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11.120.01
CCS C272
SDYYXH
团
体 标 准
T/SDYYXH 0001—2024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有效期备案申报技术
要求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the filing of expiration date changes
for marketed chemical drugs
2024 - 8 - 30 发布
2024 - 08 - 30 实施
山东省医药行业协会 发 布
T/SDYYXH 0001—2024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 3
4 基本要求 ............................................................................. 3
5 申报资料撰写要求 ..................................................................... 3
附
录 A ......................................................................... 7
参考文献 .............................................................................. 12
I
T/SDYYXH 0001—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医药行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山东省医药行业协会、齐鲁制药有限公司、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百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则正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鲁抗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科伦药业有限公司、山东良福制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武海军、肖杰、刘军田、董爱梅、姜晓飞、刘福龙、周冲、杨帆、侯瑾、张平、
李德宝、肖连立、徐晓娟、赵敏、王峰、范丽敏、张晓燕、孙哲、崔宁、刘理南、杨艳微、张妍妍、
窦川、刘文婷。
II
T/SDYYXH 0001—2024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有效期备案申报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有效期备案申报的基本要求和申报资料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有效期的备案申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申请人 Applicant
提出备案申请的、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
3.2 药品有效期 Drug expiration date
药品在容器标签指定的贮藏条件下,能够符合货架期标准的期限。
3.3 参比制剂 Reference preparation
国家药监局发布的用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对照药品,通常为被仿制的对象,如原研药
品或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
3.4 备案 Filing
对药品的基本信息、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进行登记存档,以备后续监管和查询。
4 基本要求
4.1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有效期备案包括延长药品有效期、缩短药品有效期。
4.2 应提供真实、完整、可追溯的申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a) 备案表;
b)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c) 申请人证明性文件;
d) 检查检验相关信息;
e) 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标签样稿及修订说明;
f) 药学研究资料;
g) 其他资料。
4.3 应通过国家药监局政务服务门户药品业务应用系统在线填报《境内生产药品注册-备案表》(以下
简称备案表),并经打印后提交法人签字、盖章的备案表扫描件,如非法人签字,应提供委托书;扫描
件的每一页数据核对码均应与网上在线填报备案表的数据核对码一致,各页边缘应加盖申请人骑缝章。
备案表格式见附录 A。
4.4
提交的每项申报资料(含图谱)应逐个封面加盖申请人公章,封面公章应加盖在文字处,加盖的
公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有法律效力。
5 申报资料技术要求
5.1 备案表
5.1.1 备案表内容应准确无误。备案表中与国家药监局官网药品备案公示信息(包括药品通用名称、
药品批准文号/原料药登记号、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和地址、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备案内容)相关的
3
T/SDYYXH 0001—2024
内容应与药品(再)注册批件(包括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等)等批准证明文件或登记信息
一致;发生变更的信息应填写拟变更后内容。
5.1.2
第 20 项应准确无误、详略得当、科学合理,明确体现变更信息,涵盖申报资料中所申请的变更
内容,并与备案表第 5 项保持一致。
示例 1:仅有一个规格、一种包材的,宜填写为:本品有效期由**个月变更为**个月,说明书和/
或标签有效期项进行相应修订。
示例 2:有多个规格、多种包材的,宜填写为:本品(规格:****;内包材:****)有效期由**个
月变更为**个月,说明书和/或标签有效期项进行相应修订。
示例 3:申请变更有效期的同时申请增加“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的,应在备案表第 5 项选择申请
事项分类时勾选“6.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中属于中等变更的事项;6.8 变更有效
期和贮藏条件”的同时,也应勾选“10.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5.1.3
申报品种有多个生产企业/地址的,第 29 项应全部填写,并与批准证明文件对应一致。有委托
生产情形的,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分别进行法人签字和盖章。
5.1.4
同品种多规格药品有效期的相同变更(例如均由 18 个月变更为 24 个月),若内包材、质量标
准、考察条件等各方面均一致的,可每个规格分别申报,分别填写备案表;也可多个规格以同一申请进
行申报,只填写一个备案表,此时,备案表第 12 项与第 22 项中“原药品批准文号/登记号”应体现全
部规格的相关信息并一一对应。同品种多规格的备案内容不同或者内包材、质量标准、稳定性考察条件
等不一致的,应按照规格分别申报。
