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67.120.10
CCS B 08 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3816—2025
鸭产品包装贮存运输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management of packaging, 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 of duck products
2025-01-03 发布
2025-02-03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3816—2025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I
DB15/T 3816—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肉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0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赤峰市农牧技术推广中心、扎兰屯市动物疫
病预防控制中心、赤峰市立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巴林右旗岁丰养殖专业合作社、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
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内蒙古九牧合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自
治区药品检查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综合保障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韩雪、张文慧、贾世欣、张宏博、郭岩、董媚、任玮 、付晓娟、王勐、初颖、
马志强、王金环 、邓晓玲、贾浩、高杨、刘丽清、侯燕飞、苗湛坤、杨浩宇、莎莎、刘健楠、杜巍、
王鹏、闫永欣、付炯、王晶、云彦平、张印香、徐惠 、敖日格乐、亢颉。
II
DB15/T 3816—2025
鸭产品包装贮存运输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冷鲜、冷冻鸭肉产品的标识、包装、贮存、运输、管理制度、追溯与召回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冷鲜、冷冻鸭肉的标识、包装、贮存、运输、追溯与召回等环节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9480 肉与肉制品术语
GB/T 20575 鲜、冻肉生产良好操作规范
GB/T 28640 畜禽肉冷链运输管理技术规范
GB/T 40465 畜禽肉追溯要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3383 畜禽产品包装与标识
NY/T 3962 畜禽肉分割技术规程 鸭肉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48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冷鲜鸭产品 chilled duck products
将活鸭屠宰、加工后,经预冷处理的冰鲜产品;包括净膛后的整只鸭、整只鸭的分割部位(鸭肉、
鸭翅、鸭腿等)、鸭的副产品[鸭头、鸭脖、鸭内脏、鸭脚(爪)等]。
冷冻鸭产品 frozen duck produ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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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3816—2025
将活鸭屠宰、加工后,经冻结处理的产品;包括净膛后的整只鸭、整只鸭的分割部位(鸭肉、鸭翅、
鸭腿等)、鸭的副产品[鸭头、鸭脖、鸭内脏、鸭脚(爪)等]。
4 标识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
屠宰加工厂的鲜、冻鸭产品标识应符合 NY/T 3383 的规定,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生产
者名称、检疫检验标志、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执行标准、地址等。
储运包装标识的图形符号应符合 GB/T 191 和 GB/T 6388 的规定。
检疫检验标志应标示在包装的醒目位置,清晰、不易脱落;非印章类标志不应重复使用,检验标
志可印刷在包装上。
冷鲜鸭产品的包装上可标识“冷鲜鸭肉”的内容。
宜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对鸭产品进行标识。实施可追溯标识的,鸭产品应标示可追溯标识,以利于
产品的溯源。
5 包装
一般要求
5.1.1 冷鲜、冷冻鸭产品宜有包装,进入零售市场销售的鸭产品应进行预包装。
5.1.2 与产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及制品应符合 GB 4806.1 和 GB 4806.7 的要求,不应重复使用。
5.1.3 产品外包装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
5.1.4 包装产品的可食部分应能代表其整体特征,在保证盛装、运输、储存和销售的功能前提下,应
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总量。
5.1.5 包装后的鸭产品应有相应标识。产品包装印刷和标签应完整、清晰、整洁,标识应与产品保持
一致,且不易脱落。
5.1.6 内外包装材料应分别存放在干燥、通风、避光的库房内。
5.1.7 内包装使用前应进行消毒,宜采用紫外线、臭氧等方式。
产品要求
