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080
CCS A 16 3209
盐
城 市 地 方 标 准
DB3209/T 1277—2024
医疗保障经办服务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healthcare security handling
2024- 09 30 - 发布
2024 - 11 - 30 实施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09/T 1277—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场所及人员要求 ..................................................................... 1
5 业务受理 ........................................................................... 3
6 基层服务 .......................................................................... 17
7 制度建设 .......................................................................... 17
8 信息管理 .......................................................................... 18
9 服务监督与评价 .................................................................... 19
参考文献 ............................................................................. 20
I
DB3209/T 1277—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归口并负责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盐城市医疗保险研究会、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
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惠恒松、郭洲、李华、高正永、孙小平、孙卫、裴银川、朱浩、钮微微、蔡亚
杰、张燕、徐铭、邓伟伟、李海燕、束方志、潘向辉、孟炎、苗友澍、杨万霞、安琦、邓敏、姜龙珠、
刘颖。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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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经办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场所及人员要求、业务受理、基层服务、制
度规范、信息管理及服务监督与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盐城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GB/T 31596.1 社会保险术语 第1部分:通用
GB/T 31596.4 社会保险术语 第4部分:医疗保险
GB/T 31596.6 社会保险术语 第6部分:生育保险
GB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1596.1、GB/T 31596.4、GB/T 31596.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场所及人员要求
场所要求
4.1.1 设区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镇(街道)医保公共服务站、村(社区)医保公共服务
点应进入当地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或党群服务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公共服务站应在医疗机
构院区内设置,特殊情况的也可独立设置服务点。
4.1.2 镇(街道)级以上服务场所合理划分各功能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引导咨询区、自助服务区、排
队叫号区、等候休息区、多媒体服务区、柜台受理服务区以及后台办公区域。村级服务点应统筹设置柜
台受理服务区等必要的功能区域。
4.1.3 服务场所均应配备排椅、填表样例、台笔、老花镜、意见箱、资料架等基础设施,经办机构、
镇(街道)级服务站和有条件的村(社区)级服务点应配备电子宣传显示屏、排队叫号系统和服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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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等设施设备。
4.1.4 服务窗口应设有医保窗口标识,配备岗位信息公示牌公布人员信息、在岗状态、联系电话等内
容。
4.1.5 镇(街道)级以上服务场所均应配备满足普通政务服务大厅所必需的基础急救设备。
4.1.6 医保服务窗口应配备办公柜面、文件柜、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固定电话等必需的办公设
备,经办机构、镇级服务站和有需求的村级服务点应同步配备电子扫描仪等设备。
4.1.7 装修设计、疏散通道防火要求应符合 GB 50222 的规定。
4.1.8 消防安全标志及其设置应分别符合 GB 13495.1 和 GB 15630 的规定。
4.1.9 服务场所宜直接采光,采光设计应符合 GB 50033 的规定。不具备直接采光条件应按 GB 50034
的规定使用灯光照明。
4.1.10 服务场所中的通行及服务设施应满足老人、残障人士的基本需求,其功能设计应符合 GB 50763
的规定。
4.1.11 根据需求宜在服务大厅、受理柜台等关键性、必要性区域设置视频监控,各村级服务点可结合
党群服务中心整体安防要求统筹设置。
标志标识
4.2.1 医保经办机构应在醒目处设置医疗保障品牌标识,规范统一使用医疗保障官方标志“CHS”,主
形下方中文字体“中国医疗保障”为方正正粗黑简体,下方英文字体“CHINA HEALTHCARE SECURITY”
为方正黑体简体,主形为蓝色,中英文字体均为灰色。
4.2.2 服务大厅按照方便和引导服务对象的原则设置规范统一、标识明显、指示清晰的导向性或功能
性标志。
4.2.3 公共图形符号应满足 GB/T 10001.1、GB/T 10001.9 的要求,宜有中英文标识。
4.2.4 破损、过期、失效的标识标志应及时更换或撤除。
队伍建设
4.3.1 人员要求
4.3.1.1 县(市、区)及以上医保经办机构应综合辖区参保人数、服务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配备充足
数量工作人员。
4.3.1.2 镇(街道)医保公共服务站应配备医保公共服务专职经办人员。
4.3.1.3 村(社区)医保公共服务点应配备医保公共服务专(兼)职经办人员。
4.3.1.4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公共服务站工作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工作实际统筹配备,必要时可设立兼
职人员队伍。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公共服务站应配备不少于 4 名医保公共服务专(兼)职经办人员,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公共服务站应配备不少于 2 名医保公共服务专(兼)职经办人员。
4.3.2 岗位培训
4.3.2.1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承担服务点工作人员岗位培训责任,制定年度培训方案,各医疗机
构应做好培训保障工作。
4.3.2.2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通过集中授课、带岗实践、联学联培等方式开展人员培训。
