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91.200
CCS P 01 体 GXAS 准
团 标
T/GXAS 773—2024
城市老旧排涝泵站改造工程施工质量
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of old urban drainage
pumping station renovation project
2024-07-12 发布
2024-07-18 实施
广西标准化协会 发 布
T/GXAS 773—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参建单位基本要求 ................................................................... 1
4.1 建设单位 ....................................................................... 1
4.2 勘察设计单位 ................................................................... 2
4.3 施工单位 ....................................................................... 2
4.4 监理单位 ....................................................................... 2
4.5 检测单位 ....................................................................... 2
5 施工准备管理 ....................................................................... 3
6 过程管理控制要点 ................................................................... 4
6.1 质量控制 ....................................................................... 4
6.2 质量管理 ....................................................................... 4
6.3 质量保证 ....................................................................... 5
6.4 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 5
7 质量评定与验收 ..................................................................... 8
7.1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 ......................................................... 8
7.2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 ....................................... 9
7.3 质量问题整改及处理 ............................................................. 9
7.4 工程验收 ....................................................................... 9
参考文献 ............................................................................. 11
I
T/GXAS 773—2024
前
言
本文件参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西江局提出、归口并宣贯。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珠委南宁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柳州市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处、梧州市防洪排
涝工程管理处、南宁市邕江防洪排涝工程管理中心、南宁市天雹水库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覃立宁、韦志成、周世武、胡红辉、向海涛、羊凯、柯泽明、杨梅庆、闫位灿、
李森源、黄强、黄林烽、蒋宗军、陆海、黄宇、黄彬昌、黄冠文、邓国义、余志勇、张宏勇、梁冬、
李苑、李棒、黄培毅、王航宇、梁宏毅、许冰清、邓卓方、陶俊杰、蒙圣钦、黄明庄、裴锋、梁晔、
黄茗、卢韦华、韦增顺。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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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老旧排涝泵站改造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城市老旧排涝泵站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参建单位基本要求、施工准备管理、过程管
理控制要点、质量评定与验收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老旧排涝泵站改造工程中保留原有工程整体布置的改造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4173 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17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24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67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 55024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JGJ 80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 145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
SL 105 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
SL 17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 288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SL 316 泵站安全鉴定规程
SL/T 317 泵站设备安装及验收规范
SL/T 381 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SL 631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土石方工程
SL 639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升压变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老旧排涝泵站 old urban drainage pumping station
按SL 316的相关标准评定为三类、四类的城市排涝泵站。
4 参建单位基本要求
4.1 建设单位
4.1.1 应遵循绿色和安全的施工标准,为参建单位创造安全、健康的施工环境。
4.1.2 应建立与工程项目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包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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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项目法定代表人质量责任制度;
b) 项目直接主管负责人质量责任制度;
c) 项目质量管理机构责任追究制度;
d) 工程建筑材料采购管理制度;
e) 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等。
4.1.3 应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工程质量合同,实行合同管理,落实参建各单位质量
责任,实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4.1.4 应依据工程的规模等级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4.1.5 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4.2 勘察设计单位
