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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1124.16-2015 石油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规范 第16部分:海上油气生产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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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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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标签: 安全 油气 规范 石油 检查 海上 现场 生产 1124 部分

内容简介

Q/SY 1124.16-2015 石油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规范 第16部分:海上油气生产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1124. 16—2015
石油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规范第16部分:海上油气生产
Code for site safety inspection of petroleum enterprise-
Part 16 : Offshore oil and gas production
2015—08—04发布
2015一11一01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Q/SY 1124. 16—2015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检查组织、频次和要求
4
4. 1 检查组织 4. 2 检查频次 4. 3 检查要求 4. 4 检查分类基础管理检查 5. 1 HSE职责 5. 2 资质与证书 5. 3 培训 5. 4 硫化氢防护 5. 5 职业健康 5. 6 应急管理 5.7 制度 5. 8 记录或台账生产现场安全检查 6. 1 结构 6. 2 油气生产工艺 6. 3 仪表控制及探测报警系统· 6. 4 电气设备及电缆 6. 5 起重设备 6. 6 消防系统 6.7 逃生与救生装置 6.8 通信设备· 6.9 助航标志与信号 6. 10) 现场施T.作业问题整改与验证·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海上油气生产现场安全检查表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或隐患清单附录C (资料性附录)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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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SY 1124. 16—2015
前言
Q/SY1124《石油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规范》分为19个部分:
第1部分:物探地震作业;

