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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4/T 1997-2024 残疾儿童服务机构无障碍设施建设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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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04 10: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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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64/T 1997-2024 残疾儿童服务机构无障碍设施建设规范 ICS 03.080.99
CCS A20 64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 64/T 1997—2024
残疾儿童服务机构无障碍设施建设规范
Code for accessibility facilities construction of service agency for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2024 - 05 - 06 发布
2024 - 08 - 06 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DB 64/T 1997—2024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原则与要求 ..................................................................... 2
5 儿童康复机构 ....................................................................... 2
6 儿童康复医疗机构 ................................................................... 3
7 特殊教育学校 ....................................................................... 4
8 儿童福利机构 ....................................................................... 5
9 室外场地无障碍设施 ................................................................. 5
室外无障碍通道 ................................................................. 5
室外活动场地 ................................................................... 5
停车场(库) ................................................................... 6
缘石坡道、盲道 ................................................................. 6
轮椅坡道 ....................................................................... 6
10 室内无障碍通行设施 ................................................................ 6
无障碍出入口 .................................................................. 6
无障碍通道 .................................................................... 7
门和窗 ........................................................................ 7
电梯和升降平台 ................................................................ 7
楼梯和台阶 .................................................................... 8
扶手 .......................................................................... 8
11 无障碍服务设施 .................................................................... 8
一般要求 ...................................................................... 8
无障碍卫生间 .................................................................. 9
母婴室 ........................................................................ 9
浴室和更衣室 ................................................................. 10
无障碍宿舍、休息室 ........................................................... 10
轮椅席位 ..................................................................... 10
