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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PMA 17-2024 临时预防接种单位建设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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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09 10: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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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T/BPMA 17-2024 临时预防接种单位建设规范 ICS 11.020
CCS C 50 预 防 医 学 BPMA
北 京 会 团 体 标 准
T/BPMA 17—2024
临时预防接种单位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temporary vaccination unit
2024 - 04 - 23 发布
2024 - 04 - 23 实施
北 京 预 防 医 学 会 发 布
T/BPMA 17—2024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临时预防接种单位设置 ............................................................... 1
5 设备与器材 ......................................................................... 2
6 接种单位人员要求 ................................................................... 2
7 预防接种服务 ....................................................................... 2
8 疫苗管理 ........................................................................... 3
9 医疗废物处理 ....................................................................... 3
参考文献 .............................................................................. 4
I
T/BPMA 17—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北京市通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北京预防医学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通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首都医科大学附属
北京潞河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春艳、石晶、孙远洁、崔婷、刘阳、邓艳春、姜微、杨梅、索罗丹、虞睿、
张增莲、李晶、林杰。
II
T/BPMA 17—2024
临时预防接种单位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临时预防接种单位设置、设备、接种单位人员、预防接种服务、疫苗管理、医疗废物处
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开展预防接种临时接种单位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临时预防接种单位 Temporary vaccination unit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为预防、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
应急接种时,在适宜的地点和时间设立,对目标人群开展预防接种活动的临时接种单位。
4 临时预防接种单位设置
选址条件
应选取交通便利、人口密集的区域,宜依托建筑,设置临时预防接种单位。现有建筑应地面平整、
环境整洁、光线明亮、空气流通。
设置在医疗机构内的临时预防接种单位,不应与存在潜在性感染和损害风险的科室共处同一楼层
或共用出入口及通道。
使用面积
日接种量达200人以下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m
2。
2
日接种量达200人以上的,使用面积应根据日接种量进行调整,每增加75针次,使用面积应在40m
标准上增加15m
2。接种区总使用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1/4。
功能分区
功能分区宜相对独立,不宜交叉。应至少分为以下功能区:
a)候诊区 受种者等候区域;
b)询问/登记/告知区 接种前健康询问、签署知情同意书、登记信息;
c)接种区 疫苗接种实施区域,应按照每日接种量200针次(日人均接种量75针次)至少配置1个接
种台;
d)留观区 受种者完成接种后应留观30min,应根据接种单位30min接种量提供足量的座椅;
e)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区 对接种后现场留观期间出现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现场处
理及紧急抢救。
场所公示
要有醒目标识,在醒目位置张贴道路指引标识牌,公示接种服务时间、咨询电话、注意事项等内容,
并标示工作流程及各功能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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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PMA 17—2024
5 设备与器材
接种器材
应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一次性注射器、医用酒精、消毒棉签、体温计、听诊器、压舌板、血压计、
治疗盘、口服用杯、匙或勺、污物桶、利器盒、黄色垃圾袋等。
信息化设备
应配备计算机、扫码设备、身份证读卡器、接种证打印机、4G/5G网络、监控设备等。
冷链设备
应配备冷藏箱或冷藏包、冰排、温度计等。
急救药品和设备
应配备肾上腺素、地塞米松和呼吸兴奋剂等急救药品、外出用急救箱和氧气装置等。
消毒产品
应配备消毒用紫外灯、含氯消毒剂、速干手消毒剂等符合国家要求的消毒产品,用于环境、接种器
材、工作人员手部等的消毒。
转运车辆
日接种量达2000人以上的临时预防接种单位应配备救护车。
冷暖设备
应在炎热和寒冷季节设置降温、取暖设备。
6 人员要求
配置标准及要求
至少配备4名工作人员。应保证有1名健康询问和知情告知人员,1名登记人员,1名接种人员,1名
留观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急处置人员。
应根据接种日接种量适时增加工作人员,人均日接种量每增加75针次,应增加1名接种人员。
应有1名工作人员专职或兼职管理疫苗。
接种人员资质
预防接种相关人员均须经过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及受过过敏性休克等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
例救治培训,每年至少1次。
从事受种者健康状况询问与接种禁忌核查、知情告知、疫苗接种操作、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
救治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应为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
从事疫苗出入库管理、冷链温度监测和信息登记工作的人员,可由非医疗卫生专业人员承担。
救护人员
日接种量达2000人以上的临时预防接种单位应配备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救护人员。
7 预防接种服务
接种前准备
按照预估受种人数,领取相应数量疫苗,做好疫苗出入库登记。
做好场所清洁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准备预防接种器材、药品、器械。按受种者人数的1.1倍准备相应类型和规格的注射器材。
2
T/BPMA 17—2024
预防接种相关人员穿戴工作服、帽、口罩,清洁双手。
预防接种实施
7.2.1 核实受种者
登记时,应查验受种者预防接种证、档案信息,核对受种者姓名、身份证、接种记录。
7.2.2 健康状况询问
询问受种者健康状况,核查接种禁忌,提出医学建议并如实记录。
7.2.3 预防接种告知
采取面对面的方式告知受种者所接种疫苗品种、作用、禁忌、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和预
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方式等信息,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7.2.4 接种实施
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实施疫苗接种操作,做到“三查七对一验证”。
7.2.5 预防接种记录
实施接种后,预防接种相关人员通过信息系统采集疫苗接种信息,包括:疫苗品种、疫苗上市许可
持有人、疫苗批号、追溯码、效期、接种日期、受种者、实施接种人员等。
接种后留观
接种后,受种者留在现场观察30min后方可离开。
按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与处置相关要求,应监测受种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情况,
及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
8 疫苗管理
疫苗使用要求
当日接种工作结束后,疫苗应运回原库房存放。
临时接种单位应核对疫苗领取数、使用数、剩余数、破损等情况,通过北京市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
统及北京市疾控系统疫苗采购进销存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疫苗运输
根据日工作量领取疫苗,使用冷链设施配送至临时预防接种单位。接种工作完成后,剩余疫苗使用
冷链设施配送回疫苗存储库房。
温度监测
所有储存疫苗的冷链设备应配备温度监测设备,疫苗运输、储存和使用全过程进行温度监测,温度
记录要求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5年备查。
9 医疗废物处理
临时预防接种单位医疗废物应分类放置、封存、转运至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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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PMA 17—2024
参 考 A A 献

[1] DB12/T 793-2018 预防接种门诊消毒工作指南
[2]《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版)》国疾控综卫免发〔2023〕17号
[3]《北京市预防接种门诊管理办法(2017版)》
[4] 《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2022年版)》国卫办疾控函[2022]208号
[5]《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国卫疾控发 (2017) 60号
[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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