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35.240.99
CCS L 70/84
LD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业标准
LD/T6009—2024
跨地区就业管理服务流程和接口规范
Service procedures and interface specifications of inter-regional employment management
2024-10-30 发布 2025-1-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
目录
前
言................................................................................................................................................................3
1.范围..............................................................................................................................................................4
2.规范性引用文件..........................................................................................................................................4
3.术语和定义..................................................................................................................................................4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4
5.失业人员跨地区失业登记............................................................................................................................5
参考文献............................................................................................................................................................8
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韩巍、李国章、宋四宾、胡敏、苗春雨、张一名、俞恺、梁栩翎、武振
华、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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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就业管理服务流程和接口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跨地区实名登记和失业人员跨地区失业登记业务管理
服务流程、系统接口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部、省、地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高校毕业生和失业人员的服务与
管理。
本文件规定的工作服务流程和接口规范应随相关政策调整进行相应修订。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3528 公共就业服务 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 33528 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高校毕业生 college graduates
高校毕业生是指具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教育学历、取得毕业资格的大学专科、本科、
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应届高校毕业生。
3.2 离校未就业 unemployed after leaving school
离校未就业是指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 7 月 1 日前未就业。
3.3 应届毕业生 fresh graduates
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离校未满一年(毕业当年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的全日制普通高
等学校毕业生。
3.4 失业登记 unemployment registration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到常住地(或户籍
地或参保地或就业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原因、求职意向等相关情况的登记。劳动年
龄为年满 16 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
4.1 教育部门集中移交的方式
a)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从教育部门接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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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将接收的信息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同时将本地户籍未就业毕业生信息分解至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
c)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端系统实现各省(区、市)教育部门移交信息的汇总,并根据毕业
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将移交信息分发至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d)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端系统下发数据后按程序
分发至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
4.2 其他方式
a)数据来源
1)为毕业生办理登记、报到接收、档案托管等业务时获取未就业大学生信息;
2)通过入户走访调查摸排发现辖区内未就业大学生信息;
3)未就业大学生本人主动申请登记。
b)数据上报方式
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各地市信息进行汇总,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报送。
4.3 数据接口
各地应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开发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监测上报接口,及时准确上报离校未就业
毕业生实名登记数据。
数据指标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表、接受就业服务情况、就业政策享受情况等方面,具体内
容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工作的通
知 》(人社厅发〔2015〕111 号)的规定,如行政区划代码、教育部专业代码等发生更新或变化,
以最新版本为准。
5.失业人员跨地区失业登记
5.1 登记申请
劳动者应持有效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台来往内
地通行证其中一项)在常住地(或户籍地或参保地或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也可
应用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失业登记线上办理”功能进行在线申请。申请时须填
写《失业人员登记表》。现场办理和线上办理条件一致。
5.2 受理与审核
5.2.1 申请信息
地方通过部级业务协同平台,定期失业登记申请信息,同步到本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
5
统中。
5.2.2 审核申请信息和业务办结
地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人员在接到申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失业登记人员的个
人身份信息和失业状态的信息核实与业务办截,个人信息核实可通过信息比对与工作人员调查相
结合方式开展。业务办结信息要及时录入本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业务办理结果结果分为“审
核通过”、“审核不通过”两种状态。当“审核不通过”时,应记录不通过原因。
5.2.3 审核结果上传
地方通过部级业务协同平台,实时将审核结果相关信息上传部端系统。要在办理失业登记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主动联系登记失业人员,反馈办理结果。
5.2.4 登记审核情况查询
劳动者登录在线服务系统,查询业务办理进展情况、审核状态及结果。
5.3 提供服务
地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办理失业登记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主动联系登记
失业人员,反馈办理结果,地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人员应详细了解登记失业人员的失业原因、
技能水平、就业意愿,分级分类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建立登记
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制度,地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人员要每月至少进行 1 次跟踪调查,了解劳
动者最新就失业状态,做好后续跟踪服务。
5.4 失业人员退出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注销其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予
以告知(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a)超出登记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b)处于就业状态: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的;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c)终止就业要求: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死亡的;无正当理由连续 3 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或连续 6 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d)各地确定的其他情形。
5.5 数据接口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部端系统提供的“失业登记申请信息”和“失业登记审核结
果上传”接口获取申请信息和上传审核结果数据,实现失业登记人员数据同步。
数据指标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失业原因、是否申领失业保险金、求职意向等方面,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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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
通知》(人社厅发〔2020〕3 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
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 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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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70 号)
[2]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 年 11 月 5 日劳动保障部令第 28 号公布 2018 年第三次
修订)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 号)
[4]关于印发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6 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6〕100 号)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111 号)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3 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3〕70 号)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3 号)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
〔2020〕7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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