4.3.2.3 培训内容应结合岗位职责,围绕政策法规、业务理论、技能实操和运行管理等方面。
4.3.3 服务要求
4.3.3.1 仪容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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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统一着装和佩戴工作牌,保持服装整洁;举止应端庄、大方、文明,坐姿端
正,站姿挺立。
4.3.3.2 服务行为
4.3.3.2.1 工作人员在接待服务对象时要主动热情、耐心周到、解释全面;开展服务时,应双手交接
证件、文件。
4.3.3.2.2 工作人员应耐心倾听服务对象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如
有歧义,应耐心解释,直至服务对象满意。
4.3.3.2.3 如有后续办理事项,工作人员在完成服务时应耐心告知服务对象。
4.3.3.3 文明用语
4.3.3.3.1 工作人员在同服务对象交流时应主动使用普通话,准确表达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明确要求
使用方言或确有使用方言必要的,可使用方言进行交流。
4.3.3.3.2 工作人员同服务对象沟通交流时,应使用礼貌用语、注意文明、注重礼貌、微笑服务,不
得与服务对象发生言语冲突。
4.3.3.3.3 工作人员在交谈时应言简意赅、语速语调适当。
5 业务受理
总体要求
各级经办窗口在提供窗口办、网上办、掌上办和自助办等基本服务外,应结合自身条件,提供延时
办、电话办、邮箱办、快递办和视频办等创新特色服务。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如遇医疗保障领域重大法
规、政策、具体服务事项的变化和调整,按最新国家、江苏省和盐城市的相关要求执行。
参保登记
5.2.1 服务内容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类业务。
5.2.2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5.2.3 受理渠道
5.2.3.1 单位参保登记
单位参保登记(含新参保、暂停参保、注销登记、单位拆分、合并、分立等相关内容),可通过以
下方式办理。
a) 窗口办,通过设区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镇(街道)医保公共服务站进行
业务办理;
b) 网上办,通过盐城市医疗保障局网站等进行业务办理;
c) 掌上办,通过“盐城医保”微信公众号等进行业务办理。
5.2.3.2 职工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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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参保登记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a) 窗口办,通过设区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镇(街道)医保公共服务站进行
业务办理;
b) 网上办,通过盐城市医疗保障局网站、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等进行业务办理;
c) 掌上办,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通过“江苏医保云”APP、“盐城医保”微信公众号等进行业
务办理。
5.2.3.3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a) 窗口办,通过设区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镇(街道)医保公共服务站、村
(社区)医保公共服务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公共服务站进行业务办理;
b) 网上办,通过盐城市医疗保障局网站、江苏政务服务网等进行业务办理;
c) 掌上办,通过“江苏医保云”APP、“盐城医保”微信公众号等进行业务办理。
5.2.4 办理要求
5.2.4.1 单位参保登记
单位参保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实现联办建立登记的企业可不提供;
b) 加盖单位公章的《盐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
c) 首次新参保的单位需提供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信息。
5.2.4.2 职工参保登记
职工参保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a) 在职职工参保登记(含增加、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盐城
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b) 灵活就业人群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c) 特殊人群(港澳台人员、外国人、在职转退休人员)参加在职职工医保应另外提供以下材料。
1) 港澳台人员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2) 外国人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国定居的,需提供护
照或永久居留证;
3) 在职转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审批材料;
d) 参保人员死亡的,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5.2.4.3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无法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户籍、学籍、长期居住、资助参保、
监护关系、军人身份等信息的,应提供对应辅助材料。
5.2.5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5.3.1 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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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5.3.2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5.3.3 受理渠道
5.3.3.1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a) 窗口办,通过设区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进行业务办理;
b) 网上办,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等进行业务办理。
5.3.3.2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a) 窗口办,通过设区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镇(街道)医保公共服务站进行
业务办理;
b) 网上办,通过盐城市医疗保障局网站、江苏政务服务网等进行业务办理;
c) 掌上办,通过“盐城医保”微信公众号等进行业务办理。
5.3.3.3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包括一般信息变更和参保状态变更(包括暂停和终止),可通过以下方
式办理。
a) 窗口办,通过设区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镇(街道)医保公共服务站、定
点医疗机构医保公共服务站进行业务办理;
b) 网上办,通过盐城市医疗保障局网站等进行业务办理;
c) 掌上办,通过“江苏医保云”APP、“盐城医保”微信公众号等进行业务办理。
