨、派件等工作,向上衔接省市级中心,向下服务邮快件揽
投网点。二级邮快件处理场所在县域层面也称为县级寄递物流公共配送中心、农村寄递物流县级邮快件
处理中心等。
3.3.2
邮政快递营业场所 business premises for express service
依法登记的邮政快递企业及分支机构提供快件收寄、投递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场所。
[来源:GB/T 27917.1—2023,7.1]
3.3.3
邮政普遍服务场所 universal postal service premises
又称邮政局所,是邮政企业承接国家邮政普遍服务义务、保障公民基本通信权利和国家政令畅通的
重要法定基础设施,一般办理国内函件、出售邮票、收寄挂号函件、小件印刷品、收寄包裹、汇兑业务
等。
[来源:YZ/T 0129—2016,2.1]
3.4
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基础设施 post express terminal service infrastructure
结合社区、办公楼、校园、政府机关以及农村等设置的辅助完成快件收发服务具有公共属性的网点
和设施,包括末端综合服务场所、村邮站、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等。
3.4.1
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 village level posting and delivery integrated service station
在建制村设立的,供农村邮政、快递、供销、电商等综合使用的农村公共设施, 又称村邮站。
[来源:GB/T 27917.1—2023,7.3]
3.4.2
邮政普遍服务末端设施 postal universal service terminal facility
邮政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是邮政企业用来收寄平常信件的窗口,是邮政企业对外服务的延伸。包
括邮筒(箱)、智能信包箱、信报箱等设施。
3.4.3
智能快件箱 Intelligent self-express service machine
应用信息技术控制与管理,通过密码验证、电子验证和其他身份识别方式进行操作,供快递服务主
体收寄、投递和用户交寄、提取快件的智能收投服务终端。
[来源:GB/T 27917.1—2023,7.8]
4 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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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应遵循“先规划,后设计”原则,统一规划,与邮政快递服务组织的发展战略、网络布局、作业
组织、作业工艺等相协调,与所处区域的产业布局,区域规划等相协调。
4.2 应构建完善的多级邮政快递服务网络,按照“一级网络重衔接,二级网络重集散,三级网络重覆
盖”的总体布局原则,统筹建设邮政快递三级节点网络,畅通服务衔接,稳步提升城乡邮政快递服务均
等化水平。
4.3 基础设施应在相关规划、单元与地块详细规划中明确配置要求,将邮政快递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纳
入规划设计条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保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合同及行业规范标
准建设(或配建)。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移交,否则不予通过竣工验收。移交后,
产权人不得擅自更改用途。
4.14
邮政快递服务企业应适度超前,注重智能化、数字化、自动化、可视化等技术的应用。
4.15 强化邮政快递基础设施环保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标准、雨水
回收利用系统等,提高邮政快递行业的绿色发展水平。
4.16 在邮政快递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评估过程中增加公众参与机制,听取公众意见和需求,提高
基础设施的实用性和满意度。
5 一级邮政快递基础设施建设
5.1
建设布局
5.1.1 公路邮快件处理中心
5.1.1.1 应按照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要求进行用地布局、调整和资源整合。
5.1.1.2 应为独立的空间,且场地面积应综合考虑快递业务总量与快件结构(大中小型及异型)、工
艺流程、设备配置、场所功能、发运路线等因素设置。
5.1.1.3 建设用地宜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提高空间利用效率。
5.1.1.4 功能分区应合理,应按照处理中心的工艺流程进行布置,包含快件作业场地、辅助作业场地、
生产管理场地和公共设施场地等,并设置异常快件处理区和贵重快件保管区。不同规模处理中心可根据
实际选配辅助作业场地、生产管理场地和公共设施场地。各功能区应进行分隔,保证出入通畅,方便人
员、车辆及快件的进出。
5.1.1.5 应科学规划场区内人流、车流、物流、消防通道等交通路线,确保顺畅、短捷,避免交叉往
返。应设有符合应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入口。
5.1.1.6 应采取场区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及必要的防洪措施,防止市政排水管网倒灌。
