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行业标准>DB50/T 1605-2024 残疾儿童(7 岁~17岁)康复教育托管服务规范

DB50/T 1605-2024 残疾儿童(7 岁~17岁)康复教育托管服务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215.94 K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03 09:57:08



相关搜索: 规范 教育 康复 康复 托管服务 残疾儿童

内容简介

DB50/T 1605-2024 残疾儿童(7 岁~17岁)康复教育托管服务规范 ICS 03.080
CCS
A 16
50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50/T 1605—2024
残疾儿童(7 岁~17 岁)康复教育托管
服务规范
2024 - 05 - 15 发布
2024 - 07 - 15 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0/T 1605—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垫江县残疾人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归口管理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垫江县残疾人联合会、垫江县圆梦残疾人服务中心、垫江县残疾人服务总社、重
庆理工大学、重庆卓越社会组织服务中心、重庆师范大学、垫江县中医院、垫江县教育委员会、垫江县
妇女联合会、垫江县人民医院、垫江县兰兰小学校、垫江县兰兰特殊教育学校、重庆智星康儿童医院、
重庆鸿敏生命健康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谢茜、邓兰、李建华、周玲、李银凤、于璐、陈鹏、付波、贺进于、杨研、龚
昌琼、胡小玲、唐利花、童兴云、欧香琴、赵倩、李士颖、王凤娇。
I
DB50/T 1605—2024
残疾儿童(7 岁~17 岁)康复教育托管
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残疾儿童(7岁~17岁)康复教育托管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机构设置、服
务流程、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相关机构开展7岁至17岁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托管服务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残疾儿童 handicapped child
在精神、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以致
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儿童。
3.2
康复教育托管服务 rehabilitation, education and custody services,RECS
在同一场所对7岁~17岁学龄残疾儿童,同期开展康复、教育、托管的融合服务,促进儿童身心健
康、认知发展、生活能力提升、社会适应能力等协同发展。
4 基本原则
4.1 平等原则
为残疾儿童提供平等的康复教育托管融合服务(以下简称康教托服务)机会,不歧视。
4.2
尊重原则
尊重残疾儿童逐渐发展的规律和保持其身份特性的权利。
4.3
个别化原则
尊重残疾儿童及监护人的意见,充分考虑残疾儿童和家庭的具体情况和具体需要,提供个别化定制
服务。
5 机构设置
5.1 资质要求
1
DB50/T 1605—2024
服务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备康复服务、教育服务、托管服务及其他相关资质。
5.2 人员配置
5.2.1 应设置机构行政、康复、教育、托管等业务主管,业务主管应具有大专或以上文化程度,具有
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 2 年以上相关康复工作经验。
5.2.2
教育、康复专业人员与全日制康复对象比例不低 1:7.5,保育员与康复对象比例不低于 1:12,
托管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 1:30。
5.2.3
康复治疗师、康复训练师应具备中专或以上文化程度,从医学、教育学、特殊教育学、心理学、
社会学、康复学专业毕业。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执业医师、康复治疗师资格证书,或取得教育
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教师资格证书,或接受市级残疾儿童康复专业技术培训,比例应不少于 60%。
5.2.4
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取得相关部门认可的执业证书或幼儿保育执业培训得结业
证书。