低位服务设施 ................................................................. 11
12 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 ............................................................... 11
标识系统 ..................................................................... 11
信息设施系统 ................................................................. 12
公共安全系统 ................................................................. 12
13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和维护 ......................................................... 1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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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验收 ...................................................................... 13
设施维护 ...................................................................... 13
II
DB 64/T 1997—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宁夏残疾人康复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边江、贺宇、孙蕊蕊、王结、黄丽华、刘伏平、张平、雷晓辉、杨荔、苏醒、
刘轩。
III
DB 64/T 1997—2024
残疾儿童服务机构无障碍设施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残疾儿童服务机构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原则与要求、儿童康复机构、儿童康复医疗
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室外场地无障碍设施、室内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服务设施、
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和维护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残疾儿童服务机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活动,其他为残疾儿童提
供服务的场所可以参照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10001.1-2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2021 标志用公共信息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5019-2021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JGJ 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76-2019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残疾儿童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
某种活动能力的18岁以下儿童。
残疾儿童服务机构 service agency for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专门或兼有为残疾儿童提供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康复治疗、心理支持、教育学习、技能培训、文
化娱乐等服务的机构。
注:机构类型主要为儿童康复机构、儿童康复医疗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和含有以上四种服务功能的
综合性服务机构等。
无障碍设施建设 accessibility facilities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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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残疾儿童及其照顾者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到达和离开残疾儿童服务机构和相关设施、获
得残疾儿童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服务所进行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活动。
建筑基地 construction site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康复治疗训练室 rehabilitation training room
为各类功能障碍儿童提供康复治疗的专门用房的统称。
4 基本原则与要求
残疾儿童服务机构无障碍设施建设范围应包括室外场地和建筑内部的设施。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a) 满足残疾儿童及其照顾者、机构服务人员等有需求的人使用,消除他们在服务机构内生活照料、