5.1.2 铁路邮快件处理中心
5.1.2.1 已建高铁车站内应构建“货运侧”功能区,新增高铁快递业务受理网点、快递行包房等设施,
满足业务受理、快件交接、暂存等功能。
5.1.2.2 新建的高铁站点应预留邮快件处理作业场地、行包通道等,开办高铁快件处理作业站点。
5.1.2.3 铁路站场毗邻区应统筹建设高铁快运集散中心,新建装卸站台、分拨仓库、集装箱场站、综
合物流通道、货车停车场等设施,满足快件集货、分拣、安检以及“高铁+公路”无缝转运需求。
5.1.3 航空邮快件处理中心
5.1.3.1 应合理布局货运设施,充分利用机场空侧区直接交运,减少航空转运装卸环节,满足快递快
速连接、快速转运、便捷通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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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2 应合理划分机场基础快递功能区,为快递货机提供安检、配载、装卸、交接的“快件运输绿色
通道”服务。功能分区主要包括国际货站、国内货站、普通仓库、自贸区(保税区/监管仓库)、货机停
机坪等场所,具体划分方式应根据当地的货站运营模式、海关监管、查验要求等来决定。
5.1.3.3 应根据机场、铁路和公路的位置关系及接驳中转作业过程中各环节衔接的便利程度,选择无
缝衔接式、外部转运式或内部接驳式中的一种布局纳入航空邮快件处理中心功能布局。
5.2
建筑装修
5.2.1 邮快件处理中心设计建筑形式应简洁、规整、与使用功能相适应,高度宜统一。并宜采用矩形
等规则平面布置。
5.2.2 建筑立面及室内各部位的色彩应简洁明快、协调,除有警示或其他提示外,不宜采用对环境和
人员产生强烈刺激的色彩。
5.2.3 邮快件处理中心设计与装修应符合绿色、节能、环保、消防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5.2.4 场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及其间隔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火、防爆等规定。
5.3
设备设施
5.3.1 应按照快递量、组织模式、作业流程、设备配置、场所功能等配备相应的作业处理设备、车辆
充电设备、监控设备和安全消防设施。具体可参照表 1 进行设置。
5.3.2 应根据实际中转量选择使用半自动化分拣装备、全自动化分拣装备或二者结合。
表1 邮快件处理场所面积和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年快件处理量(万件) 面积(m 2) 设施设备
50 不少于200 分拣格、称重台、工具架、托盘、电脑、视频监控系统
500 不少于2 000 除上述设备外,还应具备:货物搬运设备(例如手推车)、条码识读器、安全检 查设备(例如X光机)
1 000 不少于4 000 除上述设备外,还应具备:门禁系统、半自动皮带输送设备
2 000 不少于8 000 除上述设备外,还应具备:快件半自动或自动分拣系统、远程影像监控系统
3 000 不少于10 000 除上述设备外,还应具备:叉车、快件自动分拣系统、场所统一指挥调度系统
4 000以上 不少于15 000 等同于年处理量3 000万件的处理场所
来源:《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国家邮政局公告2011年08月11日)
5.3.3 应利用多式联运关键核心技术,发展智能化、自动化的铁路货运集疏运系统,完善覆盖终端用
户的高效物流网络铁路货运体系。
5.3.4 应设置专用通道与航空货运站以及机场联运,专有通道应配备过磅称重功能的水平传动平台、
带滚轮的货运地板和滚轴平台、垂直升降平台、快件自动传送和分拣设备等。
5.3.5 应对场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其中,维护、保养、
检测需记录完备,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5.4
标识标志
5.4.1 标识标志的设置应符合 GB 2894 的要求。标识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分区标牌;设备、用品
存放区标牌;装/卸车垛口号指示标牌;路向指示、格口号标牌;办公区标牌;操作规程类标牌、安全
标识等。
5.4.2 应将作业要求及安全提示等信息粘贴在需要进行提示、警告的对应场所或工位的墙面、立柱等
处。安全标志的设置与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a) 禁止标志,如:“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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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警告标志,如:“当心触电”“当心夹手”等;
c) 提示标志,如:“紧急出口”“应急电话”等。
5.5
安全消防
5.5.1 应符合 GB 50016、GB 55036、GB 55037 及 GB 13495.1 等标准,场区内所有分区应在醒目位置
配置消防设备并予以注明,消防设备的数量和能力要符合各分区的实际使用要求。
5.5.2 应符合 DB34/T 3903 要求,规范安全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
制,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5.6
数字化应用