--第2部分:钻井作业;一第3部分:修井作业;第4部分:油田建设;一第5部分:炼化检维修;
第6部分:测井作业;
-
一第7部分:管道施工作业; -第8部分:海洋钻井与井下作业; -第9部分:天然气净化厂;一第10部分:天然气集输站; -第11部分: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一第12部分:采油作业 --第13部分:油品销售
第14部分:采气作业;一第15部分:油气集输作业; --第16部分:海上油气生产;一第17部分:机械加工;第18部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液体常压储罐;
第19部分:液态烃储罐。 本部分为 Q/SY 1124 的第 16 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部分中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健康安全坏保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冀东油田公司、辽河油田公司、大港油田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铁刚、刘欢、周炜、李启清、窦海余、韦远征、郝立涛、周宝山、刘海
龙、刘庆、冯梅芳、卢丽、纪麒、高立新、杨海涛、解丽娟、白宪庆、赵彩年。
I Q/SY 1124.16—2015
石油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规范第16部分:海上油气生产
1 范围
Q/SY1124的本部分规定了海上油气生产作业的安全检查组织、内容与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海上钢质固定平台、人工岛、滩海陆岸等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的现场安全检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972一2009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 AQ30092007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SY5747一2008浅(滩)海钢质固定平台安全规则 SY/T65182012抽油机防护推荐作法 SY6634—2012滩海陆岸石油作业安全规程 SY/T6777一2010滩海人T.岛安全规则 Q/SY1002.12013健康、安全与坏境管理体系第1部分:规范 Q/SY1240—2009作业许可管理规范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航总局第151号令2006年1月1日施行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发布施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 offshore oil and gas production facilities 海上油井、气井、水井、固定平台、人工岛、滩海陆岸石油设施、海底电缆、管道以及其他水
上、水下的油气生产的相关辅助配套设施。 3. 2
钢质固定平台 fixed steel platform 固定从事海上为油、气开采服务的长久性钢质结构物。
3.3
人工岛 artificial island 为了进行海上油气勘探开发,以砂、石、混凝土、钢等为主要材料建成的与陆岸无连接的岛式构
筑物。
[SY/T 6777 2010, 定义 3. 1]
3. 4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 Ethe platform of the beach and alongshore oil wells
1 Q/SY 1124. 16—2015
最高天义潮位以下滩海区域内,采用筑路或者栈桥等方式与陆岸相连接,从事石油作业活动中修筑的滩海通井路、滩海井台及有关石油设施。
[SY6634—2012,定义3.3]
3.5
危害因素health,safetyand environment hazard 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有害的环境影响的根源、状态
或行为,或其组合。
LQ/SY 1002. 1-2013, 定义 3. 15
3. 6
危险区 dangerous zone 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可燃气体或蒸汽的区域。危险区分为以下三类: a)()类危险区:在正常操作条件下,连续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
区域。 b)1类危险区:在正常操作条件下,断续地或者周期性地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
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 c)2类危险区:在正常操作条件下,不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但
在不正常操作条件下,有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
3. 7
专业设备professional equipment 海洋石油开采过程中使用的危险性较大或者对安全生产有较大影响的设备,包括海上结构、采油
设备、海工锅炉和压力容器、钻井和修井设备、起重和升降设备、火灾和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及控制系统、安全阀、救生设备、消防器材、钢丝绳等系物及被系物、电气仪表等。 3. 8
长期出海人员long sea personnel 每次在海上作业15日以上(含15日),或者年累计在海上作业30日以上(含3()日)的海上石
油作业人员。 3. 9
短期出海人员short sea personnel 每次在海上作业5日(含5日)~15日以下,或者年累计出海时间在10)日~30)日(含10日)
的海上石油作业人员。 3. 10
临时出海人员 persons temporarily going 每次出海在5日以下的人员,或者年累计10)日以下的海上石油作业人员。
3. 11
危险作业dangerous work 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非常规作业,以及高空、高压、易燃、易爆
等高度危险作业,同时包括有专门规范规定的专项作业活动,如进入受限空间、挖掘、高处作业、吊装、管线打开、临时用电、动火、外作业及其他高风险的临时作业。
4检查组织、频次和要求
4. 1检查组织
4.1.1海上油气生产现场安全检查按组织构成不同分为地区公司(局级)检查、二级单位(处级) 2 Q/SY 1124.16—2015
检查、基层单位(科级)检查、班组检查和岗位巡回检查。各级检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中安全部门或专业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实施 4.1.2地区公司(局级)安全检查由各地区公司组织,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参加 4.1.3二级单位(处级)安全检查由各单位组织,相关专业科室人员参加。 4.1.4基层单位(科级)安全检查由各基层单位组织,班组长、技术人员参加。 4.1.5班组级检查由班组长组织,相关岗位操作人员参加。 4.1.6岗位巡回检查由岗位员T实施。 4. 2 检查频次 4.2.1地区公司(局级)专项安全检查应每年不少于一次。 4. 2. 2 二级单位(处级)专项安全检查应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4.2.3基层单位(科级)专项安全检查应每个月不少于一次。 4.2.4班组级检查应至少每周进行一次。现场有施工作业时,应增加检查频次。 4.2.5岗位巡回检查应至少每班进行一次。现场有施T作业时,应增加检查频次。 4.2.6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和属地单位应定期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4.3检查要求 4.3.1参与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在检查前接受必要的培训。 4.3.2检查前应按照附录A的内容编制专项或日常检查表,确定检查的范围、检查任务分工、检查场所和设备设施的数量以及检查路线等。 4.3.3检查人员应准备好现场检查所必需的工具,穿戴好符合生产场所安全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4.3.4检查人员应遵守生产场所的安全管理要求,熟悉现场危险源及应急疏散路线等。 4.4检查分类
检查分为日常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
5基础管理检查
5.1HSE职责
5.1.1基层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安全管理岗位。30人以上(含30人)的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应设置专职安全监督或安全管理人员驻岗。 5.1.2基层单位应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全部岗位的HSE职责,各级人员应清楚本岗位HSE职责。 5.2资质与证书 5.2.1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单位应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颁发的海上采油(气)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证件在有效期内。 5.2.2从事海上钻井、井下作业、工程建设等施T作业的承包商单位应取得海油安办颁发的相应专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证件在有效期内。 5.2.3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应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 5.2.4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应按期进行年度检验和定期检验,确保证书在有效期内。 5.2.5海上油气生产设施进行更换或维修危险区域内的主要电气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等情况时,应进行临时检验。
3 Q/SY 1124. 16—2015
5.2.6海洋石油专业设备应由专业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 5.2.7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应进行试生产,并取得试生产备案通知书。 5.2.8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的试生产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试生产正常后应向海油安办或中油分部申请安全竣工验收,并取得验收批复。 5.2.9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
a)主要生产工艺设施或工艺流程改建、扩建。 b)设施平面布局重大变动。 c) 危险区划分、逃生路线等重大变化, d)消防、探测报警、应急关断等主要安全设施改动。 e)其他对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
5.3 培训 5.3.1海上油气生产单位应依据培训需求矩阵制定岗位员工年度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建有培训、考核档案 5.3.2海上油气生产单位应在承包商单位施T作业前,对其现场施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施丁作业人员等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5.3.3对所有登临和进入海上设施的外来人员应进行安全风险提示和安全要求告知。 5.3.4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装置投用前,海上油气生产单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5.3.5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海洋石油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每年进行一次再培训,每3 年进行一次延期培训 5.3.6长期出海人员应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全部内容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每5 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5.3.7短期出海人员应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综合内容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每3 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5.3.8临时出海人员应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电化教学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每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5.3.9未配备直升机平台或者已明确不使用直升机倒班的海上设施人员可免除“直升机遇险水下逃生”内容的培训。 5.3.10未配备救生艇筱的海上设施人员可免除“救生艇筏操纵”内容的培训。 5.3.11不在设施上留宿的临时出海人员应接受海上油气生产单位的现场安全教育。 5.3.12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兼职消防队员应接受“油气消防”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每4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5.3.13压力容器操作、起重设备操作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5.3.14无线电技术操作人员应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5.3.15在含有或预测有硫化氢的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上的所有生产作业人员应接受硫化氢防护技术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每4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5.4硫化氢防护 5.4.1可能含有硫化氢的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应至少具备以下防护措施:
a)配备6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b)配备2套不同量程的便携式硫化氢探测仪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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