康复治疗、教育学习、文化娱乐等方面的障碍,体现平等使用的原则。
b) 保证安全性和便利性,兼顾经济、绿色、美观和实用。
c) 保证系统性及无障碍设施之间有效衔接,统一标准、切实可行。
d) 应从设计、选型、验收、调试和运行维护等环节充分考虑儿童的生理和行为特征,保障无障碍
设施的安全、功能和性能,符合通用性和可推广性的原则。
e) 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的建设应与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创新方法、统筹兼顾。
残疾儿童服务机构无障碍设施的基本要求。
a) 残疾儿童服务机构应针对特定儿童的年龄阶段、障碍类型特征、行为模式特征等,在服务机构
内儿童活动的主要区域内采取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进行加强和提高。
b) 儿童服务机构的室内空间设计、装饰及室外设施、景观设计均应有利于残疾儿童的生理、心理
健康,体现清新、活泼的特点。
c) 三层及以下的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室外紧急疏散坡道,三层以上的儿童活动场所应在靠近楼
梯、消防电梯位置处设置避难间,避难间设置应符合 GB 50016-2014 的规定。
5 儿童康复机构
康复治疗训练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设置于建筑内一至三层方便到达的区域。
b) 视力障碍儿童训练室应光线充足,安装可调节光线的窗帘,避免眩光;室内照明强度可调,教
室内墙和家具表面应避免反光。
c) 听力障碍儿童训练室的墙面、顶棚、地面应采取吸音降噪措施,个训室本底噪声应小于 35dB(A),
集体课教室本底噪声应小于 45dB(A),满足教室内影音设备和无线调频设备的使用要求。
d) 言语障碍儿童个训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0m
2,地面铺设塑胶或地毯,墙面、顶棚、窗帘做吸音
降噪处理;配备合适高度的桌椅方便保持体位;人工耳蜗儿童使用的桌椅选用木质材料,减少
静电;预留玩具柜空间,柜门应避免透明材质;室内加装洗手池,便于清洁;安装单面透视玻
璃,便于观察。
e) 肢体障碍儿童教室应靠近卫生间和电梯,便于转移,家具和储物架高度为 500mm~900mm,便
于够取物品,使用站立架或坐姿椅辅助保持姿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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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心智障碍、孤独症儿童训练室应使用视觉提示标识明确分区,设置个别学习区、小组学习区、
游戏区;根据儿童情况选择合适桌椅。
g) 定向行走训练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训练空间应设含前进、转弯、警示、停止等行走标识及提示设施的盲道,其总长度不
得小于 9.0m;
2) 对残障程度高的学生应留出一对一教学空间。
h) 应就近设置满足陪护人员使用的休息等候空间,宜设置更衣室。
i) 训练室应结合障碍类型设置相应的教具、辅具存储空间,方便教学活动搬运、移动;室内宜设
置洗手池。
康复测评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视力测评室应设置自然采光、部分遮光和暗室等多种光环境。
b) 听力测评室应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其室内允许噪声级应小于或等于 25dB(A)。
c) 智力测评室应满足教师和学生一对一检测的需求,楼地面宜采用柔性材料,室内宜采用明快鲜
艳的色彩,宜与心理辅导室相邻布置。
室内儿童游戏室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儿童游戏场地应根据儿童身体发育生长阶段的体能、运动健身技能等决定场地的面积、形状及
设置器械的种类,宜临近室外活动场设置。
b) 场地周边宜设置扶手栏杆并设置一定数量的休息座椅;在器械的周边危险部位应有防止儿童
碰伤的保护措施。
c) 作为定向行走训练场地时,在场地扶手栏杆内侧 1.0m 处的地面应有场地边界的触感标志。
d) 场地的地面宜采用具有一定弹性的塑胶、橡胶砖等材料铺面,并应保证场地有良好的排水性。
儿童室外活动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室外活动场地应有 1/2 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b) 应分别设置低龄儿童游戏区、运动区和公共活动区。
儿童康复用房所在楼层均应设置儿童无障碍卫生间,根据年龄阶段设置洁具尺寸,男、女各不应
少于 3 个厕位。
儿童康复机构应设置母婴室。
服务机构内心智障碍、精神行为儿童宜配备具有定位功能的可穿戴防走失设备。
6 儿童康复医疗机构
门、急诊用房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候诊区、挂号、收费、取药处应设置文字显示器及语言广播装置,挂号、收费、取药等每处应
至少有 1 个窗口采取低位服务措施。
b) 候诊区、取药处应设轮椅停留空间。
c) 取报告处应为低位服务设施,应设文字显示器和语音提示装置。
儿童康复病房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儿童无障碍病房宜分科设置,且不应少于 2 间。
b) 病房墙面应设双层扶手。
c) 病房门净宽不得小于 1.2m,门扇应设观察窗,内设语音门铃。
d) 病房床位设置,宜以 2 床/间和 3 床/间为主,并考虑陪住亲属的空间需求,应设置壁柜式储物
空间。
e) 儿童康复医疗机构病房区域应配套设置儿童活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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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室外活动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儿童康复医疗机构应分别设置低龄儿童游戏区、运动区和公共活动区。
