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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1412-2024 数据知识产权质押业务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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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08 09: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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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33/T 1412-2024 数据知识产权质押业务规范 ICS 03.140
CCS A.00 33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1412—2024
数据知识产权质押业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data intellectual property pledge business
2024 - 12 - 30 发布
2025 - 01 - 30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T 1412—2024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业务框架 ........................................................................... 2
6 存证或保全证据公证 ................................................................. 2
7 存储 ............................................................................... 3
8 登记 ............................................................................... 3
9 评估 ............................................................................... 3
10 融资 .............................................................................. 4
11 处置 .............................................................................. 5
附录 A(资料性) 数据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框架 ............................................. 6
I
DB33/T 1412—2024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管局、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
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杭州趣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杭州高新融资
担保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中都国脉(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
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德军、韩超、林峭笑、张景元、范理、许正鹏、孟君、邱琳、陈威涛、王宇、
沈旭东、申屠晓明、吴亦超、陈钰炜、来佳杰、楼月未、张彬、邓铭庭、宋丽红、李裕、张细兵。
II
DB33/T 1412—2024
数据知识产权质押业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数据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基本要求、业务框架、存证或保全数据公证、存储、登记、
评估、融资、处置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数据知识产权质押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GB/T 35273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GB/T 35274 信息安全技术 大数据服务安全能力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数据知识产权 data intellectual property
对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所享有的权益。
3.2
数据知识产权质押 data intellectual property pledge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数据知识产权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数据知识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变现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行为。
3.3
债务人 debtor
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3.4
债权人 creditor
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3.5
出质人 hostagers
在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
3.6
质权人 pledgee
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3.7
质权 pledge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或者控制,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
1
DB33/T 1412—2024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得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
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3.8
债权 debt
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权利。
3.9
存证平台 deposit platform
数据知识产权质押流程中,可提供数据知识产权名称、数据大小、数据字段及说明、数据集 ID、
哈希值、数据存证情况等信息的平台。
3.10
数据安全存储平台 secure data storage platform
基于物理隔离的计算分区和分布式大数据架构设计,为实现数据存储安全提供全生命周期加密的存
储平台。
4 基本要求
4.1 出质人、质权人及其他交易参与方应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数据知
识产权质押业务。
4.2 数据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全流程中,其程序、方法、途径应符合相关规定,各流程提供的信息和提
交的资料应真实可靠。
4.3
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数据应真实、准确,符合客观实际。
4.4
隐私保护算法处理数据时,应反映数据的真实状况,保留原始数据的使用价值。
5 业务框架
5.1 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流程由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出质人应将数据进行采集、脱敏、存证和
存储,并完成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机构对数据协商定价,或委托评估机构对数据价
值进行评估,审批通过后开展融资工作,以及后续可能的处置工作。
5.2
数据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框架见附录 A。
6 存证或保全证据公证
6.1
提供数据存证和保全证据服务的机构的相关流程、资质应符合相关规定。
6.2 提供数据存证和保全证据服务的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商业
秘密和重要数据。
6.3 提供数据存证和保全证据服务的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安全评估、安全教育等安全管理制度,
对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篡改等异常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
6.4
数据存证或保全证据公证应遵循自愿、正当、合法、必要与诚实信用的原则。
6.5 提供数存证和保全证据服务的机构应建立安全可信、管理可控、可追溯的数据存证环境,制定数
据交易、信息披露、自律监管等规则。
6.6 出质人在存证平台注册认证,进行数据存证,也可在保全证据公证的机构进行数据保全证据公证。
存证平台对用户上传的数据进行哈希计算,将结果通过区块链存储在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共建的联盟链上。
2
DB33/T 1412—2024
6.7 数据哈希存证如满足审核条件将颁发存证证书,如因数据完整性或真实性等不符合条件,将重新
