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行业标准>DB23/T 3748-2024 黑龙江省梅花鹿鹿场总体设计规范

DB23/T 3748-2024 黑龙江省梅花鹿鹿场总体设计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223.84 K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13 11:05:15



相关搜索: 梅花鹿 设计规范 总体 总体 黑龙江省

内容简介

DB23/T 3748-2024 黑龙江省梅花鹿鹿场总体设计规范 ICS 65.020.30
CCS B 44 龙 江 省 地 DB23
黑 方 标 准
DB23/T 3748—2024
黑龙江省梅花鹿鹿场总体设计规范
2024-08-30 发布
2024-09-29 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3/T 3748—2024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提出。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野生动物研究所、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黑龙江工程学院、黑龙江
林业和草原局宾西示范林场、哈尔滨市双城区林业总站、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设计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海娇、张明明、张海峰、王帅、王立平、梁宇祥、吴新宇、施路一、尹冬冬、
鞠丹、任爽、周雪峰、李书亭、陈默。

DB23/T 3748—2024
黑龙江省梅花鹿鹿场总体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黑龙江省梅花鹿鹿场场址选择、区划布局、保障设施、建设要求及配套设施。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新建、改建、扩建的梅花鹿圈养鹿场总体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NY/T 388-1999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场址选择
4.1 场址要求
4.1.1 场址应选择生态环境良好、无或不直接受工业“三废”及农业、城镇生活、医疗废弃物污染的
区域,宜选择林区或农业区,不宜选择城镇或居民区。
4.1.2 场址应选择地势高而平坦,地面坡度≦5°为宜,地下水位 2 m 以下。
4.1.3 场址应有充足的水源,能满足饲养规模所需的生产和生活用水,用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
4.2 场区要求
4.2.1 场区应与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之间的距离≧500 m。
4.2.2 与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之间的距离≧500 m。
4.2.3 与其他种畜禽场之间的距离≧1000 m;
4.2.4 与其他动物诊疗场所之间的距离≧200 m;
4.2.5 与其他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的距离≧500 m;
4.2.6 与其他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生物安全处理场所之间的距离≧3000 m。
4.2.7 场区环境应符合 NY/T 388-1999 的相关要求。
5 区划布局
5.1 场区布局
5.1.1 场区应用围栏、围网或围墙封闭,场区外侧应设置缓冲区。场区内应按功能分区,划分为生产
1
DB23/T 3748—2024
区、辅助生产区、生活管理区和隔离区。
5.1.2
生产区应布置在全年主导风向上风处、整个场区最高处。主要布置鹿舍、拨鹿圈舍、装卸道、
斜坡台等。
5.1.3
辅助生产区应靠近养鹿生产区的中心布置。主要布置供水、供电、供热,精、粗饲料贮存、加
工、调制等设施,也可布置青贮饲料窖(壕)。
5.1.4
生活管理区应布置在鹿场全年主导风向的侧风处,宜在紧邻场区大门内侧集中布置。
5.1.5
隔离区应按下列要求布置:兽医室布置在鹿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处,地面标高低于场区的地
面标高;隔离圈舍布置在舍区内,位于舍区下风向的边缘区域。
5.2 道路布局
5.2.1 场区应铺设连接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管理区,并与场区外公路连通的运输道路。路面应
硬化,能在各种气候条件下保证车辆通行,并防止扬尘。
5.2.2
净道、污道、鹿调配运输专用通道应分设。净道与污道不宜交叉或共用。
5.2.3
场区内的净道应与各功能区无障碍对接,舍区内的净道应与鹿舍、装卸道、斜坡台无障碍对接,
污道应与隔离区无障碍对接。
5.2.4 兽医室入口与场区净道无障碍连接,并设置专用出口与污道连接。
