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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3862-2024 社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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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02 15: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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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23/T 3862-2024 社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规范 ICS 030.080.99 23
CCS A 20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23/T 3862—2024
社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规范
2024-08-30 发布
2024-09-29 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3/T 3862—2024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评价原则 ............................................................................. 2
5 资格要求 ............................................................................. 2
6 评价指标 ............................................................................. 2
7 评价程序 ............................................................................. 3
8 评价等级 ............................................................................. 4
9 等级管理 ............................................................................. 4
10 持续改进 ............................................................................ 4
附录 A(规范性)社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指标项名称及赋分 ....................................6

考 文 献 ........................................................................ 11
I
DB23/T 3862—2024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部分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鼎信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鼎信诚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工程学院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黑龙江省诚信建设促进会、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金融学院金融与贸易学院、
黑龙江开放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波、卢元昕、王巍、于海波、朱丽颖、张永丹、张铁军。
II
DB23/T 3862—2024
社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原则、资格要求、评价指标、评价程序、评价等级、等级管理
及持续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依法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划分与信用评价活动,其他相关评价活动可参照使
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2117
信用
基本术语
GB/T 23793-2017
合格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
GB/T 34830.1-2017
信用信息征集规范
第1部分:总则
MZ/T 211—2024
社会组织基础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MZ/T 2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服务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为了公益目的,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
按照其章程规定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法人。
[来源:MZ/T 211-2024,3.4]
3.2
信用
社会服务机构履行承诺的意愿和能力。
[来源:GB/T 22117—2018,2.1,有修改]
3.3
信用主体
参与信用评价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
[来源:GB/T 22117—2018,2.4,有修改]
3.4
评价主体
符合相关要求,从事信用评价的服务机构或其它组织。
[来源:GB/T 23793—2017,3.3]
3.5
信用评价
对信用主体在某一时期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分析和评估,并用特定符号标明其信用状况的活动。
1
DB23/T 3862—2024
[来源:GB/T 23793—2017,3.2]
4 评价原则
4.1 客观性
进行信息采集与评价数据处理时,以实际发生的情况为依据,遵循客观性原则,如实反映信用主体
的信用状况。
4.2
科学性
评价指标设置遵循科学性原则,指标间的逻辑关系应清晰合理,避免重复或矛盾。
4.3
公正性
评价遵循公正性原则,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所依据的信息和数据准确无误。
4.4
安全性
评价遵循安全性原则,评价过程中严格保护商业机密与原始数据。
5 资格要求
5.1 信用主体
5.1.1 申请评价的信用主体应依法登记满 2 年。
5.1.2 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参评:
a) 未按时参加年检或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
b) 上年度年检不合格;
c) 上年度受到相关部门处罚或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d) 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e) 被立案调查的;
f) 证书超期未换证的;
g)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5.2 评价主体
5.2.1 应具备信用评价资质且成立满 3 年。
5.2.2 应根据回避利益冲突,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开展评价的原则。
5.2.3 应成立信用评价项目组,负责信用等级评价现场审核工作,成员至少为 3 人以上(单数)。
5.2.4 应设立信用评审委员会,复核现场审核结果,成员至少为 5 人以上(单数)。
5.2.5 开展评价活动前应制定方案并公告。
6 评价指标
6.1 基本原则
在选择评价指标时,需要综合考虑信用主体的具体情况,并在遵循整体评价原则的基础上,合理设
