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220.20
R 10 DB4203
湖
北 省 十 堰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203/ T 157—2019
畜禽粪污道路运输规范
2019 - 11 - 30 发布 2019 - 12 - 01 实施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203/T 157—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由华中农业大学和十堰市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中农业大学、十堰市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建波、李涛、刘广龙、周文兵、宋明伟、戢正华、闫仁凯、周崇璇、汪建敏、
周彩珍、王华玲、李敏、熊洪霞。
本标准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十堰市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联系电话0719-8111838,邮箱
362459872@QQ.com;对本标准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十堰市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联系电话
0719-8111838,邮箱36245987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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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03/T 157—2019
畜禽粪污道路运输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粪污道路运输中的粪污运输车辆要求、接受设施要求、养殖场运输道路、人员要
求、运输过程防护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十堰地区利用车辆进行畜禽粪污道路运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8564.2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NY/T 682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
QC/T 53 吸粪车
3 术语和定义
QC/T 53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运输车辆要求
4.1 性能要求
4.1.1 车辆必须采用封闭运送车,避免运输过程中洒、漏。
4.1.2 车辆性能必须符合 GB 7258 的要求。
4.1.3 粪污运输车辆衬里材料应与尿液相容、不受尿液的腐蚀,材料应均匀、无气孔、无穿透性针孔、
不小于罐体金属材料的弹性,且具有与罐体金属壳体相适应的热膨胀特性。
4.1.4 车辆罐体允许最大充装量应符合 GB 18564.2 的规定。
4.1.5 额定装载质量小于或等于 1 t 的畜禽粪污运输车,其抽吸深度应不小于 3 m;额定装载质量大
于 1 t 的吸粪车其抽吸深度应不小于 4 m。
4.1.6 车辆应设置以下安全装置:
a) 显示罐体内液面高度的装置;
b) 防污保险装置,以确保粪液不进入抽气真空装置;
c) 安全阀,开启压力大于或等于 80 kPa(表压),以防止排泄作业时污物堵塞管道发生事故。
4.1.7 额定装载质量小于或等于 1 t 的畜禽粪污运输车,系统最大真空度应小于或等于-65 kPa;额定
装载质量大于 1 t 的吸粪车系统最大真空度应小于或等于-70 kPa。
4.1.8 抽气真空装置应能满足吸排性能的要求,抽吸时间和排泄时间均不大于 5 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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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03/T 157—2019
4.1.9 用于运输畜禽粪污的槽罐等容器封口严密,溢流和泄压装置设置准确、起闭灵活并具有一定的
抗打击能力,防止畜禽粪污在运输过程中因环境条件变化发生渗漏、洒漏。
4.1.10 车辆的吸排系统应能承受 80 kPa(表压),保持 5min 不得有渗漏现象。
4.1.11 车辆罐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表面应平整,无明显凹凸不平现象;
b) 顶部应设置检修孔,且便于对罐体内部进行清洗和维修;
c) 罐体内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
d) 罐体内应设置防波板。
4.2 车辆维护
4.2.1 运输完成后,清理整车和车箱,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工作。
4.2.2 如长时间停放车辆时,应将冷切液和燃油放尽,切断电源,锁闭车门、窗,并将运输车停放在
防潮、通风和具有消防设施的专用场地。
4.3 运营管理
建立严格的车辆运输管理和使用记录,并对运营管理记录进行存档,保存两年以上。
5 接受设施要求
5.1 接受设施宜设若干个粪便接受口并应采取密封措施,应采用密闭对接方式卸粪。
5.2 粪便接受口应设置冲洗装置和操作密封盟,并设有喷淋除臭剂的装置。
6 养殖场运输道路
养殖场运输道路应符合NY/T 682的要求。
7 人员设施要求
7.1 运输畜禽粪污的驾驶人员、装卸操作、管理等人员,上岗前需进行专门的培训,使其具有处理危
险情况的能力。
7.2 运输畜禽粪污时,要配备必要的防毒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备。
8 运输过程防护措施
8.1 运输过程中没有特殊情况不能停留。
8.2 卸粪过程中不能有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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