4.2.1 应提供改造工程的图纸、技术说明、工艺要求、质量要求。
4.2.2 应落实设计责任,设计前依据批复的泵站安全鉴定结论进行现场踏勘,在全面掌握改造泵站建
筑、结构、水机、电气、金属结构、信息化建设、室内外管线布置等现状基础上进行精心设计。
4.2.3 应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加强施工现场跟踪指导服务,及时提供技术支撑和指导。
4.3 施工单位
4.3.1 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配备满足工程项目要求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
人。
4.3.2 施工单位应明确并固定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因特殊情况需更换人员的,应事先
取得项目法人的书面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应具备不低于合同约定的资格条件。
4.3.3 改造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法规、标准及建设单位提供的构筑物资
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等踏勘施工现场。
4.3.4 施工现场人、机、料、进场道路、水、电、通讯等应满足施工需求。
4.3.5 应充分评估对保留下来的设备设施和建构筑物的保护及其对施工的干扰影响,编制详细的施工
组织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组织专家评审,并报相关主管单位审批。
4.3.6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应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按经审查合
格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4.3.7 施工过程中,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
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4.3.8 作业区应采取封闭式安全防护措施,在出入口等重要位置应设置锁闭机制,防止非施工人员误
入。
4.3.9 高处作业期间,使用吊篮作业时,应设置稳固可靠的停靠平台,并按 JGJ 80 严格划定警戒区域。
4.3.10 应建立可回收再利用物资清单,制定并实施可回收废料的回收管理办法。
4.4 监理单位
4.4.1 应严格履行质量管控监理责任,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4.4.2 应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完成以下工作:
a) 签发施工图纸;
b)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
c) 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
d) 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4.4.3 高处作业期间应在下方设置警戒区域,并指派专人负责检查、协调和旁站监督。
4.5 检测单位
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取得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资质标准,并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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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施工准备管理
5.1 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申请、施工组织、施工措施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均应经监理单位核查、
审核后方可实施。
5.2 施工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对设计图纸、检测报告、安全评价报告中建筑主体的结构形式、
荷载情况、承载能力、病害状况、需要保留和需要改造构件的连接情况等资料进行现场核对,并通过影
像等资料记录存档改造前的状态。
5.3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符合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绿色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b) 科学安排施工工艺和施工顺序,考虑季节性施工特点,采用流水施工和网络计划等方法,合
理配置资源,优化现场布置;
c) 符合绿色施工管理要求,推广应用绿色施工技术;
d) 积极开发和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e) 应与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结合。
5.4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与审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在开工前完成编制和审查;
b) 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写;
c) 应报项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报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5.5 施工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在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施工内容施工前完成编制和审查;
b) 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并审查;
c) 重要、复杂、特殊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
d) 专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写,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审查;
e) 需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
f) 施工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应报项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
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g)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组织业主、监理等部门进行专门的专家论证。
5.6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的组织实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施工组织总体设计和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应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主
要管理人员进行交底;
b) 施工方案交底应由其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对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c) 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应由其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对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交
底,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
5.7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文件
资料。