置、调整或细化指标项,确保评价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2
DB23/T 3862—2024
6.2
评价指标
6.2.1
社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分为基础信息、管理信息、评价信息、公共信用信息 4 个一级指标。
一级指标分为若干个二级指标,二级指标分为若干个三级指标。
a) 基础信息分为法人治理能力、发展建设能力、文化建设能力 3 个二级指标;
b) 管理信息分为守信意愿管理和守信能力管理 2 个二级指标;
c) 评价信息分为守信表现和相关方满意度 2 个二级指标;
d) 公共信用信息分为社会责任和信用记录 2 个二级指标。
6.2.2 每个二级指标又分为若干个三级指标。
6.2.3 评价指标及赋分按附录 A 要求执行。
7 评价程序
7.1 提交申请
7.1.1 信用主体应按照信用等级评价活动组织者发布的通知或公告,在指定时间范围内组织材料,提
交申请。
7.1.2
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且完整,能充分证明信用主体满足各评价指标要求。
7.2
材料初审
7.2.1
评价主体收到信用主体申请后,审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确定是否满足申请条件。
7.2.2
评价主体应对信用主体提供的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查,对有异议的信息通过函电确认、现场踏查
等方式核实。
7.3
现场审核
7.3.1
评价主体组织信用评价项目组现场踏查信用主体办公场所,依据附录 A 评价指标开展现场评价,
并对信用主体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现场核实。
7.3.2
现场审核结束后,信用评价项目组汇总收集到的信息和观察结果,根据评价指标的得分标准,
提出初步评价意见。
7.4
评价结果
7.4.1
信用评审委员会根据信用评价项目组初步评价意见对信用主体各方面表现进行进一步审核和综
合分析。
7.4.2
评价结果经信用评审委员会复核后,确定信用评价等级;
7.5
结果公示
7.5.1
信用评价等级应在官方网站或其他指定公开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7.5.2
在公示期内信用主体对评价结果无异议则为最终评价结果。
7.6
异议处理
7.6.1
信用主体如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评,复评仅限一次,复评结果为最终信用评价等
级。
7.6.2
异议处理应按照 GB/T 34830.1-2017 第 9 章的规定执行,如核查信息有误,应更改结果并重新
公示;
3
DB23/T 3862—2024
8 评价等级
8.1 评分方法
8.1.1 评价依据附录 A,采用计分的方式,总得分为各项评价指标之和,满分为 1000 分。
8.2 等级划分
8.2.1 信用主体评价结果由高到低依次分为 5A 级(AAAAA)、4A 级(AAAA)、3A 级(AAA)、2A 级(AA)、
1A 级(A)五个级别。
8.2.2
各等级标志释义与对应得分见表 1。
表 1
信用评价等级标志释义与对应得分表
信用评价 等级 标志释义 得分
5A 级 (AAAAA) 信用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极小,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诚信意 识很强、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951≤得分≤1000
4A 级 (AAAA) 信用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很小,诚信度高,各项指标良好,诚信意识 强、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901≤得分<951
3A 级 (AAA) 信用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一般,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较一般,诚信 意识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851≤得分<901
2A 级 (AA) 信用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较大,诚信度较差,各项指标较差,诚信意 识、履约能力、社会信誉均较差;或在某些方面存在较大缺陷 801≤得分<851
1A 级 (A) 信用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极大,诚信度极差,各项指标落后,诚信意 识淡薄、履约能力弱、社会信誉极差;或在某些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700≤得分<801
9 等级管理
9.1 基本规定
9.1.1 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
9.1.2 评价主体应在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对信用主体进行跟踪并定期复核,动态调整信用等级。
9.1.3 评价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价的信用主体,视为无评价等级。
9.2 等级调整
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情况对信用评价等级进行取消或降级:
a) 信用评价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评价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价结果失实的;
b) 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价等级证书的;
c) 上年度年检(年报)结论为不合格或上年度未参加年报的;
d) 受登记管理机关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处罚的;
e) 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活动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f)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10
持续改进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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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改进计划与实施
10.1.1 评价主体应至少每年一次对信用评价流程、指标及结果进行综合评估,识别改进需求。
10.1.2 评价主体应基于评估结果,制定具体持续改进计划,明确改进目标、措施、责任分配及时间表。
10.1.3 评价主体应实施改进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定期跟踪进展,确保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10.2 反馈与评估机制
10.2.1 建立内部反馈渠道,鼓励内部员工提出改进建议,及时反馈评价过程中的问题。
10.2.2 收集信用主体及第三方的反馈意见,评估信用评价的社会效果和市场适应性。
10.2.3 实施后进行效果评估,验证改进措施的成效,确保达到预期目标。
10.3 持续监督与调整
10.3.1 建立持续监督机制,确保改进措施持续有效,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10.3.2 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和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改进计划和评价体系,保持评价工作的灵活性和适
应性。
5
DB23/T 3862—2024
附 录 A
(规范性)
社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指标项名称及赋分
