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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01/T 709-2024 城市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水质分级导则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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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13 15:45:46



相关搜索: 再生 污水处理 导则 水质 分级 分级

内容简介

DB4201/T 709-2024 城市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水质分级导则 ICS 13.060
CCS Z 60 4201

汉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201/T 709—2024
城市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水质分级导则
Classification guidelines for water quality of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and recycling
2024 - 10 - 14 发布
2024 - 11 - 14 实施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4201/T 709—2024


前言 ................................................................................. II
1 范围 ...............................................................................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 4
4 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水质要求 ......................................................... 5
4.1
一般要求 ....................................................................... 5
4.2
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要求 ....................................................... 5
4.3
再生利用水质要求 ............................................................... 6
5 水质监测要求 ....................................................................... 7
6 实施与监督 ......................................................................... 8
附录 A(规范性) 水污染物检测分析方法 ................................................. 9
参考文献 ............................................................................. 10
条文说明 ............................................................................. 11
I
DB 4201/T 709—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武汉市水务局提出。
本文件由武汉市水务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武汉市水务科学研究院、武汉智汇元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怀宇、李敏、黄婧、徐栋、余琴芳。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武汉市水务局,电话:027-82831051,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
建议可反馈至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电话:18571800098/邮箱:237175@qq.com。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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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水质分级导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武汉市城市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的水质要求、水质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武汉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
和监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T 5750.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无机非金属指标
GB/T 575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金属指标
GB/T 5750.11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剂指标
GB/T 5750.12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微生物指标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78 水质 氨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89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碘量法(eqv ISO 5813:1983)
GB/T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13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电化学探头法(idt ISO 5814:1984)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T 16488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920—20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 2092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06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电化学探头法