5.6.1 邮政快递业务应与数字化技术融合,通过远程签到、无纸化交接、智能垛口分配、格口分拣方
案优化、智能视频管控、车辆装载率识别、场内高精度导航等数字化智能化手段,提升处理中心数字化
运营能力,打造数字化、智能化处理中心。
5.6.2 加快智能设施在航空、高铁邮快件处理中心全环节的大规模应用,满足自动分拣、智能投递、
流量分析、时效控制等基本作业需求。
5.6.3 建设邮快件大数据中心、智能收投终端和末端服务平台,通过邮快件处理中心自动化分拣设施、
机械化装卸等设备;无人仓储、智能冷库、智能运输和快递配送等基础设施;智能安检、智能视频监控
和智能语音申诉系统,实现库存前置、智能分仓、科学配载、线路优化。
6 二级邮政快递基础设施建设
6.1
建设布局
6.1.1 二级邮快件处理场所
6.1.1.1 应充分利用公交停保场与公路客运站富余场地以及工业区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并按照开放
共享原则,允许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主体入驻。
6.1.1.2 场所面积应按照快递量、组织模式、作业流程、设备配置、场所功能等进行设置。具体可参
照表 1 进行设置。
6.1.1.3 功能分区应合理,含生产办公区、生产作业区、场院区等,且三区应分离,交通流线不交叉,
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各功能区域进一步细分。
6.1.1.4 车辆管理规范和要求应与实际快件处理场所的快递业务量大小相适应,应做到有序停放,定
期维护,有效监控和监督。
6.1.2 邮政快递营业场所
6.1.2.1 应根据功能定位,合理划分功能分区。相关功能区应充分借助和利用周边的资源和空间,便
于形成便捷、安全、准确、周到的服务体验,避免影响周边正常生活环境和生活秩序。
6.1.2.2 应根据现场实际,在场所内划分接待区、暂存区、操作区、停车及装卸区、充电区等相关功
能区域,具体可参照 YZ/T 0137—2015 的设置要求,各功能区域应进行分隔,保持出入畅通,方便人员、
车辆及快件的进出。
6.1.2.3 停车及装卸区应设置车辆减速、限速标志,设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靠区域标线,方便车辆
停靠和快件装卸操作。
6.1.2.4 充电区用于对电动车辆等进行充电,应与其他区域隔离,并符合防触电、防火防爆等安全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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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邮政普遍服务场所
应按照GB/T 50853、YZ/T 0129标准执行,与服务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相匹配。
6.2
建筑装修
6.2.1 建筑设计应满足 GB/T 50640,GB/T 50905 等标准的要求,装修改造功能布置、装修材料使用、
电气燃气线路铺设等应符合绿色、环保、安全、消防、实用和美观等要求。
6.2.2 布局应合理,指示应清晰,环境应整洁。装修设计应保持规范统一、美观大方、经济实用。
6.2.3 室内地面宜平整硬化,进出门宜朝向客流主方向,且进出方便,整体氛围和谐统一。
6.2.4 室外无杂物堆放、无积水、无快递露天堆放,场所外墙壁醒目,宜装修美化、无涂鸦。
6.3
设备设施
6.3.1 二级邮快件处理场所
6.3.1.1 应配备相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作业处理设备、车辆充电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具体可
参照表 1 进行设置。
6.3.1.2 场所应保持干净整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快递服务组织统一服务品牌标识。
6.3.2 邮政快递营业场所
6.3.2.1 应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包括办公设备设施、操作设备设施、通信设备设施、应急设备设施、
消防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等。
6.3.2.2 应建设以标准化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为主体的“集约、高效、绿色、智能”的城市绿色货运配
送服务体系,支持城区营业场所配套建设新能源车辆充电设施、充电柜等。
6.3.2.3 邮政快递设施的产权主体应对其设置的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6.3.3 邮政普遍服务场所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YZ/T 0129的要求。
6.4
标识标志
6.4.1 邮快件处理场所的标识标志放置应方便快递公司和客户较为准确地辨认是否为其所需,提高快
递处理效率和客户满意度。应根据场地和建筑物实际情况设置看板标牌标识,规范快递操作流程,体现
处理场所服务品质和品牌形象。
6.4.2 营业场所外应根据特色设置体现快递服务组织统一服务品牌标识的标牌,标牌下端可增设电子
宣传显视频(LED)。营业场所应设置规范、醒目的设施名称标识和图形符号等标识标志牌,标识标志
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质,外观应与周围布局风格协调。
6.4.3 邮政普遍服务场所的标识标志应醒目、规范,标识标志的设置应包括但不限于公示名称、所在
