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080
CCS A 16 3209
盐
城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209/T 1276—2024
医疗保障经办运行规范
Operation specification for healthcare security handling
2024 - 09 - 30 发布
2024 - 11 - 30 实施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09/T 1276—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原则 ........................................................................... 1
5 组织建设 ........................................................................... 2
6 业务运行管理 ....................................................................... 4
7 业务操作规范 ....................................................................... 5
8 财务管理 .......................................................................... 43
9 信息系统运行管理 .................................................................. 43
10 档案管理 ......................................................................... 44
11 内部控制监督与行风评价 ........................................................... 44
参考文献 ............................................................................. 46
I
DB3209/T 1276—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盐城市医疗保险研究会、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
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惠恒松、刘苏、郭洲、李华、高正永、孙小平、吴奎、裴银川、朱浩、钮微微、
蔡亚杰、张燕、徐铭、邓伟伟、李海燕、束方志、孟炎、沈昊旻、姜龙珠、刘颖、邓敏。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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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经办运行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医疗保障经办运行的术语和定义,确立了基本原则,规定了医疗保障经办的组织建设、
业务运行管理、业务操作规范、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档案管理及内部控制监督与行风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窗口)的建设、管理、业务办理和监督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7769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窗口) agency/counter for medical security handling
负责开展医疗保障业务经办的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以及在镇(街道)、村(社区)、医疗机构等第三
方机构设立的医保经办窗口。
医疗保障经办内部控制 inner control of medical security handling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
进行规范、监督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
好差评制度 good and bad review system
服务对象(包括医保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定点医疗机构等)对医疗保障经办服务质量作出评价的
制度。
4 基本原则
合法性
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最新要求。
完整性
应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及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
重要性
应关注重要经办事项、重点经办环节和经办过程中的高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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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衡性
各部门和岗位应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有效性
应在上下级和各部门之间形成有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适应性
各项工作制度和流程应适应管理服务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修改和完善。
持续性
医疗保障经办内部控制应保持持续性,不因机构调整、人员更换而出现间断。
5 组织建设
制度建设
5.1.1 医疗保障经办应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岗位职责,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
服务承诺制、综合柜员制、信息公开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规范。
5.1.2 应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重大事项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建立实施信息通报制度。
5.1.3 应引入激励竞争机制,建立工作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5.1.4 应主动公示医疗保障经办相关制度、流程、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5.1.5 各部门、岗位和业务环节应建立责任人差错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5.1.6 医保服务窗口应执行 AB 岗工作制。
5.1.7 医保服务窗口应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镇级以上医保服务窗口应建立“好差评”制度,并将“好
差评”结果纳入年度考核。
组织架构
5.2.1 负责开展医疗保障业务经办的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保证部门设置健全,职能职责明确,各部门