HJ 586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97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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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35 入海(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污水 municipal sewage,municipal wastewater
城市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的污水,通过入流、入渗等
方式进入污水收集系统的降水径流,以及允许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等。
[来源:GB/T 18918—2002,3.1,有修改]
3.2
城市污水收集系统 sewerage system, municipal wastewater collection system
由管涵、泵站和附属设施等关联设施所组成,用于将城市污水从源头收集并输送到处理设施或排口
的网络。
3.3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 municip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对进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设施。
3.4
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 recycled water
城市污水经工艺处理达到一定水质要求,满足某种使用功能,可以进行再利用的水。
[来源:GB/T 19923—2005,3.2,有修改]
3.5
城市杂用水 recycled water for urban miscellaneous use,miscellaneous urban use
用于冲厕、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等的再生水。
[来源:GB/T 18920—2020,3.2,有修改]
注: 城市绿化用水包括用于除特种树木及特种花卉以外的庭院、公园、道边树及道路隔离绿化带、场馆及公共草坪
和相似地区绿化的开放性绿地用水,以及用于除特种树木及特种花卉以外的非开放苗圃、高速公路绿化隔离带
等限制公众进入的限制性绿地用水的总称。
3.6
景观环境用水 recycled water for recreational and environmental use
满足景观功能和环境功能需要的用水,即用于营造和维持景观水体、各种水景构筑物和水环境的再
生水。
[来源:GB/T 18921—2019,3.1,有修改]
注: 包括非直接接触和非全身接触的观赏类景观环境用水(河道类、湖泊类、水景类)、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河
道类、湖泊类、水景类)、景观湿地环境用水、生态补水。其中生态补水指用于补充水体的生态基流需求的再
生水。
3.7
非直接接触 no contact
人体可能与水发生偶发的触碰,但不会全身或局部肢体浸入水中或与喷溅的水发生直接触碰的接触
活动。
注: 包括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以及部分环境用水,如远观或处于堤、岸或亲水平台等的观览、休憩等活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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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非全身接触 incidental contact
人体四肢可能与水发生直接触碰,但面部和躯干不会浸入水中或频繁与喷溅的水接触,且不导致吞
咽行为的接触活动。
注: 包括划船、垂钓、涉水等,但不包括游泳、潜水、冲浪、帆船及其他可能致全身接触的活动。
3.9
工业用水 recycled water for industrial uses
用于锅炉补给水、工艺与产品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等工业用的再生水。
[来源:GB/T 19923—2005,3.5,有修改]
3.10
快速净化 rapid purification
为减少降雨径流污染入河湖量,在排口或水体周边就近设置的,以快速去除水中的悬浮物和总磷等
污染物为目的的物化或生化处理。
3.11
施工降水 drained groundwater for construction
为满足建设施工要求所排出的地下水。
4 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水质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水质控制指标应根据污水处理出水水质要求、再生利用水质要求的规定执行。
4.1.2 污水处理出水水质的控制项目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
a)
污水排放、景观环境用水、城市杂用水、工业用水均应执行基本控制项目;
b)
选择控制项目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要求确定。
4.1.3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的基本控制项目分为 A+级标准、A 级标准、B+级标准、B 级标准、C 级标
准;标准的选用应根据原水类别、排放去向、利用途径等确定。
4.1.4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本文件规定的 A+级标准是湖泊类等封闭水体景观环境用水的基本要求;
b)
本文件规定的 A 级标准是河道类景观环境用水、城市杂用水、工业用水的基本要求。
4.2
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要求
4.2.1 基本控制项目应符合表 1 的规定和 GB 18918—2002 中表 2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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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基本控制项目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
序号 控制项目 A+级标准 A 级标准 B+级标准 B 级标准 C 级标准
月均值 日均值 日均值 月均值 日均值 日均值 一次监测
1 化学需氧量(COD) ≤ 35 50 50 50 60 60 110 b
2 生化需氧量(BOD5) ≤ 6 10 10 10 20 20 —
3 悬浮物(SS) ≤ 7 10 10 10 20 20 40
4 动植物油 ≤ — 1 1 1 3 3 —
5 石油类 ≤ — 1 1 1 3 3 —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 0.5 0.5 0.5 1.0 1.0 —
7 总氮(以 N 计) ≤ 10 15 15 15 20 20 —
8 氨氮(以 N 计) ≤ 1.5 5(8) a 5(8) a 5(8) a 8(15) a 8(15) a —
9 总磷(以 P 计)≤ 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建设 的 0.7 1.0 1.0 1.0 1.5 1.5 —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建设的 0.3 0.5 0.5 0.5 1.0 1.0 1.5
10 色度(稀释倍数) ≤ — 30 30 — 30 30 —
11 pH — 6~9 6~9 — 6~9 6~9 —
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 — 10 3
10 3
— 4 10 10 4