进行数据哈希存证。保全证据公证的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开展数据保全证据公证服务。
7 存储
7.1
上传至数据安全存储平台的数据应为结构化数据。
7.2 结构化数据上传数据安全存储平台后,数据安全存储平台应提供数据名称、数据大小、数据字段
及说明、数据集 ID、哈希值、数据上传时间信息。
7.3
上传数据后,数据安全存储平台应对用户的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并且用户获得唯一私钥。
7.4 数据安全存储平台允许开放前十条用户数据,供相关机构审核与评估数据情况,对于其余数据,
无私钥或企业授权,平台或任何参与方不应查看。
7.5 数据存储后,数据安全存储平台应将哈希值同步存证平台,数据安全存储平台与存证平台中计算
哈希值的算法逻辑应保持一致。
8 登记
8.1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有序、诚实信用、自愿高效原则。
8.2
申请登记的数据应完成采集和脱敏,提前进行数据存证或保全证据公证。
8.3
出质人数据采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采集的数据安全、保密、真实、完整和一致;
b) 确保数据取得途径合法,采集加工后权属清晰,无异议;
c) 数据采集采用最靠近原始数据的采集源;
d) 对于同一业务管理主题下的数据应有统一的数据采集策略,避免同一数据需求的重复采集;
e) 数据采集内容与企业经营范围具备直接相关性;
f) 数据采集过程符合GB/T 35273和GB/T 35274的规定,不应使用违规手段侵犯其他主体的权益。
8.4
出质人将数据脱敏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脱敏后的数据真实地体现原始数据的特征,并具备实用性和继续使用的价值;
b) 数据脱敏符合有效的要求,经数据脱敏处理后,原始信息中包含的敏感信息移除,无法通过处
理后的数据得到敏感信息,并防止使用非敏感数据推断、重建敏感原始数据;
c) 数据脱敏符合脱敏工作的稳定性,对相同的原始数据,在各输入条件一致的前提下,无论脱敏
多少次,其最终结果相同;
d) 脱敏后的数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5 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主体,数据处理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应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
益、侵犯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
8.6 出质人应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如实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并取得数据知
识产权登记证书。
9 评估
9.1 数据知识产权价值可由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机构协商定价,或与委托人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
9.2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取得国家认可的评估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并由具备资产评估从业资质的评估师
负责从事评估服务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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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委托人在委托评估前应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的基本状况,包括以下内容:
a) 数据名称;
b) 数据来源;
c) 数据规模;
d) 数据类型;
e) 产生时间;
f) 更新时间;
g) 呈现形式;
h) 数据时效性;
i) 应用范围。
9.4
数据知识产权涉及隐私部分应不予公开,在评估方法选取时应考虑其特殊性。
9.5 评估应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选用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三
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进行评估,并确定评估参数。三种基本方法的应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采用成本法评估数据资产时,应根据形成数据资产所需的全部投入,分析数据资产价值与成本
的相关程度;确定数据资产的重置成本(包括前期费用、直接成本、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相
关税费等)和调整系数;
b) 采用收益法评估数据资产时,应通过评估数据知识产权所能带来的收益来评估其价值;应考虑
历史应用情况及未来应用前景,结合应用或者拟应用数据资产的企业经营状况,分析数据资产
经济收益的可预测性;
c) 采用市场法评估数据资产时,应考虑该数据资产或者类似数据资产是否存在合法合规的、活跃
的公开交易市场,是否存在适当数量的可比案例。
9.6 评估应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投资回报率、资本成本、数据知识产权运用过程中的技术、经营、
市场、资金等因素,以及相同或者相似的数据资产的近期或者往期成交价格、数据获取方式、获取成本,
合理选取评估方法。
9.7 评估后应编制数据知识产权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不应违法披露数据知识产权涉及的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9.8
数据知识产权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评估对象的详细情况;
b) 数据知识产权应用的商业模式;
c) 对影响数据知识产权价值的基本因素、法律因素、经济因素的分析过程;
d) 使用的评估假设和前提条件;
e) 数据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转让、诉讼和质押情况;
f) 评估方法及评估过程;
g) 其他必要信息。
10 融资
10.1
数据知识产权质押可用于融资。
10.2
出质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出质人是数据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或授权使用人;
b) 该数据知识产权已获登记证书且无任何纠纷;
c) 应将数据上传到数据安全存储平台。
10.3 质权人应审核出质人的相关资质,并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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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1412—2024
10.4
质押合同成功履行后,合同终止,质押结束。
11 处置
11.1
宜结合私钥托管、权限分级控制、流转溯源等技术,实现数据资产的可信技术处置。
11.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质权人可通过处置数据知识产权实现自身债权:
a) 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包括未清偿全部债务或尚有部分债务未清偿;
b) 发生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c)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1.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出质人可要求质权人返还或销毁其上传的信息及数据文档:
a) 出质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
b) 质权已经实现的;
c) 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d) 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e)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1.4
质权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处置数据知识产权,实现质权:
a) 依据质权人、出质人和债务人的合同约定,对数据私钥与数据知识产权进行处置;
b) 依据质权人与出质人的约定,出质人与第三方签署知识产权排他性许可协议,许可协议所得价
款用于对质权人清偿;
c) 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方式转让数据知识产权所得价款对质权人清偿,
如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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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A A A

(资料性)
数据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框架
数据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框架图见图A.1。
图A.1 数据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框架图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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