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1124. 15—2015
石油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规范第15部分:油气集输作业
Code for site safety inspetion of petroleum enterprise-
Part 15 : Oil-gas gathering and transportation
job site safety inspection specification
2015-08—04发布
2015-11一01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Q/SY 1124.15—2015
目 次
前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1
检查组织、频次、分类和要求 4. 1 检查组织 4. 2 检查频次 4. 3 检查分类 4. 4 检查人员要求基础管理检查 5. 1 HSE职责 5. 2 安全会议 5. 3 危害因素识别、评价和控制 5. 4 安全培训 5. 5 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 5. 6 作业许可管理 5. 7 职业健康 5. 8 应急管理 5. 9 事故事件管理 5. 10) 制度 5. 11 记录或台账生产现场安全检查 6. 1 场(厂)区管理 6. 2 原油集输 6. 3 天然气集输 6. 4 检维修作业 6. 5 设施设备检查 6.6 硫化氢防护问题整改与验证附录A(规范性附录) 油气集输作业现场安全检查表附录B(资料性附录) 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或隐患清单附录((资料性附录)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4
5
6
2
Y
14
14
16
36
37
1
Q/SY 1124. 15—2015
前言
Q/SY1124《石油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规范》分为19个部分:
第1部分:地震勘探作业; --第2部分:钻井作业;一第3部分:修井作业; --第4部分:油田建设;一第5部分:炼化检维修; --第6部分:测井作业;一第7部分:管道施工作业; --第8部分:海洋钻井与修井作业; --第9部分:天然气净化厂;一第10部分:天然气集输站
一
第11部分: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一
一第12部分:采油作业; --第13部分:油品销售;一第14部分:采气作业;一第15部分:油气集输作业; --第16部分:海上油气生产;
一第17部分:机械加工;第18部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液体常压储罐;
一
第19部分:液态烃储罐。 本部分为Q/SY1124的第1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部分中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健康安全坏保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辽河油田公司油气集输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鸿图、张明舟、梁守才、栾菲、郝卓吾、王继强、梁保生、王孝磊、马
波、刘洋、杨海涛、李冬毅、王国辉、解丽娟、王国巍、盖艳、孙文跃、白宪庆、赵彩年、高立新、 苏雪丽、于秀丽。
II
Q/SY 1124.15—2015
石油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规范第15部分:油气集输作业
1范围
Q/SY1124的本部分规定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陆上原油和天然气从联合站至用户之间的
汇集、处理和输送的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内容及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陆上油气集输作业现场安全检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599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5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83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0) 油气集输设计规范 AQ 3018—2008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 AQ/T 3042 2013外浮顶原油储罐机械清洗安全作业要求 SY 0031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程 SY 5984 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范 SY 6186 200)7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 SY 6355 石油天然气生产专用安全标志 SY 6503 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SY/T 6670) 油气消防站建设规范 SY/T 6696 储罐机械清洗作业规范 Q/SY 136 生产作业现场应急物资配备选用指南 Q/SY 178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配备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目视化管理规范 安全【2009]552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油气集输 oil-gas gathering and transportation 在油气田内,将油、气井采出的原油和天然气汇集、处理和输送的全过程。
1
Q/SY 1124. 15—2015
[GB50350—2005,定义2.0).1]
3. 2
原油储罐 stock tanks 油田用于储存净化原油或稳定原油的罐。 [GB 50)350—2005,定义2.().23]
3. 3
原油外输 crude exprotation 油对外销售原油,向用户提供商品原油的输送过程。 [GB 50350200)5,定义 2.().27]
3. 4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heater for petroleum industry 油气田和长输管道用火焰加热原油、天然气、水及其混合物等介质的专用设备。一般按结构形式
分为火简式加热炉和管式加热炉。
[SY 0031,定义 3. 1]
3. 5
输油、输气管道crude oil & natural gas pipeline 输送商品原油和天然气的管道。 [SY 6186—2007,定义 3.2]
3. 6
吹扫作业 purging 采用蒸汽、水、空气或惰性气体及有关化学溶液等介质吹扫管线或储罐清除残留或附着其内的物
料、杂物的方法。
[AQ30182008,定义 3.4]
3. 7
清线作业 pipe line cleaning 更换输送品种或维修检测作业之前对管线进行清洗的作业。 LAQ 3018 3200)8,定义3.5
3. 8
清罐作业 tank cleaning 更换储存品种或维修检测作业之前对储罐进行清洗的作业。 [AQ 3018—2008,定义 3. 6]
3. 9
集输管道 gathering line 包括从单个油(气)井到油(气)处理厂(或处理装置)的出油(气)管道,以及从处理厂到油
(气)库或长输管道首站的集油(气)管道。
4检查组织、频次、分类和要求
4.1检查组织 4.1.1油气集输作业现场安全检查按组织构成不同分为地区公司(局)级、二级单位(处)级、基层单位(科)级、班组级和安全监督检查,分别由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4. 1. 2 2地区公司(局)级安全检查由各地区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业部门人员参加。 4. 1. 3 二级单位(处)级安全检查由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业部门人员参加 2
Q/SY 1124.15—2015
