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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3819-2025 鸭养殖无害化处理要求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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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20 15: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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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15/T 3819-2025 鸭养殖无害化处理要求 ICS 65.020.30
CCS B 44 15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3819—2025
鸭养殖无害化处理要求
Requirements for harmless treatment of duck culture
2025-01-03 发布
2025-02-03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3819—2025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19)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赤峰市农牧技术推广中心、赤峰市农村牧区发展促进中心、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天
津公司、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巴林右旗农牧技术推广中心、赤峰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赤峰
市立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巴林右旗岁丰养殖专业合作社、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内蒙古
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邓晓玲、李阳、郭恺、张明俊、马志强、徐海生、回飞、杨稼俊、贾世欣、贾
皓、孙劼、特木尔巴根、申捷、李运娜、李芳、刘琦、谷玉、阿荣、耿德永、姜立志。
I
DB15/T 3819—2025
鸭养殖无害化处理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病死及病害鸭无害化处理,收集转运要求、其他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鸭养殖场内国家规定的染疫鸭,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鸭尸体,确认的病害鸭以及其他
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无害化处理 harmless treatment
用物理的、化学的等方法处理病死及病害鸭,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过程。
焚烧法 Incineration method
在焚烧容器内,使病死及病害鸭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化制法 chemical method
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内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蒸汽、压力
的作用下,处理病死及病害鸭的方法。
高温法 high temperature method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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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压状态下,在封闭系统内利用高温处理病死及病害鸭的方法。
深埋法 deep burial method
按照相关规定,将病死及病害鸭投入深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处理病死及病害鸭的方法。
硫酸分解法 sulfuric acid decomposition method
在密闭的容器内,将病死及病害鸭用硫酸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分解的方法。
4 病死及病害鸭的无害化处理
焚烧法
4.1.1 适用对象
鸭养殖场内国家规定的染疫鸭,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鸭尸体,确认的病害鸭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
化处理的鸭。
4.1.2 直接焚烧法
4.1.2.1 技术工艺
4.1.2.1.1 将病死及病害鸭,投至焚烧炉本体燃烧室,经充分氧化、热解,产生的高温烟气进入二次
燃烧室继续燃烧,产生的炉渣经出渣机排出。
4.1.2.1.2 燃烧室温度应不低于 850 ℃。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助燃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
换热面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应不少于 2 s。焚烧炉出口烟气中氧含量应为 6%~10%(干气)。
4.1.2.1.3 二次燃烧室出口烟气经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处理,达到 GB 16297 要求后排放。
4.1.2.1.4 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
处理或作资源化利用;焚烧飞灰和其他尾气净化装置收集的固体废物需按 GB 5085.3 要求作危险废物
鉴定,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 GB 18484 和 GB 18597 要求处理。
4.1.2.2 操作注意事项
4.1.2.2.1 严格控制焚烧进料频率和重量,使病死及病害鸭能够充分与空气接触,保证完全燃烧。