5.2.5 隔离圈舍入口与鹿舍净道无障碍连接,并设置专用出口与污道连接。
5.2.6 粪便无害化处理场与舍区污道无障碍连接。
6 保障设施
6.1 鹿场的电力设施应满足照明、饲料加工、产品加工、饲养管理、科学实验、文化生活等方面的需
求。
6.2
鹿场及周边区域应有足够的土地面积和稳固的饲料基地,粗饲料来源丰富,便于收购和运输。
6.3
场区围墙、围栏或围网高度应≧1.8 m,外围设缓冲区,建立绿化隔离带。
6.4
鹿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计和建造办公室、食堂、物资库、车库等后勤服务用房,水塔、水箱等储
水设施,储水能力应保证每日的鹿饮水和生产生活用水。
7 建设要求
7.1 鹿舍
7.1.1 鹿舍应设有遮阳遮雨棚、寝床和运动场,应有与圈养规模相适应的饲料槽和水槽。饲养繁殖母
鹿的鹿舍还应设置仔鹿栏。
7.1.2 改建或新建鹿场,鹿舍设计容量以能容纳成年梅花鹿 30 只~40 只为宜。成年梅花鹿每只≧15 m 2
占地面积,育成梅花鹿每只≧10 m 2占地面积。
7.2 仔鹿保护栏
7.2.1 仔鹿保护栏应安装在母鹿舍内避风、遮雨、干燥、向阳处,并能拆卸和任意移动。宜选用圆木
杆、板条、钢筋、钢管等材料。
7.2.2
仔鹿保护栏内应铺垫柔软的垫草,有专门给仔鹿补饲的食槽,并预留小门供饲养人员进出、检
查、护理、医疗、补饲时用。
7.2.3
仔鹿保护栏缝隙应保证仔鹿正常通过,成年鹿不能通过,高度≧1.2 m,宽度在 1.8 m~2 m,
2
DB23/T 3748—2024
面积≧4 ㎡。
7.3
地面
7.3.1
地面应耐磨、透水性能好,宜用红砖铺设,应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尘土滞留和雨季泥浆的形成。
7.3.2
地面不应出现可能伤害鹿的裂缝、坑或孔,以及突起物、杂物等。
7.4
精饲料库和粗饲料库
7.4.1
饲料库容量应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精饲料库应全封闭式,粗饲料库宜用棚式结构。
7.4.2
粗饲料库棚盖应坚固、耐久、防雨水渗漏;精饲料库墙面和顶棚平整光滑。
7.4.3
精、粗饲料库应配备动力电和照明电,安装与电力匹配的精、粗饲料粉碎机。
7.4.4
精、粗饲料库应干燥,通风,有防鼠设施。
7.5
精饲料调制间
7.5.1
精饲料调制间应是全封闭式,并有良好的照明、供暖和给排水设施,饲料调制能力应达到保证
全鹿群一次的饲喂量或一天的饲喂量。
7.5.2 墙面和顶棚应平整光滑;门、窗应宽敞明亮,通风、通气良好。
7.5.3 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拌料槽、水箱、锅灶等设备,并保证清洁卫生。
7.6 兽医室
7.6.1 配备良好的照明、供暖和给排水设施。
7.6.2 具有良好的通风换气、防暑降温和恒温恒湿设施。
7.6.3 具有防火、防盗、防鼠、防蚊虫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
7.6.4 安装紫外消毒灯等消毒设备,以及洗手池等卫生清洁设备。
8 配套设施
8.1 饲料槽和水槽
8.1.1 饲料槽和水槽大小应与鹿舍的饲养规模相适应,保证喂料或喂水时鹿舍内每一只鹿都能接近料
槽或水槽。
8.1.2
饲料槽宜用较宽深的水泥槽、木头槽或铁皮槽。槽底应为圆弧形,表面光滑,无死角,并预留
排水孔。
8.1.3
饲料槽宜布置在鹿舍运动场中央位置,延长轴布置,长宜为 8 m~10 m,宽宜为 0.8 m~1 m;
料槽底部距离地面高度宜为 0.3 m~0.4 m。
8.1.4
水槽宜用铁制或锅灶式水槽,应布置在地面排水口附近,距离地面高度宜为 0.3 m~0.4 m。
8.2
消毒设施
8.2.1
场区入口处应设置宽与门相同,长 4 m、深 0.3 m 的水泥结构消毒槽。
8.2.2
鹿舍入口处应设置宽与门相同,长 1 m、深 0.3 m 的消毒槽,宜内置消毒垫。
8.3
无害化处理设施
粪便无害化处理场的大小应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生物安全处理场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并有围栏或围
网等隔离设施。有条件的鹿场可配备生物安全处理设备,如焚烧炉、干化机、湿化机等,取代生物安全
3
DB23/T 3748—2024
处理场。
4
上一章:DB14/T 3055-2024 放心消费创建评估通则 下一章:DB1301/T 525-2024 托盘循环共用系统 托盘流转验收管理规范

相关文章

DB22/T 1047-2011 梅花鹿鹿场建设规范 DB23/T 3410-2023 黑龙江省居住绿地设计标准 DB23/T 3082-2022 黑龙江省城镇道路设计规程 DB23/T 2706-2020 黑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23/T 3817-2024 黑龙江省城市道路更新设计规程 DB23/T 3596-2023 黑龙江省国土空间城市设计指南 DB23/T 3337-2022 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23/T 3335-2022 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