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140
CCS A 12 14
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4/T 3166—2024
知识产权交易服务规范
2024 - 10 - 18 发布
2025 - 01 - 18 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4/T 3166—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服务流程 ........................................................................... 2
6 服务内容 ........................................................................... 4
7 交易中止或终结 ..................................................................... 5
8 交易档案管理 ....................................................................... 5
9 评价与改进 ......................................................................... 6
参考文献 .............................................................................. 7
I
DB 14/T 3166—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知识产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08)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知(山西)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有限公司、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交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方浩宇、李文戈、赵钒廷、邵洁、梅婷、史玉英、陈忠彪。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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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交易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交易服务相关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流程、服务内容和评价与改进
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依法设立的、能够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配套服务的交易机构为知识产权交易相关方
提供的公开挂牌交易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T 34112 信息与文献 文件管理体系 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知识产权交易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在不同交易主体之间进行转
移和让渡的有偿交易行为。
3.2
交易方
参与知识产权交易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3
转让方
拥有知识产权权属,以转让和许可等方式交易知识产权的交易方。
3.4
意向受让方
需要知识产权产权,且具有受让、合作意愿的交易方。
3.5
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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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知识产权且已完成受让、权属变更行为的交易方。
3.6
公开挂牌交易
知识产权交易机构根据转让方申请,将信息在网站、公众号或其他公开媒体上发布信息,公开征集
意向受让方并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4 基本要求
4.1 知识产权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参与知识产权
交易活动的交易方及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无隐瞒、欺诈
或弄虚作假的行为。
4.2 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交易工作制度,配备专业的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人员,具备交
易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发布、内容勘验、交易组织上竞价、资金结算、交易凭证出具以及交易结果公
示等服务能力。
4.3 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应建立保密制度,对在交易过程中获取或者知悉的商业秘密、交易秘密、
个人信息等承担保密义务。
4.4 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应制定交易档案管理制度和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档案管理工作应符合 GB/T
34112 要求,电子档案管理应符合 GB/T 18894 要求,保证交易过程可追溯。
5 服务流程
交易服务流程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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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流程适用于交易标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底价明确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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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服务内容
6.1 受理交易申请
6.1.1 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应在其网站及其他媒介向社会公开申请人提供需要的材料清单。
6.1.2 服务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性进行核实,材料齐全的,应予以接受登记;不符合齐全
性要求的,应要求申请人补齐或重新提交。
6.2 审核申请材料
6.2.1 应在接收材料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核。
6.2.2 通过形式审核的应发布知识产权交易信息;未通过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申请人。
6.3 发布交易信息
6.3.1 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应在其网站、公众号或其他公开媒体上发布知识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期限原
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6.3.2 交易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 交易价格,例如转让方决策文件或定价依据等;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方式的选择;
—— 交易保证金的设置;
—— 资金结算方式;
—— 信息发布期限;
—— 其它。
6.3.3 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依据转让方意愿延长公告发布期限。
6.3.4 在信息发布期限内,不应变更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知识产权交易
机构应在转让方应提供变更行为决策文件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6.3.5 恢复或变更信息发布,发布期限应不少于原发布期限。
6.4 咨询查阅实勘
6.4.1 在信息发布期限内,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应接受并配合意向受让方开展咨询答疑、档案查阅、交
易标的实勘等工作。
6.4.2 意向受让方要求转让方对知识产权交易信息内容做出答复或解释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应要求
转让方对相关问题给予答复。
6.4.3 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应做好意向受让方查阅交易标的档案的登记工作,有保密要求的,知识产权
交易机构应在保密措施下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6.4.4 意向受让方提出对交易标的进行实勘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应与转让方协商确定实勘方案,并
组织现场勘查。
6.5 登记受让意向
6.5.1 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应对信息发布期限内提出申请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并对申请材料的规范
性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予以登记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意向受让方补齐或重新提交。
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应通过书面形式会同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确认。设置交易保证金的交易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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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应应及时提醒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知识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交纳
交易保证金。
6.6 组织交易签约
6.6.1 信息发布期满,应根据意向受让方情况,组织交易签约:
—— 仅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应组织交易双方进行洽谈协商,按不低于挂牌条件的
原则签订知识产权交易合同;
—— 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应按照转让方选择的在线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
开竞价。
6.6.2 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应在确定受让方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知识产权交易合
同,并对合同进行备案。
6.6.3 交易双方应将知识产权交易合同备案至知识产权交易机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内容以
及竞价结果等,对知识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6.7 结算交易资金
6.7.1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
6.7.2 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为交易双方提供机构内结算服务,并保证账户中交易
资金的安全,不挪作他用。
6.8 出具交易凭证
6.8.1 应在交易双方依据合同和相关规定完成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支付后,出具交易凭证。
6.8.2 交易凭证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受托服务机构全
称、标的全称、签约日期、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价款支付方式、交易机构审核结论等内容。
6.9 公示成交结果
6.9.1 应通过公开渠道对成交结果进行公示。
6.9.2 成交结果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标的名称、项目编号、交易底价、标的评估结果、交
易价格。
7 交易中止或终结
7.1 在信息发布期限内,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相关当事人提出中止、终结公告
书面申请及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后,可做出中止信息发布的决定。
7.2 在信息发布期限内,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且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
消除时,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可做出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
7.3 信息发布中止期满但仍无法正常进行交易的,交易双方可向知识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延长中止
期限或终结交易的申请。
7.4 中止或终结知识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应在其网站上公告。
8 交易档案管理
8.1 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应保管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材料和档案,对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8.2 应设置档案保管期限,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根据其性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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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应对交易材料严格保密,不应随意外泄相关交易信息。
9 评价与改进
9.1 服务评价
9.1.1 应建立满意度调查制度,定期收集服务对象对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平、服务内容、服务成果质量、
服务整体满意度、服务改进建议等方面的信息并加以分析,形成调查报告。
9.1.2 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投诉内容,跟踪后续改进与处理。
9.2 持续改进
9.2.1 应建立评价改进工作机制,针对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服务对象提出的意见建议,定期开展
评价与改进活动。
9.2.2 应对服务质量进行持续改进,从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制度创新、人员团队建设等方面提出改
进措施,提升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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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5]《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转让操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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