4.1.2.2.2 燃烧室内应保持负压状态,避免焚烧过程中发生烟气泄露。
4.1.2.2.3 二次燃烧室顶部设紧急排放烟囱,应急时开启。
4.1.2.2.4 烟气净化系统,包括急冷塔、引风机等设施。
4.1.3 炭化焚烧法
4.1.3.1 技术工艺
4.1.3.1.1 病死及病害鸭投至热解炭化室,在无氧情况下经充分热解,产生的热解烟气进入二次燃烧
室继续燃烧,产生的固体炭化物残渣经热解炭化室排出。
4.1.3.1.2 热解温度应不低于 600 ℃,二次燃烧室温度不低于 850 ℃,焚烧后烟气在 850 ℃以上停
留时间不少于 2 s。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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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3 烟气经过热解炭化室热能回收后,降至 600 ℃左右,经烟气净化系统处理,达到 GB 16297
要求后排放。
4.1.3.2 操作注意事项
4.1.3.2.1 应检查热解炭化系统的炉门密封性,以保证热解炭化室的隔氧状态。
4.1.3.2.2 应定期检查和清理热解气输出管道,以免发生阻塞。
4.1.3.2.3 热解炭化室顶部需设置与大气相连的防爆口,热解炭化室内压力过大时可自动开启泄压。
4.1.3.2.4 应根据处理鸭体积等严格控制热解的温度、升温速度及物料在热解炭化室里的停留时间。
化制法
4.2.1 适用对象
同4.1.1。
4.2.2 干化法
4.2.2.1 技术工艺
4.2.2.1.1 病死及病害鸭输送入高温高压灭菌容器。
4.2.2.1.2 处理物中心温度不低于 140 ℃,压力不低于 0.5 MPa(绝对压力),时间不少于 4 h(具
体处理时间随处理鸭体积大小而设定)。
4.2.2.1.3 加热烘干产生的热蒸汽经废气处理系统后排出。
4.2.2.1.4 加热烘干产生的鸭尸体残渣传输至压榨系统处理。
4.2.2.2 操作注意事项
4.2.2.2.1 搅拌系统的工作时间应以烘干剩余物基本不含水分为宜,根据处理物量的多少,适当延长
或缩短搅拌时间。
4.2.2.2.2 应使用合理的污水处理系统,有效去除有机物、氨氮,达到 GB 8978 要求。
4.2.2.2.3 应使用合理的废气处理系统,有效吸收处理过程中鸭尸体腐败产生的恶臭气体,达到 GB
16297 要求后排放。
4.2.2.2.4 高温高压灭菌容器操作人员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持证上岗。
4.2.2.2.5 处理结束后,需对墙面、地面及其相关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4.2.3 湿化法
4.2.3.1 技术工艺
4.2.3.1.1 将病死及病害鸭送入高温高压容器,总质量不应超过容器总承受力的五分之四。
4.2.3.1.2 处理物中心温度为 150 ℃~190 ℃,压力不低于 0.6 MPa(绝对压力),处理时间为 90
min~180 min(具体处理时间随处理鸭体积大小而设定)。
4.2.3.1.3 高温高压结束后,对处理产物进行初次固液分离。
4.2.3.1.4 固体物经破碎处理后,送入烘干系统;液体部分送入油水分离系统处理。
4.2.3.2 操作注意事项
4.2.3.2.1 高温高压容器操作人员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持证上岗。
4.2.3.2.2 处理结束后,需对墙面、地面及其相关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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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2.3 冷凝排放水应冷却后排放,产生的废水应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 GB 8978 要求。
4.2.3.2.4 处理车间废气应通过安装自动喷淋消毒系统、排风系统和高效微粒空气过滤器(HEPA 过滤
器)等进行处理,达到 GB 16297 要求后排放。
高温法
4.3.1 适用对象
同4.1.1。
4.3.2 技术工艺
4.3.2.1 可视情况对病死及病害鸭进行破碎等预处理,处理鸭或破碎产物的体积(长×宽×高)宜不大
于 125 cm
3(5 cm×5 cm×5 cm)。
4.3.2.2 向容器内输入油脂,容器夹层经导热油或其他介质加热。
4.3.2.3 将病死及病害鸭或破碎产物送入容器内,与油脂混合。常压状态下,维持容器内部温度不低
于 180 ℃,持续时间不少于 2.5 h(具体处理时间随处理鸭体积大小而设定)。
4.3.2.4 加热产生的热蒸汽经废气处理系统后排出。
4.3.2.5 加热产生的鸭尸体残渣传输至压榨系统处理。
4.3.3 操作注意事项
同4.2.2.2。
深埋法
4.4.1 适用对象
发生动物疫情或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病死及病害鸭的应急处理,以及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零星
病死鸭的处理。
4.4.2 选址要求
4.4.2.1 应选择地势高燥,处于下风向的地点。
4.4.2.2 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
区。
4.4.3 技术工艺
4.4.3.1 深埋坑体容积以实际处理鸭尸体数量确定。
4.4.3.2 深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 1.5 m 以上,要防渗、防漏。
4.4.3.3 坑底洒一层厚度为 2 cm~5 cm 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
4.4.3.4 将鸭尸体投入坑内,最上层距离地表 1.5 m 以上。
4.4.3.5 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消毒。
4.4.3.6 覆盖距地表 20 cm~30 cm,厚度不少于 1 m~1.2 m 的覆土。
4.4.4 操作注意事项
4.4.4.1 深埋覆土不要太实,以免腐败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4.4.4.2 深埋后,在深埋处设置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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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3 深埋后,第一周内应每日巡查 1 次,第二周起应每周巡查 1 次,连续巡查 3 个月,深埋坑塌
陷处应及时加盖覆土。