5.8 监理单位应建立技术文件核查、审核和审批制度。
5.9 监理单位应按相关标准和要求建立完善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报验制度。
5.10 监理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对报验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进行严格的核验或验收。
5.11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循经监理单位批准的设计文件、相关技术标准及合同条款,对原材料、中间产
品、设备及各个单元工程(工序)进行全面的质量检验。
5.12 所有检验过程都应详细记录并生成检测报告,同时需监理工程师负责签字确认。
5.13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相关材料,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督下进行
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14 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内容齐全,并有相关人员签字,需加盖印章的,应有相关印章,能真实反
映工程建设过程和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应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
5.15 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留置隐蔽前的影像资料,影像资料中应有对应工程部位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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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制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应符合 GB 50300、SL 176 和各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
5.17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技术应用应经专家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
5.18 施工现场应配备与工程相关的施工标准、规范的有效版本。
6 过程管理控制要点
6.1 质量控制
6.1.1 建设单位在泵站改造工程建设中,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进行组织和管理。
6.1.2 监理单位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度汛方案和灾
害应急预案、超标准洪水预案等文件时,应重点审核其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
符合性。
6.1.3 监理单位为施工测量控制的责任主体单位,其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主持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的移交,并督促施工单位对其进行复核和
照管;
b) 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控制网施测方案,并对施工单位施测过程进行监督;
c) 应通过监督、复测、抽样复测或与施工单位联合测量等方法,复核施工单位的原始地形测量
成果。
6.1.4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为现场工艺试验实施的责任主体单位,现场工艺试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现场工艺试验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b) 现场工艺试验完成后,监理单位应确认施工单位提交的现场工艺试验成果;
c) 监理单位应依据确认的现场工艺试验成果,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中的施工工艺。
6.1.5 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安排施工设备及时进场,并对进场的施工设备及其
合格性证明材料进行核查。
6.1.6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对施工设备及时进行补充、维修和维护,当发现使用
的施工设备影响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时,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增加、撤换。
6.2 质量管理
6.2.1 施工单位在工程现场明显位置应设立“责任主体公示牌”及“主要材料公示牌”。
6.2.2 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
b) 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验
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c) 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
定后,才能进行下道施工工序;
d) 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
6.2.3 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
题组织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6.2.4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
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
6.2.5 工程隐蔽部位处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需进行地质编录的工程隐蔽部位,施工单位应报请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编录,并及时告知监理
单位;
b) 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质量问题处理等,施工单位应作好质量检查和记录;
c) 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留置隐蔽前的影像资料,影像资料中应有对应工程部位的
标识,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
6.2.6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和已施工完的成品进行保护,并对保护措施进行巡检。
6.2.7 在室内作业环境中,应依据具体现场状况,为计划保留的建筑结构构件、机电系统、金属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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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自动化设备和相关设施,以及泵站管理设备和设施,制定并执行相应的保护方案。
6.2.8 需在室内进行切割、焊接、打磨、剔凿、除锈喷漆、粉刷等作业时,施工单位应提前编制保留
设备与设施保护方案,通过影像等资料记录存档改造前的状态,按业主批准的方案采取预防及保障措施
后方可实施。
6.3 质量保证
6.3.1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
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6.3.2 工程施工所需的施工图纸,应经监理单位核查并签发后,方可用于施工;施工单位无图纸施工
或未按经监理单位签发的施工图纸施工时,监理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返工或拆除。
6.3.3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联合进行质量检验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a) 施工准备检查;
b) 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验;
c) 水工金属结构;