5.2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应包括历次申报药品获得的批准证明文件,能够清晰了解该品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
如药品注册证书、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制/修订件、国家药监局官网药品备案公示信息截图等。附
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及其他附件等。
5.3
申请人证明性文件
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等的扫描件。
5.4
检查检验相关信息
变更有效期备案事项一般不发起注册检查检验,不需要提供药品研制情况信息表、药品生产情况信
息表、现场主文件清单等检查相关信息。申请人宜提供稳定性考察批次产品的自检报告。
5.5
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标签样稿及修订说明
申请人应提供修订后的药品说明书和/或标签样稿及修订说明。对于仅变更药品有效期的备案申请,
制剂药品说明书和/或标签修订说明中应包含“将本品说明书和/或标签的[有效期]项由 X 个月修订为 X
个月,其他各项内容均未进行修订且与原批准内容一致”的表述。
5.6
药学研究资料
5.6.1
变更原因及具体情况说明
应描述变更的具体情形,并提供延长或缩短有效期的充分理由和依据。按照中等变更备案的缩短有
效期申请不包括因药品的生产或稳定性出现问题而要求缩短药品有效期的情形。
5.6.2 样品的长期稳定性考察资料
5.6.2.1 有效期变更备案研究用样品应采用商业化生产规模的三批样品;若采用中试规模样品,应提
供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对于采用注册批(如工艺验证批、现场检查批)的稳定性数据进行申报的,应提
供充足的理由和依据证明注册批次样品能够代表上市后商业化生产的样品(如注册批样品的处方工艺、
内包材、批量等与批准一致等)。宜以列表的方式对样品情况、参比制剂信息(如涉及)进行说明,表
格示例见表 1、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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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样品情况
批号
规格
原料药来源
生产日期
生产地点
批产量
是否为商业化生产批量
是否为注册批(如涉及)
处方工艺等是否与最终批准的一致
内包装材料
注:所用内包装材料应与批准/备案的一致,如不一致应提供相应说明。
表 2
参比制剂信息(如涉及)
药品通用名称
英文名称 商品名
剂型 规格
持证商
生产商
首次上市国家
是否已进口中国
参比制剂目录收载情况
参比制剂有效期信息
5.6.2.2
有效期变更主要依据长期稳定性试验结果,稳定性考察条件、稳定性考察时间和指标应符合
要求。可参考药典附录 9001 原料药物与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
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ICH Q1 等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根据药品的内包材、贮藏条件等,选择合适的
稳定性考察条件。稳定性考察方案和长期稳定性考察结果数据汇总表格示例见下表 3、表 4。
表 3
长期稳定性考察方案
放置条件 考察时间 考察项目
表 4
长期稳定性试验考察结果数据汇总表
品种名称 批号 批量 规格 包装
留样地点 考察条件 试验起止时间
考察项目 限度要 求 时间(月)
0 3 6 9 12 18 24 36
年月日
性状
有关物质
水分
……
含量测定
微生物限 度
注1:对于有检测数值的检验项目,试验结果应写明具体数值,不应仅以“符合规定”等表述。
注2:若有偏离稳定性考察方案的特殊情况应进行说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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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3
稳定性考察项目应齐全,考察结果应符合要求。
药品的质量标准若在稳定性考察期间有所变更(如涉及前后两版药典,或由于注册期间发补等引起的质
量标准修订等),导致稳定性考察指标、方法和限度等前后不一致的,应以变更的时间为节点分别确定
稳定性研究的项目和限度,并对标准变更情况和数据的可桥接性进行分析说明。
稳定性考察项目应涵盖物理、化学、生物学、微生物学特性,以及稳定剂的含量(如抗氧剂、抑菌
剂)和制剂功能性测试(如定量给药系统)等。应在有效期末对稳定性考察项目进行全部检测:
a)
有关物质是药品的关键质量属性。对于质量标准中无有关物质检查项的,应当建立经研究验
证的有关物质检查方法并在稳定性期间考察有关物质。确实无需或无法建立有关物质检查方
法的,应提供相应的文献和研究依据;
b)
除常规考察项目之外,还应根据剂型的特点设置能够反映其质量特性的指标。如口服固体制
剂的溶出度(质量标准中没有的,应当建立经研究验证的溶出度检查方法并在稳定性期间考
察溶出度;确实无需或无法建立溶出度检查方法的,应提供相应的文献和研究依据);缓控
释制剂、肠溶制剂、透皮贴剂的释放度;吸入制剂的雾滴(粒)分布;脂质体的包封率及泄
漏率等;
c)
对采用半渗透性容器包装的水溶液制剂,还应考察其潜在的失水性;
d)
对于无菌制剂(如注射剂等),在申请的有效期末应提供无菌、细菌内毒素(热原)的考察
结果,不应以稳定性考察方案中该时间点没有该项目为由缺省。
5.6.2.4
缩短有效期需要提供样品在原有效期内的稳定性考察数据,且在原有效期内应当符合规定,
以证明不是因药品生产或稳定性出现问题而缩短有效期。
5.6.2.5
同品种多包材产品,每种包材均应进行研究;若仅提供了一种包材产品的数据,则表明仅延
长该种包材产品的有效期,应在备案表第 20 项中明确包材种类。
5.6.2.6
应根据药品获批时的稳定性研究方案,并基于药品与所用包材发生相容性的风险,以及《化
学药品与弹性体密封件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化学药品注射剂与塑料包装材料相容性
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化学药品注射剂与药用玻璃包装容器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等相关指导原则的规定为重点考量,在申请的有效期末提供与包装材料等的相容性研究结果或不需进行
相容性研究的理由和依据。
5.6.2.7
延长药品有效期不应超过长期稳定性试验已完成的时间。对于稳定性考察期间有异常情况的,
如稳定性考察数据显示批间数据不一致难以进行统计分析的、考察指标与 0 月相比有明显改变的、某些
指标(如有关物质)接近标准限度的等,申请人应充分评估能否支持变更后的有效期,必要时延长考察
时间,或积累更多批次的稳定性数据后再申报。
5.6.2.8
应对稳定性考察期间各指标的变化趋势(如以趋势图方式)进行分析,对数据能否支持有效
期的变更进行总结、评估,并有明确的结论。
5.6.2.9
批准证明文件中审批结论项下若有与变更有效期相关需继续研究的内容,申请人应当评估是
否影响有效期的变更,并提交不影响有效期变更的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应的研究资料。
5.6.2.10
应以附件形式提供样品稳定性考察期间的有关物质、聚合物、异构体等关键考察项目的色谱
/质谱图谱。
5.6.3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不需提供该项资料。
5.6.4
临床研究资料