b) 提供儿童康复医疗功能的综合性机构宜临近住院部设置专用儿童游戏区。
除病房外,儿童康复医疗用房所在楼层均应设置儿童无障碍卫生间一处,或男、女各不应少于 1
个厕位。
儿童康复医疗机构应设置母婴室。
7 特殊教育学校
教室、图书阅览室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按学生残障类型划分相对独立的教学空间。视力障碍、听力障碍儿童宜采用普通教室单元形
式,心智障碍儿童应采用普通教室单元形式。单元式设计应符合 JGJ 76-2019 中 5.2 的要求。
b) 教室平面宜布置成外廊形式。视力障碍儿童教学空间布置应减少视线障碍,心智障碍儿童教室
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尽端;教学用房不应设置高出地面的讲台。
c) 教室应设置语音广播、闪光提示等装置。
d) 每个年级至少应有 1 间教室设置 1 个轮椅席位。
e) 图书阅览室应分别设置盲童阅览区、低视力儿童阅览区及电子阅览区,并保证室内光线可控。
f) 图书阅览室应根据盲文、非盲文书籍、音响教材的配备设置相应的存储、阅览设施,并应设置
带有耳机的有声座位区,该区座位数应达到本室座位数的 70%。
g) 低视力儿童阅览区应设有书籍文字放大装置、音视频播放设施等。
h) 阅览室的窗户应设遮光设施;阅览室宜采用开架阅览形式。
康复治疗训练室、康复测评室无障碍设施应符合 5.1、5.2 的规定。
宿舍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宿舍值班室应设于宿舍入口处,并设有面向入口门厅的观察窗;宜根据儿童行为特征需要分楼
层设置值班室。
b) 宿舍每层均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应根据儿童年龄阶段设置洁具尺寸;居室内附设
的卫生间应配置相应比例的低龄儿童居室。
c) 视力障碍儿童宿舍内应设单层床,每生应有独立固定使用的存储空间。
d) 听力障碍儿童宿舍应设置振动唤醒装置。
e) 精神行为儿童宿舍内设置镜子时应采用安全玻璃或其他替代设施。
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公共浴室应根据儿童年龄阶段设置洁具尺寸;居室内附设卫生间、淋浴间时,应配置相应比例
的 0~6 岁儿童居室。
b) 公共浴室、居室内的淋浴间应设置相应比例的盆浴间。
c) 心智障碍儿童浴室宜集中设置,浴室内应避免视线死角。
d) 视力障碍儿童及心智障碍儿童使用的淋浴间应采用单管固定温度的温水喷淋,视力障碍儿童
的淋浴间喷淋宜采用足踏式开关或扳手式开关。
餐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餐厅的设施应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供餐方式分别进行配置。
b) 餐厅应考虑不同民族儿童的饮食习惯。
c) 食堂应摆放固定餐桌。
d) 餐厅取餐窗口的设置应满足轮椅学生的使用。
室外运动场地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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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应按儿童年龄和使用功能分别设置游戏场地、康复训练场地、运动场地。
b) 游戏场地内的固定玩具设施应确保其使用的安全性。
c) 室外康复训练场地应根据儿童身体特点决定场地的面积、形状及设置器械的种类等;器械周边
危险部位应设防止儿童碰伤的保护措施。
d) 屋顶设置活动场地场时,周边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3.0m、网孔径不大于 0.05m 且无法攀爬的防
护网。当需要隔声时,应设置隔声板。
e) 室外运动场地周边应设置绿化带或其他隔声设施,田径跑道与缓冲带之间不得有突起物,视力
障碍儿童使用的田径场在跑道的边线及弯道转弯处应设置地面触感标识。
f) 室外场地周边应设置休息座椅。
8 儿童福利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的康复治疗训练室应符合 5.1 的规定。
儿童福利机构的教室、图书阅览室用房应符合 7.1 的规定。
儿童福利机构的生活服务用房包括宿舍、浴室、餐厅等,其无障碍设施应符合 7.3、7.4、7.5 的
规定。
儿童福利机构的室内活动场地宜符合 5.3 的规定。
儿童福利机构的室外活动场地宜符合 7.6 的规定。
9 室外场地无障碍设施
室外无障碍通道
9.1.1 建筑基地临近的公共交通设施、主要出入口、主要室外活动场地、建筑主出入口之间应采用无
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标识设施提供连贯的无障碍通行流线。
9.1.2 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标识物、垃圾桶、座椅、灯柱、隔离墩、地灯和地面布线(线槽)等设施
均不应妨碍行动障碍者的独立通行。固定在无障碍通道的墙、立柱上的物体或标牌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
于 2.0m;如小于 2.0m 时,探出部分的宽度不应大于 100mm;如突出部分大于 100mm,则其底面距地面
的高度应小于 600mm,且应保证有效通行净宽。
9.1.3 建筑基地宜有一个主要出入口与临近的公共交通设施站点采取无障碍通道连接。
9.1.4 建筑基地出入口至主要室外活动场地、建筑主出入口、无障碍停车位等通行路径应设置无障碍
通道,无障碍通道上有地面高差时,应设置缘石坡道或轮椅坡道消除高差。轮椅坡道设计应符合 GB
55019-2021 中 2.3 的规定;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 GB 55019-2021 中 2.10 的规定。