d) 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
e) 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
f) 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
g) 工程外观质量检验。
6.3.4 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按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6.3.5 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质量报验制度,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后,都应针对材料使用、
施工工艺、尺寸精度、安全性能等方面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方可向监理单位提交报验申请。
6.3.6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验收程序及制度,每个单元工程(工序)在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前都应经过
合格验收。
6.3.7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参建各方,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在验收合格并得到相关
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隐蔽工作,同时还应将隐蔽部位工程联检单、照片或影像资料进行存档。
6.3.8 监理单位应按 SL 288 的规定及合同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施工过程
中的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关键工序实施监理。
6.3.9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有关合同进
行联合交货检查和验收。
6.3.10 替换设备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核
验。
6.3.11 施工单位、金属结构设备供应商应按 GB/T 14173 要求提供闸门焊缝质量检验报告。
6.3.12 施工单位应按不同厂家、品种、等级对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进行分别运输、存放和标识,并采取
妥善的保护措施。
6.4 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6.4.1 建筑主体结构改造及建筑装饰改造控制要点:
a) 建筑构件的改造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实施;
b) 混凝土凿除应避免对临近主承重梁、柱、墩墙的损害,切割完毕后应对周边梁板及墩墙进行
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对切割面进行砂浆抹面处理;
c) 主体结构改造混凝土切割和拆除应选择电锤、切割机、钻孔机等震动小的破拆机具,对于震
动敏感部位,宜选择高压水切割、绳锯切割;
d) 混凝土构筑物水切割施工前或混凝土强度等级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宜进行试切割;
e) 用于混凝土结构切割的设备应由专人操作和管理,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技能及安全培训,
施工前应设置安全警戒区及防护区;
f) 混凝土结构切割拆除后混凝土界面应露出粗骨料,且不应有松散混凝土块、石子、碎屑、水
泥浆、油污及其他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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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混凝土植筋施工质量应符合 GB 50367、JGJ 145 的规定及设计要求,并提交植筋拉拔试验报
告;
h) 室内给排水管线拆除施工应先切断水源,再拆除设备管线设施,拆除过程应对原泵站结构进
行保护,对无需拆除的支管做好临时保护措施;
i) 建筑外墙改造工程施工前,应拆除空调室外机支架、防盗网、雨水管等附着物,并妥善保管,
施工后恢复或更换;
j) 外墙的电力、通讯线路宜迁移至不影响施工安全的地方;
k) 泵站特种门窗进场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其型号、规
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l) 拆除原门窗时,应采取措施保护与门窗连接部位的原围护结构墙体基层,特种门的预埋件及
锚固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m) 门窗改造施工完成后,应对门窗及其与墙体间接缝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进行现场实体检验,
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n) 屋面改造过程中,应避免对保留的构造层的破坏;
o) 需铲除原屋面防水的,应制定防止降雨渗漏预案方可施工;
p) 找坡层宜采用轻骨料混凝土,找平层宜采用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
6.4.2 泵站室内给排水改造控制要点:
a) 给水管主要连接方式为粘接接口、热熔连接、沟槽式连接、法兰连接等;
b) 塑料管和复合管与金属管件、阀门等的连接应使用专用管件,连接工序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c) 有不同材质管材连接时,应保证连接严密不漏水;
d) 管道安装过程中应严防施工碎屑落入管中;
e) 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柔性防水套管等止水措施。
6.4.3 电气设备改造控制要点。
a) 供电系统设施改造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镀锌钢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和金属柔性导管应采用专用镀锌管箍、锁母连接,导管连
接处的两端宜采用专用接地卡固定保护联结导体;
2) 金属槽盒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3) 同一交流回路的绝缘电线应敷设于同一金属槽盒内或穿于同一金属导管内,绝缘导线接
头应设置在专用接线盒(箱)或器具内;
4) 电缆导管的加工与敷设应符合 GB 50168 的要求;
5) 配电线路线间和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测试电压及绝缘电阻值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b) 泵站照明系统改造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按设计要求补齐泵站内部照明设施;
2) 敞开式灯具的灯头对地面距离应符合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
3) 应急照明回路、安全出口标志灯、疏散指示灯的安装及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影
响正常通行。
c) 电气照明装置的接线应牢固,接触应良好。
d) 需接保护接地线的灯具、开关、插座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应有明显标志的专用接地螺钉。
e) 落地安装的电气设备应安装在基础或支座上。
f) 电力电缆安装质量应符合 SL 639 的要求。
g) 盘、柜及盘、柜上的电器安装应符合 GB 50171 的要求。
h) 盘、柜孔洞及电缆管应封堵严密,应对电缆线路路径上有可能使电缆受到机械性损伤、化学
作用、地下电流、振动、热影响、腐蚀物质、虫鼠等危害的地段采取保护措施。
i) 固定电器的支架等应采取防锈蚀措施。
j) 继电保护、电气测量仪表等装置应经过校验,应模拟各种类型的故障,检查装置逻辑功能,
其动作行为应正确。
k) 应对装置各有关元件的动作值及动作时间进行试验,其误差应在规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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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当配电箱(柜)内设有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母排或端子板时,应符合 GB 55024 的规定。