5.2.5 托管服务人员应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取得健康证。
5.3 管理制度
康教托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人员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场所使用管理制度、
器材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项运营管理制度。
6
服务流程和要求
6.1
服务流程
图1给出了康教托机构对残疾儿童开展康教托服务的一般工作流程。
图 1
康教托服务流程
6.2 报名
6.2.1 服务对象
年满7周岁且未满18周岁的,患有肢体、智力、言语、听力、视力、精神中任何一种或几种残疾,
需要特殊教育康复托管融合服务的儿童。
6.2.2
入学申请
家长或监护人向康教托服务机构提出入学申请,填写残疾儿童的基本信息,包括儿童个人信息、家
庭现况、康复医疗教育史等,提供残疾证、户口本复印件、医学诊断或近期体检材料。
6.2.3
入学初评
6.2.3.1
服务机构应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进行基本能力初步评估。
6.2.3.2
初步评估结果为不具备接受康教托服务条件或超出服务机构服务能力的残疾儿童,在征得家
长或监护人同意之后,可向适宜的特殊教育学校、医院、专业康复机构或其他托管服务机构转介。
2
DB50/T 1605—2024
6.2.4 办理入学手续
6.2.4.1 入学初评符合服务条件,且家长或监护人决定委托服务机构进行康教托服务的,应签署康教
托服务协议书,内容应包括孩子基本情况、康教托服务期限、服务费用以及甲乙双方权责、违约责任等。
6.2.4.2 服务机构应与家长或监护人协商达成安全管理共识,共同签署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权责。
6.2.4.3 办理家校交接手续,落实残疾儿童的校内安全以及出校以后的安全管理。
6.3 综合评估
6.3.1 服务机构应组建评估小组。
6.3.2 根据不同残疾儿童类型采用适宜评估工具,并开展感知觉、动作、认知、言语与沟通、社会适
应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6.3.3
应同时对残疾儿童进行健康风险评估。
6.3.5 评估报告
评估小组应整合每个残疾儿童能力评估和健康风险评估结果,为每个残疾儿童形成独立的综合评估
报告,提出康教托服务建议。
6.4 服务计划
6.4.1 计划要求
6.4.1.1 根据残疾儿童综合评估报告和服务机构的服务资源配置情况,将入学的残疾儿童分为康复为
主和教育为主的不同班级,并划分不同的水平等级,制定分级分班服务计划。
6.4.1.2
根据残疾儿童综合评估报告制定康教托服务计划,采取集体课与个训课相结合的形式提供康
复、教育、托管融合服务。对需要个性化融合服务的残疾儿童,提供适宜的个训服务。
6.4.1.3 计划内容应包含儿童基本情况、目标、完成时限、实施方案、实施者、完成情况评估等。
6.4.2 康复计划
6.4.2.1 根据残疾儿童生活能力、认知能力和其他功能评估结果,制定长期康复计划、中期康复计划、
短期康复计划。
6.4.2.2
根据残疾儿童综合评估报告,合理分配康复时间与教育时间的比重。康复课时数不少于总课
时的 30%。必要时可先进行康复训练,达到接受教育条件时,再参与教育基础知识课程学习。
6.4.2.3
参与制定计划的人员应包括家长或监护人、医师、康复师、教师和其他相关人员等。
6.4.2.4
根据残疾儿童的残疾类别、康复评估结果,制订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康复训练计划:
a)
康复日程个别化。协调生活日程、教学日程制定个别化康复训练日程;
b)
康复内容和要求。制定包含运动康复、感知康复、认知康复、语言康复、生活自理、社会适
应、心理能力康复等训练计划:
1)
运动康复训练。对儿童上肢、下肢和躯体脊柱等主要关节进行活动训练、躯体平衡和肢
体协调等训练。坚持循序渐进训练原则,避免冒进,注意训练安全;
2)
感知觉功能康复训练。针对儿童干预触觉失调、体觉失调、前庭觉失调、视觉障碍、听
觉障碍、感觉统合失调障碍等感觉障碍,干预失认症、失用症、空间关系障碍、躯体构
图障碍及视觉辨别障碍等直觉障碍;
3)
认知功能康复训练。针对注意力、记忆力、思维、解决问题能力及推理能力障碍等进行
训练;
3
DB50/T 1605—2024
4)
语言康复训练。对儿童失语症、构音障碍、儿童语言发育迟缓、发声障碍和口吃等障碍,
开展发声、口语训练、词语语法训练及礼貌用语等日常沟通、交往训练;
5)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开展自我照顾、家务活动等训练;
6)
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开展基本劳动能力、职业的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用道德规范约束
自己的能力等不同侧重方向的训练;
7)
心理干预与建设。针对残疾儿童情绪、态度、行为等方面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心理能力训
练。
6.4.3
教学计划