职能职责应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5.2.2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的综合、业务、财务、信息、内控管理部门宜独立设置并符合《医疗保障经
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 号)有关要求。
5.2.3 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医疗机构医保服务站应根据属地管理部门要求,结合自身条件推
行岗位职能分离,加强互相监督。
岗位管理
5.3.1 岗位设置
5.3.1.1 应合理设置业务岗位,各岗位职责权限明确。
5.3.1.2 应分设经办、审核岗,设置专职独立内控岗位。
5.3.1.3 岗位工作人员应具备与从事本岗位业务要求相适应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5.3.2 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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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1 县(市、区)及以上医保经办机构应综合辖区参保人数、服务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配备充足
数量工作人员。
5.3.2.2 镇(街道)医保公共服务站应配备医保公共服务专职经办人员。
5.3.2.3 村(社区)医保公共服务点应配备医保公共服务专(兼)职经办人员。
5.3.2.4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公共服务站工作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工作实际统筹配备,必要时可设立兼
职人员队伍。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公共服务站应配备不少于 4 名医保公共服务专(兼)职经办人员,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公共服务站应配备不少于 2 名医保公共服务专(兼)职经办人员。
5.3.3 服务要求
5.3.3.1 仪容仪表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统一着装和佩戴工作牌,保持服装整洁;举止应端庄、大方、文明,坐姿端
正,站姿挺立。
5.3.3.2 服务行为
5.3.3.2.1 工作人员在接待服务对象时要主动热情、耐心周到、解释全面;开展服务时,应双手交接
证件、文件。
5.3.3.2.2 工作人员应耐心倾听服务对象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如
有歧义,应耐心解释,直至服务对象满意。
5.3.3.2.3 如有后续办理事项,工作人员在完成服务时应耐心告知服务对象。
5.3.3.3 文明用语
5.3.3.3.1 工作人员在同服务对象交流时应主动使用普通话,准确表达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明确要求
使用方言或确有使用方言必要的,可使用方言进行交流。
5.3.3.3.2 工作人员同服务对象沟通交流时,应使用礼貌用语、注意文明、注重礼貌、微笑服务,不
得与服务对象发生言语冲突。
5.3.3.3.3 工作人员在交谈时应言简意赅、语速语调适当。
5.3.4 岗位培训
5.3.4.1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承担医保公共服务工作人员岗位培训责任,制定年度培训方案,各
医疗机构应同步配合做好培训保障工作。
5.3.4.2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开展联学联培,促进共同提升。
5.3.4.3 培训内容围绕政策学习、技能提升和运行优化等方面开展。
场所设置
5.4.1 选址要求
服务场所选址应符合 GB/T 27769 的要求,宜选择群众方便办事的场所,设有对外开放窗口,并预
留充足的排队等候区域。
5.4.2 区域划分
服务场所应合理划分功能区域,相关区域可与本机构内相同功能区域合并设置。
5.4.3 指引标识
5.4.3.1 服务场所应在机构内平面布局图或楼层指引表等醒目位置设置明确的指引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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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2 经办机构应在其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规范统一使用医疗保障官方标志“CHS”,主形下方中文
字体“中国医疗保障”为方正正粗黑简体﹐下方英文字体“CHINA HEALTHCARE SECURITY”为方正黑体
简体,主形为蓝色,中英文字体均为灰色。
5.4.4 窗口设置
经办机构和镇(村)医保公共服务站(点)应综合服务覆盖人群和常住人口数量,在满足服务需求
的前提下,根据服务量和群众需求统筹设置安排窗口数量。
5.4.5 服务设施
5.4.5.1 服务场所均应配备排椅、填表样例、台笔、老花镜、意见箱、资料架等基础设施,经办机构、
镇(街道)级服务站和有条件的村(社区)级服务点应配备电子宣传显示屏等宣传设施。
5.4.5.2 镇(街道)级以上服务场所应配备血压仪、急救包等基础急救医疗设备。
5.4.5.3 服务窗口应设有医保窗口标识,配备岗位信息公示牌公布人员信息、在岗状态、联系电话等
内容。
5.4.5.4 镇(街道)级以上服务场所和有条件的村(社区)级服务点可配备排队叫号系统和服务评价
系统。
5.4.6 办公设备
医保服务窗口应配备办公柜面、文件柜、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固定电话等必需的办公设备,
经办机构、镇级服务站和有需求的村(社区)级服务点还应同步配备电子扫描仪等设备。
5.4.7 宣传设施
5.4.7.1 服务场所内应设置展板或宣传资料架开展医保政策宣传,宣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保待遇政
策、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及阶段性宣传重点要点等。
5.4.7.2 服务窗口应提供经办事项一次性告知卡、医保政策宣传折页等宣传资料。
6 业务运行管理
总体要求
6.1.1 业务经办应包括以下流程:受理-审核-信息处理-留存材料。
6.1.2 业务经办应全流程系统操作、痕迹化管理、全程可追溯、适时监控违规及异常情况。
6.1.3 业务经办应实行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
业务审核制度
6.2.1 办理医疗保障各项业务时应严格审核相关报表、凭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6.2.2 出具的相关资料和凭证应规范统一。
6.2.3 数据的修改应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程序,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档案资料保管制度
6.3.1 应建立经办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对医疗保障业务的原始资料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留存、归档、立卷、保管。
