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91.020
P 50 DB4203
湖
北 省 十 堰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203/T 155—2019
畜禽粪污贮存场所选址规范
2019 - 11 - 30 发布 2019 - 12 - 01 实施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203/T 155—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由十堰市农业农村局和华中农业大学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十堰市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华中农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涛、蔡建波、刘广龙、周文兵、宋明伟、戢正华、闫仁凯、周崇璇、欧阳友
香、李敏、熊洪霞。
本标准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十堰市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联系电话0719-8111838,邮箱
362459872@QQ.com;对本标准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十堰市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联系电话
0719-8111838,邮箱36245987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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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03/T 155—2019
畜禽粪污贮存场所选址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粪污贮存场所选址的术语与定义、贮存场所选址要求、场所设计要求和场所运营
档案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畜禽粪污贮存场所的选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6624 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
GB 50069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NY/T 682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畜禽粪污
畜禽养殖场产生的废水和固体粪便的总称。
3.2
粪污贮存场所
用于贮存待处理或利用的畜禽粪污的建筑物。
4 贮存场所选址要求
4.1 畜禽粪污贮存场所选址应符合 GB/T 26624、NY/T 682 及国家、省、市畜禽养殖选址要求相关规范,
并严格在当地政府关于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的要求范围内选址。
4.2 应征得地方政府和公众的同意,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社会调查程序以及项目建设听证会
形式听取地方政府和公众意见。
4.3 选择场所应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不应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利用荒地;场所应建设在重现
期不小于 50 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避免建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并
注意根据生产能力分期建设贮存场地。优先选择方便运送到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的场所。
4.4 场所应该满足卫生防疫的要求,场区距离铁路、高速公路、交通干线不小于 1000 m;距一般道
路不小于 500 m;距居民区不小于 1500 m,距主要生产设施之间 100 m 以上,并且应位于生产场区、
居民区和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处。
4.5 场所应水源充足,排水和供电可靠,交通便利,地质条件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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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03/T 155—2019
4.6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畜禽粪便处理场应分别设置液体和固体废弃物贮存设施,畜禽粪污贮存
场所位置必须距离地表水体 400 m 以上。
4.7 若畜禽粪便的后续资源化利用为厂内自建堆肥,则最好选择距离现有堆肥厂 25m 以内的地方。
4.8 以下地区或地段不应用于建设粪污贮存场所:
——规定的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研究考察区,军事和保密区等;
——受洪水或者山洪威胁及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带;
——水果、蔬菜等经济作物主产区。
5 场所设计要求
5.1 宜有专门的通道直接与外界相通,避免粪便运输经过生活及生产区。为保证消防通畅,主要、次
要干道宽为 4.0 m~8.0 m,形成环路,转弯半径要满足消防通道要求。
5.2 粪污贮存场所有地下式和地上式。场所的底部和边坡均应设置防渗措施,具体按 GB 50069 的规定
执行。
5.3 场所底面应高于地下水位 0.6 m 以上。
5.4 场所内粪污贮存构筑物的高度或者深度均不超过 6 m。
5.5 场所内排水体制实行雨污分流的原则。
5.6 场所内绿化率应在 30%以上,并在畜禽养殖生产区域及生活管理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处,种
植树木以防止场区恶臭向外扩散。
6 场所运营档案管理
建立严格的场所内粪污管理和使用记录,并对运营管理记录进行存档,保存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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