社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指标项名称及赋分表见表A.1。
表 A.1
社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指标项名称及赋分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价内容 得分
基础信息 (250分) 法人治理 能力 (200 分) 基本建设 (80 分) 登记证书在有效期内得 10 分
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要求得 10 分
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满足要求,产生符合程序并已备案得 10 分
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得 10 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名称、业务 范围、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等)
具备履行工作职能、服务项目应有的资源条件,包括固定独立的办公 场所,登记证书和名称牌匾按规定悬挂,办公设备齐全等得 10 分
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得 10 分,每少进行一次年 报减 5 分
实缴开办资金,活动资金充足,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注册资金得 5 分
资金使用合法并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得 5 分
有公众号并有效运行得 5 分
有网站并有效运行得 5 分
机构建设 (80 分) 建立健全理事会工作制度得 5 分
理事的资格、产生和罢免程序清晰,符合章程规定得 5 分
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理事职责、职权明确,并能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履 行职责、行使职权得 5 分
理事会会议记录和纪要完整,有效执行会议决议得 5 分
根据章程规定和工作需要建立监事(会)工作制度,依法行使监督权, 并为监事(会)有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得 5 分
监事(会)的设立和任职条件明确、产生和罢免,符合章程规定得 5 分
监事(长)职责、职权明确得 5 分
负责人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组成,产生程序及人数 符合章程和有关规定得 5 分
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担任得 5 分
无在职公务员担任负责人得 5 分
办事机构架构设置科学合理,分工明确、协同配合、管理高效得 5 分
未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得 5 分,如设 立不得分
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得 5 分
建立良好沟通协作机制得 5 分
建立有竞争力的薪酬制度得 5 分
建立透明、科学的监督、考核和激励机制得 5 分
DB23/T 3862—2024
表 A.1 社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指标项名称及赋分表(续)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价内容 得分
基础信息 (250分) 法人治理 能力 (200 分) 党的建设 (40 分) 成立党组织、联合党组织或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 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实现党的建设全 覆盖得 10 分
将党的全面领导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载入章程得 10 分
发挥党组织在社会服务机构中的领导作用,对重要事项决策,重 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 出意见,促进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得 10 分
将诚信理念纳入到组织生活和党员活动中,并发挥党组织在自律 诚信建设上的作用得 10 分
发展建设 能力 (40 分) 核心理念 (20 分) 有明晰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坚持服务活动的公益目的和非盈 利属性得 5 分
明确自身发展愿景目标,并融入社会诚信建设要求得 5 分
加强守信意识管理,完善守信教育和守信意识培养,制定诚信方 针和可量化的诚信目标得 10 分
发展规划 (20 分) 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发展路径和重点任务等 得 10 分
按期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得 10 分
文化建设 能力 (10 分) 文化培育 和发展 (10 分) 建立学习型社会服务机构,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 服务机构文化建设,通过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开展各 类文化活动,展现新时期社会服务机构良好风貌,组织实施并有 记录得 10 分
管理信息 (400分) 守信意愿 管理 (150 分) 信息公开和 服务承诺 (50 分)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多种渠道向社会 公众公开并定期更新有关信息得 10 分
信息公开内容承诺真实、可信,不限于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 构、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主要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价格等 活动信息、掌握的相关专业领域信息,每项 5 分,总分 40 分
规章制度 (50 分) 《章程》符合要求并依规进行核准备案得 10 分
建立完善的内部机构运行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项目管理制度、风险防控管理制度、内部监督制度,每项制度制 定并实施得 5 分,累计最高得 30 分,制度未建立实施或与实际 不符不得分
建立投诉管理制度并有效处理内部和投诉得 10 分
7
DB23/T 3862—2024
表 A.1 社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指标项名称及赋分表(续)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价内容 得分
管理信息 (400分) 守信意愿 管理(150 分) 行为规范 (50 分) 社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信用记录良好并依法披露得 10 分
加强全体工作人员诚信管理和诚信教育,每年度开展 1 次诚信教 育或诚信谈话得 10 分
在各岗位工作制度中纳入诚信管理要求 10 分
依规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得 10 分
对各岗位工作人员的诚信监督和考核,形成记录,并及时依法依 归处理失信人员得 10 分
守信能力 管理(250 分) 服务方信用 管理 (30 分) 建立服务方信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得 10 分
建立诚信问题投诉和反馈制度得 10 分
公开诚信管理责任人和投诉热线,及时有效处理相关投诉和反馈 得 10 分。
运营规范化 管理 (120 分) 建立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重要信息披露制度 并主动执行得 10 分
依法依规做好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每年度做财 务审计,离任或换届进行财务审计得 10 分
按法律法规规定合理自主确定服务标准,加强服务内容、服务标 准等服务能力建设和质量建设得 10 分