注:“—”表示不作要求。
a 括号外数值为水温大于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小于或等于12℃时的控制指标; b 当进水COD大于22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
4.2.2 选择控制项目按 GB 18918—2002 中表 3 关于选择控制项目的规定执行。
4.2.3 快速净化措施的出水水质执行 C 级标准。
4.2.4 工程建设施工降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施工降水直接排入水体功能级别 III 类及以上的,按 A+级标准执行;
b)
施工降水直接排入水体功能级别 IV 类及以下的,按 A 级标准执行。
4.3
再生利用水质要求
4.3.1 城市杂用水、工业用水、景观环境用水等再生利用水质控制项目及限值应符合表 2 的规定。农
田灌溉再生利用水质控制项目及限值应符合 GB 20922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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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再生利用的水质控制项目及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
序 号 项目 城市杂用水 工业用水 景观环境用水
冲厕、车辆冲 洗 城市绿化(开 放性绿地、限 制性绿地) 道路清扫、消 防、建筑施工 工业用水 水源 非直接接触 非全身接触
1 色度(度) 15 30 30 30 20 20
2 嗅 无不快感 无不快感 无不快感 — 无不快感 无不快感
3 浊度(NTU) ≤ 5 10 10 5 河道类、景观 湿地 10,湖泊 类、水景类 5 5
4 铁(mg/L) ≤ 0.3 — — 0.3 — —
5 锰(mg/L) ≤ 0.1 — — 0.1 — —
6 溶 解 性 总 固 体 ≤ 1000 1000 1000 1000 — —
7 溶解氧 ≥ 2 2 2 — 2 2
8 总氯 a(mg/L) ≥ 出厂 1.0, 管网末端 0.2 出厂 1.0, 管网末端 0.2 c 出厂 1.0, 管网末端 0.2 0.05 — e 0.05 e
9 大肠埃希氏菌,或 粪大肠菌群数 b (个/100mL) ≤ 不应检出 不应检出 d 不应检出 — — 不应检出
10 氯化物 ≤ — 350 — 250 — —
11 硫酸盐 ≤ — 500 — 250 — —
注:“—”表示不作要求。
a 采用氯消毒时; b 大肠埃希氏菌,或粪大肠菌群数,可任选其一; c 管网末端不应高于2.5mg/L;城市绿化(限制性绿地)不作出厂总氯的规定; d 城市绿化(开放性绿地)指标限值; e 生态补水的总氯不应高于0.5mg/L。
4.3.2 再生水用于工业用水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工业企业有单独水质要求的,可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
b)
作为锅炉补给水的水源,尚需再进行软化、除盐等处理;作为工艺与产品用水的水源,根据
回用试验或参照相关行业或产品的水质指标,可以直接使用或进一步处理后再用;作为冷却
用水、洗涤用水水源参照相关的水质指标,可以直接使用或进一步处理后再用。
5 水质监测要求
5.1
城市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设施的标识和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按 GB 15662.1 和 HJ 1235 的规定设置永久性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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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再生水的管道、设备、设施的外部应于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及说明,管道标识应符
合 GB/T 18920—2020 中 6.2.3 的规定;
c)
生态补水口按 GB 15662.1 的规定设置永久性标志。
5.2
城市污水处理与再生处理的监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应设置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并应符合 HJ 978 的规定;未限制规
定监测方式的指标,鼓励采用自动监测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应按照 HJ 978 和《湖北省污染源
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技术指南》的规定,安装水质、水量监
测设施,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b)
再生水处理设施的总出水口应设置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再生水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合
并设置的,还应符合第 c 款的规定;
c)
排放口应设在处理设施之后,且不应有外水混入。
5.3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水质取样按 GB 18918 和 HJ 91.1 的规定执行,并符合下列要求:
a)
A+级标准、A 级标准、B+级标准、B 级标准的日均值应采取 24h 混合样、取样间隔均匀且频率
不低于每 2h 一次;
b)
C 级标准取样频率不低于每月 1 次,应按 HJ 91.1 规定采集满足一次测试水污染物浓度所需
样品。
5.4 污水处理的表 1 基本控制项目中月均值,按日均值的算术平均值计。已建成处理设施的雨时处理
量达到旱季设计规模的 1.3 倍及以上、新建处理设施的雨时处理量达到旱季设计规模 1.5 倍及以上的,
当日的日均值可不计入月均值统计。
5.5
快速净化措施的水质取样频率不低于每月 1 次。
5.6 应检测工程项目施工降水的原水水质,符合 4.2.6 规定的水质要求,不需要进行处理的,可不另
行检测;需要进行处理的,按取样频率每月 1 次检测尾水水质。
5.7 再生利用水质控制项目中,嗅、pH、浊度、溶解氧、总氯的检测频率不低于每日 1 次,其他项目
的检测频率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5.8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检测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检测,建立
完整的技术档案和运行维护记录,并妥善保存。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保存原始检测记录应不少于 5 年。
5.9
水污染物检测分析方法按附录 A 执行。
6 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由武汉市水行政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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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
水污染物检测分析方法
水污染物检测分析方法应符合表A.1的要求。
表 A.1 水污染物检测分析方法
序号 控制项目 分析方法 方法来源
1 pH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
2 化学需氧量(COD) 重铬酸盐法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HJ/T 399
3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88 HJ 505
4 悬浮物(SS) 重量法 GB/T 11901
5 总氮(以 N 计)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
6 氨氮(以 N 计)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8
7 总磷(以 P 计)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8 色度 稀释倍数法 GB/T 11903
9 动植物油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8
10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8
11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12 粪大肠菌群 多管发酵法、滤膜法 GB/T 5750.12
13 大肠埃希氏菌 多管发酵法、滤膜法 GB/T 5750.12
14 总氯(总余氯) N,N-二乙基对苯二胺(DPD)分光光度法、3,3',5,5'- 四甲基联苯胺比色法 GB/T 5750.11 HJ 586
15 色度 铂-钴标准比色法 GB/T 5750.4
16 嗅 嗅气和尝味法 GB/T 5750.4
17 浊度 散射法-福尔马肼标准、目视比浊法-福尔马肼标准 GB/T 5750.4
18 铁 二氮杂菲分光光度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5750.6
19 锰 过硫酸铵分光光度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甲醛肟 分光光度法 GB/T 5750.6