m) 变压器、电抗器在试运行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符合运行条件时,方可投入试运行。
n) 电气装置金属底座、外壳、箱体、框架、接闪器(避雷针)等的接地符合 GB 50169 的规定及
设计要求。
6.4.4 水力机械改造控制要点:
a) 液压式启闭机安装时,调整限位及充水触点,其开度显示应与闸门实际位置相符;
b) 液压式启闭机试运行由试运行前检查、油泵试验、手动操作试验、自动操作试验、闸门沉降
试验、双吊点同步试验等检验项目组成;
c) 卷扬式启闭机安装减速器应检查后注入新油,油位应与油标尺的刻度相符;
d) 减速器应转动灵活,油封和接合面处不应渗油,开式齿轮副、轴承、液压制动器、减速器等
零部件的润滑脂或油应满足设计要求;
e) 卷扬式启闭机高度指示装置、行程或扬程限制器应准确可靠,高度指示装置的读数应能反映
闸门的开读值,实时在线监测系统和无电应急操作装置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f) 卷扬式启闭机电气系统、行程或扬程限制器、联锁装置和紧急断电装置,应灵敏、正确、可
靠;
g) 卷扬式启闭机电气设备现场安装、检测、试验应符合 SL/T 381 的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
h) 移动式启闭机应进行空载、静载、动载和型式试验,试验期间机械部件运行平稳无异常,试
验参数符合 SL/T 381 的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
i) 泵站机组设备安装后应无漏水、漏气、漏油等现象,其中承压设备及其连接件应进行严密性
耐压试验,无渗漏现象;
j) 可用盘车的方法测量调整机组转动部分,机组各部位轴线相对摆度允许值、水泵下导轴承处
轴颈绝对摆度允许值及镜板水平度偏差允许值应满足 SL 317 的相关规定;
k) 水泵电机运行前应按 GB 50170 的要求进行交接验收;
l) 在安装泵站机组管道时应及时固定和调整支架,支架安装应位置准确,平整牢固,与管子接
触应良好;
m) 支架的安装应符合设计、产品技术文件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n) 继电保护、远动、通信、测量、整流等装置以及电气设备的机械部分的交接试验,应分别按
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o) 机组油压装置的工作油泵压力控制元件,备用油泵压力控制元件,溢流阀、减压阀及安全阀
的整定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6.4.5 金属结构改造控制要点:
a) 闸门制造出厂验收应能保证设计功能性需求,焊缝检验、表面预处理、涂料保护、金属热喷
涂保护、牺牲阳极阴极保护等指标和措施应符合 SL 105、GB/T 14173 的要求;
b) 水工钢闸门埋件安装前,门槽中的模板等杂物及有油污的地方应清除干净;
c) 一、二期混凝土的结合面应凿毛,并冲洗干净,二期混凝土门槽的断面尺寸及预埋锚栓或锚
板的位置应复验;
d) 水工钢闸门平面闸门埋件安装的公差或极限偏差应符合 GB/T 14173 的规定;
e) 闸门处于工作状态时,止水橡皮的压缩量应符合图样规定,并进行透光检查或充水试验;
f) 活动式拦污栅埋件安装的极限偏差及安装质量指标应符合 GB/T 14173 的规定;
g) 栅体吊入栅槽后,应作升降试验,检查栅槽有无卡滞情况,检查栅体动作和各节的连接是否
可靠;
h) 充水前,应对钢管或岔管上的临时支撑件、支托、工具卡、起重设备等进行解除拘束处理,
并对管壁上的焊疤、划痕等进行打磨修补,采取措施防止清除及打磨修补过程中损伤母材;
i) 工程涉及的钢盖板和埋件外露面等除不锈钢材料应进行喷锌防腐处理,喷锌防腐以及原泵站
保留的其他金属结构防腐,应按 SL 105 的规定执行。
6.4.6 安全监测改造控制要点。
a) 仪器安装应保持正确的位置及方向,安全监测设备安装包含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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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变形监测设施;
2) 渗流监测设施;
3) 应力、应变及温度检测监测设施。
b) 观测仪器应按设计图纸和文件及仪器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埋设安装,埋设前所有仪器(设备)
均应进行测试、校正和率定。
c) 在减少对主体工程施工影响的前提下,应及时安装、埋设和保护监测设施。
d) 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为仪器设施安装、埋设和监测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空间。
e) 应做好监测仪器的初期测读,并填写考证表、绘制竣工图,存档备查。
f) 施工期安全监测项目应同步施工及监测,监测应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发现测值异常时应立
即复测,做到监测资料连续,记录真实,注记齐全,整理分析及时。
g) 施工期监测资料记录、整编、上报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6.4.7 滨海城市泵站改造防腐蚀施工注意要点:防腐蚀工程所采用的原材料、制成品、基层处理及沥
青、水玻璃、树脂、聚合物水泥砂浆等防腐材料的施工,应符合 GB 50224 的要求。
6.4.8 季节性施工注意要点:
a) 应选择在枯水期进行施工,并做好防汛应急处置方案;
b) 如遇雨天施工应充分利用地形与既有排水设施,做好防雨和排水工作;
c) 屋面防水工程冬季施工应选择晴朗天气进行。
7 质量评定与验收
7.1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
7.1.1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经自检合格后报送的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和有关资料的规范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由监理工程师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7.1.2 工程质量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a)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b)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c)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d)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
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e)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
可继续施工;
f)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
检验;
g)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7.1.3 工序和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格式和内容填写应符合 SL 631 及《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填表说明》(水建管函〔2016〕478 号)的要求,并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7.1.4 凡检验项目的“质量要求”栏中为“符合设计要求”者,应填写设计要求的具体设计指标,检
查项目应注明设计要求的具体内容,并填写出所执行的规范名称及编号、条款。
7.1.5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单元工程所有工序(或所有施工项目)已完成,施工现场具备验收的条件;
b) 已完成的工序施工质量经验收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单位批准的处理
意见。
7.1.6 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包括以下资料。
a) 施工单位报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各班组的初检记录、施工队复检记录、施工单位专职质检员终检记录;
2) 工序中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的检验资料;