5.3.4 办理要求
5.3.4.1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a) 加盖单位公章的《盐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变更登记表》;
b) 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应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变更材料等对应
辅助材料。
5.3.4.2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a) 单位申请应提供《盐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b) 个人申请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c) 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5.3.4.3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a) 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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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5.3.5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参保信息查询
5.4.1 服务内容
单位、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5.4.2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办结。
5.4.3 受理渠道
5.4.3.1 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a) 窗口办,通过设区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镇(街道)医保公共服务站进行
业务办理;
b) 网上办,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等进行业务办理;
c) 自助办,通过自助服务机进行业务办理。
5.4.3.2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a) 窗口办,通过设区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镇(街道)医保公共服务站、村
(社区)医保公共服务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公共服务站进行业务办理;
b) 网上办,通过盐城市医疗保障局网站等进行业务办理;
c) 掌上办,通过“江苏医保云”APP、“盐城医保”微信公众号等进行业务办理;
d) 自助办,通过自助服务机进行业务办理;
e) 电话办,通过经办机构设置的专业咨询服务电话进行业务办理。
5.4.4 办理要求
5.4.4.1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应提供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介绍信等任一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
5.4.4.2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应提供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5.4.5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5.5.1 服务内容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余额。
5.5.2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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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5.5.3 受理渠道
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a) 窗口办,通过设区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进行业务办理;
b) 网上办,通过盐城市医疗保障局网站等进行业务办理;
c) 掌上办,通过“盐城医保”微信公众号等进行业务办理。
5.5.4 办理要求
参保人员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余额应提供以下材料。
a) 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b) 因死亡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余额应提供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确因参保人银行卡全部注销的,
应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继承人承
诺书;
c) 主动放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余额应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保关系的情况
说明;
d) 清退一次性领取养老金人员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养老金核定表。
5.5.5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5.6.1 服务内容
家庭共济账户绑定、家庭共济账户解绑。主账户人和家庭成员仅允许加入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如需
变更家庭共济关系,应在退出后再加入或组建新的家庭共济关系。
5.6.2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办结。
5.6.3 受理渠道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a) 窗口办,通过设区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镇(街道)医保公共服务站进行
业务办理;通过村(社区)医保公共服务点进行业务代办,代办业务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提交至
上一层级;
b) 掌上办,通过“江苏医保云”APP 等进行业务办理。
5.6.4 办理要求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应提供以下材料。
a) 本人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b) 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
5.6.5 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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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结。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5.7.1 服务内容
出具《参保凭证》、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5.7.2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5.7.3 受理渠道
5.7.3.1 出具《参保凭证》
出具《参保凭证》可通过以下方式受理。