20 溶解性总固体 称量法(烘干温度 180±3℃) GB/T 5750.4
21 溶解氧 电化学探头法 GB/T 11913 HJ 506
碘量法 GB/T 7489
22 氯化物 硝酸银容量法、硝酸汞容量法、离子色谱法 GB/T 5750.5
23 硫酸盐 硫酸钡比浊法、离子色谱法、铬酸钡分光光度法 GB/T 57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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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国发〔2015〕17号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
[2] 发改环资〔2021〕827号 “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
[3] 建城〔2018〕104号 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4] 建城〔2019〕52号 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
[5] 建城〔2022〕29号 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6] 鄂环办〔2021〕43号 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技术指南
[7] 鄂环办〔2021〕43号 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8]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S].
[9]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8921—2019[S].
[1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S].
[11] 世界卫生组织. Guidelines on recreational water quality: Volume 1 Coastal and Fresh
Waters. Geneva: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21. Licence: CC BY-NC-SA 3.0 IGO.
[12] 张怀宇, 余琴芳. 谈城市杂用水的应用与《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国家标准的
修订[J]. 给水排水, 2021, 57(03):30-43.
[13] 张怀宇, 马军, 李敏, 冯志, 罗臻. 城市水系统公共卫生安全应急保障体系构建与思考[J].
给水排水, 2020, 46(4):8-19.
[14] 楚文海,洪韫韬,等.我国污水排放余氯限值规定及监测,控制方法研究进展[J].环境科学研究,
2022, 3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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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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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水质分级导则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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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水质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2022 第 3.1.1 条规定“供水单位必须根据水质风险建立
水质预警系统,完善应急净水技术与设施,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当出现突发事件时,应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4.1.4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 第 2.2.11 条规定“城镇再生水和雨水利用设施应满
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的要求,并应保障用水安全,其管道严禁和饮用水管道、自备水源供水管道
连接”。因此,再生水的供水单位和用户,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再生水用水安全。
4.2 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要求
4.2.1(1)本文件规定的 A 级标准、B 级标准分别等同于 GB 18918—2002 的一级 A 标准、一级 B 标准,
表 1 已经覆盖 GB 18918—2002 的表 1 内容。
(2)GB 18918—2002 的“表 2 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如表 4-1 所示。
表 4-1 “GB 18918-2002 表 2 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
序号 项目 标准值 序号 项目 标准值
1 总汞 0.001 5 六价铬 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6 总砷 0.1
3 总镉 0.01 7 总铅 0.1
4 总铬 0.1
(3)2022 年 1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提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征
求意见稿)(环办标征函〔2022〕6 号),提出了相关项目的一次监测限值要求(表 4-2),可用以替代
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等污染物项目的日均值检测,以及用于执法人员依法监管。
表 4-2 “GB 18918-2002 修改单 表 4 一次监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每升
序号 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A 级标准 B 级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 75 90 130 140 ①
2 生化需氧量(BOD5) 15 30 45 70 ①
3 悬浮物(SS) 20 40 60 75
4 动植物油 2 6 10 30
5 石油类 2 6 10 18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1 2 4 6
7 总氮(以 N 计) 20 25 — —
8 氨氮(以 N 计) ② 10(15) 15(20) 30(35) —
9 总磷(以 P 计) 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建设的 1.5 2.5 5 6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建设的 1 1.5 5 6
10 色度(稀释倍数) 30 30 40 50
11 pH 6~9
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 3 10 4 10 4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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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A 级标准 B 级标准
①:下列情况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行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BOD5大于 160mg/L时,去除率应 大于50%。 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大于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小于或等于12℃时的控制指标。
(4)执行 A 级标准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可参考执行 A+级标准;执行 B 级标准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
可参考执行 B+级标准。已建的污水处理厂可通过优化运行实现水质提升,引入月均值对标与排放水体
的衔接,通过适当设置月均值指标,引导已建污水处理厂在不增加或少增加投资和运行成本的前提下,
通过优化运行管理增加污染物削减量、降低排放量。
①收集武汉市 24 座污水处理厂的 COD、BOD5、SS、氨氮、TN 和 TP 等 6 项指标近 4 年(2018 年~2021
年)的进出水月均值,每项指标各 1152 条数据。污水处理厂执行 GB 18918—2002 一级 A 标准,按所提
出的 A+级标准考量的达成情况如图 4-1 所示。
100
90
80
70
A+级标准达标率 /%