9.1.5 建筑基地内道路系统宜采用人车分流形式,人车混行时应采用路面材质、色彩差异或地面标线
等形式明确无障碍通道流线范围。
9.1.6 建筑基地内的室外井盖、箅子设置应避开无障碍通道。当无法避开时,设置的井盖、箅子孔洞
的宽度或直径不应大于 13mm,条状孔洞应垂直于通行方向。
9.1.7 建筑基地内的无障碍通行设施的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
室外活动场地
9.2.1 服务机构设置的专用儿童游戏活动室外场地,宜根据儿童的年龄阶段分别设置适宜的游戏活动
场地和运动场地。
9.2.2 儿童游戏活动、运动场地应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地面应平整、防滑、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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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软质地坪。
9.2.3 贴临建筑基地内人行道路的建筑一层外窗开启扇不应外开,或应采取防护措施;建筑外墙阳角
宜做成圆角。
9.2.4 室外楼梯的下部和室外低矮空间可以进入时,应在净高不大于 2.0m 处采取安全阻挡措施。
9.2.5 室外场地夜间应提供良好的照明设施,结合室外台阶、花池等设置低位照明。
停车场(库)
9.3.1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应设置在距离建筑主入口或无障碍电梯较近的位置,并采用无障碍通道连
接。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设计应符合 GB 55019-2021 中 2.9 的规定。
9.3.2 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 10%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且不少于 4 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宜全
部配备充电设施。
9.3.3 地上建筑主入口处设置的无障碍小汽(客)车上客和落客区的尺寸不应小于 3.0m(宽)×
7.0m(长),和人行通道有高差处应设置缘石坡道,且应与无障碍通道衔接。
缘石坡道、盲道
9.4.1 建筑基地内各种路口、出入口和人行道口处,有高差时应设置缘石坡道,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
行道之间应无高差。缘石坡道的设计应符合 GB 55019-2021 中 2.10 的规定。
9.4.2 市政道路盲道应接入建筑基地主入口无障碍通道,并连接至主要建筑主入口。室外场地需要警
示和提示的地方应设置提示盲道。盲道设计应符合 GB 50763-2012 中 3.2 及 GB 55019-2021 中 2.11 的
规定。
轮椅坡道
9.5.1 轮椅坡道的坡度和坡段提升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横向坡度不应大于 1:50,纵向坡度不应大于 1:12,当有条件时室外坡道纵向坡度宜为 1:14;
b) 每段坡道的提升高度不应大于 750mm。
9.5.2 轮椅坡道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2m,当需要设置安全扶手时应设置双层扶手,下层扶手尺寸应
符合 10.6 的规定。
9.5.3 轮椅坡道优先采用直线型,当场地条件受限时可采用直角形或折返形。轮椅坡道设计应符合 GB
55019-2021 中 2.3 的规定。
10 室内无障碍通行设施
无障碍出入口
10.1.1 建筑首层出入口应设置两处及以上的无障碍出入口,优先采用平坡出入口,出入口应符合以下
设置要求之一:
a) 地面坡度不大于 1:20 的平坡出入口;
b) 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
c) 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
10.1.2 设置台阶的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前应设置平台;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
1.5m;无障碍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篷。
10.1.3 出入口处设置闸机时,应同时在紧邻闸机处设置供乘轮椅者通行的出入口,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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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厅、过厅设置防寒门斗时,或连续设置多道门时,两道门之间的距离除去门
扇摆动的空间后的净间距不应小于 1.5m。
无障碍通道
10.2.1 建筑各单体之间及建筑内部各类无障碍服务设施之间应采用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标识设
施组成连贯的无障碍通行流线。
10.2.2 室内无障碍通道的墙面距地面 2.0m 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宣传栏等
突出物,不应妨碍行动障碍者的独立通行。固定在无障碍通道的墙、立柱上的物体或标牌,突出部分大
于 100mm 且底面距地面高度小于 2.0m 时,其底面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600mm,且应保证有效通行净宽。
10.2.3 室内有地面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坡道应符合 9.5 的规定。