不需提供该项资料。
5.6.5
其他资料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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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
境内生产药品注册-备案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原始编号:
备 案 号:
境内生产药品注册-备案表
声明
我们保证: ①本申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本申请所提交资料、样品均真实且来源合法,药品研制全过程符合相关管理规范,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申报事项未侵犯他人的权益,申报资料中除有参考文献的数据和研究资料 外,其余数据和研究资料均为申请人自行取得或者合法取得; ③本申请一并提交的电子文件与打印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④以上声明如查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其他特别申明事项: 法定代表人(签名):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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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DYYXH 0001—2024
申请事项
1.本申请属于: 境内生产药品备案 2.药品注册分类: 3.是否为 OTC: 4.原申请品种状态: 5.申请事项分类: 药品情况
6.药品通用名称: 7.英文名称/拉丁名称: 8.汉语拼音: 9.化学名称: 10.商品名称: 11.剂型: 12.规格: 13.同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的其他制剂规格: 14.包装: 15.药品有效期: 16.处方:活性成份/中药成份/...: 是否有变更: 17.原/辅料/包材来源:
原/辅料/包材名称 登记号 受理号 生产企业名称
18.中药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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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主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 适应症分类: 备案内容
20. 备案的内容: 备案涉及内容: 21. 提出现备案的理由: 22. 原批准注册内容及相关信息: 原申请受理号: 临床批件编号/临床通知书编号: 原药品批准文号/登记号: 药品标准编号: 其他: 药品情况
23.专利情况:专利权属声明:我们声明:本申请对他人专利不构成侵权。 24.中药品种保护: 25.同品种新药监测期: 26.本次申请为: 27.历次申请情况:
受理号/备案号 批件号 批准内容 备注:临床试验暂停/恢复/终止情况/不适用
申请人及委托研究机构
28.药品注册申请人: 本机构负责缴费 所在省份:
9
T/SDYYXH 0001—2024
申请人类型: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位: 注册地址(地址): 邮编: 生产地址: 邮编: 通讯地址: 邮编: 注册申请负责人: 职位: 联系人: 职位: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手机: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GMP 证书 编号(如有):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加盖公章处)
日
29.生产企业: 所在省份: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位:
注册地址(地址): 邮编:
生产地址: 邮编:
通讯地址: 邮编:
注册申请负责人: 职位:
联系人: 职位:
电话: 传真: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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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手机: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GMP 证书 编号(如有):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加盖公章处)
日
30.委托研究机构:
审查机关
经审查,本表填写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审查机关:
审查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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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Z].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2007年7
月10日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Z].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
年第8号公告.2021年1月12日
[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Z].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2021年第15号通告.2021年2月3日
[4]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Z].国家药监局药
审中心2021年第15号通告.2021年2月10日
[5]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Z].国家药监局药
审中心.2015年2月5日
[6]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化学药品与弹性体密封件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Z].国家药
监局药审中心.2018年4月26日
[7]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化学药品注射剂与塑料包装材料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Z].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12年9月7日
[8]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化学药品注射剂与药用玻璃包装容器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Z].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15年7月28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