60









50

40


30
20
COD
BOD
SS
10
氨氮
TN

0
0 12 24 36 48
历时 /月
图 4-1 武汉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历史运行情况达成 A+级标准情况
由图可见,以 A+级标准的达成率衡量,污水厂的水质逐年上升,2020 年~2021 年显著高于 2018 年
~2019 年。分析发现超过拟设 A+级标准的情况具有地点和时间具有集中性,或与进水水质具有相关性,
以 2021 年数据为例,COD 超标为接收部分工业污水的个别污水厂偶发;BOD5超标集中在黄浦路污水厂、
汤逊湖污水厂,其他污水厂为偶发,且出水浓度与进水浓度无量值的相关性,与季节无相关性,表明相
关污水厂通过改进管理或技术改造实现达标的可能性;SS 超标集中在黄家湖污水厂、黄金口污水厂、
江夏污水厂,其他污水厂为偶发,出水浓度与进水浓度有量值的弱相关性,与季节无相关性,表明相关
污水厂通过技术改造或改进管理实现达标的可能性;NH3-N 超标主要发生在经开污水厂、江夏污水厂,
其他偶发,出水浓度与进水浓度弱相关,表明相关污水厂通过增强曝气管理或设施实现达标的可能性;
TN 超标主要集中在黄浦路污水厂、汤逊湖污水厂,多发于温度较低的月份,且出水浓度与进水浓度正
相关,表明需要优化工艺或补充碳源强化脱氮效果;TP 未超过 0.4mg/L,未见季节性因素,出水和进水
浓度负相关,表明进水 TP 浓度低的部分污水处理厂未重视除磷的运行管理,需要增强运行管理工作。
为达到 A+级标准,对于 COD 和 BOD5,部分污水厂需要增加供氧,涉及部分电耗;对于 SS,通过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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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PAC、PAM 药剂增强物化处理可以有效去除 SS;对于氨氮和 TN,为满足生物硝化氨氮低于 1.5 mg/L、
反硝化总氮低于 10 mg/L,需有良好的生物硝化(供氧充足)、反硝化(碳源充足),故部分厂需要增加
供氧,部分碳源不充足,需要补充碳源,较常用的碳源为乙酸钠,涉及电耗及药耗增加;对于 TP,实
现出水总磷低于 0.3 mg/L 需辅助化学除磷,化学除磷的药剂主要有铁盐、铝盐和石灰,故涉及到药耗
及混合搅拌的电耗。
综上,各污水厂在现状运行工况下,达到 A+级标准,采用的药剂均为厂区常用药剂,且成本是在
可控范围内。
②B+级标准,考虑设计采用 GB 18918 中一级 B 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通过优化运行提升水质、进
一步削减污染物的可能,其月均值限值参考 GB 18918—2002 一级 A 标准的日均值限值设置。
③C 级标准是专为采用物化处理设施的快速净化设置的,考虑到处理的可达性,选择 COD、SS、TP
等 3 项指标。根据武汉市现有合流制溢流和初期雨水处理设施及国内同类型(沉淀、曝气沉淀、加砂高
效沉淀、磁分离等)初期雨水处理设施情况,设计出水标准范围分别为 COD≤(40~125)mg/L(去除率
45%~60%)、SS≤(10~40)mg/L(去除率 70%~90%)、TP≤(0.4~1.5)mg/L(去除率 50%~80%)。
4.2.2 GB 18918—2002 的表 3“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如表 4-3 所示。
表 4-3 “GB 18918—2002 表 3 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
序号 选择控制项目 标准值 序号 选择控制项目 标准值
1 总镍 0.05 23 三氯乙烯 0.3
2 总铍 0.002 24 四氯乙烯 0.1
3 总银 0.1 25 苯 0.1
4 总铜 0.5 26 甲苯 0.1
5 总锌 1.0 27 邻-二甲苯 0.4
6 总锰 2.0 28 对-二甲苯 0.4
7 总硒 0.1 29 间-二甲苯 0.4
8 苯并(a)芘 0.00003 30 乙苯 0.4
9 挥发酚 0.5 31 氯苯 0.3
10 总氰化物 0.5 32 1,4-二氯苯 0.4
11 硫化物 1.0 33 1,2-二氯苯 1.0
12 甲醛 1.0 34 对硝基氯苯 0.5
13 苯胺类 0.5 35 2,4-二硝基氯苯 0.5
14 总硝基化合物 2.0 36 苯酚 0.3
15 有机磷农药(以 p 计) 0.5 37 间-甲酚 0.1
16 马拉硫磷 1.0 38 2,4-二氯酚 0.6
17 乐果 0.5 39 2,4,6-三氯酚 0.6
18 对硫磷 0.05 40 邻苯二甲二丁酯 0.1
19 甲基对硫磷 0.2 41 邻苯二甲二辛酯 0.1
20 五氯酚 0.5 42 丙烯晴 2.0
21 三氯甲烷 0.3 43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宜 Cl 计) 1.0
22 四氯化碳 0.03
4.2.3(1)武汉市处理合流污水或污水、用以控制溢流的快速净化措施,一般以分散处理、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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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雨厂”等名义建设,可以分为三类:
①市属的碧水集团直接管理 2 座,“湖溪河初雨厂”规模 3.0 万 m
3/d、“南湖初雨厂”规模 25 万 m
3/d,
分别是湖溪河综合治理工程和南湖综合治理工程的一部分;
②委托专业运营公司管理 24 座,规模(0.3~10)万 m
3/d;
③村委会、物业公司等管理 18 座,规模(20~1000)m
3/d。
(2)武汉市碧水集团直接管理的 2 座快速净化措施(设施)采用物化处理工艺;“湖溪河初雨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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