a) 窗口办,通过设区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镇(街道)医保公共服务站进行
业务办理;
b) 网上办,通过盐城市医疗保障局网站等进行业务办理;
c) 掌上办,通过“盐城医保”微信公众号等进行业务办理;
d) 自助办,通过自助服务机进行业务办理。
5.7.3.2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a) 窗口办,通过设区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进行业务办理;通过村(社区)医
保公共服务点进行业务代办,代办业务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提交至上一层级;
b) 网上办,通过盐城市医疗保障局网站等进行业务办理;
c) 掌上办,通过“江苏医保云”APP、“盐城医保”微信公众号等进行业务办理。
5.7.4 办理要求
5.7.4.1 出具《参保凭证》
出具《参保凭证》应提供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5.7.4.2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应提供以下材料。
a) 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b) 转出地开具的《参保凭证》(含电子《参保凭证》)。
5.7.5 办理时限
5.7.5.1 出具《参保凭证》
即时办结。
5.7.5.2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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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备案
5.8.1 服务内容
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备案(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
案)、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
5.8.2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5.8.3 受理渠道
异地就医备案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a) 窗口办,通过设区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镇(街道)医保公共服务站、定
点医疗机构医保公共服务站进行业务办理;通过村(社区)医保公共服务点进行业务代办,代
办业务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提交至上一层级;
b) 网上办,通过盐城市医疗保障局网站等进行业务办理;
c) 掌上办,通过“江苏医保云”APP、“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盐城医保”微信公众号等进
行业务办理;
d) 自助办,通过自助服务机进行业务办理;
e) 电话办,通过经办机构设置的专业咨询服务电话进行业务办理。
5.8.4 办理要求
5.8.4.1 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备案
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a) 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b) 异地安置认定材料、异地居住认定材料、异地工作证明材料、个人承诺书等任一有效材料或证
明文件;
c) 办理更改、暂停、恢复和终止的的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备案仅需提供身份证或医保电子凭证(居
住地发生变更除外)。
5.8.4.2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
临时外出人员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a) 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b)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应提供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异地急诊抢
救人员视同已备案;
c) 办理更改、暂停、恢复和终止的临时外出人员备案仅需提供身份证或医保电子凭证(居住地发
生变更除外)。
5.8.5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确认
5.9.1 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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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用药待遇认定。
5.9.2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5.9.3 受理渠道
5.9.3.1 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a) 窗口办,通过设区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镇(街道)医保公共服务站、定
点医疗机构医保公共服务站进行业务办理;
b) 网上办,通过盐城市医疗保障局网站等进行业务办理;
c) 掌上办,通过“盐城医保”微信公众号等进行业务办理。
5.9.3.2 “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用药待遇认定
“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用药待遇认定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a) 窗口办,通过设区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或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公共服务站进
行业务办理(含代办),代办业务应在 3 个工作日内移交办理材料;
b) 网上办,通过盐城市医疗保障局网站等进行业务办理;
c) 掌上办,通过“盐城医保”微信公众号等进行业务办理。
5.9.4 办理要求
5.9.4.1 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a) 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b) 检验报告、出院小结、门诊病历等相关病历资料。
5.9.4.2 “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用药待遇认定
“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用药待遇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a) 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b) 《盐城市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用药申请表》;
c) 检查检验报告、出院小结、门诊病历等相关病历资料。
5.9.5 办理时限
5.9.5.1 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即时办结。
5.9.5.2 “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用药待遇认定
1个工作日。
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5.10.1 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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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住院费用报销。