区域邮政编码、每周的营业日和每天的营业时间;服务种类、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时限标准、查询
及损失赔偿办法、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应在明显位置公示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申
诉渠道及联系方式;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等。
6.5
安全消防
6.5.1 应符合 GB 50016、GB 55036、GB 55037 等标准,消防设备、设施及安全疏散通道等处应设置消
防安全标志,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应符合 GB 13495.1 规定。
6.5.2 应远离易燃、易爆等危险源,道路设置应方便运输车辆进出处理中心,周边环境满足快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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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环境保护要求。
6.5.3 应该配置与场所面积相适应的监控设备,安装应“无死角”“无盲区”,且监控设备应全天 24
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 90 天,并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
6.5.4 应全面落实场所安全主体责任,实施寄递渠道安全综合治理,遵循安全管理制度,跨部门、跨
区域协作配合,实现安全监管无盲区、无例外。
6.6
数字化应用
6.6.1 应加快智能设施在全环节的大规模应用,满足自动分拣、智能投递、流量分析、时效控制等基
本作业需求。
6.6.2 数字化建设可参照 YZ/T 0187、YZ/T 0186 等标准执行。包括具有仓储管理系统,实现入库管理、
库存管理、出货管理、统计分析等功能。应配置服务器、电脑、打印机等硬件设备。
7 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7.1
一般要求
7.1.1 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配备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符合消防、安
防等安全管理要求,并尽可能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相邻,使服务功能布局合理完善。
7.1.2 场所布局应科学合理,能满足所在区域日常收发快递的需求。功能分区设计可以参照 YZ/T 0137
—2015 中 6.2 的要求,包括:业务接待区、暂存区、操作区、停车及装卸区、充电区等区域。
7.1.3 场所经营方应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当地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相关资质、价目
表、禁限寄物品说明、管理人员信息、赔偿和投诉说明等应上墙公示。
7.1.4 应配备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可参照 YZ/T 0139—2015 中 5.3 的设置要求。对经营快递
业务企业的从业人员和收件人的操作过程进行有效监控,做到工作区域全覆盖。应全天 24 h 运转,监
控数据保存不少于 90 天。
7.2
住宅小区配套服务设施
7.2.1 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 GB 50180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控制指标的相关要求,规划建设与其规模相适
应的邮政快递服务设施,并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邮政快递服务设施配备标准按下列标准之
一选择:
a) 按照每 300 户配置 25 m
2以上的快递服务用房,不足 300 户的,按 25 m
2配置;
b) 按住户 1:1 比例配建智能快件箱,并鼓励在快递用房附近设置智能快件箱。
按照共享开放的原则,邮政快递服务设施应对所有邮政、快递企业开放,不得挪作他用。
7.2.2 既有居住社区要按照因地制宜、便民服务的原则建设邮政快递服务场所,或者设置智能快件箱
等寄递服务终端设施。智能快件箱应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改造项目。
7.2.3 邮政快递服务场所应设置在出入口或者中心位置,具有便捷使用通道,方便邮政快递的寄递,
建设供快递车辆停靠、装卸、充电等设施,提高快递服务效率。
7.3
商务楼宇配套服务设施
7.3.1 新建商务楼宇应同步规划集中配建邮政快递服务场所,或者规划预留设置邮政快递服务场所,
也可结合底层大堂等公共空间综合设置。原则上,按照每 3000 m
2配置 25 m
2以上的快递服务用房,不足
3000 m
2的,按 25 m
2配置。
7.3.2 在建、既有商务楼未设置邮政快递服务场所用地的,可以结合门卫、收发室、值班室等功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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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在建筑首层临出入口处合理增设邮政快递服务场所。