加强品牌建设,主动服务国家发展、本地区发展和行业发展,制 定品牌服务规划得 10 分
所有经费来源和资金使用建立台账,有预算管理、财务审批和支 出制度得 10 分
建立投资管理制度,完善投资项目立项和审批流程,加强投资项 目进度管理和收益监测,降低投资项目失信风险得 10 分
建立业务收支管理和披露制度得 10 分
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和运行规范,保障社会服务机构 诚信提供服务得 10 分
加强服务项目管理,做好承接服务项目的履约能力评估、进度管 理和质量管理得 10 分
定期开展工作人员法律法规、业务能力培训,确保工作人员业务 能力与承担的工作职能和服务项目持续匹配得 10 分
建立规范的评估咨询工作流程,确保符合政府有关政策和规范的 要求得 10 分
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国家发展战略需要,加强本领域法规政策、 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宣传贯彻得 10 分
行业诚信 管理 (50 分) 结合自身能力专长,积极参与本地区、本领域业务发展有关的政 策、发展规划等制修订、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得 10 分
根据行业发展要求,制定行业自律规约和道德准则,每参与制定 一项得 10 分,累计最高得 20 分
向政府部门及时反映行业存在问题、行业发展所需要的政策等情 况,每反应一项得 10 分,累计最高得 20 分。
DB23/T 3862—2024
表 A.1 社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指标项名称及赋分表(续)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价内容 得分
管理信息 (400分) 守信能力 管理 (250 分) 诚信风险 管理 (50 分) 对影响诚信管理的政策风险、服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和舆情风 险等危险源进行识别,并根据危险源识别的结果,制定相应的应 急预案和措施得 10 分
定期梳理并总结业务活动,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制定并有 效执行风险防范措施得 10 分
积极适应全媒体时代媒介环境的变化,建立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 制度和舆情应对制度得 10 分
按照民主程序产生新闻发言人得 5 分,人员名单及变动情况及时 向社会公开得 5 分
强化组织诚信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培训,建立全员预警机制得 10 分
评价信息 (150分) 守信表现 (100 分) 管理部门评 价(30 分)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领导班子建设、行业 自律、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行业等进行评价,满分 15 分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领 导班子建设、行业自律、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行业等进行 评价,满分 15 分
表彰评价 (20 分) 获得相关部门评价、表彰及奖励,每项国家级得 10 分、省级得 5 分、市级得 3 分,累计最高得 10 分
积极主动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评估结果在 5A 级得 10 分,4A 级得 8 分,3A 级得 5 分
内部评价 (30 分) 理事(会)定期对领导班子、规范化管理、财务公开、创新能力、 民主办会等方面开展评价,有完整记录并持续改进得 10 分
监事(会)定期对单位非营利性、财务管理、领导班子履职、重 大事项民主决策、规范化管理等内容开展评价,有完整记录并持 续改进得 10 分
工作人员定期对民主决策、规范管理、接受监督、作用法规、财 务公开等内容等开展评价,有完整记录并持续改进得 10 分。
社会舆情 (20 分) 在所在区域、领域有较强影响力,被刊物资料、新闻媒体正面报 道,每次国家级得 20 分,省级得 10 分,地(市)级得 5 分,累 计最高得 20 分
相关方满 意度 (50 分) 被服务方满 意率(25 分) 满意率≥95%得 25 分、≥90%至<95%得 20 分、≥85%至<90%得 15 分、≥75%至<85%得 10 分;<75%不得分
工作人员满 意率(25 分) 员工满意率≥99%得 25 分、≥95%至<99%得 20 分、≥90%至<95% 得 15 分、≥85%至<90%得 10 分、≥80%至<85%得 5 分;<80% 不得分
9
DB23/T 3862—2024
表 A.1 社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指标项名称及赋分表(续)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价内容 得分
公共信用 信息 (200分) 社会责任 (120 分) 公共信用责 任 (60 分) 履行社会服务机构肩负社会责任,向相关政府部门如实上报各类 工作数据、税务数据等,诚实接受上级部门的审计得 20 分
积极履行社会服务机构所有合同,在合同履约存在问题时,及时 主动与相关方协商,公平、诚信解决与相关方合同纠纷得 20 分
公平、诚信处理社会服务机构所在领域发生的公共事件,维护会 员和公众利益得 20 分
相关方信用 责任 (40 分) 兑现包括服务内容、对象、方式、收费标准等服务承诺得 10 分
加强与政府部门配合,积极协同相关方落实有关政策得 10 分
依法与所聘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发放工资得 10 分
及时透明、公开捐赠资金管理情况,包括捐赠资金的用途、效果 等得 10 分
公益支持 (20 分)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服务于安全生产、节能减排、乡村振兴、 促进就业等重点工作,结合自身特点,在扶贫、济困、扶老、救 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 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 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及 其他相关领域积极开展公益活动。积极参与城乡社区为民服务、 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主 动反映群众诉求,规范服务行为。每参与一次活动得 2 分,累计 最高得 20 分
信用记录 (80 分) 公用事业 (20 分) 水费、电费、燃气费、通讯费、供暖费等按时缴纳得 20 分;每 拖欠 1 项减 4 分,累计最高减 20 分
司法信用 (20 分) 近三年无法院判决记录且无未执行情况得 20 分,有法院判决记 录且未执行的每项减 10 分,累计最高减 20 分
不良记录 (20 分) 近三年无政府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不良信用记录的得 20 分,有 行政处罚记录的,每一项减 10 分,累计最高减 20 分
公共事件 (20 分) 能引导公平、诚信方向处置所处领域发生的公共事件得 20 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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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GB/T 31867-2015
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指标
[1]
[2] MZ/T 214-2024 社会服务机构自身建设指南
[3]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0号 2018年1月24日
[4]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 2010年12月27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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