10.2.4 室内主要无障碍通道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8m;次要通道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5m。
10.2.5 无障碍通道上的门洞口应满足轮椅通行,各类服务窗口等应设置轮椅通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
10.2.6 室内自动扶梯、楼梯的下部和其他室内外低矮空间未封闭时,应在净高不大于 2.0m 处采取安
全阻挡措施。当采用防护栏杆阻挡时,其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90mm。
10.2.7 应根据机构主要服务对象行为特征设置相匹配的指示标识或辅助指示设施。
10.2.8 室内无障碍通行设施的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
门和窗
10.3.1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门应可以被清晰辨认、方便开关和安全通过。
10.3.2 建筑主要出入口优先采用自动门系统,两侧设置平开门;在无障碍通道上不应使用旋转门。
10.3.3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门下口应平整无高差,门下口有高差时,高度不应大于 15mm,并以斜面过
渡,纵向坡度不应大于 1:12。
10.3.4 无障碍通道上不宜设置防火门,当设置防火门时,门槛两侧应以斜面过渡,纵向坡度不应大于
1:12,斜面材质应防滑、安装牢固且不应影响防火门正常使用。
10.3.5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手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新建和扩建建筑的门,任一门扇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的门
确有困难不能满足前述要求时,任一门扇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800mm;
b) 平开门的门扇外侧和里侧均应设置可以单手握拳操作的扶手,操作扶手部分距地面高度应为
0.85m~1.0m;儿童使用的门把手宜采用软质材料包裹,选用无棱角、无尖角的样式;
c) 除防火门外,门开启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 25N;
d) 儿童活动用房的门应设置防夹手装置。
10.3.6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自动门、全玻璃门、安装有闭门器的门、双向开启的门设计应符合 GB 55019-
2021 中 2.5 的规定。
10.3.7 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 JGJ 39-2016 中以下规定:
a) 当临空外窗的窗台面距楼地面净高低于 900m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由可踏部位顶
面起算,不应低于 900mm;
b) 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 1.8m 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
c) 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
电梯和升降平台
10.4.1 儿童活动用房位于建筑的二层及以上时,应设置电梯;除后勤及服务人员专用电梯外均应为无
障碍电梯;位于三层以上时,应至少有一部电梯的轿厢规格可以容纳担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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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设计、电梯轿厢规格的选用、电梯门应符合 GB 55019-2021 中 2.6 的规
定。
10.4.3 无障碍电梯的轿厢内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轿厢的侧壁上应设高 0.9m~1.1m 带盲文的选层按钮,盲文宜设置于按钮旁;
b) 轿厢的三面壁上应设双层扶手,扶手应符合本规范相关规定;
c) 轿厢正面高 900mm 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或采用有镜面效果的材料;
d) 电梯位置应设无障碍标志。
10.4.4 升降平台仅用于既有建筑改造条件受限时使用,应符合 GB 55019-2021 中 2.6.5 的规定。
楼梯和台阶
10.5.1 楼梯和台阶应符合 GB 55019-2021 中 2.7 的规定。
10.5.2 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台阶两侧设儿童扶手,其高度宜为 600mm。
10.5.3 楼梯两梯段间楼梯井净宽不得大于 110mm,大于 110mm 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两梯
段扶手间的水平净距宜为 100mm~200mm。
10.5.4 室内台阶高度少于 2 级时应按坡道处理。
扶手
10.6.1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双层扶手,上层扶手高度应为 850mm~900mm,下层扶手高度应为 600mm~
700mm。扶手形状应易于抓握,上层扶手直径宜为 40mm,下层扶手直径宜为 25 mm~35mm。上下层扶手
中心距应大于 220mm。
10.6.2 楼梯、台阶和轮椅坡道的扶手应在全长范围内保持连贯。
10.6.3 楼梯和台阶、轮椅坡道的扶手起点和终点处应水平延伸,延伸长度不应小于 300mm;扶手末端
应向墙面或向下延伸,延伸长度不应小于 100mm。
10.6.4 扶手应固定安装牢固,截面的内侧边缘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 40mm。扶手应确保儿童抓握