7.4
机关院校配套服务设施
7.4.1 机关院校应为邮政快递服务场所的建设规划明确固定、独立的运营场地,并指定专门部门作为
主管部门负责邮政快递服务场所的监管工作。
7.4.2 场所面积应与机关工作人员或在校生规模、日常快递收发业务量及未来发展需求相适应。场所
布局应科学、合理,能够满足所在机关院校对于快递服务的需求。
7.5
工业园区配套服务设施
7.5.1 新建工业园区应按 GB 50180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控制指标的相关要求,应同步规划建设或预留邮
政快递服务场所和智能快件箱用地。
7.5.2 应积极引导条件成熟的快递企业进园区,可以通过建设快递服务站点、铺设智能快件箱等提供
快递服务。
7.6
村邮站
7.6.1 乡镇应将邮政快递基础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场所面积应与乡镇人口规模、
日常快递收发业务量及未来发展需求相适应。场所布局应科学、合理,能够满足所在乡镇对于快递服务
的需求。
7.6.2 应依托现有村级电商服务站点、乡镇交通客运站、乡镇综合服务平台,发挥“多站合一”的乡
镇客货邮综合服务站优势,统筹“一点多能”的村级寄递综合服务点作用,持续推进交邮融合,加快县
乡村共同配送,促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
7.6.3 快递服务需求尚不足的地区可以先由村委会、党群服务中心等代办兜底,并逐步基本实现“一
村一站”目标,有条件的可以“一村多站”,并逐步向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延伸。
7.7
邮政普遍服务末端设施
7.7.1 邮政信筒信箱设置应遵照方便群众、利于及时开取、与局所设置相适应的原则,合理布局。
7.7.2 应按照 YZ/T 0129 对邮政局所的设置要求,城市地区,邮政局所按服务半径控制(中心城区服
务半径 1 km~1.5 km、县级城区服务半径 2 km~5 km 配置),与邮政局所设置相适应,宜布局在城市主
干道、主要居住区;乡镇地区,与邮政局所同步配置。
7.7.3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城镇居民楼应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具备条件的
地区应逐步设置智能信包箱。乡、镇其他地区应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未设置固定
邮件接收场所的,由各建制村村民委员会代为接收邮件。
7.7.4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
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7.8
智能快件箱
7.8.1 鼓励在住宅小区、商务楼宇、机关院校、工业园区等末端服务设施设置智能快件箱,作为快递
服务补充,满足用户多元化需求。
7.8.2 放置智能快件箱的场地应宽敞明亮,通风条件良好,取电照明方便,具有网络信号。不影响其
他建筑设施的采光和通风,不妨碍车辆和人员的正常通行,不遮挡消防设施,不阻碍安全疏散通道。应
留有智能快件箱及其配套设备的更换、拆卸、保养、维修空间。
7.8.3 建设多组智能快件箱提供邮件快件收寄、投递服务,格口数量格口配置数量可参照 YZ/T 0150
相关要求进行设置,为社区日均投递量的 1~1.3 倍,每套智能快件箱的占地面积宜为 10 m
2~18 m
2。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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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居住社区应建设使用面积不小于 15 m
2的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受场地条件约束的既有居住社区,
因地制宜建设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
7.8.4 智能快件箱的建设应配备电、网络通讯、监控摄像头等基本设施。设置在室内的智能快件箱,
场地地面应具备足够的承重能力,满足所安装智能快件箱的使用要求。设置在室外的智能快件箱,应选
择地势较高的场地。场地地面宜进行平整及硬化处理,硬化表面与地面距离不应小于 100 mm,硬化表面
应留有投取入站立操作的空间。
7.8.5 应设置体现快递服务组织统一服务品牌标识的标牌,宜放置在快件箱上方突出位置,并设置明
确的功能指示标牌。
7.8.6 智能快件箱的使用安全,智能快件箱的电气控制、电气安全以及电磁兼容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
标准和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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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的通知》(建办科〔2021〕55号)
[2]《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国家邮政局公告2011年08月11日)
[3] GB/T 27917.1—2023 快递服务 第1部分:基本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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