6.4.3.1
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托管对象,应参照国家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培养目标和课程标准开设相
应课程,根据残疾儿童的能力水平拟订相应的个别化教学和康复目标,合理设计训练计划和教学活动,
通过集体、小组、个别训练相结合的形式有效进行教育康复服务。
6.4.3.2
参与制定计划的人员应包括家长或监护人、班主任、教师和其他相关人员等。
6.4.3.3
开展生活自理能力教学服务。将洗脸、刷牙、洗澡、着装、整理、如厕、就寝等内容编制校
本课程进行教学,同时根据生活自理康复训练要求,指导儿童完成课余练习。
6.4.3.4
提供休闲娱乐服务。包括看电影、唱歌、象征性游戏、结构游戏、规则游戏等休闲活动,在
活动中强化规则秩序教育,同时提供休闲娱乐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6.4.4
托管计划
6.4.4.1
根据残疾儿童功能评估结果和家长的意愿,确定托管形式,主要包括日托、周托、期托。
6.4.4.2
托管服务内容包含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休闲娱乐、心理抚慰、紧急援助、夜间
就寝照料(日托除外)等服务。
6.4.4.3 应针对突发疾病预防与紧急救护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6.5 实施计划
6.5.1 根据康复计划和残疾儿童的实际状况,采取相应的康复措施。
6.5.2 根据教育方案设置的目标和课程,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教学。
6.5.3 根据托管服务计划提供生活照护服务、休闲娱乐服务和安全管理、疾病预防与处理服务。
6.6 动态评估
6.6.1 动态评估以一年(学年)为周期,服务机构应组织内部人员对残疾儿童的康教托服务进行期中
评估和期末评估。评估内容见 6.3。
6.6.2 服务机构应以动态评估结果为依据,检视服务质量,完善服务管理。
6.6.3 应根据突发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健康风险评估。
6.7 动态评估结果运用
6.7.1 应根据动态评估结果优化康教托服务计划,并执行新的计划。
6.7.2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残疾儿童启动转介流程:
a) 经动态评估能够适应义务教育学校普通教育的,或达到小学毕业水平的,或年满 18 周岁的,
应予以结业并转介;
b)
经动态评估属于医疗范畴的,或超过服务机构康教托融合服务能力的,或因家长或监护人要
求退出该康教托机构的,或出现其他应终止服务的,应办理退学手续并转介。
c)
动态评估发现有健康风险需要就医的,应做出结业、退学并转介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4
DB50/T 1605—2024
6.7.3
服务机构应与接收单位签订转介协议,完善档案,办理移交。
6.8
跟踪回访
服务机构应对结业、退学后的服务对象,一年内在新环境中的成长情况予以定期随访。
7 质量管理
7.1 服务机构应加强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服务质量:
a) 通过康复训练后,康复训练稳固率达 80%以上,康复训练总有效率达 60%以上;
b) 通过教育教学活动,认知稳固率达 80%以上,应知应会总有效率达 60%以上;
c) 通过托管服务,适应学校生活能力稳固率达 80%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率为 0%,突发事故
应急救护率达 100%;
d) 家长或监护人的综合评价,满意率达 85%以上;
7.2 服务机构应逐步建立服务流程和服务评价数字化体系。
8 档案管理
8.1 应制定档案管理制度,保护残疾儿童隐私,不得泄露残疾儿童的相关信息。
8.2 服务档案宜包括残疾儿童的基本信息、监护人的基本信息、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及影像
资料等。
8.3 8.4 服务档案应统一编号,由机构的康复教育专业人员建立,定点集中存放,专人保管。 档案保管期限应自残疾儿童离开服务机构之日起不少于 5 年。
5
上一章:DB11/T 2270-2024 生态环境质量遥感监测技术规范 下一章:DB51/T 3197-2024 便民服务中心评价指南

相关文章

DB4403/T 551.3-2024 居民健康体检服务规范 第3部分:7~17岁 WS/T 611-2018 7岁-18岁儿童青少年高腰围筛查界值 WS/T 611-2018 7岁~18岁儿童青少年高腰围筛查界值 WS/T 612-2018 7岁-18岁儿童青少年身高发育等级评价 WS/T 612-2018 7岁~18岁儿童青少年身高发育等级评价 WS/T 10008-2023 7岁-18岁儿童青少年体力活动水平评价 WS/T 610-2018 7岁-18岁儿童青少年血压偏高筛查界值 WS/T 610-2018 7岁~18岁儿童青少年血压偏高筛查界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