5.2.1 冷鲜鸭产品的包装车间温度应控制在 8 ℃以下,冷冻鸭产品的包装车间温度应控制在 12 ℃以
下,包装操作不应拖延,产品在包装间的自留时间宜控制在 0.5 h 之内。
5.2.2 冷鲜、冷冻鸭产品可通过真空包装、热缩包装、气调包装等方式进行包装:
a) 整鸭:包装前应将鸭体表面的绒毛、血污等杂质处理干净,将鸭翅膀、鸭腿等沿着胴体方向理
顺后使用适宜的包装方式包装;
b) 分割部位包装:按照 NY/T 3962 对鸭胴体进行分割,根据销售需求,将分割部位采用适宜的包
装方式进行包装,封口应严密、不漏气;
c) 鸭的副产品:按照种类分别使用适宜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包装应严密。
5.2.3 包装后应根据冷鲜、冷冻鸭产品的贮存温度立即放入适配的库内贮存。
定量要求
定量包装的鸭产品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 70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
规定,单件净含量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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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3816—2025
6 贮存
一般要求
6.1.1 入库贮存的冷鲜鸭产品及冷冻鸭产品的贮存应符合 GB/T 20575 的要求。
6.1.2 贮存在贮藏库内的产品稳固且留有空隙,距离地面不小于 10 cm,距离墙壁不小于 30 cm,距离
顶棚不小于 50 cm,应分类、分批、分垛存放,标识清楚,同一库内不应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串味
及影响卫生的物品。
6.1.3 产品出库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6.1.4 冷库内应配置具有异常报警功能的温湿度监测装置。温湿度监测装置应位于不易受冷凝、异常
气流、辐射、振动和可能冲击的地方,并定期检定校准。
6.1.5 应监控贮存过程并详细记录,以确保其时间和温度参数能满足要求。
冷却、冷冻、冷藏
6.2.1 冷鲜鸭产品应贮存在温度为 0 ℃~4 ℃的环境中。
6.2.2 冷鲜鸭产品出库前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 7 ℃以下,冷鲜鸭副产品出库前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
3 ℃以下。
6.2.3 冷冻鸭产品包装后立即送入-28 ℃的冷冻库冻结,冻结时间应不低于 12 h,冻结后的中心温度
应不高于-15 ℃。
6.2.4 冷冻鸭产品贮存在温度为-18 ℃的环境中。库房温度一昼夜的波动应控制在±1 ℃。
6.2.5 冷冻鸭产品出库前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15 ℃。
7 运输
运输应符合 GB/T 28640 的相关规定。
装车前应对车辆、器具清洗消毒,冷鲜鸭肉产品运输前车厢内温度应降至 0 ℃~4 ℃。冷冻鸭肉
产品运输车厢的温度应降低至-15 ℃以下。
运输过程中,冷藏车厢的温度应保持在 0 ℃~4 ℃,冷鲜鸭产品中心温度应保持在 7 ℃以下,冷
鲜鸭副产品中心温度应保持在 3 ℃以下。
运输过程中,冷冻车厢温度应不高于-15 ℃,冷冻鸭肉产品的中心温度不应超过-15 ℃。
包装和未包装的冷鲜、冷冻鸭肉产品应分开车厢运输或者在车厢内进行有效隔离。
8 管理制度
一般要求
8.1.1 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并建立保障产品标识、包装、贮存、运输等各环节质量安全
的管理制度。
8.1.2 管理制度应与生产规模、工艺技术水平、鸭产品分级分类相适应,应根据生产实际和实施经验
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8.1.3 管理人员应了解鸭产品生产、包装、贮存、运输等环节操作规范,能够判断潜在的风险,采取
适当的预防和纠正措施,确保有效管理。
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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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3816—2025
8.2.1 人员管理制度应符合 GB 12694 中的要求。
8.2.2 应建立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制度,培训应符合 GB 14881 中的要求。
卫生管理
卫生管理制度应符合GB 12694中的要求。
记录和文件管理
8.4.1 应建立记录和文件管理制度,符合 GB 12694 中的要求。
8.4.2 记录应包括鸭产品的包装、贮存、运输等环节,以及贮存库维护记录、运输车辆和器具的维护
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鸭产品的所有环节可进行有效追溯。
8.4.3 记录文件应保留 2 年以上。
8.4.4 鼓励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记录和文件管理。
9 追溯与召回
追溯
9.1.1 应建立完善的可追溯体系,符合 GB/T 40465 的相关规定,确保鸭肉及其产品存在不可接受的食
品安全风险时,能进行追溯。
9.1.2 当关系到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受污染的鸭产品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
召回
9.2.1 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
9.2.2 对被召回的鸭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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