4.4.4.4 深埋后,立即用氯制剂、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药对深埋场所进行 1 次彻底消毒。第一周内
应每日消毒 1 次,第二周起应每周消毒 1 次,连续消毒三周以上。
硫酸分解法
4.5.1 适用对象
同4.1.1。
4.5.2 技术工艺
4.5.2.1 可视情况对病死及病害鸭进行破碎等预处理。
4.5.2.2 将病死及病害鸭或破碎产物,投至耐酸的水解罐中,按每吨处理物加入水 150 kg~300 kg,
后加入 98%的浓硫酸 300 kg~400 kg(具体加入水和浓硫酸量随处理物的含水量而设定)。
4.5.2.3 密闭水解罐,加热使水解罐内升至 100 ℃~108 ℃,维持压力不低于 0.15 MPa,反应时间不
少于 4 h,至罐体内的病死及病害鸭完全分解为液态。
4.5.3 操作注意事项
4.5.3.1 处理中使用的强酸应按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操作人
员应做好个人防护。
4.5.3.2 水解过程中要先将水加入到耐酸的水解罐中,然后加入浓硫酸。
4.5.3.3 控制处理物总体积不应超过容器容量的 70%。
4.5.3.4 酸解反应的容器及储存酸解液的容器均要求耐强酸。
5 收集转运要求
包装
5.1.1 包装材料应符合密闭、防水、防渗、防破损、耐腐蚀等要求。
5.1.2 包装材料的容积、尺寸和数量应与需处理病死及病害鸭的体积、数量相匹配。
5.1.3 包装后应密封。
5.1.4 使用后,一次性包装材料应作销毁处理,可循环使用的包装材料应进行清洗消毒。
暂存
5.2.1 采用冷冻或冷藏方式进行暂存,防止无害化处理前病死及病害鸭腐败。
5.2.2 暂存场所应能防水、防渗、防鼠、防盗,易于清洗和消毒。
5.2.3 暂存场所应设置明显警示标识。
5.2.4 应定期对暂存场所及周边环境进行清洗消毒。
转运
5.3.1 选择病死及病害鸭专用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不应运输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外的其他物品;
b) 车厢密闭、防水、防渗、耐腐蚀,易于清洗和消毒;
c) 配备能够接入国家监管监控平台的车辆定位跟踪系统、车载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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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配备人员防护、清洗消毒等应急防疫用品;
e) 有符合动物防疫需要的其他设施设备。
5.3.2 专用转运车辆应加施明显标识,并加装车载定位系统,记录转运时间和路径等信息。
5.3.3 车辆驶离暂存、养殖等场所前,应对车轮及车厢外部进行消毒。
5.3.4 转运车辆应尽量避免进入人口密集区。
5.3.5 若转运途中发生渗漏,应重新包装、消毒后运输。
5.3.6 卸载后,应对转运车辆及相关工具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6 其他要求
人员防护
6.1.1 病死及病害鸭的收集、暂存、转运、无害化处理操作的工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相应的
动物防疫知识。
6.1.2 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穿戴防护服、口罩、护目镜、胶鞋及手套等防护用具。
6.1.3 工作人员应使用专用的收集工具、包装用品、转运工具、清洗工具、消毒器材等。
6.1.4 工作完毕后,应对一次性防护用品作销毁处理,对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消毒处理。
制度和记录要求
6.2.1 病死及病害鸭的收集、暂存、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应建有台账和记录。
6.2.2 有条件的地方应保存转运车辆行车信息和相关环节视频记录。
6.2.3 暂存环节的台账和记录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接收台账和记录应包括病死及病害鸭来源场(户)、种类、数量、动物标识号、死亡原因、消
毒方法、收集时间、经办人员等;
b) 运出台账和记录应包括运输人员、联系方式、转运时间、车牌号、病死及病害鸭种类、数量、
动物标识号、消毒方法、转运目的地以及经办人员等。
6.2.4 处理环节的台账和记录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接收台账和记录应包括病死及病害鸭来源、种类、数量、动物标识号、转运人员、联系方式、
车牌号、接收时间及经手人员等;
b) 处理台账和记录应包括处理时间、处理方式、处理数量及操作人员等。
6.2.5 涉及病死及病害鸭无害化处理的台账和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记录格式应按照附录 A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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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A A A

(规范性)
病死及病害鸭无害化处理过程记录
病死及病害鸭无害化处理过程记录见表A.1~表A.4。
表A.1 病死及病害鸭暂存记录
暂存 日期 圈舍 类别 鸭 标识号 病死(病 害)日龄 病死(病 害)数量 病死(病 害)原因 暂存 场所 消毒 方法 经办人 签字














表A.2 病死及病害鸭无害化处理记录
处理时间 处理方式 处理数量 处理单位 操作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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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3 病死及病害鸭转运记录
转运 时间 鸭 标识号 病死(病 害)日龄 病死(病 害)数量 运输 人员 车牌号 联系 方式 转运 目的地 消毒 方法 经办人 签字
















表A.4 病死及病害鸭接收记录
接收 日期 来源场 (户) 鸭 标识号 病死(病 害)数量 转运 人员 车牌号 联系 方式 消毒 方式 经办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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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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