3) 施工单位自检完成后,填写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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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监理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监理单位对工序中施工质量检验的平行检测资料;
2) 监理工程师签署质量复核意见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7.2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
7.2.1 监理单位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在验收合格并得
到参建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隐蔽工作。
7.2.2 重要隐蔽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应由建设、监理、
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改造施工阶段前已有)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
填写签证表,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7.3 质量问题整改及处理
7.3.1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进行书面记录备案,并在相应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评
定意见”栏内注明。
7.3.2 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7.3.3 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并及时报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7.3.4 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建设单位、运行管理单位(改
造施工阶段前已有)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
7.3.5 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经建设单位、运行管理单位(改造
施工阶段前已有)、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进行质量缺陷
备案。
7.3.6 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
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的,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
式进行记录备案。
7.3.7 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情况,组织施工
质量缺陷备案表的填写。
7.3.8 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应由相关参建单位签字确认并及时提交建
设单位。
7.3.9 发生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
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并依据事故等级报相关部门核备。
7.3.10 质量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依据处理
方案的质量标准进行检测,按管理权限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
施工。
7.3.11 建设单位应针对水利监督检查提出的质量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建立销号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
责任人,组织问题整改,整改情况应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同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7.3.12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泵站改造工程,应负责整改和返修。
7.4 工程验收
7.4.1 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7.4.2 各参建单位应提交真实、完整、规范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7.4.3 建设单位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并督促指导其他参建单位收集、整理工程
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
7.4.4 在泵站改造工程建设过程中,当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中间机组启动前,
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法人验收,法人验收完成后,质量评定结论应及时报送给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进
行核备。
7.4.5 法人验收由建设单位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建设、运行管理、设计、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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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商、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
表列席工程验收会议。
7.4.6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如有)及工程档案
等专项验收,经有关部门协商同意,专项验收可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7.4.7 工程中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7.4.8 因故拖延项目施工工期,预期完成计划不确定的工程项目,部分已完成工程需要投入使用的,
应进行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7.4.9 应制定施工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开展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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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GB 50210—201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2] GB 50411—2019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 GB 55030—2022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4] GB 55020—2021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5] SL 632—2012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混凝土工程
[6] SL 635—2012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填表说明》
(水
建管函〔2016〕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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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团体标准
城市老旧排涝泵站改造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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