时舒适、防滑、安全。
10.6.5 扶手材质、外观应与其所设置的部位环境背景有明显的颜色或亮度对比。
11 无障碍服务设施
一般要求
11.1.1 无障碍服务设施应采用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标识设施畅通连接。
11.1.2 无障碍服务设施的入口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内部使用空间应满足乘轮椅者使用轮椅所
需的回转空间要求;门在紧急情况下应能从外面打开;应设置易于识别和使用的救助呼叫装置。
11.1.3 无障碍服务设施的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
11.1.4 无障碍服务设施内供使用者操控的照明、设备、设施的开关和调控面板应易于识别,距地面高
度应为 0.85m~1.1m。
11.1.5 无障碍服务设施内下列通用的部件及场所设计应符合 GB 55019-2021 中 3.1 的规定。
a) 无障碍服务设施内安装的部件;
b) 无障碍坐便器;
c) 无障碍小便器;
d) 无障碍洗手盆;
e) 无障碍淋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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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无障碍盆浴间;
g) 无障碍厨房。
无障碍卫生间
11.2.1 服务机构中的男、女公共卫生间,每层应至少分别设置 1 个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卫生间,或
在男、女公共卫生间附近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无障碍厕所。接受服务的儿童数量集中的楼层应设置儿童
无障碍卫生间。
11.2.2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卫生间除应符合 GB 50019-2021 中 3.2.1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女性厕位与男性厕位设置的比例不应低于 3:2;
b) 当不单独设置儿童专用无障碍卫生间时,应设置男、女儿童无障碍厕位和低位洗手盆。
11.2.3 无障碍厕位应符合 GB 50019-2021 中 3.2.2 的规定。
11.2.4 无障碍厕所应能满足各种障碍人群的使用要求,除应符合 GB 50019-2021 中 3.2.3 的规定外,
还应满足当使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平开门门扇完全开启时,不应影响走道的疏散宽度。
11.2.5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儿童无障碍卫生间尺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根据儿童身高的不同,选择安装不同高度的洗手盆。
1) 儿童使用的洗手盆高度宜为 500mm~550mm,台面深度为 400mm~450mm,水龙头出水口距
离台面外边沿距离不应大于 250mm;出水龙头宜采用杠杆式水龙头或感应式自动出水方式;
2) 镜子底边距地高度不应大于 850mm,或在洗手池上方安装倾斜的镜子,镜子材质应安全不
易碎;
3) 洗手盆旁边或台面上应加装安全抓杆,安全抓杆应安装牢固,直径应为 25mm~35mm;
4) 洗手盆附近应安装低位纸巾盒,开口距地不宜高于 550mm。
b) 应根据儿童身高的不同,分设小便器:
1) 供 3 岁~6 岁儿童使用的小便器下口距地高度不大于 300mm,供 7 岁及以上儿童使用的小
便器下口距地高度不大于 400mm;
2) 应采用感应式冲洗阀。
c) 应根据儿童身高的不同,分设大便器:
1) 儿童坐便器坐高按使用者年龄宜分为以下三种:3 岁~6 岁为 250mm~300mm,7 岁~12 岁
为 300mm~400mm,13 岁及以上儿童标准同成年人;
2) 安全抓杆和卫生纸盒应安装在侧墙或侧挡板上,坐便器中心线到侧墙或侧挡板的距离:3
岁~6 岁宜为 300mm,7 岁~12 岁宜为 300mm~450mm;13 岁及以上儿童标准同成年人;
3) 当厕位安装求助按钮时,求助按钮应设于厕位伸手可及处;求助按钮宜按高、低位分别设
置,高位按钮底边距地 0.8m~1.0m,低位按钮底边距地 0.4m~0.5m;
4) 儿童蹲式大便器应采用感应式冲洗阀;儿童坐便器应采用设有大、小便分档的冲洗水箱。
母婴室
11.3.1 建筑内设置的独立母婴室,应根据服务对象数量及特征选择功能区,使用面积不宜少于 10m
2,
不应少于 6m
2。
11.3.2 母婴室基本功能有备餐区、护理区、哺乳区;宜设置休息区。
a) 备餐区应配备有饮水机、温奶器;宜有儿童座椅、消毒柜、冰箱等。
1) 备餐区台面的高度宜为 750mm,深度宜为 600mm;供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台面前应留有轮椅
回转空间,台面的下部应留出不小于宽 750mm、高 650mm、距地面高度 250mm 范围内进深
不小于 450mm、其他部分进深不小于 250mm 的容膝容脚空间;
2) 台面与墙面连接处应设防水、防潮材料挡板,挡板高度宜为 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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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护理区基本配备有护理台、洗手池、干手器或纸巾盒、垃圾桶。
1) 备餐区与护理区的通道不应小于 900mm;
2) 护理台的长度宜为 900mm,深度宜为 600mm,高度宜为 700mm,供轮椅使用者使用的护理
台前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台面的下部应留出不小于宽 750mm、高 650mm、距地面高度250mm