6.3.2 应明确档案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及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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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应定期对档案保管情况进行抽查。
6.3.4 应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
7 业务操作规范
职工医保申报登记类
7.1.1 单位参保登记
7.1.1.1 业务描述
用人单位首次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开户登记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在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以下
简称“信息系统”)中记载,确立医疗保险关系。
7.1.1.2 适用对象
本市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部、省属和外地驻盐单位。
7.1.1.3 受理范围
全市通办(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医保经办机构申报,下同)。
7.1.1.4 所需材料
单位参保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五证合一”联办登记的企业可不提供);
b) 用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
7.1.1.5 业务处理
信息系统中“参保登记管理”—“单位参保登记”模块完成录入。
7.1.1.6 留存材料
单位参保登记应留存以下材料:
a) 用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
b)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7.1.1.7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7.1.2 单位职工参保登记
7.1.2.1 业务描述
用人单位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确立或划转职工个人
医疗保险关系、建立医保信息系统中的单位隶属关系。
7.1.2.2 适用对象
用人单位职工。
7.1.2.3 受理范围
全市通办。
7.1.2.4 所需材料
加盖单位公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7.1.2.5 业务处理
信息系统中“参保登记管理”—“职工参保登记”模块完成录入。
7.1.2.6 留存材料
加盖单位公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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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7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7.1.3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7.1.3.1 业务描述
灵活就业人员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参保申请,确立医疗保险关系。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在信息系统
中为其开设或划转个人医疗保险账户。
7.1.3.2 适用对象
灵活就业人员,含参加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
业人员。
7.1.3.3 受理范围
全市通办。
7.1.3.4 所需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a)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b) 有效身份证件(包含医保码、社保卡)。
7.1.3.5 业务处理
信息系统中“参保登记管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模块完成录入。
7.1.3.6 留存材料
同7.1.3.4所需材料。
7.1.3.7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7.1.4 参保单位信息变更
7.1.4.1 业务描述
用人单位申报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变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核准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调整。
7.1.4.2 适用对象
参保单位。
7.1.4.3 受理范围
全市通办。
7.1.4.4 所需材料
参保单位信息变更应提供以下材料:
a) 加盖单位公章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b) 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变更材料等对应
辅助材料和相关说明。
7.1.4.5 业务处理
信息系统中“参保单位管理”—“单位信息维护”模块完成录入。
7.1.4.6 留存材料
同7.1.4.4所需材料。
7.1.4.7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7.1.5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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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1 业务描述
参保人员因参保登记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原记录存在错漏,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
期、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提出变更或纠正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调整。
7.1.5.2 适用对象
用人单位职工、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7.1.5.3 受理范围
全市通办。
7.1.5.4 所需材料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应提供以下材料:
a)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b)
有效身份证件(包含医保码、社保卡,由用人单位办理的,无需提供变更人身份证);
c)
变更所需对应辅助材料。
7.1.5.5 业务处理
信息系统中“职工参保人员管理”—“人员一般信息维护”、“人员重要信息维护”模块完成录入。
7.1.5.6 留存材料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及辅助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7.1.5.7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7.1.6 医疗保险待遇变更