5.10.2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5.10.3 受理渠道
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a) 窗口办,通过设区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进行业务办理;通过镇(街道)级
医保公共服务站、村(社区)医保公共服务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公共服务站进行业务代办,
代办业务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提交至上一层级;
b) 网上办,通过盐城市医疗保障局网站、江苏政务服务网等进行业务办理;
c) 掌上办,通过“江苏医保云”APP、“盐城医保”微信公众号等进行业务办理。
5.10.4 办理要求
5.10.4.1 门诊费用报销
门诊费用报销应提供以下材料。
a) 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b) 医院收费票据 ;
c) 门急诊费用清单 ;
d) 处方底方或病历资料;
e) 急诊应提供急诊诊断证明或急诊病历;抢救应提供门诊抢救病历、出院小结、死亡记录及死亡
证明;
f) 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
明材料,无法提供的应先填写个人承诺书;
g) “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首次报销应提供《参保患者“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用
药申请表》。
5.10.4.2 住院费用报销
住院费用报销应提供以下材料。
a) 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b) 医院收费票据;
c) 住院费用清单;
d) 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
e) 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
明材料,无法提供的应先填写个人承诺书;
f) 急诊应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g) 外购药品应提供外购发票、住院医嘱单或外购药处方原件复印件及《住院期间外院检查治疗或
定点药店购药清单》。
5.10.5 办理时限
5.10.5.1 门诊费用报销
一般情况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20个工作日,单次门诊小额费用(1000元以下)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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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2 住院费用报销
10 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5.11.1 服务内容
产前检查费支付、生育医疗费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生育津贴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
5.11.2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5.11.3 受理渠道
5.11.3.1 产前检查费支付
产前检查费支付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a) 窗口办,通过设区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进行业务办理;通过定点医疗机构
医保公共服务站进行业务代办,代办业务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提交至上一层级;
b) 网上办,通过盐城市医疗保障局网站等进行业务办理;
c) 掌上办,通过“江苏医保云”APP、“盐城医保”微信公众号等进行业务办理。
5.11.3.2 生育医疗费支付
生育医疗费支付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a) 窗口办,通过设区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进行业务办理;通过定点医疗机构
医保公共服务站进行业务代办,代办业务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提交至上一层级;
b) 网上办,通过盐城市医疗保障局网站等进行业务办理;
c) 掌上办,通过“江苏医保云”APP、“盐城医保”微信公众号等进行业务办理。
5.11.3.3 计划生育医疗费
计划生育医疗费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a) 窗口办,通过设区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进行业务办理;通过定点医疗机构
医保公共服务站进行业务代办,代办业务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提交至上一层级;
b) 网上办,通过盐城市医疗保障局网站等进行业务办理;
c) 掌上办,通过“江苏医保云”APP、“盐城医保”微信公众号等进行业务办理。
5.11.3.4 生育津贴支付
生育津贴支付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a) 窗口办,通过设区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进行业务办理;通过定点医疗机构
医保公共服务站进行业务代办,代办业务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提交至上一层级;
b) 网上办,通过盐城市医疗保障局网站等进行业务办理;
c) 掌上办,通过“盐城医保”微信公众号等进行业务办理。
5.11.3.5 一次性营养补助
一次性营养补助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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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窗口办,通过设区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进行业务办理;通过定点医疗机构
医保公共服务站进行业务代办,代办业务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提交至上一层级;
b) 网上办,通过盐城市医疗保障局网站等进行业务办理;
c) 掌上办,通过“盐城医保”微信公众号等进行业务办理。
5.11.4 办理要求
5.11.4.1 生育保险待遇合并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相关材料。
5.11.4.2 产前检查费支付
产前检查费支付应要提供以下材料。
a) 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b) 医院收费票据;
c) 费用清单;
d) 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
5.11.4.3 生育医疗费支付
生育医疗费支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a) 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b) 医院收费票据;
c) 费用清单;
d) 病历资料。
5.11.4.4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a) 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b) 医院收费票据;
c) 费用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