范围内进深不小于 450mm、其他部分进深不小于 250mm 的容膝容脚空间;
3) 在洗手盆的侧边应设置垃圾桶,垃圾回收口的直径宜为 150mm。
c) 哺乳区基本配置有座椅、置物架、帘布或门、紧急呼叫按钮、安全电源插座;宜有广播电视讯
息设备。
1) 哺乳区应设置独立单间,采取保证私密性的措施;
2) 哺乳间的休息沙发摆放应考虑隐私性;
3) 哺乳间应有供吸奶设备使用的电源插座。
11.3.3 应有和哺乳间数量匹配的婴儿车停放区,婴儿车停放区的通道尺寸宜为 1.1m。
11.3.4 母婴室内部应留有直径不小于 1.5m 的轮椅回转空间。
浴室和更衣室
11.4.1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设置至少一半比例的无障碍淋浴间或盆浴间,宜全部设置无障碍洗手盆。
b) 无障碍淋浴间的短边宽度不应小于 1.5m,淋浴间前应设一块不小于 1.5m×0.8m 的净空间,和
淋浴间入口平行的一边的长度不应小于 1.5m。
c) 淋浴间入口应采用活动门帘。
11.4.2 无障碍更衣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乘轮椅者使用的储物柜前应设直径不小于 1.5m 的轮椅回转空间。
b) 乘轮椅者使用的座椅的高度应为 400mm~450mm。
无障碍宿舍、休息室
11.5.1 应设于底层或无障碍电梯可达的楼层,应设在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的位置,并应与无障碍通
道连接。
11.5.2 人员活动空间应保证轮椅进出,内部应设轮椅回转空间,主要人员活动空间应设置救助呼叫装
置。
11.5.3 无障碍宿舍、休息室内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并符合下列规定:
a) 应保证轮椅进出,内部应设轮椅回转空间;
b) 内部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洗手盆、无障碍淋浴间或盆浴间、低位挂衣钩、低位毛巾架、
低位搁物架和救助呼叫装置;
c) 应设置水平滑动式门或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11.5.4 乘轮椅者上下床用的床侧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2m。
11.5.5 窗户可开启扇的执手或启闭开关距地面高度应为 0.85m~1.0m,手动开关窗户操作所需的力度
不应大于 25N。
11.5.6 无障碍宿舍、休息室的门禁和门铃应同时满足听力障碍者、视力障碍者和言语障碍者使用需求。
11.5.7 残疾儿童使用的无障碍宿舍、休息室内装修应符合温馨、实用、安全、环保、易清洁的要求。
柱脚、墙角、窗台、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墙面和墙裙的装饰应做到色彩和谐、充满童趣;视
力障碍、心智障碍儿童使用的宿舍、休息室墙面宜设置软包。
轮椅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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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 轮椅席位区应通过无障碍通行设施与疏散出口、公共服务、卫生间、讲台等必要的功能空间和
设施连接。
11.6.2 轮椅席位应设置在室内便于紧急疏散的位置,不应设置在公共通道范围内,且轮椅席位的视线
与其他席位不应相互遮挡。
11.6.3 轮椅席位设计应符合 GB 55019-2021 中 3.5 的规定。
低位服务设施
11.7.1 服务机构内的各类服务台均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包括问询台、接待处、业务台、收银台、借
阅台等,并设置满足相关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11.7.2 服务机构内设置饮水机、自动取款机、自动售票机、自动贩卖机等时,每个区域的不同类型设
施应至少有 1 台为低位服务设施。
11.7.3 服务机构内的低位服务设施前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及容膝容脚空间,宜采用曲面及圆角设计。
11.7.4 低位服务设施的上表面距地面高度应为 700mm~850mm,台面的下部应留出不小于宽 750mm、高
650mm、距地面高度 250mm 范围内进深不小于 450mm、其他部分进深不小于 250mm 的容膝容脚空间。
12 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
标识系统
12.1.1 室外无障碍标识应沿无障碍通行路径在建筑基地出入口、主要室外活动场地、建筑主入口、无
障碍停车位等位置设置;室内的无障碍标识应沿无障碍通行路径在建筑出入口、垂直交通空间、水平交
通空间、无障碍服务设施等位置设置。
12.1.2 室外、室内的无障碍标识布置应连续、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和方向,构成整体标识引
导系统。
12.1.3 室外、室内的无障碍标识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应保证从站立和座位的视觉角度都能够看见,并且
不应被其他任何物品遮挡。
12.1.4 室外、室内需要安全警示和提示处,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同时应提供包括视觉标识和听觉标
识的警示标识。
12.1.5 建筑主要入口门厅应设置平面导引图,同时应提供视觉、听觉的辅助服务,清晰明确指明各个
功能区域方向。
12.1.6 无障碍标识符号应优先采用 GB/T 10001.1 和 GB/T 10001.9。
12.1.7 无障碍标识的造型应与室内、室外背景环境相协调,信息醒目、材质安全、造价经济,便于维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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