4.1.4基层单位(科)级安全检查由各基层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4.1.5站队(车间)级安全检查各站队(车间)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4.1.6班组(岗位)级安全检查班组长组织,相关岗位操作人员参加。 4.1.7各级业务管理部门也要依据检查的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定期开展日常检查。 4. 2 检查频次 4. 2. 1 地区公司(局)级安全检查应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 4. 2. 2 二级单位(处)级安全检查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4. 2. 3 基层单位(科)级安全检查应每个月至少开展一次。 4.2.4站队(车间)级安全检查应每周至少开展一次。 4. 2. 5 班组(岗位)级安全检查应每日至少开展一次,每班完成后当班和接班的负责人均应实施班组交接检查,岗位安全检查执行本部分。 4. 3 检查分类
检查分为日常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 4.4检查人员要求 4.4.1参与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在检查前接受必要的培训。 4.4.2检查人员应在检查前确定检查的任务分工、检查场所以及检查路线等。 4.4.3检查人员应准备好现场检查所必需的工具,穿戴好符合生产场所安全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4.4.4检查人员应遵守生产场所的安全管理要求,熟悉现场危险源及应急疏散路线等。
5基础管理检查
5.1 HSE 职责
5.1.1油气集输站应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全部岗位的HSE职责,各级人员应清楚本岗位HSE职责。 5.1.2油气集输站应建立健全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覆盖对站场各类设备设施的操作。 5.1.3领导干部应按本企业规定要求定期开展安全联系活动。 5. 2 安全会议 5.2.1地区公司(局)级安全会议应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 5. 2. 2 二级单位(处)级安全会议应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5. 2. 3 基层单位(科)级安全会议应每个月不少于一次。 5.2.4班组安全会议每周不少于一次。 5.3危害因素识别、评价和控制 5.3.1油气集输站应开展危害因素识别和评价,制定控制或削减风险的措施,并建立危害因素清单。 5.3.2油气集输站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价并建立台账,制定监控措施,编制应急处置方案,应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方案演练。 5.3.3油气集输站应建立隐患管理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
3
Q/SY 1124.15—2015
5.4安全培训 5.4.1油气集输站应依据培训需求矩阵制定岗位员工年度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建有培训、考核档案。 5. 4. 2员 员工在上岗之前必须接受与所从事业务相关的HSE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4.3所有员工应定期进行再培训,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持证上岗的员工,遵照有关要求执行。 5.4.4安全培训方式以在岗培训为主。安全培训内容以规范、程序、操作规程为主。 5.4.5新入厂员工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总学时不得少于7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转岗、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重新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5.4.6实施新标准、新丁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相关员工应重新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及技术培训。 5.4.7临时劳务工、实习员工、外来人员以及其他临时进入企业工作的人员,应根据需要实施安全教育培训。 5.4.8油气集输站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地方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 5.4.9油气集输站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按期复审。 5.5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 5.5.1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商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的需要,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人厂(场)前对参加项目的所有员丁进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建设单位有关规定的培训,重点培训项目执行的标准和规章制度、HSE作业计划书、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并将培训和考试记录报送建设单位备案。 5.5.2建设单位对承包商员T离开T作区域6个月以上、调整T作岗位、工艺和设备变更、作业坏境变化或者承包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应要求承包商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建设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5.3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商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专项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参与项目施工作业。 5.5.4建设单位应对审查合格的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人厂(场)施工作业前的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发给入厂(场)许可证,并为承包商提供相应的安全标准和要求。人厂(场)安全教育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审查承包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的职业健康证明和安全生产责任险,合格后才能参加安全教育。 5.5.5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在施T.开始前组织对承包商进行开T前安全审查,确保施T方案中各项措施得到落实。 5.5.6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商作业过程进行安全监管,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a)审查施T、T程监理、T程监督等有关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安全生产(HSE)合同、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安全组织机构设立、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等情况。
b) 检查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HSE“两书一表”,人员安全培训、施T设备、安全设施、技术交
底、开工证明和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等。
c) 检查现场施工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执行、作业许可办理、计划与
人员变更等情况。 d) 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使用、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及处理等情况。 e)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