7.1.6.1 业务描述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享受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条件时,提出将医保“在职待遇”调整为“退休
待遇”申请。
7.1.6.2 适用对象
在本市已经参保登记的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符合享受医保“退休待遇”条件的特定情形。
7.1.6.3 受理范围
全市通办。
7.1.6.4 所需材料
医疗保险待遇变更应提供以下材料:
a)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b) 《养老保险退休审批表》或《职工退休养老证》(与人社部门实现联办的可不提供)。
7.1.6.5 业务处理
7.1.6.5.1 审核“是否满足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具体以下:
a) 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b)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含按照国家规定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
性满 25 年、女性满 20 年。
7.1.6.5.2 符合退休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管理”—“在职转退休”模块完成录入。
7.1.6.5.3 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即职工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男性 25 年、女性 20 年的,可以
按规定继续缴纳至规定年限,或一次性趸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在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管理”
—“在职转退休”模块完成录入。
7.1.6.6 留存材料
医疗保险待遇变更应留存以下材料:
a)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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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养老保险退休审批表》或《职工退休养老证》复印件(未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无需提供)。
7.1.6.7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7.1.7 职工医保关系中止
7.1.7.1 业务描述
参保人因调动至市外、辞职、参军、出国、服刑等原因,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了劳动关系,不再承
担缴费义务;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因个人各种原因提出中止其医保关系申请。
7.1.7.2 适用对象
在本属地参保登记符合本项“业务描述”的特定人员。
7.1.7.3 受理范围
全市通办。
7.1.7.4 所需材料
职工医保关系中止应提供以下材料:
a) 单位参保需提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b) 个人参保需提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包含医保码、社保卡)。
7.1.7.5 业务处理
信息系统中“职工参保人员管理”—“参保人员暂停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模块完成
录入。
7.1.7.6 留存材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7.1.7.7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7.1.8 职工医保关系终止
7.1.8.1 业务描述
参保人员个人自愿或死亡等原因,永久解除医疗保险关系。
7.1.8.2 适用对象
在本属地已经参保登记,符合上述特定情形。
7.1.8.3 受理范围
全市通办。
7.1.8.4 所需材料
职工医保关系终止应提供以下材料:
a)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b) 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需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保关系的情况说明;
c) 因死亡原因可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死亡信息;无法查询的,办理人需提供相关辅助材料或承诺材
料。
7.1.8.5 业务处理
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管理”—“人员终止参保”模块完成录入。
7.1.8.6 留存材料
同7.1.8.4所需材料。
7.1.8.7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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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 医疗保险关系市外转入
7.1.9.1 业务描述
因就业地迁入本市等原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出申请,将市外原参保地的医疗保险关系转
入本市业务,业务涵盖出具《联系函》、接受《参保凭证》、接续参保年限、划转个人医疗账户余额等
主要环节。
7.1.9.2 适用对象
7.1.9.1“业务描述”中的特定对象。
7.1.9.3 受理范围
全市通办。
7.1.9.4 所需材料
医疗保险关系市外转入应提供以下材料:
a) 有效身份证件(包含医保码、社保卡);
b) 线下转移时需转出地开具的《参保凭证》(含电子《参保凭证》);
c)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7.1.9.5 业务处理
7.1.9.5.1 转出地经办机构完成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生成《信息表》同步上传至医保信息平台并划转
资金。
7.1.9.5.2 收到转移资金后,在信息系统中“个人账户管理”—“个人账户收入管理”—“个人账户
注入不征集”-“个人账户注入不征集审核”模块完成转移资金划转。
7.1.9.6 留存材料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7.1.9.7 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
7.1.10 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市外
7.1.10.1 业务描述
因就业地迁至市外等原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出申请,将本市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市外
目的地业务。
7.1.10.2 适用对象
7.1.10.1“业务描述”中的特定对象。
7.1.10.3 受理范围
全市通办。
7.1.10.4 所需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含医保码、社保卡)。
7.1.10.5 业务处理
7.1.10.5.1 《参保凭证》审核要点如下:
a) 参保人申请关系转出时应已暂停本地医疗保险关系;
b) 参保人申请时医疗保险无欠费记录;
c) 参保人申请时个人医疗账户是否有余额。
7.1.10.5.2 在信息系统中“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转出”模块完成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并生成
《关系转移接续个人账户转出核定单》划转资金。
7.1.10.6 留存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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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关系转移接续个人账户转出核定单》。
7.1.10.7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7.1.11 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7.1.11.1 业务描述
参保人提出个人医疗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业务,或因参保人死亡,继承人提出个人医疗账户继承或
一次性支取申请。
7.1.11.2 适用对象
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适用于以下对象:
a) 参保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放弃医疗保险关系;
b) 参保人医疗保险关系转出,但转入地尚未将其纳入职工医保保障对象(继续实行公费医疗保障
未建立医保个人医疗账户)提出个人医疗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
c) 因参保人死亡,继承人提出个人医疗账户继承或一次性支取申请。
7.1.11.3 受理范围
全市通办。
7.1.11.4 所需材料
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应提供以下材料:
a) 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包含医保码、社保卡);
b) 因死亡原因的,办理人需提供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包含医保码、社保卡)、银行账户信息;
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参保人死亡信息的,办理人需提供继承人相关关系证明、承诺材料;
c) 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需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保关系的情况说明。
7.1.11.5 业务处理
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应包括以下业务处理流程:
a) 信息系统中“个人账户支出管理”—“个人账户清退登记”模块完成录入;
b) 信息维护,出具《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退单(一次性返还)》,申请人核对、签字确认;
c) 业务科室(岗)审核;
d) 转内控审核人员进行复核;
e) 转财务科室(岗)支付。
7.1.11.6 留存材料
7.1.11.4所需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退单(一次性返还)》。
7.1.11.7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7.1.12 个人医疗保险退费
7.1.12.1 业务描述
灵活就业人员保费可按年度缴纳,当参保人在年度中发生“个人参保转单位职工参保”或医保“在
职待遇转退休待遇”,将产生缴费期重叠或缴费标准差异,因此提出退费申请业务。
7.1.12.2 适用对象
7.1.12.1“业务描述”所列情形。
7.1.12.3 受理范围
市区通办、县(市、大丰区)属地办理。
7.1.12.4 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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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医疗保险退费应提供以下材料:
a) 有效身份证件(包含医保码、社保卡);
b) 申请人提供银行账户相关信息。
7.1.12.5 业务处理
个人医疗保险退费应包括以下业务处理流程:
a) 确认用人单位已经申报增加该申请人,且纳入单位缴费征收,或确认该参保人符合退休条件;
b) 查阅缴费记录,确认存在重复缴费或多缴费,核定退费属期、核算退费金额;
c) 信息维护,信息系统中“参保缴费管理”—“医疗保险费退收”模块完成记载,出具《医疗保
险个人退收通知单》,申请人核对、签字确认;
d) 业务科室(岗)审核;
e) 转内控审核人员进行复核;
f) 转财务科室(岗)支付。
7.1.12.6 留存材料
同7.1.12.4所需材料。
7.1.12.7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7.1.13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7.1.13.1 业务描述
参保单位查询本单位在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登记有关记录。
7.1.13.2 适用对象
参保单位。
7.1.13.3 所需材料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介绍信)。
7.1.13.4 受理范围
全市通办。
7.1.13.5 业务处理
信息系统中“综合查询”—“单位综合查询”模块查询。
7.1.13.6 留存材料
同7.1.13.3所需材料。
7.1.13.7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7.1.14 个人参保信息查询
7.1.14.1 适用对象
参保人。
7.1.14.2 所需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含医保码、社保卡)。
7.1.14.3 受理范围
全市通办。
7.1.14.4 业务处理
信息系统中“综合查询”—“人员综合查询”模块查询。
7.1.14.5 留存材料
11
DB3209/T 1276—2024
无。
7.1.14.6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7.1.15 个人医疗账户划入
7.1.15.1 适用对象
医保经办机构职能科室,面向所有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
7.1.15.2 受理范围
市、县(市)属地实施。
7.1.15.3 所需材料
来源于信息系统的相关数据。
7.1.15.4 业务处理
个人医疗账户划入应包括以下业务处理流程:
a) 单位在职职工每月待单位缴费到账后系统自动划拨个人医疗账户;
b) 预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待缴费到账后一次性划拨个人医疗账户;
c) 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和改制单位内养人员每月定期按时划拨个人账户;
d) 信息处理:信息系统中“批量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核定”、“单位退休人员批量征集登账”模块
按提示完成录入。
7.1.15.5 留存材料
信息系统生成电子表式,财务科室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